食品加工小作坊自律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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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食品加工小作坊自律七项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加工作坊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加工原料、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购进生鲜食品、食品原料、辅料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齐全。
2、对于采购的食品加工原料,要向供货商索要“一票通”凭证,凭证上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不能提供“一票通”凭证的,采购方要如实填写食品购进查验记录。
3、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报告。
4、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一票通”销售票据或者与“一票通”票据规定内容一致的票据作
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应当按月装订或者粘贴成册,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制售分离式食品加工作坊向商场、超市、餐饮环节销售自己加工制作的食品、半成品,必须向购货方开具“一票通”凭证。
6、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7、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检。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
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对外销售。
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自检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食药监所。
7、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食品质量自检结果进行公示。
8、食品加工作坊必须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疾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
3、新从事食品加工和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4、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的一律无效。
5、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应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记录归档,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五、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加工小作坊必须建立完善食品运输、贮存管理制度。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
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要设置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六、经营场所及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工场所与所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包装、贮存相适应,做到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证食品外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