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精品文档下载【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关于玉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进行收费的通知玉树市动物食品经营户、定点屠宰场:我市自4.14地震后3年内按照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文件要求,我市免征了三年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目前重建工作已完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2021号文]标准,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我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
现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疫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3.01.25•【文号】•【施行日期】1983.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办法(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农牧渔业部印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一、凡经口岸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报检人或货主须按应施检疫范围和收费办法交纳检疫费;按现行工作暂由动植物检疫所(站)进行消毒项目,交纳消毒费;动物在隔离留检期间须交付场地使用费。
截留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病原材料、生物制品等须交保管费;免疫接种要交费。
二、检疫费应由外国人支付的收取外汇,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三、检疫收费标准是按照人力、药品、器械等检疫消耗多少拟定的。
四、收取检疫费应按报检单为结算单位,一个批次一个报检单。
动物按一个合同、协定、协议一次到货为一批。
动物产品按唛头标记分批。
个人所带动物或动物产品随货主同时进出一次为一批次。
五、报检人申请检疫后先交付50%检疫费。
因故撤销检疫申请,以书面申请日期止,未作检疫准备的不收取检疫费;已做检疫准备的或已做了部分检疫的货物(包括动物),收取检疫费的二分之一;检疫工作量已超过半数者,收取全部检疫费。
货物(包括动物)不能按期抵达口岸,超过预定到货时间十天后入境的要重新报检。
六、贸易性的动物或其产品一批检疫费额不足十元者,按十元结算收取费用。
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毁,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实际耗费支付费用。
八、船舶、飞机、车辆消毒,按消毒货仓、车箱实际情况收取费用。
九、进出口动物或其产品虽有产地检疫证明书(包括输出国检疫证书)到达口岸时,按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必须检疫、签证,并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十、签发检疫证书需要付本的按份数收取证书费。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一、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未经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植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经过处理的植物及其制品,按照每件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处理方式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植物种子,按照每份或每袋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种子种类和数量而定。
二、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规,对入境携带的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收费标准如下:1. 对于携带的活体动物,按照每只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而定。
2. 对于携带的动物制品,按照每份或每件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制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3. 对于携带的动物产品,按照每份或每批收取相应的检疫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而定。
三、入境检疫收费的缴纳方式。
入境旅客在携带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时,应主动向检疫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检疫费用。
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多种方式,具体以当地检疫部门规定为准。
四、入境检疫收费的用途。
入境检疫收费主要用于支持和维护国家的动植物检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检疫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研项目、检疫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出。
通过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保障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和扩散,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
五、入境检疫收费的重要性。
入境检疫收费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给予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有的检疫服务的必要途径。
合理收取检疫费用,可以促进入境旅客的自觉申报和合规携带,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监管和管理,有效防范疫病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六、入境检疫收费的合规性。
入境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农业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等收费标准、范围及收费依据
农业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等收费标准、范围及收费依据
根据巴府发[2003]10号文件规定,我市生猪生产、经营环节的税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税收:对收购和经营生猪的个人,在流通环节由国税部门每头收取增值税20元,地税部门每头收取个人所得税5元;对收购和经营生猪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防疫费:按国家规定,畜牧部门依法对生猪的口蹄疫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等规定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和佩戴耳标后,按每头每份次1.5元标准由动物防疫部门收取。
检疫费:畜牧部门在生猪因出售或迁移而离开饲养地时,依法实施检疫,填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按每头2元标准收取。
上市交易的仔猪产地检疫费按每头1元收取。
畜牧部门在生猪屠宰过程中,依法实施验证查物和全过程检疫后,按每头3元的标准收取屠宰检疫费。
农民自宰自食的生猪实施检疫后只收产地检疫费2元,免收屠宰检疫费3元。
清毒费:畜牧部门对养殖、屠宰、加工场、台案及运输工具实施消毒后,按车、船每平方米0.5元,屠宰、加工场、台案、规模养殖场每平方米0.4元,农村圈舍每平方米0.2元,皮张每张0.5元的标准由动物防疫部门收取消毒费。
(以上标准均含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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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 大家畜 中家畜
单位(次)
产地检疫收 屠宰检疫收 费标准 费标准
备注
头(匹) 3元
6元
指牛马驴骡驼等
头(只) 2元
4元
指猪等
羊 犬 禽、兔、鸟类 雏禽 蜜蜂 大型野生动物 中型野生动物 小型野生动物 其他动物
只 只 羽(只) 羽(只) 箱 头(匹) 头(只) 只 0.5元 15元 10元 5元 1元
2元 0.1元
10日龄以内
指象狮虎等 指狼等 指野兔等 含各类观赏动物
实验小动物
只
零散脏器类
公斤
跨省引进的乳用、 头(只)
种用动物
头(只)
精液
管
胚胎
个
种蛋
枚
车(次)
商品水产种苗
车(次)
车(次)
尾
尾 亲本水产种苗
尾
只
0.4元
30元 15元 1元 10元 0.1元 20元 30元 50元 0.1元 2元 0.5元 2元
0.05元
含头、蹄、血 指牛等 指猪羊等 指0.25ml冷冻管
仅限于跨省调运的 指1吨以下运输车辆 指1(含)—3吨运输车辆 指3吨(含)以上的运输车辆 指常规养殖类 指特种鱼类(含观赏类) 指虾类 指蟹、贝、鳖、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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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 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 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 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 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 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 行为。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 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 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消毒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项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附件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收费标准》:
2、收费项目:检疫消毒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收费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发布畜牧系统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兽药审批检验、饲料及添加剂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第107号),附件2《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诊疗、配种收费标准》:
3、收费项目:生猪屠宰检疫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收费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豫政〔2003〕2号)规定,畜牧部门生猪屠宰检疫收费,由农村8-10元/头.次(宰前、宰后检疫)、城市10-12元/头.次(宰前、宰后检疫)不分城市和农村均降低为5元/头.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和有害生物入侵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一、动物检疫收费标准。
1. 动物检疫费用按照动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
常见家畜、家禽等动物的检疫费用根据动物的体重、数量等因素进行计费,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 动物检疫费用还包括检疫证书的费用。
动物检疫合格后,需要颁发检疫证书,证明动物符合检疫要求,可以进行出入境或者交易。
检疫证书的费用也是根据动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
3. 对于进口动物的检疫费用,根据进口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国家等因素进行计费。
进口动物的检疫费用相对较高,主要是因为需要对进口动物进行更加严格的检疫和监管。
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1. 动物产品检疫费用主要包括对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管费用。
动物产品包括肉类、乳制品、蛋类、皮毛制品等,这些产品需要进行检疫,确保不携带有害生物或者病原体。
2. 动物产品检疫费用也是根据产品种类、数量以及来源国家等因素进行计费。
对于进口动物产品的检疫费用相对较高,因为需要对进口动物产品进行更加严格的检疫和监管。
3. 动物产品检疫费用还包括检疫证书的费用。
对于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产品,需要颁发检疫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检疫要求,可以进行出入境或者交易。
检疫证书的费用也是根据产品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和有害生物的入侵。
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同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激励检疫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合理的收费标准应当兼顾公平性和可行性,既要确保检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避免对相关行业和个人造成过大的负担。
总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
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
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
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
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附件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依据及标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5号文
二、收费标准
注: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5号文规定:
为了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1、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60%征收。
2、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40%征收。
3、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我省已于2005年开始,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分级,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一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30%征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50%征收;三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费按附件规定标准的60%征收。
定点屠宰企业的等级评定以商务部门确定的为准,今后若新建或新评的等级厂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按此标准执行。
4、其它动物如果实行定点屠宰并实行分级管理的话,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分级标准执行,不另行文明确。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动物产品检疫是保障国家畜牧业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而检疫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不仅可以维持检疫工作的正常运转,还可以促进兽医服务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保障兽医服务质量,制定了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以下是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范围。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鉴定、消毒、检疫证书的发放等服务项目。
对于不同种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标准。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将根据检疫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来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疫检验费,根据检疫对象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检疫检验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 鉴定费,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动物产品,将根据鉴定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鉴定费用。
3. 消毒费,对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动物产品,将根据消毒的方式和范围确定相应的消毒费用。
4. 检疫证书费,对于颁发检疫证书的服务,将根据证书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费用标准。
三、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执行。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执行将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收费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
同时,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调整。
随着兽医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变化,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意义。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可以保障兽医服务质量,还可以促进兽医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可以为国家畜牧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国家畜牧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总之,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畜牧业安全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畜牧兽医工作站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执收单位:凤县畜牧兽医工作站收费性质:事业性收费证号: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
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
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
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
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监测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畜禽防疫检疫机构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为执行本法的收费单位。
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对象。
第三条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可收取防疫费。
第四条依法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行检疫(验)的,可收取检疫(验)费;需作实验室检验的,另收检验费。
第五条依法对毛、蹄、骨、角、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以及畜禽、畜禽产品的运载工具和有关场所设施等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可收取消毒、处理费。
第六条畜(货)主持有规定的检疫证明进入流通的,市场出售和调运过程中不得重复检疫和收费。
但对上市买卖和运输过程中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得收费。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以及证明逾期、物证不符;伪造、变造证明或发现有畜禽传染病的,须实施补免、补检、补充消毒或重新检疫、消毒免疫,可加倍收费;第七条根据有关检疫标准和规程,成批调运畜禽、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疫的,按该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总数收费。
第八条农牧部门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兽医卫生标准,要求,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仓储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发证和定期的技术监测,可收取费用。
不定期的技术监测,合格者不得收费,不合格者加倍收费。
防疫检疫机构等各出(用)证单位,按有关规定领取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时,应交纳工本费,其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或捕获的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的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省、地、县三级兽期待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可分别从防疫检疫收入中平衡调剂4%、10%、20%的比例用于发展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业。
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事项名称: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收费依据:黑牧(综)字[1995]第23号。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屠宰动物的检疫为3天,育肥、役用动物的检疫为5天,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为15天,产品的检疫为15天。
许可程序:
市动物检疫站确认申请材料(1天)—对需要检疫的动物实施检疫(屠宰动物的检疫为3天,育肥、役用动物的检疫为5天,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为15天。
产品的检疫为)—检疫合格,市动物检疫站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1天)。
申报材料:
产地检疫:需要持有有效的免疫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合格的免疫标志。
屠宰检疫:需要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合格的免疫标志。
受理科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结科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南价[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1998]15号)南宁市畜牧兽医工作站: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我市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的具体收费标准明确如下:一、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
为巩固我市集中机械化屠宰生猪成果,凡在江南肉类加工厂和肉联厂屠宰分厂内屠宰的生猪检疫收费标准每头2.00元,其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每头5.00元。
厂外的要从实际出发,可按不突破生猪检疫费4.00元,其产品检疫费6.50元的标准由你站确定。
二、牛屠宰中动物检疫收费标准每头5.00元,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每头8.00元。
三、其他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 [1997]355号)文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起执行,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群众的监督。
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
南宁市物价局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将大幅度下降.
动物检疫收费标准将大幅度下降引言动物检疫是一项重要的措施,用于防止动物传染疾病的扩散和保护公众健康。
然而,近日有关部门宣布动物检疫收费标准将大幅度下降的消息,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探讨这一决策的背景和影响,并对其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进行评估。
背景在过去的几年里,动物检疫收费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方面,动物检疫是保护国家畜牧业发展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对疫病的检测和防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因此,收取适当的费用是维持动物检疫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当前的动物检疫收费过高,给农民和养殖户带来了负担,并妨碍了动物产品的国内和国际贸易。
在这种背景下,相关部门决定对动物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实现降低收费的目标。
调整内容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告,动物检疫收费标准将在多个方面进行调整:1.收费项目:对于某些常见的动物疫病,将对检测项目进行合理归类和整合,减少重复和冗余的检测,从而降低费用。
2.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重新评估和制定动物检疫的收费标准,合理设定费用,使其更加透明和公正。
3.收费减免:对于低收入农户和重点扶持的养殖户,将提供一定程度的收费减免政策,确保动物检疫服务的普惠性和可持续性。
影响评估这一调整预计将带来以下影响:1. 减轻农民负担当前的动物检疫收费对于一些农户来说,确实是一个较大的经济负担。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减少农民的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对发展畜牧业产生积极影响。
2. 促进动物产品贸易动物检疫是国际间动物产品贸易的重要环节。
降低检疫收费标准将减少贸易中的额外成本,提高动物产品的竞争力,有助于推动国内外动物产品的交流与合作。
3. 提升动物健康水平降低动物检疫收费标准,一方面将增加农民对动物健康的重视程度,加强养殖环节的管理和疫情监测;另一方面,通过减少经济上的压力,鼓励养殖户及时报告和处理动物疫情,提高对动物疫病的防控效果。
4. 加强监管效能通过调整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可以更好地调配资源,提高动物检疫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水平,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也相应增加。
为降低企业及个人的负担,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便利化发展,我部决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调整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我部决定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1. 降低检疫费用针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口环节,我部将适度降低检疫费用。
特别是对于来自低风险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会有更为优惠的收费标准。
2. 实行差异化收费我部将建立差异化收费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收费。
这将有效降低一些低风险产品的检疫成本,同时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检疫力度。
3. 免除免疫产品检疫费对于进口的动物疫苗和饲料添加剂等免疫产品,我部将免除其检疫费用,以鼓励企业加强动物疫苗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口和使用。
4. 提高检疫效率我部将加大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更新,提高检疫效率,缩短检疫时间。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检疫手续。
三、实施时间及流程上述调整方案将于公告发布后正式实施。
企业及个人在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相关业务时,可根据新的检疫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具体的实施流程和操作指南将另行发布。
四、政策效应预估通过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预计可以对企业及个人的负担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可以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提高其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竞争力。
其次,可以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贸易流通,增加国内市场的供给。
最后,可以推动动物卫生与人类健康的保护,增加社会福利。
五、注意事项在享受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的同时,企业及个人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严禁携带或进口任何违禁动物及动物产品。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享受降低收费标准的资格。
动物检疫证明多少钱
动物检疫证明多少钱什么是动物检疫证明?动物检疫证明,是指证明宠物动物或家畜是否健康,并且没有携带传染病的文件。
这个证明通常需要在动物出境或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时提供。
为什么需要动物检疫证明?许多国家或地区要求动物检疫证明,以确保宠物或家畜没有携带疾病进入该国家或地区,从而保护当地动物和人类的健康。
如果没有检疫证明,一些国家或地区将不允许动物入境。
另外,在疫情流行地区旅行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检疫证明以证明动物健康。
动物检疫证明的费用有多大?动物检疫证明的费用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异。
在美国,检疫证明的费用可能介于35美元至200美元之间,这主要取决于动物的种类和时间。
而在英国,检疫证明的费用则可能达到75英镑。
在中国,检疫证明与所在城市、动物种类有关,价格不一,不过通常不会太贵。
在任何情况下,价格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动物检疫证明需要花费多长时间?通常情况下,为了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您需要提前至少30天进行订购。
这是因为许多检测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对动物进行体检,并进行血液检测和其它检测等等。
另外,动物检疫证明也需要预约并与医生讨论,确定最佳的检测方案。
所有这些都需要时间和预算。
因此,如果您没有提前安排好检疫证明,可能需要推迟旅行计划或甚至被拒绝入境。
动物检疫证明应该如何准备?在开始过程之前,首先了解到哪些文件是必要的。
通常情况下,您需要一份权威的动物检疫证明,其中包括官方证明、动物的健康证明、检测报告、动物身份证。
此外,一些国家/地区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文件,例如动物保险、寄养证明等等。
有时,您还需要提供票据,以证明您已经支付了所有费用。
为了避免出现问题,可以在出发前与当地动物卫生部门联系,了解所有必要文件的需求和路径,并且在抵达新国家或地区之前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
总结动物检疫证明是进出国家或地区必须的手续之一。
费用因各国家/地区而异,通常需要提前30天预约。
如果您带宠物或家畜,可以提前与当地动物卫生部门联系,了解检测和保健事宜,以避免旅途中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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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
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
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