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职务经济犯罪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员工职务经济犯罪风险

【要点提示】

无论企业大小强弱,职务犯罪始终是其运营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共性风险。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推进,职务犯罪,由其是企业员工为谋求恶人经济利益、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而实施的职务经济犯罪,正呈现持续高发的趋势。者其中,又以侵占类犯罪、挪用类犯罪以及贿赂类犯罪最为常见。

1、国有企业多发:贪污罪、挪用资金罪

该两罪的行为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就企业而言,具体针对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1)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所具有的管理、经手相关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实践中多表现为对上述财产占为己有、监守自盗乃至骗取等非法行为。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应当按照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相应的量刑则从免予刑事处罚至死刑不等。

(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处的“归个人使用”,是指A.将公款供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某个人利益的。该条还规定,犯挪用公款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节严重的认定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民营企业易见: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一般而言,该罪的行为主体均为非国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少数情况下,国有公司、企业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与前述的贪污罪有共通之处,两者皆以“利用职务之便”为必须;且贪污罪多采取的侵占、窃取、骗取扥手段,同样是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该罪的处罚标准有“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之分。法院审理中,对前者通常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者通常以10万元为起点,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包含的三种情形具有不同的入罪门槛:A.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须数额较大,以1万-3万为起点,且超过3个月未还。B.挪用资金进行赢利

活动的,须数额较大,以1万-3万元为起点。C.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对数额与时间没有限制,但通常达到5000-1万元以上的即予追诉。同时,该条还规定,一旦犯本罪并达到“挪用本单位资金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被告人颜某,原在某国有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担任经理。任职期间,其与公司职员费某等人商议个人合伙购买挖掘机用于经营活动。为了筹集资金,被告人颜某与1999年12月28分,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0万元,电汇至K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挖掘机,而后进行赢利活动。2000年6月7日,被告人颜某指使贾某等人以补开入股收据。调整记账方式等方法,将此款改为本单位的长期投资。滨湖法院最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5年。

【风险提示】

企业内部职务经济犯罪之所以屡见不鲜,一方面固然是因为涉案员工价值观念错位、法律意识淡薄,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被害企业未对此项风险予以足够的重视,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管理制度或多或少在预防、遏制腐败问题上考虑不周或者落实不严,从而为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关于企业员工犯罪的法律风险,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为人存在着以下的风险值得注意。

1、队伍建设存在“短板”

在金钱至上思想不断冲击人们的价值观的当前,一些企业培养考察员工的立足点仍限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业务技能培训几乎是员工常规教育的全部,提升道德品质以及守法意识等内容被弃置一旁。队伍建设的长久跛行可能导致个别员工出现思想偏差,受利益所惑铤而走险,通过攫取单位资产满足私欲满足个人私欲,最终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经营受阻。

2、制度执行忽视“破窗”

企业内部大环境中的不良现象若是被放任存在,会诱使员工效仿,甚至是变本加厉。这一“破窗效应”很好的诠释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落实不力所带来的职务经济犯罪风险。有的企业明知管理存在疏漏,如未将外派业务人员销售情况纳入财务管理并定期对账。但因长期以来平安无事便放任不纠,直至业务员挪用资金案发才追悔莫及。还有的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规章制度多,有效执行却少,与昂违反制度并不会受到严肃处理,放纵之下,犯罪分子便有了可乘之机。

3、监管机制形同虚设

一些国企设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但其监督工作大多重形式轻实质,难以发挥真正的制约作用。同时,对一些改制后的国企以及民企而言,外部没有政府部门的监管,内部也未能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制约,对财务、审计等重点岗位的监督不到位,对下级员工的管理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