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精编版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2篇)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考核目的与原则为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规范考核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1. 考核内容应与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相一致,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考核内容应符合课程性质和难度,体现课程特点,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启发性。
3. 考核内容应经过预先公布,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二、考核方式1. 笔面试占比不超过50%。
2. 实践操作占比不低于30%。
3. 综合能力测试占比不低于20%。
三、考核评分标准1. 考核评分标准应公正、客观、合理,根据考核内容确定。
2. 评分标准应由教师团队共同商定,并在考试前告知学生。
3. 学生的考核成绩应及时公布,并确保学生可以查阅个人成绩。
四、考核作弊处理1. 学生一经发现作弊,考试成绩将被判零分。
2.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如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等,将给予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学术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
五、考核复议与申诉1.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申请应在成绩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评定。
六、考核记录与报告1. 考核成绩将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考核报告,包括考核内容、方式、评分标准、作弊处理及复议申诉情况等。
七、课程改进与优化1. 根据考核结果和教学反馈,教师团队应定期进行课程改进和优化,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2. 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应被充分考虑,为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体验给予积极回应。
八、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将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二)一、考核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课程考核的管理,并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制定以下规定。
漳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
漳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漳师教〔2007〕82号漳州师范院公共选修课程分为公共任意选修课和公共限定选修课。
开设公共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从事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的能力。
为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质量,并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开课要求1、公共选修课必须符合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内容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公共选修课程,丰富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
2、开课教师一般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教学效果良好,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3、各系应为本系教师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提供教学所必需的各种设备、实验条件。
4、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于申报开设课程的同时将课程教学大纲交教务处教学科。
5、非教学单位的人员第一次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应掌握学院有关教学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并写出拟开课程提纲交教务处教学科,由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列入开课计划。
6、公共任意选修课每门课程原则上分两个时间段重复开课,每个时间段开课时长一般为6周,每门课程在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开设两个班,每周2~3课时,总学时不超过18课时,记1学分。
授课时间:周一至周五,分7-8节、9-10节两个时间段,周六、周日全天。
7、公共限定性选修课每门课程开课时长一般为18周,每周2~3课时,总学时不超过36课时,记2学分。
授课时间:周一至周五,分7-8节、9-10节两个时间段,周六、周日全天。
二、选修课程类别及规定1、公共任意选修课的课程分为自然科学类、文学艺术类、史学类、哲学类、政法类、经济管理类、教育类等模块,鼓励学生在各类课程中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限定性选修课特指公共艺术课程。
2、学生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公共选修课,普通本科生须选修任意选修课6学分,限定性选修课(艺术类专业免修)2学分,高职本科生选修任意选修课2学分,限定选修课2学分。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管理制度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管理制度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考核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察两种形式。
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展,考察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完毕。
期末考试的详细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详细安排。
第三条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根据,反映本课程的根本要求。
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才能。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一样,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教学方案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方案,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考察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敏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计算〔二〕考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以根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辩论、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展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理论教学考核第七条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考核和考核方式第一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实行学分制。
课程是否计算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者笔试与口试结合。
笔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或者闭卷与开卷结合的方式。
所有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闭卷考试;考查课的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如采用开卷方式,须经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
教师、教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考试题目的拟定应按《XX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口试由任课教师提出所用时间或时间范围,并报所在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后确定。
口试所用考签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
每张考签的试题容量和难易程度应力求均衡。
第五条期末复习考试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
第二章成绩评定第六条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成。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按《XX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平时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
第七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按照《XX师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以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
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级记分。
第九条学年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条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写的实习(调查)报告结合实习(见习、调查)工作表现情况按百分制折合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成绩评定依照《XX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漳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考评品级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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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辅导员积极承担校内外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课题,开展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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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学校规定认真组织对辅导员的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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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能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精细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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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辅导员例会制度,例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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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辅导员队伍建设(100分)
4.辅导员队伍配备齐全,素质高、业务精,工作认真负责,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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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关心辅导员成长,对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学习支持力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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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及时上报因失踪、死亡或被开除、休学、退学或自行离校的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异动情况,并提供学生相关信息,有效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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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开展学生资助特色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对受助学生开展励志、诚信、感恩等教育活动,在校内外产生良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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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扎实,对违纪学生教育处理及时,程序清楚,操作得当,材料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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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风建设(100分)
漳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修订)
漳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修订)漳师院[2002]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我院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推进我院新一轮的创业,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省人事厅关于干部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要以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学年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敬业精神。
(一)、考“德”1、政治思想表现的考核。
着重考核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2、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修养的考核。
着重考核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情况。
3、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的考核。
(二)、考“能”1、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运用发挥情况,业务技术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的考核。
2、工作方法、计划及工作程序的考核。
3、工作协调能力及职能发挥情况的考核。
(三)考“勤”1、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的考核。
2、出勤及工作时间有效利用情况的考核。
3、遵守组织、劳动纪律情况的考核。
(四)、考“绩”1、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
2、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情况的考核。
3、深化改革的措施及效果以及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的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单位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
第六条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勇于创新、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能力强。
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对我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1.我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其具体职责为:组织和审核试卷命题、印刷和保管试卷、安排监考工作人员、组织考场巡视、评阅试卷等。
3.教务处按照课程计划,编制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教师资格教育课中的一般教育理论课(必修课)、一般教育技能课(必修课)的考核时间表。
各学院按照课程计划,编制所开设的专业教育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以及教师资格教育课中的一般教育理论课(选修课)、一般教育技能课(选修课)、学科教育理论课和学科教育技能课的考核时间表。
课程考核时间在学生选课时,由各开课单位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并于考核两周前向师生再次公布。
考核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
4.教务处负责对全校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二、试卷命题1.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考核。
2.试卷命题人和试卷审核人的指定,由各学院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
对采用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应按同一水平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标准(或参考性)答案、评分标准。
A、B两套试题的相同题目一般不应超出30%,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超出30%。
对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灵活掌握。
3.试题的表述必须科学准确。
试题之间不得有相互提示的现象。
对采用闭卷考试的课程,试题中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一般应占60%左右,考核学生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一般应占30%左右,考核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内容一般应占10%左右。
对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试卷命题应侧重综合性题目,注重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考核。
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漳师院[2005]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漳州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市)和系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单项奖以上光荣称号和优秀贫困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二)学位的授予按《漳州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和《漳州师范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有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在本校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学校教务处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务处的管理,提高教务工作质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教务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目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考核原则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坚持分类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七条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教务处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思想表现:考核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等方面。
(二)业务能力: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等方面。
(三)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
(四)工作态度: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等方面。
(五)团队合作:考核工作人员在团队中的协作精神、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
第四章考核方法第九条教务处工作人员考核采用以下方法:(一)平时考核:通过观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二)定期考核: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
(三)专项考核:针对特定工作项目或任务,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章考核程序第十条教务处工作人员考核程序如下:(一)制定考核计划:教务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考核计划。
(二)明确考核指标:根据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三)组织实施考核:按照考核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汇总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考核报告。
(五)反馈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工作人员,并做好解释说明。
(六)运用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晋升、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一条教务处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以下方面的依据:(一)评先评优: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工作人员、优秀党员等。
(二)职务晋升: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职务晋升。
漳州师范学院关于排课、调课暂行规定
漳州师范学院关于排课、调课暂行规定课程表是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学校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依据。
为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对排课、调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排课1、随着我院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从2005-2006学年下学期开始全院采用教学管理系统软件(简称系统)进行集中排课。
2、编排课表是教学运行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排课时必须遵循以下编排原则,使课表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及时性和正确性。
(1)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一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学生学习。
要考虑学生不同类型课程和每天课程量分布的均匀与平衡,尽量减少同一班级上课教室的流动性;二是课表的编排要方便教师授课。
要考虑每位教师授课时间的均衡,不要在一天或两天内过于集中地安排较多的课程,以免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师健康。
(2)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原则。
一是确定合理的排课顺序;二是尽可能给重点课程、难理解难学的课程等分配好的上课时段;三是尽可能将主副课程、文理课程、难易课程、理论与实验课程等合理搭配安排;四是同一课程的多个课时段要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五是体育课不要安排在上午1、2节,体育课后原则上不再安排其它课程。
(3)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设备和条件的原则。
在排课前必须对现有教室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对共同使用的场地、实验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科学的安排,使各种类型的教室达到最大的使用率。
3、课表编排采用如下流程:注:各系教学任务排课信息的调整变化应在系统自动排课前完成。
4、为稳定教学秩序和避免课程冲突,课表一经排定后,除教务处根据统筹安排调课外,无特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动。
二、调课1、调课包括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更换任课教师、代课、停课等。
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调课。
擅自调课、缺课、停课者,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因公外出或因事确实需要临时调课者,应提前一周办理调课申请手续并通知任课班级学生,属临时停课者,还需提出今后补课的具体安排。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
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
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
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命题与制卷第六条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
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
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
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课程考核的实施,确保教学质量和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开设课程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课程考核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生的权益和教学的质量。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笔试:以书面形式进行的考试,测试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二)实践操作: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测学生课程应用能力。
(三)论文写作:要求学生撰写学术论文,检验学生对课程的深入理解和研究能力。
(四)实验报告:要求学生按照实验要求进行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评估学生实验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五)小组讨论:要求学生参与小组讨论,交流和分享学习经验,并进行评估。
(六)口试: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对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课程考核内容应符合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和重要理论。
第七条考核内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旨在全面考查学生对课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第八条考核内容应与教学内容相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材内容、课堂讲述、实验操作等。
第四章考核要求第九条考核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能够准确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情况。
第十条考核要求可以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进行不同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文字、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等。
第十一条考核要求应关注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鼓励学生批判性思维和主动学习。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十二条考核评价应科学、客观、公正,采用多种评价手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评分制、等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应及时反馈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评价意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反思和提升。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学改进和学生成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
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条例漳师院[2007]1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
健全课程考核管理制度,是保证课程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从而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对于严格教学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毕业后由各系输出盖章并交教务处审核后送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设立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
一、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抽调人员组成。
校级主考负责学校全面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教学督导员和巡视员负责巡视全校各考区,并监督、检查各系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由各系主任担任主考,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主考,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担任巡视员。
系主考负责本系的全面考务工作,系副主考协助系主考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系巡视员应按时到指定的考区巡视至考试结束,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送系办公室,由系办及时将巡视记录单交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三章监考教师第四条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教师的基本组成队伍。
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与监考工作。
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
要求做到遵纪、守时、热情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按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认真做好学生验证工作,组织学生把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远离座位集中存放,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座位;考试结束后及时密封试卷并将考场记录单送交所在系办公室。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课程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建立健全正常的课程考核秩序,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提高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核目的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各门课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条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
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考核形式由开课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闭卷笔试的时间一般为120 分钟(艺术体育类除外),考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吻合。
开卷笔试的时间和口试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考核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三章考核资格审查第五条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二)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三)实验实践教学部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第六条周将取消考试1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考试前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各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七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或补修。
第四章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第八条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施教课程的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的试题应由主讲教师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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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课程考核管理制度,是保证课程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从而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对于严格教学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毕业后由各系输出盖章并交教务处审核后送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依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设立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
一、校级主考、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教学督导员、巡视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负责抽调人员组成。
校级主考负责学校全面考务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教学督导员和巡视员负责巡视全校各考区,并监督、检查各系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二、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由各系主任担任主考,分管教学副主任担任副主考,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担任巡视员。
系主考负责本系的全面考务工作,系副主考协助系主考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系巡视员应按时到指定的考区巡视至考试结束,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送系办公室,由系办及时将巡视记录单交教学质量管理科。
第三章监考教师第四条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教师的基本组成队伍。
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与监考工作。
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
要求做到遵纪、守时、热情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按规定时间提前进入考场;认真做好学生验证工作,组织学生把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远离座位集中存放,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座位;考试结束后及时密封试卷并将考场记录单送交所在系办公室。
第四章考前动员第五条学校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召开校系两级主考、副主考会议,统一学习有关文件和布置考务工作。
第六条各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认真组织老师学习《监考守则》,组织学生学习《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作好考前动员工作。
第七条各系要求学生在考前组织以端正学风、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在校园内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气氛。
第五章考核方式与考试命题第八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办法要根据《漳州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提倡教考分离或按照试题库命题。
命题办法按照《漳州师范学院课程考试试卷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规定考试范围、复习题或暗示考试内容,不得泄漏试题。
第十一条缓考、补考试卷采用原A卷(B卷)或从题库、试卷库抽取,不得随意降低要求。
第十二条试卷格式统一按教务处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和打印。
试卷书写必须字迹清楚、符号规范、避免涂改。
试卷要用黑色墨水书写,并尽可能用计算机打印,以便胶印。
出卷人必须认真核对试卷,以免错漏。
第六章试卷的印刷与传递第十三条学校文印室负责指定专人进行试卷印刷,在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至少指派1人到印刷现场检查、监督印刷过程,文印室必须及时将多余或作废的试卷和底板进行现场销毁。
第十四条试卷印刷期间,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刷现场。
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和记录(包含人员进入的名单、时间)。
第十五条试卷印刷完毕,文印室由专人进行装订、包封,并按《试卷送印审批单》中要求的时间与各系教学秘书交接。
第十六条试卷交接环节及保管程序:教研室命题后系教学秘书员分管教学副主任审核后文印室印刷后系教学秘书定点分发教研室主任或主考教师定点分发监考人员考试结束主讲教师批阅后教研室、系保存第十七条试卷交接各环节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手续包括:清点试卷、加贴封条、交接经办人签收。
交接签收单由送(发)卷单位保存。
第十八条试卷保管单位,须对试卷上柜加锁。
第十九条已批阅的试卷(含空白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由所在教研室保存。
未经教务处批准,学生不得查阅试卷。
已批阅的试卷须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考场组织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期末一般安排十天左右的集中复习考试时间进行考试课程的考试,规定每二至三天完成一门课程的考试。
考查课、公体课考试和其它形式的考核须在集中复习考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系要在考前一个月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以便学校检查。
第二十二条考场卫生,要求三干净:即抽屉清理干净、桌面擦干净、地面打扫干净。
第二十三条考生座位,要求左右拉开距离:活动桌椅单人单桌,固定桌椅行间隔两个座位。
第二十四条每个考场按以下标准配备监考人员:考生人数60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2人;60人以上90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3人;90人以上考场不少于4人。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时间内,各系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或副主考在有关考区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系监考老师要及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交系办公室保管备查。
如在考试中发现有考试违纪作弊学生,要及时向主考或巡视员汇报,不得私自隐瞒处理。
第八章学生考试及违纪处理第二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第二十八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持有“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证”或身份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主动将有效证件放在座位桌面左上角备查。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对号入座。
除指定的证件、文具和考试用纸外,其余物品应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漳州师范学院考场规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漳州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对监考教师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试卷评阅及成绩登记第三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原则上应组织集中评阅试卷。
阅卷工作要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二人以上集体流水评卷。
要提供样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评定要求公正、准确,不打人情分,不准无故扣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要做试卷分析。
第三十三条课程考试后的三天内,由任课教师登陆网络选课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并签名后上交归档(专业课送学生所在系教务员,公共课送教务科)。
第三十四条因某种原因造成学生成绩漏登或错登而需要更正者,由任课教师到下载“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按要求填写更改或补登成绩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
经教师所在系领导签署更改意见,教务分管处长同意后,由教师本人持“教师更改课程成绩说明表”到教务科原始成绩单上更改,同时到学生所在系更改,并在更改的成绩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成绩更改或补登时间:每学期课程结束后至第二学期期中教学检查之前。
对因没有及时更改或补登而造成的后果,根据实际情况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各系教务员要及时通知学生,让学生做好补考的准备。
第三十七条各系、教务处对申请缓考者要严格把关。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于考前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校组织缓考、补考。
第三十九条学生凡参加缓考、补考的课程学期成绩原则上按该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要求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四十条学生的课程学期成绩原则上按所获最高成绩予以登录。
第四十一条若学生补考成绩达到及格(60分)或及格(60分)以上,但按比例与平时成绩综合计算后仍不及格(60分以下)者,按及格(60分)予以登录。
第十章监考守则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考场的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须于考试前十五分钟到岗,清理考场。
预备铃响,即考试前五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室,并认真清点人数,做好学生验证工作。
开考前要严肃认真地宣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开考前应要求每个学生都做到:(1)将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2)学生按规定隔位就座,不合要求的,必须调动座位;(3)除考试准予携带的有关文具外,其余物品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经检查符合考场要求后,再分发试卷。
第四十四条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或做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事情,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五条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可提醒学生,时间一到,应按时收卷。
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七条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发现中途生病的学生,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陪同到医院治疗;对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允许停考,并将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倾向,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对形成作弊事实的要立即指出,同时做好作弊详情记录,并向系主考或巡视员汇报,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得私自隐瞒。
第四十九条每场考试完毕,监考人员要按时收卷,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及时交系办公室保管备查。
第五十条监考人员若不能遵守考场纪律,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考场规则第五十一条考生应按照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
凡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论。
第五十二条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并要求将学生证放在座位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若证件遗失或用其他证件代替的考生必须出具系开具的证明,辅导员签字确认。
凡未经监考教师事先允许带入的有关材料、书包等物应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课桌上及抽屉里只准放置考试中准予使用的物品。
答卷时要把试卷折叠好,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置放,不许随意摊放。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保持考场肃静。
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但遇到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分发错误、漏印、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临时因故需暂时离开考场,应举手示意,经同意后方可行动(同一时间只限一人)。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不经允许互借文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作弊行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有带手机的同学在开考前必须关机。
学生如有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作弊条件的,监考教师应当即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高声谈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