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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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子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关于加强管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管企业权属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子公司、根据企业章程约定由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参股公司和受托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公司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派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对公司和派驻企业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派驻企业不再设置总会计师职位和
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五条财务总监为派驻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协助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财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工作,并对派驻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公司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按职责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财经和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践能力,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三)具有财会管理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有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2.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
3.在集团的子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委派: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有资产和派驻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曾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到处分的;
(四)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其它渎职行为或严重错误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六)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七)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八)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
(九)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财务总监委派实行回避制度。被委派的财务总监不得到有直系亲属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在财务、审计部门工作的派驻企业任职。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九条对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对控股子公司,公司负责确定财务总监推荐人选,由派驻企业董事会聘任;对参股公司《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由公司推荐人选,由参股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在同一派驻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选拔、委派、交流、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业务管理,具体包括:牵头制定和修改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统一办理委派财务总监的从业资格、财会业务培训工作;统一管理委派财务总监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统一管理委派财务总监审核意见、工作报告等各类业务档案;组织相关部室对委派财务总监进行日常业务考核,并将结果及时报送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委派财务总监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选拔、任免、考核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组织派驻企业负责人对委派财务总监进行考核,结合公司首席财务官考核与财务管理部日常
业务考核汇总形成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
财务总监和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职称评审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住房公积银及各项社会保险、工会会费由公司统一办理缴纳手续,上述费用均由派驻企业承担,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实际发生额由派驻企业与公司办理结算手续,派驻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薪酬等费用经公司核定后在上市公司发放、缴纳。委派财务总监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派驻企业党团组织负责管理。
(四)公司首席财务官应对委派财务总监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提出建议意见。
(五)委派财务总监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予以解聘:
(一)因违规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两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第四章工作职责、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一)组织派驻企业财务会计活动,保证派驻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银流量,编制并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即时预警和监控,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落实企业年度决算和财务绩效考评工作。
(二)组织编制、审核派驻企业财务预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与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以及考核目标等相互匹配,使财务预算与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资银预算相衔接,持续推进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