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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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类别
1.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
符合上述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家庭。
4.临时救助: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退休后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企业职工去
世后的无业遗属、遗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拟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困难职工。
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的帮扶救助可以使用各类救助资金,第四类情况的帮扶救助不能使用中、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资金无限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房贷、车贷等不符合困难情形的不得列入支出;
(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国家义务教育序列、免费教育序列、高收费私立学校、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五)赌博、吸毒、嫖娼人员;
(六)车祸负主要责任一方;
(七)因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伤害的;
(八)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已明确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九)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
(十)遭遇工伤且享受到相应工伤待遇的;
(十一)所在单位未设立或未参加工会组织的;
(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应救助的困难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可借助政府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
和网络员队伍,开展困难职工家庭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对帮扶对象的房产、车辆和金融资产拥有状况进行核查和比对,以提高帮扶对象认定的精准性。
第五条困难农民工家庭建档,以农民工在务工地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急难问题导致生活困难作为主要认定因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档案由下列五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1.企事业单位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条件和要求的规章制度或制式通知(永久保存);
2.困难职工书面申请书(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综合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住房类型及面积、联系方法、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申请书须本人签字后生效;
3.职工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家
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家庭其他非薪资收入材料(薪资收入材料需工作单位盖章有效);无工作的家庭成员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
4.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困难申请书,确定困难职工名单(会议纪要要求所有参会人员签字后永久留存);
5.向全体职工公示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单永久保存);
6.单位工会指定专人根据职工提供材料填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见附件1,须永久保存)。
困难职工提供致困情况和困难支出相关材料清单:
1)申报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的直系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2)困难情况和困难支出材料清单(根据困难类别分别提供对应证明及支出凭证,如子女上学致困的须提供子女入学证明及学费、杂费等支出凭证;如大病致困的须提供半年内具有专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半年内自费部分医药原始单据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困难职工电子档案
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是以原始档案为基础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材料,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建档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原始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1.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
2.分配方案、有关会议纪要;
3.会计凭证;
4.银行单据;
5.中央、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
6.预决算报表、报告,绩效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
(四)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
1.解困脱困专项档案(见附件2);
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见附件3);
3.其他相关材料。
(五)日常帮扶工作档案
1.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
2.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
3.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
4.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工会援助中心或职工所在单位(社区)工会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