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政策,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审核、审批、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原则;(三)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原则;(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建档第四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档。
第五条建档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因疾病、残疾、子女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建档程序:(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工会组织进行初审;(三)县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批;(四)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七条审核与审批工作由县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八条审核与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困难原因等;(二)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三)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予以审批;(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帮扶第九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帮扶措施:(一)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二)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三)协调社会资源,开展综合帮扶。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困难职工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困难职工档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工会帮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困难职工的定义和特征、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困难职工的定义和特征困难职工是指在工作中或个人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无法自给自足,需要得到帮助的职工群体。
他们的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困难:包括工资低、收入不稳定、失业、因病致贫等。
2.身体困难:包括职业病、工伤、残疾等。
3.心理困难:包括工作压力大、职业焦虑、家庭矛盾等。
4.家庭困难:包括失去谋生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
困难职工的特征是其生活状况相对较差,需要得到帮助。
他们的困难不仅影响到自身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影响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需要及时得到帮助和支持。
二、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非常重要。
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收集:为建立困难职工档案,需要收集和整理困难职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困难情况和需求等。
2.档案建立:通过对困难职工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建立详细的困难职工档案。
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的基本信息、困难情况、帮扶需求、帮扶措施、帮扶结果等内容。
3.档案更新:困难职工的情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持档案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4.档案保密:困难职工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需要做好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5.档案查询和评估: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查询和评估,了解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为帮扶工作提供依据。
1.帮助了解困难职工情况:困难职工档案为工会组织提供了一个了解困难职工情况的重要途径。
通过查阅档案,工会组织可以了解困难职工的基本信息、困难情况和需求,为帮扶工作提供指导。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员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困难帮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公司工会掌握困难员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员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四条档案根据困难员工等级,分为一般困难等级和特别困难等级。
一般困难等级: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50%,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因难的。
特别困难等级:除符合一般困难等级外,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因重伤或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员工原始档案,即困难员工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类别、致困主要原因等。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 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建档单位为公司工会及各区域分工会。
第七条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工会摸查两种方式建立。
个人中报程序:困难员工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凡息重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书、医药费正式凭据;凡遭受火灾、水灾等天灾人祸的,须提供乡镇、街道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考取高校, 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关系证明等),经分工会初审,报公司工会审定建档。
工会模查程序: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对符合困难条件的员工审定建档。
模查周期不低于一年一次。
第八条各建档单位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销档。
第九条建立困难员工建档公示制度。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陕劳社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46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国家和我省对停工留薪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2.09•【字号】陕治欠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的通知陕治欠办函〔2022〕122号各市(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编印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成员单位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自行下载,编印成册,广泛宣传,指导本地、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在建工程项目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陕西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手册。
一、适用范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参照本手册执行,但总包单位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困难职工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困难职工的数量逐年增加,困难职工所面临的问题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工会作为职工的权益保护组织,在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工会帮扶工作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它对于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有效帮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困难职工的概念和特点入手,探讨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困难职工的概念和特点困难职工是指因特殊原因,工作受到严重困扰,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工作和生活的困境,需要得到组织和社会的关心和帮助。
困难职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生活困境。
困难职工生活中存在着收入低、居住环境差、子女教育负担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
2.情感困扰。
困难职工往往存在着情感困扰,如离异、家庭矛盾等,这些问题对其精神和心理带来了负面影响。
3.就业问题。
有些困难职工失业、下岗后难以找到新的工作机会,面临就业困难。
4.健康问题。
困难职工身体健康状况往往不佳,存在疾病和残疾等问题。
二、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是指工会按照一定程序、要求和标准,对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困难情况、帮扶措施等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文件系统。
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对于工会帮扶工作十分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信息收集。
工会应该通过与困难职工的沟通和调查,全面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困难情况和需求等信息。
2.档案建立。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工会应该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标准,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档案应该包括困难职工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帮扶措施等内容。
3.档案整理。
工会应该对已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可查和安全。
4.档案管理。
工会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责任和权限,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归档。
5.档案更新。
困难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提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水平,根据省总工会冀工发(2009)23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产生于我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工)。
1、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会员)出现下列情况纳入困难职工范围: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类别1.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 倍以内(含)。
符合上述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家庭。
4.临时救助: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退休后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企业职工去世后的无业遗属、遗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拟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困难职工。
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的帮扶救助可以使用各类救助资金,第四类情况的帮扶救助不能使用中、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资金无限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一)拥有2 套以上(含)住宅的;房贷、车贷等不符合困难情形的不得列入支出;(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国家义务教育序列、免费教育序列、高收费私立学校、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五)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六)车祸负主要责任一方;(七)因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伤害的;(八)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已明确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九)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十)遭遇工伤且享受到相应工伤待遇的;(十一)所在单位未设立或未参加工会组织的;(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应救助的困难人员。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困难职工是指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遇到困难,需要经济和精神上的帮助的职工。
在这些困难职工中,有些人面临疾病、残疾、意外和家庭矛盾等问题,导致工作和生活不能顺利进行。
因此,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会作为职工的代表和组织者,应对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承担责任。
工会应建立完整的困难职工档案,记录职工的个人信息、疾病、伤残、家庭状况等情况,为工会帮扶提供准确的信息。
此外,工会还应做好档案的保管和更新工作,及时记录和更新职工的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困难职工帮扶计划的实施根据困难职工档案的信息,工会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帮扶计划,为困难职工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帮助。
帮助的具体形式可以是物质援助、精神关怀、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
工会应及时向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权的职责。
三、困难职工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工会作为职工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困难职工参加各种活动。
这些活动可以是文化活动、体育竞赛、健康讲座等,帮助职工舒缓工作和生活压力,提高职工的精神文化水平。
同时,困难职工也应被纳入到这些活动之中,让困难职工感受到工会组织和同事的关心和关爱。
四、困难职工工作调整的沟通和协调在工作中,困难职工可能因特殊原因无法适应工作环境,需要进行工作上的调整。
工会应在困难职工档案的基础上,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请求,并协助困难职工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困难职工的就业权益。
总之,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工会应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科学制定帮扶计划,组织和策划困难职工活动,沟通和协调工作调整等工作,为职工提供全面周到的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让困难职工真正感受到工会的温暖和关爱。
陕西困难职工补助规定[全文5篇]
陕西困难职工补助规定[全文5篇]第一篇:陕西困难职工补助规定陕西省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申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法足额缴纳工会会费(一)区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1.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800元以内。
2.职工本人、父母、配偶、未就业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30%以上的。
3、职工本人家庭人均收入在1000元之内,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
4、职工本人家庭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市级困难职工认定标准1.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00—800之间,经医保报销后月平均自付医药费2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
2.职工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50%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持有低保证的职工。
(三)市级特困职工认定标准1.职工家庭领取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月自付医药费2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
2.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00元—800元之间,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有10种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月平均自付医药费600元以上,或子女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且月平均自付医药费300元以上。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800以上,本人、配偶、未就业子女患有10种重大疾病或其他慢性疾病,经医保报销后,全年自付医药费超出家庭全年收入的70%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职工家庭因突发灾难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困难职工审批程序(一)申请。
在职职工、原单位负责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含病退、内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章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落实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心和支持,促进企业和职工良好关系的形成,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困难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生活困难,暂时或长期无法获得正常工资待遇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帮助的职工。
第三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助、诚信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制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通过制定帮扶政策、建立帮扶基金等措施,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帮扶政策第五条企业制定的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困难职工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二)为困难职工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三)为困难职工提供义务协助和咨询服务;(四)为困难职工提供医疗保健和安全保障;(五)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六)为困难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的情况、需求和帮扶措施进行记录,并定期更新和评估。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绩效考核机制,对认真履行帮扶职责,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帮扶措施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措施应当区别情况,因人施策,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和原因,采取不同的帮扶方式。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用于帮助困难职工缓解生活困难,改善就业条件和环境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稳定的工作机制,鼓励困难职工参与生产劳动,提高收入水平,增加自身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临时援助措施,对突发事件或特殊困难的职工给予及时帮助。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成立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帮扶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困难职工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小组应当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评审上报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评审上报一、职工个人信息困难职工档案应包含职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部门、岗位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职工的基本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其提供帮扶措施。
二、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是确定其是否需要帮扶的重要依据。
档案中应详细记录职工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家庭收入状况,如年收入、月收入等;以及家庭财产状况,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三、致困原因及证明材料致困原因是指导致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如疾病、失业、赡养老人等。
档案中应详细记录致困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失业证明、赡养老人证明等。
四、帮扶措施及落实情况针对不同致困原因,工会应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如医疗救助、就业援助、生活救助等。
档案中应记录帮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帮扶措施的实施时间、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以便对帮扶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困难职工动态管理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档案中应记录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以及帮扶措施的调整和落实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帮扶措施,确保帮扶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六、评审小组意见评审小组是负责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评审的专家小组,由工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小组应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帮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审小组的意见将作为上报审批的重要参考。
七、上报审批程序经过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困难职工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上报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工会组织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提交上级工会审批等环节。
经过审批后,帮扶措施方可实施。
八、档案归档与保存困难职工档案是工会帮扶工作的重要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职工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同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
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增强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帮扶对象第二条困难职工是指在就业单位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生活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二)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法自理,并且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三)遭受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境;(四)其他确有困难需要帮扶的人员。
第三章帮扶方式第三条市工会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困难职工进行帮扶:(一)提供物质帮助,包括救济金、物品赠送等;(二)提供教育培训机会,提升职工的技能和竞争力;(三)协调就业机会,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支持;(四)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帮助职工解决心理困扰;(五)与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专业的服务等。
第四章帮扶措施第四条市工会在帮扶困难职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帮扶档案,详细记录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二)制定帮扶计划,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三)建立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协同解决困难职工面临的问题;(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帮扶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五)监督和评估帮扶工作,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五章帮扶资金第五条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费和社会捐助等渠道,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帮扶工作。
第六章帮扶责任第六条市工会、企业以及全体管理人员应共同承担起帮扶困难职工的责任,形成全员共治的局面。
第七章法规遵循第七条市工会在开展帮扶工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帮扶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细则由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进行解释。
如有需要,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为了加强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共建共享共赢的目标。
同时,也为市工会组织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加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法[2006]36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是工会组织掌握困难职工群众状况,开展送温暧活动和帮扶工作,如实反映困难职工情况,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以上职工含在当地就业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三大类。
1、原始档案: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帮扶要求等;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3、工作资料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
二、档案建立第六条工会按隶属关系建立本级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镇总工会上报档案情况以及统计资料。
第七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做到一户一档,不重复建档,不重复统计。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通过职工个人申报、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上门核实等程序了解、填报困难职工情况,上门核实应由2名工作人员完成,并在档案上签署意见,由建档单位以民主集中会议的形式通过后报送镇总工会。
三、档案管理第九条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十条如出现单位撤拼或工作变动等情况,原建档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第十一条建档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和报送工作,同时负责本级工会档案建立和对下属工会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上报工作。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立卡档案管理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立卡档案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包括: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 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六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法[2006]36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是工会组织掌握困难职工群众状况,开展送温暧活动和帮扶工作,如实反映困难职工情况,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以上职工含在当地就业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三大类。
1、原始档案: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帮扶要求等;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3、工作资料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
二、档案建立第六条工会按隶属关系建立本级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镇总工会上报档案情况以及统计资料。
第七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应做到一户一档,不重复建档,不重复统计。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通过职工个人申报、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上门核实等程序了解、填报困难职工情况,上门核实应由2名工作人员完成,并在档案上签署意见,由建档单位以民主集中会议的形式通过后报送镇总工会。
三、档案管理第九条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十条如出现单位撤拼或工作变动等情况,原建档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第十一条建档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和报送工作,同时负责本级工会档案建立和对下属工会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上报工作。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档案的管理
三 、统一管理,科学建档,实现模块化操作
档案 的价值,在于它 的利用。为提高困难职工档案 的利
用工作,困难职工档案应建立数据库,可分为基本情况库 、
贫困情况库、资金发放情况库 ,帮扶情况库、音像 图片库 、 案卷 目录库等等 ,按照库 的内容输入微机,利用现代化设备 资源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 、著录、编 目和编制检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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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作者单位 : 松原市困难职工帮扶 中 心)
技术特长 清、就业要求清、思想状况清的 “ 五清 ”标准 ,做 到帮扶不漏 一户 、不丢一人,确保每 一位 困难职工都能纳入
到帮扶档案管理系统,使帮扶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 、科学分析 ,动态管理,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扶
定期及时更新困难职工档案,分类细化 ,合理归档后建 立 电子档案。根据 困难职工档案所反映的致困原因、困难程 度等具体情况,制 定总体扶贫助 困划,分类进行管理,实
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加强档案的动态管理,坚持将物质帮扶与情感帮扶相结合、 日常帮扶与节 日帮扶相结合、扶 贫与扶持相结合、输血与造 血相结合 , 针对困难职工的不 同需求, 创新帮扶形式和内容, 确保帮扶 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实效性。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不得私 自对外借 阅或涂改档案资料,严格执行 困难职工档案保密规定,特 别 是在档案信息直接上网的条件 下,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准确 地
兰台纵横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档案 的管理
文/ 张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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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类别1.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
符合上述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家庭。
4.临时救助: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退休后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企业职工去世后的无业遗属、遗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拟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困难职工。
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的帮扶救助可以使用各类救助资金,第四类情况的帮扶救助不能使用中、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资金无限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一)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房贷、车贷等不符合困难情形的不得列入支出;(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国家义务教育序列、免费教育序列、高收费私立学校、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五)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六)车祸负主要责任一方;(七)因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伤害的;(八)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已明确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九)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十)遭遇工伤且享受到相应工伤待遇的;(十一)所在单位未设立或未参加工会组织的;(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不应救助的困难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可借助政府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和网络员队伍,开展困难职工家庭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对帮扶对象的房产、车辆和金融资产拥有状况进行核查和比对,以提高帮扶对象认定的精准性。
第五条困难农民工家庭建档,以农民工在务工地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急难问题导致生活困难作为主要认定因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档案由下列五部分组成:(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1.企事业单位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条件和要求的规章制度或制式通知(永久保存);2.困难职工书面申请书(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综合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住房类型及面积、联系方法、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申请书须本人签字后生效;3.职工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家庭其他非薪资收入材料(薪资收入材料需工作单位盖章有效);无工作的家庭成员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4.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困难申请书,确定困难职工名单(会议纪要要求所有参会人员签字后永久留存);5.向全体职工公示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单永久保存);6.单位工会指定专人根据职工提供材料填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见附件1,须永久保存)。
困难职工提供致困情况和困难支出相关材料清单:1)申报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的直系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2)困难情况和困难支出材料清单(根据困难类别分别提供对应证明及支出凭证,如子女上学致困的须提供子女入学证明及学费、杂费等支出凭证;如大病致困的须提供半年内具有专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半年内自费部分医药原始单据等)3)其他相关材料。
(二)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是以原始档案为基础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材料,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建档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原始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1.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2.分配方案、有关会议纪要;3.会计凭证;4.银行单据;5.中央、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6.预决算报表、报告,绩效报告;7.其他相关材料。
(四)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1.解困脱困专项档案(见附件2);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见附件3);3.其他相关材料。
(五)日常帮扶工作档案1.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2.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3.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4.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5.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工会援助中心或职工所在单位(社区)工会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
其他有工会会籍的困难人员,其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会籍所在社区尚未建立工会或已与原用人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
对于保留会籍的退休职工,在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在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如遭遇重大急难问题的,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在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仍需帮扶救助的应及时与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联系移送。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原始档案由原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已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工会重新申报和认定;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仍然失业的,由所在社区工会负责申报城市低保。
第十条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一条按照困难职工申请、建档工会核实、审批对象公示、上级工会复核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县级以下建档工会要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进行管理,不再由上级工会备案。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对下级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档、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建档后连续两年未进行过帮扶的档案应撤档,建档后连续三年仍然需要帮扶的档案应重点研究并积极推动纳入政府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的,由原用人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上一级工会、职工去向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社区或上一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社区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十四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应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整理。
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应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于次年归档整理。
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建立档案的工会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存放档案的柜架、房间,应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要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
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
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附件:1.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档案表3.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附件1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资料.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单位工会、主管(系统)工会、属地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产业工会)各留档一份;2.附困难职工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所属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致困原因情况和支出凭证相关材料;3.表格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未填处将不予接收。
.资料.附件1填表说明:1.资料提供:除填写本申报表外,申请人须同时提供困难申请书(家庭所有成员单位、学校、收入、缴纳工会会费等基本情况、致困情况、致困情况支出,申请书加盖所属单位行政公章生效)、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全页复印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农民工家庭提供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证明,随本人入住打工城市家庭成员流动人口暂住证或社区证明。
致困原因勾选本人或家属大病的,要提供三个月以内医疗诊断书和整月自负医药费票据复印件;致困原因勾选子女上学的,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类别:“日常救助”即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即纳入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3.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或“其他”。
4.身份证号:必须填18位(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请登录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网站/framework/gongzuo/index.jsp升级为18位号码)。
5.健康状况:填写“良好”、“癌症”、“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尿毒症”、“精神病”、“肝病”、“血液病”、“糖尿病”、“肿瘤病”、“腰颈椎病”、“高血压病”、“肺病”、“一般疾病”、“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