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
论卢梭的法律思想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论述卢梭的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对法律理论的贡献。
一、卢梭的法律观点概述卢梭的法律思想围绕个人自由和社会契约展开。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原初自由,但也面临很多困境。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卢梭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公正的法律秩序。
二、卢梭对法律原则的阐述1. 自然法原则卢梭认为,自然法是永恒而不变的,它是根据自然界的规律来制定的。
自然法的核心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自由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
他认为,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真正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2. 法律平等原则卢梭主张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不论是贫穷还是富有,无论社会地位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无差别。
他批评了当时法律上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现象,呼吁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法律制度。
3. 个人意志与公共意志的关系卢梭认为,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代表和执行公共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
个人意志只是私人领域的表达,而公共意志则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
法律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而不是个人的私利。
三、卢梭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卢梭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的制定过程不充分民主卢梭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通过广泛的民主程序,让每个公民都有参与的机会。
然而,他指出当时的法律制定过程是由少数精英决定的,公众对于法律的制定没有发言权,这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公正性和不民主性。
2. 法律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卢梭批评了当时法律对个人自由的过度限制。
他认为,法律应该尊重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过度干预个人生活。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人的自由为出发点,为个人提供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
3. 法律制度的不平等现象卢梭对当时法律上存在的阶级差别和贫富不均现象表示了强烈的批评。
法律与预期——论卢曼对法律之社会属性的重构
值 得指 出的是 , 管埃 利希 与韦伯 对法 律 的界定 尽
各 不相 同 , 是在 本质 上他们 都继 承 了源 自霍 布斯 时 但 代 的一 个假 定 , 就 是 “ 会 存 在 秩 序 ” 或者 说 “ 那 社 , 社
会 秩序 的存 在需 要 规则 ” 。因而 , 与许 多 同 时代 的理 论 家一 样 , 他们虽 然 都从社会 角度 出发 说 明法 律 的根
在揭 示 了预期 的反身 性维度 的基础 上 , 曼进一 卢
步对 预期 的两 个 基 本 类 型 进 行 了划 分 : 范 的预 期 规 ( oma v xett n 和 认 知 的 预 期 ( ont e e— n r t eep c i ) i ao cg iv x i pc t n 。这 种 划 分 的必 要性 在 于 , 管 预 期 结 构 et i ) ao 尽 的存 在 能够减少 失 望 的发 生 , 是对 于结 构 来说 , 但 它
系问题 。一方 面 , 在 直 接 的行 为 预期 层 面 , 如一 实 例
个 人对 另一个人 预 期 的满 足 或 失 望 ; 另一 方 面 , 则是
对 一个人 的行 为对 陌生人 的预期 意味着 什么 的判断 。 也 正 因为如此 , 规范 性 的功 能 、 进而 包 括 法律 的功 能
社会学 的研究范 围, 即从 书本上 的法 向行 动 中的法 的
体现 , 其他传统法律理论——正如庞德所概括的—— 则倾 向于从法律 内部 来考察这 一问题 , 比如分 析法学 派关 注 的是法 律体 系 的结 构 、 旨和律 令 , 主 历史 法 学 派关 注 的是某 一法律 体系及其 制度 、 准则 和法律律令 在历史 上 的起 源和沿革 , 哲理 法学派所关 注的则是法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J • J • Rousseau 1712 - 1778),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新爱洛漪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忏悔录》等等。
而让卢梭享誉世界的要数《社会契约论》,其中阐述的自由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为18 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确立了卢梭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认为立法权对国家至关重要,决定国家的存亡。
现我仅结合《社会契约论》一书,并参考其它一些相关资料,就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做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源流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立法权有过明确定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卢梭没有这么做。
但我们可以从其权力划分理论中看出他的一些想法。
卢梭表示过不赞成分权理论,但他对国家权力还是做了划分,“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这里的“政治体”、“动力”应该分别是指国家和权力。
事实上,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存在权力的划分的,而且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法不同,卢梭赞成两分法,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
洛克很重视立法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卢梭对此也深以为然。
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以立法权为中心建构起来的。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一、导论(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2年初,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其著作《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二)法社会学各派观点1、特征论2、关系论3、过程论4、条件论5、效果论6、其他定义(三)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四)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共同点: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不同点:1、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2、法社会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逻辑,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
简而言之,法社会学主张是“实然”,社会学法学主张则是“应然”二、经典法社会学理论(一)萨维尼(1779-1861)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
(二)埃利希(1862-1922 )的“活的法律”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奥地利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
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摘要】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90年代,是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派齐名的法学流派。
尼可拉斯·卢曼认为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法律本身缺失。
为了让法律重回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重塑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卢曼吸收了霍布斯、凯尔森、哈特等法实证主义学者的观点,重申法律的自治性。
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曼这一理论的重构揭示其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自治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卢曼法律自治法律与社会法律自治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法律自治意指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独立性,比如说不受宗教、道德、政治等因素的直接决定。
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仅只是法律自治形成的过程或其所具有的意义,而很少关注更为根本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以及以什么方式将法律视为是自治的?这不仅涉及对法律自治的理解,更关涉到对法律的认识本身。
如果不能有效地解释这些问题,法律自治这一概念在理论基础上就是有缺陷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德国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基于其社会系统理论,提出了一种对法律自治的全新解释。
一、自治:法律作为系统卢曼对其法律自治理论的阐发是从对传统理论的批判开始的。
在他看来,传统上对于法律自治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从个人、职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强调法官的独立或者法律职业家团体的自治,它通过法官的任期或者专门的术语和方法来维持这种独立性,从而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
但是,正如许多批评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得足够大,始终能够发现一些外部因素是对法律的内部运作有影响的,而这种偶然性会推翻法律自治概念的论点。
比如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甚至是法官的某一时刻的精神状态,都有可能影响法律的运作,也就是说法律不可能完全排除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与此同时,那种将法律自治相对化的方法对于真正厘清法律自治的概念也是没有帮助的,“相对”始终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不确定的,因而不能为经验研究提供任何线索。
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视角
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以卢曼社会系统论为视角杨翠,刘亚娜(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摘要]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是建立在建构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对当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予以观察,卢曼将法律系统描述为能够实现自我观察、自我参照与自我生产的自创生系统,这一理论为法律系统在社会大环境中有了一个全新准确的定位,对于正确认识法律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如政治系统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中立而客观的视角。
通过梳理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联状态,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法律系统的自我运行特点和价值。
[关键词]卢曼;社会系统论;法律系统[中图分类号]D9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566(2018)02-0095-05卢曼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被视为新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卢曼的系统论是一种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建构主义倡导思想过程中的创新精神,认为科学的基本工作不是描述而是建构,否定主客体传统二元对立的区分方法,主张两者的多元可能的互动走向。
在卢曼看来,“人类社会的生命是无法和它的系统性分开的,社会始终是作为社会系统而存在的”。
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理论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家庭等多个方面,其理论的产生基础有:系统论、古典法社会学理论、结构功能主义、控制论、科学哲学、认知生物学以及自我创生理论等,可以说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是试图为世界的复杂现象建构出一个通用的公式。
该理论全方位的探索各个相对自主的社会子系统———政治、经济、法律、宗教、家庭等在履行其功能上的演化成果,企图呈现一个社会系统的自我生产的机制。
卢曼系统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复杂性是社会的重要特性。
二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卢曼系统论的最终目标就是要简化社会系统的复杂性。
卢曼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分化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分化进程呈现出高速度及其复杂性的特点,致使现代社会的分化进程及其逻辑,不可能只是在整体社会的大范围内加以笼统分析,它按照各种特定功能分化成各种子系统,有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系统按照各自的特定的符码与在与其他系统和外在环境进行信息交换的同时,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自我观察、自我描述、自我规制的状态的自我再生产。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研究
功能分化的实现方式
立法
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实现功能 分化,将不同的社会功能通过 立法的方式赋予不同的法律规
范来承担。
司法
通过司法审判来实现功能分化 ,将不同的案件类型和问题交 给不同的司法机关来处理,以
实现功能的分化。
社会参与
通过社会参与来实现功能分化 ,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各自
会结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社会也通过法律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
调节。
法律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政治系统的构成要素
01
卢曼认为,政治系统是由权力、决策和治理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
02
法律是政治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范和约束权力、
决策和治理来维护政治系统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在政治系统中的作用
理论来源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主要受到系统论、功能分析和法律社会学的影响。他将这些 理论观点与自己的研究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功能理论。
理论的基本框架与核心概念
基本框架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框架: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功能、法 律作为信息系统的功能以及法律作为沟通媒介的功能。这三个框架相互交织 ,共同构成了法律功能理论的基本结构。
法律作为社会调节机制
法律的功能分化是社会调节机制专业化的表现,通过法律的不同 功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管理。
法律与社会的互动
法律的功能分化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法律对社 会发展的回应和适应。
法律权威的来源
法律的功能分化使得法律的权威得以体现,通过不同功能的实现 ,使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更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核心概念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的核心概念包括“功能”、“系统”、“沟通”和“演 化”。他强调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沟通和推动社会演化 。
卢曼的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研究——法律自治性追寻的开题报告
卢曼的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研究——法律自治性追寻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人们对于法治的需求愈发强烈,对于传统的法律模式也在不断的质疑和探索之中。
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是一种基于现代自然科学思维模式的法律理论,其将法律视为社会系统中自我创造的产物,从而强调了法律的自治性。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研究,探究法律自主性的内涵,揭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提高我国法律治理的效率与质量。
2. 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基本特征和理论框架,明确其对于“法律自主性”的具体定义和表达方式;(2)分析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与其他法律理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究其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3)探究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理论内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实证研究;(4)总结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理论贡献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对于理论完善与实践应用的思考和建议。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与手段,旨在全面深入地探究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中关键问题,从而对于法律自治性运行机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3. 研究意义与预期成果本研究的意义包括:(1)对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进行深入解读和研究,促进我国法律理论界的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与理论创新性;(2)通过分析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探究法律自主性的运行机制,填补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知识空缺;(3)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研究卢曼理论在法律治理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尝试探索提升我国法治建设的可行性措施。
预期成果:(1)对于卢曼自我创生法律系统论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总结;(2)对于卢曼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之处的实证分析和思考;(3)对于法律自治性的认识和理解的提升,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的支撑。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J·J·Rousseau 1712 - 1778) , 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他的主要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新爱洛漪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忏悔录》等等。
而让卢梭享誉世界的要数《社会契约论》,其中阐述的自由平等观念、社会契约理论和人民主权思想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确立了卢梭在近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显要地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 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 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 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认为立法权对国家至关重要,决定国家的存亡。
现我仅结合《社会契约论》一书,并参考其它一些相关资料,就卢梭的立法权思想做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权的概念及其源流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立法权有过明确定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卢梭没有这么做。
但我们可以从其权力划分理论中看出他的一些想法。
卢梭表示过不赞成分权理论,但他对国家权力还是做了划分,“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这里的“政治体”、“动力”应该分别是指国家和权力。
事实上,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存在权力的划分的,而且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三分法不同,卢梭赞成两分法,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
洛克很重视立法权,认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归谁这一点就决定国家是什么形式。
”卢梭对此也深以为然。
在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中,是以立法权为中心建构起来的。
卢曼 法社会学基本假说
卢曼法社会学基本假说简介卢曼(Niklas Luhmann)是20世纪后期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被誉为现代社会系统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他提出的法社会学基本假说是他学术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理解社会和法律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卢曼法社会学基本假说,深入剖析其理论基础、主要观点以及对社会和法律的影响。
理论基础卢曼的法社会学基本假说建立在他对社会系统的理解上。
他认为社会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构成的,而法律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相互作用并共同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卢曼的法社会学基本假说基于系统论的思想,强调系统内部的自我观察和自我维持能力。
他将法律视为一种自我观察和自我维持的社会系统,通过观察和定义法律规范,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
主要观点1. 法律的功能卢曼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具有诸多功能。
首先,法律具有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功能,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限制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
其次,法律具有冲突解决的功能,当个体之间出现冲突和纠纷时,法律提供了一种权威的冲突解决机制,通过审判和裁决来化解矛盾,保证社会的稳定。
此外,法律还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通过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和执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协作,维护社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 自我观察和自我维持卢曼的法社会学基本假说关注法律作为一个自我观察和自我维持的社会系统的特征。
他认为,法律系统具有自我观察的能力,通过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理解,制定并调整相应的法律规范。
同时,法律系统也具有自我维持的能力,通过自我修正和自我适应,保持其内部的稳定和秩序。
卢曼认为,法律系统的自我观察和自我维持能力是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3. 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的互动卢曼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互动。
他认为,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等其他社会系统密切联系,相互依赖并影响彼此的运作。
尼克拉斯·卢曼: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系统-123
尼克拉斯•卢曼: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在法理学和社会学的传统分工中,法理学关注规范,而社会学则关注事实。
法学家的任务是阐释并适用规范,而社会学家则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律的存在语境,即法律的社会条件和后果上。
但是,这种传统的观念即使是在汉斯。
;凯尔森对法律做出最为精准的阐述时就已经过时了。
“社会动力学”的进路和利益法理学己经把法律的适用与那些在型塑规范的时候并未考虑但是在法律文本形成后必须加以确定的事实联系了起来。
实用主义曾宣称所有法律的实际适用都必须考虑法律的不同构造将如何影响法律的产出;这种构造不仅关系到对法律系统中未来的决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关系到在社会实在中对实际后果的控制。
从本世纪初开始,法理学与社会学之间严格界线的最终消融使得人们希望社会学能够为司法做出贡献。
但是,从法律的视角看,社会学的功能更多的仍然体现为一种辅助性的科学。
除了某些例外(例如制度的概念),社会学对法律理论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对法律教义学也极少发挥作用。
同样,对于是否有一种能够为法律提供信息的、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学”的特殊的学科,还是说社会学的所有分支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仍然是不清楚的。
一种充分的关于法律教义学或法律理论的社会学依旧处于缺位状态。
[1]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在上述问题上并没有取得多少进展。
然而,十分明显的是那种有关社会学能够对司法做出贡献的乐观预期己经消失并变得更加注重实际。
就目前而言,我们无法期待法理学,或者社会学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对这些问题的提出方式。
令这两个学科的学者们感到吃惊的是,这种改变来自别处——来自于那些正在更加引人注意的、被冠以一般系统理论、控制论(第三或第四代)、多值逻辑、自动理论、信息理论、以及一种自我指涉的自创生系统的一般理论(正是本文所关注的)之名的研究当中。
[2]这种经由一般自创生理论的迂回前进,在当前制造的混淆多于其所带来的澄清,导致的困难和问题多于它所能提供的答案。
这种混淆与如下事实密切相关:这一理论起源于数学、生物学、或者神经生理学,而并不处理心理的或社会事实的问题。
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 ———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一)
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一)摘要:关于程序乃法治之枢纽的判断,程序本位论只回答了程序应该做到什么,程序自治论则进一步回答了程序如何做到这些。
程序自治,即一种法律程序与其外界环境相对隔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程序自身的展开过程同时也就是程序功能的实现过程。
在具体的程序运作中,这要通过角色的分化与重组、时间顺序的安排、空间氛围的营造以及实体法规范的整合功能四个方面的机制来实现。
关键字:程序本位,程序自治,程序约束,卢曼一、程序本位论:贡献及其不足上世纪的最后十年里,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发展。
其中,程序本位论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标志。
经过一些学者的反复论说和大力倡导,起码在法学界,“程序工具论”已经越来越没有市场,取而代之的是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本位论”。
在诉讼法学界,这一观念的转变主要是伴随着程序价值论的兴起而发生的①。
但为这一观念转变作出贡献的并不限于诉讼法学者②,①②准确地说,程序价值研究的开先河者恰恰来自法理学界。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孙笑侠和季卫东教授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程序的研究。
参见孙笑侠:《论法律程序中的人权》,《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法学》1992年第8期;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方面分别有一本代表性的著作,它们是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版。
]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对程序的关注事实上成为整个法学界的潮流。
所谓程序本位论,简单地说,就是以程序为本位,相信程序本身具有超脱于实体结果的独立价值的理论;同时,它强调程序在现代法治中的枢纽地位,认为程序法的完善应当成为确立我国法治大厦的基石。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四章[47页]
理性讨论
上面提到的四种有效性要求,其中第一种提得不多 ,因为对于一个正常人,一般都能够用语言来表达 自己的意思。后三种是重点。
但是,要形成沟通行动,还必须要求行动双方相互 承认这些要求,这是一种相互的期望,即我让我的 言语符合有效性要求,对方也应这样(这是沟通理 性的一种表现)。
这就构成一种背景知识,与常人方法论一样,它往 往是不明言的,自然而然的。
第四章 当代法社会学理论
目录
第一节 欧洲当代法社会学理论 第二节 美国当代法社会学理论 第三节 日本当代法社会学理论
第一节 欧洲当代法社会学理论
欧洲当代法社会学理论呈现出强烈的社会整 体理论的倾向。法律不再仅仅被理解为与社 会无关的自治系统,或者是社会的某个子系 统,思想界开始更多关注作为社会结构构成 机制的 “ 法” 。
( 一)法律与社会
针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20世纪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 认识视角和研究方向。法学家视野下的法与社会往往脱 不开法庭与律师的背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群体对社会 背景全面漠视,而是源于他们采取的内在视角。
为了超越 “ 法庭与律师的社会学” ?卢曼提供了一种 “ 对法律的自我理解的社会学理解” 。他试图将看似 水火不容的传统理论结合起来,既强调法律系统的统一 性、封闭性、独立自治,又突出法律与社会之间密不可 分的联系。
首先,欧洲各个思想学派都对法律的功能和角色表现出 强烈的兴趣。
其次,受到严格法律训练的思想家也开始瞩目法社会学 ,从更深层的角度打通了法学与社会学的界限,从而从 法学的角度为现代社会理论注入新的内容与活力。
一、卢曼:法律的社会学原理
尼克拉斯·卢曼(1927年12 月8日-1998年11月6日)是 德国当代最为重要的社会学 家之一。
功能_结构和社会系统_简介卢曼的功能结构系统理论
部 有不 同 的 解 释
。
传 统的 功 能主 义 代 表 涂
、
抽 象 问题 而 提 出 的
状况 杂的
况
、
尔干
、
马林 诺斯 基 和 拉 德 克 利 夫 一 布 朗把 功
能看 成 满 足 人类 需要
保 证 具 体 社会系 统 生
。
从 一 般 意义 上 来 说
,
,
实 际 上 提 出 的是
存 和 服 务 于 某 种 目标 的效能 表 的结 构 功 能 主 义 认 为 程
结 构 功 能 主 义 和 功能结构 主 义 对 功 能 的
构
,
看 法 大相 径庭
七
。
因此
,
在分 析 其体 问题时
,
结 构功 能 主 义 认 为
结 构是 整体 内 单 元
口 皿男翻翻枕会 学 方 法 介 六 法 掩
目口
觉 生 活 的能 力 是 有 限 的
的程 度
,
间 一 组 具 有 稳 定 格式的 关系
,
也就 是 说
群 体 用 什 么方 式 才 能 解 决 整
“
作 的 积 极 贡 献或 消 极 贡 献 而 言
能 结 构 主 义的 代 表 卢 曼看 来
,
这两种 理论
。
合问 题
由此 得 出这 样 的结论 照 范围
”
,
都 把 功 能看作 对现 存结构 的 解 释 模 式 发 生 效能 的模 式 向 模式
有机 体
的 功能 结 构 主 义 则把社 会系 统看 成是 由各 种
社 会 活 动相 互 作用 并 通 过 自己 特 定 的括 动 而
区 别 于 环 境 的 实际 行 动系 统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法律自治是法律学领域的一个关键概念,它追求通过法律规范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以实现法治的目标。
在这一理论的探讨中,卢曼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思考,对于法律的本质、发展以及法律实践的规范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法律作为自我调节的系统在卢曼看来,法律是一种自发的自我维持系统,它在人类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通过制定和执行规范,调节人际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自治则是法律系统内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律自身通过内部的逻辑和机制实现自我调节,控制和修正系统内部的偏差和矛盾。
二、法律的双重非明确性对于法律的本质,卢曼认为它具有双重非明确性。
首先,法律是一种概念,它不是一个确定的实体或者规则的集合,而是通过不断的解释和应用而被赋予意义。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意义和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性。
这种双重非明确性为法律自治的实现带来了挑战,需要法律系统自身不断地调整和改进。
三、法律的预测性与适应性卢曼认为,法律自治的核心是法律的预测性和适应性。
预测性要求法律系统能够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能够预测并规范人们的行为。
适应性则强调法律需要不断地调整和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律自治正是通过自身的预测性和适应性实现对法律系统的自我调节。
四、法律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互动卢曼的理论进一步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互动关系。
他认为,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经济、政治、教育等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渗透与作用。
这种互动关系为法律系统自身的规范和调节提供了外部约束和参考,同时也决定了法律的发展和形态。
五、法律自治的实现与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卢曼提出的法律自治理论强调了对法律教育的重视。
他认为,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使法律从内部得到完善和发展,才能够实现法律自治的愿景。
法律教育需要培养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和理论修养,同时也要注重培养法律从业者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
六、法律自治的挑战与改进尽管法律自治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研究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功能重塑
法律功能的全球化趋势:跨国法 律纠纷、国际法律合作等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功能重塑: 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法律功能的
拓展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
B
C
D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在当代的适 用性:法律功能的演变、法律制
度的创新等
法律功能重塑的挑战与机遇:法 律冲突、法律协调等
未来趋势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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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功能:法 律对文化传承 和价值观的塑
造
法律功能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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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能是法律系统 的核心要素,决定了 法律系统的性质和功 能。
法律功能理论关注法 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 影响,强调法律与社 会的互动关系。
法律功能理论认为, 法律系统是一个自组 织、自适应的系统, 具有自我调节和自我 进化的能力。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 论对于完善法律制 度,推动社会公正 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国家治理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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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能理论强 调法律在国家治 理中的重要作用, 为法治国家建设 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律功能理论关 注法律在社会生 活中的实际作用, 为国家治理提供 了实践指导。
法律功能理论强 调法律与政治、 经济、文化等社 会因素的相互作 用,为国家治理 提供了综合性的 视角。
卢曼的法律功能理论对于个人权利的保 护与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完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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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公正的维护与推动
法律功能理论强调 法律的社会功能, 关注法律对社会公 正的维护与推动。
卢曼认为,法律通 过规范人们的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社会公正。
卢曼和他的“社会系统理论”
卢曼和他的“社会系统理论”(报纸稿)丁东红尼可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 n 1927-1998)是当代德国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是一位博学的、活跃的、入世的学者,其研究触角遍及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宗教学、艺术理论、生态学、科学理论等诸多学科领域。
他提出的“社会系统理论”以其思辨、抽象特点著称,同时也体现了对于生活世界和社会问题的深切感悟。
这一理论不仅引发了社会学界的热烈讨论,而且受到哲学界的广泛关注,他曾与哈贝马斯就这一理论进行过争论,并联名出版了反映这场争论的文集《社会的理论或社会技术——系统研究提供了什么?》(1971)。
卢曼最重要的著作是《社会诸系统》(1984)和《社会的社会》(1997),卢曼一生著述颇丰,属于当代思想家中勤于耕耘的多产者。
根据他的研究兴趣和研究领域,可以把其著作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他的基本理论著述,以《社会诸系统》和《社会的社会》为核心,包括《社会的科学》、《社会的经济》、《社会的艺术》、《社会的法律》,以及两部手稿《社会的政治》与《社会的宗教》。
《社会诸系统——一般性理论之纲要》是他整个研究的引论,《社会的社会》则是卢曼本人对自己一生研究成果的总结,其它几部著作是分布在几个最重要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这一系列著作构成了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总体轮廓。
第二类著作是关于概念史的研究,包括一些当代社会科学最常用的基本概念,如:法权、国家、国家至上、个体主义、伦理、道德、文化、自我指涉、作为激情的爱、天然或未开化,等等。
卢曼在四卷本的《社会结构与语义学》等著作中对于上述概念分别作了历史语义学的考察,虽然没有列入总的理论体系,但这些博学多才的概念史研究对于前面的抽象理论恰恰是必要的补充。
第17章 卢曼的系统功能理论 西方社会学理论(侯钧生版)课件
• 小结 – 尽管互动系统、组织系统、社会系统三个层次 的系统分化及可能造成的冲突给社会整合带来 了困难,但这种分化也创造了整合的补偿力量, 如社会控制组织随组织分化而产生。
– 在复杂系统里,社会秩序并不是由共同的价值
观、信仰和规范的一致性来维持的。反之,一
个整合的社会中,价值观、信仰和规范方面可
科学和教育等功能领域。随着社会进化 和功能分化,出现了政治系统、法律系 统和经济系统。
1、政治系统 • 政治系统的沟通媒介:权力,即决定自 己或他人的选择的可能性。
• 权力的功能:解决冲突、缓和紧张状态、
协调复杂系统和行动。
• 发挥政治系统功能的条件
– 有充足决策时间。 – 政治系统中不能集权而要权力制衡。 – 政治系统的决策能够被其他系统广泛接受, 且在特别问题上的处理得当。
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异质性。
三、社会进化和社会功能分化 • 社会进化是三个层次的系统在与其环境 的联系中不断分化的过程。在系统分化 同时,出现整合各子系统的问题,维持
整个系统整合的新机制也随之产生,如
经济、政治、法律、宗教、家庭、科学
和教育等。
• 社会进化意味着功能分化,系统不断化
分化出经济、政治、法律、宗教、家庭、
– “主权援引”,指法律系统各单位能够援引法 律证明自己的沟通和行动是正当的; – “主法主权”,指法律系统中具有组织和制定
法律的能力。
– 法律要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调节自身,不 断建立新的法律和机构。
3、经济系统 • 经济系统的功能:满足衣、食、住等基本 需求以及对非基本的商品和劳务等次级需 求,注重对未来需求的满足。 • 传统系统的产生:当买方和卖方角色相分 离,市场开始发育时,经济功能得以分化, 经济沟通媒介-货币得以产生,环境复杂性 增加,增大经济行为风险。
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卢曼的法社会学思想评述
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卢曼的法
社会学思想评述
田绘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1(016)002
【摘要】卢曼是一位独具匠心的社会法学家.他在帕森斯的社会结构主义思想和管理理论的双重影响下,系统地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揭示了法律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和法律发展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这些思想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都极具启发意义.
【总页数】3页(P55-57)
【作者】田绘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
【相关文献】
1.法律合法性理论的现代走向——以卢曼/哈贝马斯之争为线索 [J], 杜健荣
2.论卢曼法律悖论理论的隐秘源头 [J], 宾凯
3.法律系统的自治——论卢曼对法律自治理论的重建 [J], 杜健荣
4.社会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演化——卢曼法律演化理论述评 [J], 杜健荣
5.卢曼自创生的社会系统和法律子系统理论 [J], 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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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
【摘要】法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90年代,是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派齐名的法学流派。
尼可拉斯·卢曼认为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法律本身缺失。
为了让法律重回法社会学的研究视野,重塑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卢曼吸收了霍布斯、凯尔森、哈特等法实证主义学者的观点,重申法律的自治性。
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曼这一理论的重构揭示其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法律自治所具有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卢曼法律自治法律与社会
法律自治是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较为一般的意义上,法律自治意指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独立性,比如说不受宗教、道德、政治等因素的直接决定。
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的仅只是法律自治形成的过程或其所具有的意义,而很少关注更为根本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以及以什么方式将法律视为是自治的?这不仅涉及对法律自治的理解,更关涉到对法律的认识本身。
如果不能有效地解释这些问题,法律自治这一概念在理论基础上就是有缺陷的。
在这样的情形下,德国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基于其社会系统理论,提出了一种对法律自治的全新解释。
一、自治:法律作为系统
卢曼对其法律自治理论的阐发是从对传统理论的批判开始的。
在他看来,传统上对于法律自治的认识,总是习惯于从个人、职业的角度出发,比如强调法官的独立或者法律职业家团体的自治,它通过法官的任期或者专门的术语和方法来维持这种独立性,从而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
但是,正如许多批评者所认识到的那样,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得足够大,始终能够发现一些外部因素是对法律的内部运作有影响的,而这种偶然性会推翻法律自治概念的论点。
比如说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因素,甚至是法官的某一时刻的精神状态,都有可能影响法律的运作,也就是说法律不可能完全排除社会其他领域的影响;与此同时,那种将法律自治相对化的方法对于真正厘清法律自治的概念也是没有帮助的,“相对”始终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不确定的,因而不能为经验研究提供任何线索。
实际上,“相对自治”这一表述也完全可以用“相对不自治”来表达,这种做法只会让法律自治的概念变得更加的模糊。
一般来说,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法律系统是具有特定功能的社会系统。
现代社会中的功能分化造就了不同的社会次系统,这些次系统是根据其特定的功能塑造起来的,每个系统都需要具有完全的自主性;
其次,作为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区分的依据,法律系统的合法/非法这对二元符码决定了那些只有能够被其所识别的沟通才是法律沟通,它使得系统能够确定哪些元素属于自身,哪些元素属于环境。
作为系统构成要素的沟通只能存在于系统内部,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之间都无法沟通,因此无论是宗教、道德或是政治,都不能直接决定法律自身的运作;
再次,基于功能的特定性和沟通的内在性,法律系统的运作是自我指涉、自我再生产的。
正如卢曼所说:“也许存在对立法的政治控制,但是只有法律能够改变法律。
只有在法律系统的范围内,才能把法律规范的变化理解为法律的改变。
这不是一个关于权力或者影响力的问题,而且这并不意味着要否认环境,尤其是政治系统,对法律系统的影响。
但是,法律系统是通过法律事件,而且也只是通过法律事件,来进行自我复制的。
”因此,在卢曼那里,法律自治并不仅仅是指法律条文内容的独特性、法律职业的独立性或者司法上的形式主义,而是指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功能次系统在功能上的特定性与运作上的封闭性。
在卢曼看来,自治并非意味着与其他社会领域的隔离,因为如果离开了社会这个环境,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而如果没有来自环境的激扰,系统自身的运作也就无法继续下去。
因此,在封闭的同时,系统必须对环境保持开放,接受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并通过自身运作化约环境带来的各种复杂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系统在封闭的同时也是开放的,它要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各种领域的纠纷、以及个人的思想与行动的不确定性。
在此基础上,卢曼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其采用了结构耦合这一概念来说明在各个社会功能系统之间,通过某些特定结构的媒介,使得不同的功能系统能够在维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保持较为紧密的联系。
比如说法律通过宪法与政治系统形成结构耦合,即宪法同时扮演了对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加以限制的结构的角色。
卢曼的这一理论建构打破了那种将法律自治与法律的自给自足等同起来的做法。
二、何种意义上的法律自治
法律实证主义的支持者如霍布斯、凯尔森和哈特等都强调法律自身的自治性。
卢曼也强调法律的自治。
卢曼的自治理论具有哪些实证主义的基因呢?
首先,卢曼反对自然法理论,主张应然和实然的分离,主张道德和法律的分离。
卢曼认为不从“应该”的角度能更好地理解法律。
而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底线。
这是卢曼的理论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相似之处。
卢曼和实证主义法学者一样在法律领域中放逐了道德。
当然,这并不表示卢曼不关心道德。
卢曼只是认为在现代社会,道德平庸化、私人化,不存在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
再次,卢曼坚持法律内部的统一性,法律内部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
实证主义法学者也强调法律的统一性。
霍布斯认为法律统一的基础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凯尔森认为法律的统一性建立在基本规范上,哈特规则系统中的承认规则构成其他规则效力的来源。
最后,卢曼高度重视制定法的作用。
这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研究国家制定的法律很相近。
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之内,从法律制度中归纳出基本的概念、观点和特点等。
但是不能凭以上理由就认定卢曼属于实证主义法学派阵营:
第一,法社会学的理论基础也是来源于哲学上的实证主义,也强调“应然”与“实然”的区分。
社会学的开创人孔德同时也是现代实证哲学的奠基者,注重经验性事实的考察。
法理学中的实证主义不仅呈现为分析的形式,也采取了社会学的形式。
第二,卢曼强调法律的统一性是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法律的统一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制定法,而是整个法律系统的要素的统一,还包括法律行为的参与者等。
法律系统之所以保持统一,是由于系统自我指涉和自创生的结果。
第三,卢曼重视法律文本,是由于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不确定的,这为其他系统通过“合法/非法”的二元模式来影响法律系统提供了切入点。
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重视制定法是为将法学研究的目光局限于制定法内,描绘出法律的实际图案。
而在卢曼的理论中,法律文本造成了不同的可能性,促进法律的演变。
第四,卢曼法律理论的视野远远超越了制定法的范围,而是在法律与社会结构的耦合中来考察法律的生成与进化。
这远不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能容纳的。
因此,卢曼的法律自治性理论是一种基于社会系统理论的自治性理论。
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系统,和其他社会系统一样,它是自我指涉和自创生的,它的独立性和自律性源于其内部要素的联系。
法律系统通过优化原则化减外部环境的复杂性。
总之,卢曼是第一个具体地试图将系统理论用来分析法律的人。
系统方法的本质性优点在于它能够融合表现上不和谐的领域,能认同看似分立的维度间的互动模式,能够追寻仅仅从考察其部分永不能得出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的特点。
系统理论因而可以从生物学领域应用到物理学上,然后是社会世界。
卢曼通过系统理论论证的法律自治性理论,既是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法律统一性的突破和推进,也是对传统法社会学的继承和发展。
卢曼的这一尝试,对法律理论和社会学,既具挑战性又有启发性。
【参考文献】
【1】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何勤华 .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3】胡水君 .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 :现代与后现代 [C].北京 :法律出版社
【4】劳思光 .新编中国哲学史 [M].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5】胡平仁等 .法律社会学 [M].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6】[法 ]阿兰·佩雷菲特 .信任社会 [M].北京 :商务印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