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
探索融资租赁的实际案例
探索融资租赁的实际案例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融资方式,它允许企业通过租赁资产来获取资金。
本文将探索一些实际案例,展示融资租赁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机械设备租赁一家制造业公司需要购买一台新的机械设备,但他们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全款。
于是,他们选择了融资租赁的方式。
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三年。
根据合同,租金将在每月支付,并且公司可以在租赁期结束时选择购买该设备。
通过融资租赁,该公司获得了所需的机械设备,并将资金流转到其他重要的业务领域。
这种租赁方式也减轻了公司的财务压力,因为他们可以将设备的购买成本分摊到租金中。
案例二:商用房地产租赁一家初创公司需要办公空间,但他们不想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房地产。
于是,他们选择了融资租赁的方式。
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用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五年。
通过融资租赁,该公司获得了所需的办公空间,并可以将资金投入到业务的发展中。
这种租赁方式也允许他们在租赁期结束时选择继续租赁或购买该房地产。
案例三:车辆租赁一家物流公司需要更新他们的车队,但他们不想一次性购买所有的车辆。
于是,他们选择了融资租赁的方式。
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四年。
通过融资租赁,该公司获得了所需的车辆,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这种租赁方式还允许他们在租赁期结束时选择是否购买这些车辆。
结论融资租赁是一种灵活的商业融资方式,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
通过租赁资产,企业可以获得所需的设备、房地产或车辆,并将资金用于其他重要的业务领域。
融资租赁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因为购买成本可以分摊到租金中。
融资租赁:实践中的经典案例
融资租赁:实践中的经典案例案例一:航空公司融资租赁背景航空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飞机和维持运营。
然而,直接购买飞机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这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或新兴的航空公司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解决方案融资租赁成为了航空公司获取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
航空公司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通过租赁飞机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航空公司的财务压力,并使其能够更灵活地管理资金。
案例一家新兴的低成本航空公司希望扩大航线网络,但资金有限。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协议,租赁了一批新型飞机。
根据合同,航空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同时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使得航空公司能够快速扩大航线网络,吸引更多乘客,并逐步获取盈利。
这个案例展示了融资租赁在航空行业中的成功应用。
通过租赁飞机,航空公司成功实现了扩张,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了一席之地。
案例二:设备融资租赁背景许多企业需要购买各种设备来支持业务运营,例如生产线设备、IT设备等。
然而,这些设备的采购成本可能非常高,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难以承担。
解决方案设备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取设备的一种常见方式。
企业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所需的设备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并使其能够更灵活地运营业务。
案例一家新兴的制造业公司需要购买一条新的生产线,以提高生产效率。
然而,购买这条生产线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超出了公司的财务能力。
于是,他们选择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租赁了这条生产线。
根据合同,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同时享有使用权。
通过设备融资租赁,公司成功获得了所需的生产线,并顺利提升了生产效率。
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逐渐实现了盈利,并逐步偿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
这个案例展示了设备融资租赁在制造业中的成功应用。
通过租赁设备,企业成功实现了业务扩张和效率提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两个在实践中经典的融资租赁案例。
这些案例展示了融资租赁在不同行业中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帮助企业和组织实现了资金的有效运用和业务的持续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经典应用案例
融资租赁行业经典应用案例案例一:航空租赁背景航空租赁是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需要大量的飞机来满足市场需求,但购买飞机需要巨额资金。
因此,航空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
案例概述ABC航空公司计划扩大其飞机航空租赁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然而,由于资金有限,购买飞机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他们决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取所需的飞机。
解决方案ABC航空公司与XYZ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
根据协议,XYZ融资租赁公司将购买所需的飞机,并将其租给ABC 航空公司使用。
租期为10年,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
在租期结束时,ABC航空公司可以选择购买这些飞机。
结果通过融资租赁,ABC航空公司成功扩大了其飞机航空租赁业务,满足了市场需求,同时避免了大额的购买成本。
租赁期间,ABC航空公司通过租金支付获得了所需的飞机,并在租期结束时选择购买了部分飞机,进一步巩固了自身的航空租赁实力。
案例二:设备租赁背景融资租赁在设备租赁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
许多企业需要使用各种设备来支持业务运营,但购买这些设备需要大量资金,并且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很快。
因此,设备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选择。
案例概述XYZ制造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制造的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他们需要引进一条新的生产线。
然而,购买这条生产线将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巨大压力。
因此,他们决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取所需设备。
解决方案XYZ制造公司与DEF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协议,DEF将购买所需的生产线设备,并将其租给XYZ制造公司使用。
租期为5年,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
在租期结束时,XYZ制造公司可以选择购买这条生产线。
结果通过融资租赁,XYZ制造公司成功引进了所需的生产线设备,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产能。
同时,他们避免了大额的购买成本,保持了良好的现金流。
在租赁期间,XYZ制造公司通过租金支付获得了所需设备,并在租期结束时选择购买了这条生产线,进一步巩固了自身的生产能力。
融资租赁业务的典型案例
融资租赁业务的典型案例案例背景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向客户提供资金租赁服务,以满足客户对特定设备或资产的需求。
在这种业务模式中,租赁公司将设备购买或租赁后,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则支付租金作为对设备使用权的回报。
案例描述某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生产线上需要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一次性购买该设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公司决定寻找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以租赁形式获取所需设备。
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达成租赁协议,租赁期为5年,每年支付20万元的租金。
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该设备,并将其租赁给了该公司。
租赁协议规定,在租赁期结束后,该公司有权选择购买设备,购买价格为设备价值的10%。
在租赁期内,该公司使用设备进行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加了销售额和利润。
同时,由于租赁形式的灵活性,该公司还能够在租赁期结束后选择是否购买设备,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案例。
通过融资租赁,该公司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获得了所需设备,并通过租赁形式支付租金。
这种业务模式对制造业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在这个案例中,租赁期结束后,该公司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设备。
这为企业提供了灵活性和选择权,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设备。
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资产闲置和浪费。
总体而言,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有效的资金解决方案,能够满足企业对设备的需求,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并在租赁期结束后给予企业选择权。
然而,在选择融资租赁合作伙伴时,企业需要谨慎选择可靠的租赁公司,确保协议条款合理,并充分了解租赁期结束后的购买选择权利和价格。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案例一:XYZ 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背景: XYZ 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公司,需要购买一批先进的设备来支持其业务发展。
然而,由于资金有限,XYZ 公司无法一次性购买这些设备。
解决方案: XYZ 公司决定选择融资租赁作为其设备采购的解决方案。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
根据协议,XYZ 公司将租赁设备一段时间,并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周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结果:融资租赁解决了 XYZ 公司设备采购的资金问题,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设备并支持业务发展。
同时,租金支付周期的灵活性也使得 XYZ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安排,减轻了财务压力。
案例二:ABC 公司的车辆融资租赁背景: ABC 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需要增加运输车辆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
然而,购买车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了一定压力。
解决方案: ABC 公司决定选择融资租赁作为其车辆采购的解决方案。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融资租赁协议,租赁了一批运输车辆。
根据协议,ABC 公司每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有权购买这些车辆。
结果:融资租赁帮助了ABC 公司解决了车辆采购的资金问题,使其能够快速扩展运输能力,满足业务需求。
租赁期满后,ABC公司还可以选择购买这些车辆,进一步增加公司的资产。
案例三:DEF 公司的办公设备融资租赁背景: DEF 公司是一家初创公司,需要购买办公设备来支持日常运营。
然而,由于刚刚起步,DEF 公司的资金紧张,无法承担一次性的设备采购费用。
解决方案: DEF 公司决定选择融资租赁作为其办公设备采购的解决方案。
他们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短期融资租赁协议,租赁了所需的办公设备。
根据协议,DEF 公司每月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结果:融资租赁帮助了 DEF 公司解决了办公设备采购的资金问题,使其能够顺利开展日常运营。
短期融资租赁协议的灵活性也使得 DEF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备租赁,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发布十大融资租赁案例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发布十大融资租赁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5•【分类】其他正文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发布十大融资租赁案例为全面贯彻落实“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建设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工作目标,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回应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近期,滨海新区法院正式设立“东疆智荟”司法审判成果示范引领资源库,集成法庭专业化审判成果,促进个案裁判成果实时转化,并筛选出十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1 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2 电子签约合同效力的判断与认定3 有效司法约定送达地址的认定4 行为人以已注销主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5 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司法认定6 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有失公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定7 租赁物可分的,出租人可主张部分合同加速到期、部分合同解除8 部分租赁物虚构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处理融资租赁和借款法律关系9 出租人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 出租人向征信机构不当报送承租人“不良信息”的,应承担删除责任案例一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马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被申请人马某(合同乙方、承租人)与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甲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以售后回租形式以车辆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马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
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全部欠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本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因为家庭变故发生逾期,并表示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申请人相关款项,立案人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案件导入到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考虑到被申请人身处异地,路途遥远往来天津不便,第三方调解组织于2021年5月27日采用互联网远程调解方式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诉前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案例_共10篇.doc
★融资租赁合同案例_共10篇第1篇:融资租赁合同案例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
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
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
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
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
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
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法律评析本案系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
精选融资租赁案例解析案例一:ABC公司的设备融资租赁背景AB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制造业公司,急需购买新设备来扩大生产能力。
然而,由于现金流状况紧张,ABC公司无法一次性购买所需设备。
为解决这一问题,ABC公司决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得所需设备。
解析融资租赁公司与ABC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将购买设备,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ABC公司使用。
根据合同的约定,ABC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以使用设备。
租期结束后,ABC公司可以选择购买设备或继续租赁。
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对ABC公司来说有以下优势:1. 现金流灵活性:ABC公司无需一次性支付高额设备购买费用,而是将费用分摊到每月租金中,减轻了财务压力。
2. 更新设备能力:租期结束后,ABC公司可以选择购买最新型号的设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的要求。
3. 税务优惠:租金支付可以列为成本,从而减少纳税基础,降低了税务负担。
案例二:XYZ公司的车辆融资租赁背景XYZ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需要更新其运输车辆。
然而,由于资金有限,XYZ公司无法全额购买所需车辆。
为解决这一问题,XYZ公司决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得所需车辆。
解析融资租赁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将购买车辆,并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XYZ公司使用。
根据合同的约定,XYZ公司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以使用车辆。
租期结束后,XYZ公司可以选择购买车辆或继续租赁。
这种融资租赁的方式对XYZ公司来说有以下优势:1. 资金灵活运用:XYZ公司无需一次性支付高额车辆购买费用,而是将费用分摊到每月租金中,有利于资金的灵活运用。
2. 车辆管理简便:由融资租赁公司负责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减轻了XYZ公司的运营负担。
3. 更新车辆能力:租期结束后,XYZ公司可以选择购买最新型号的车辆,以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维护成本。
总结起来,融资租赁是一种有效的资金筹措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灵活性、更新能力和税务优惠等优势。
十大案例:教你看清融资租赁的各
十大案例:教你看清融资租赁的各项优势1、融资租赁业务优势案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
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案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
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
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2、银租合作融资租赁项目案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
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
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
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
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融资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
融资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
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
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财税实务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财税实务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应当如何认定?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问题。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融资租赁法律实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台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设备,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在租赁期内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原告有权选择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设备。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期租金。
然而,由于原告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被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 被告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三、法院审理1.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导致被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2.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未支付租金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故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原告应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 被告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最强干货!10大产业融资租赁案例参考
最强干货!10大产业融资租赁案例参考◈文稿来源:前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版权归作者所有,本文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保理人”认领随着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中国融资租赁业逐渐成熟,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本文整理了行业十大产业融资租赁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本文内容一、飞机融资租赁案例二、船舶融资租赁案例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案例四、矿业设备融资租赁案例五、汽车融资租赁案例六、境外企业跨境动产融资租赁涉税案例七、钢铁业融资租赁案例八、环保设备租赁案例九、酒店融资租赁案例十、公共交通融资租赁案例一、飞机融资租赁案例【案例简介】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21.2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贸仲委,按照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1条约定: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目录中载明:附件七为飞机管理委托协议。
同日,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汉能航空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七,该委托协议6.2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1条约定: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存在,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朗业湾乙(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违约金、保证金等。
2017年11月29日,贸仲委向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寄送仲裁通知。
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法律根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融资租赁案例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融资租赁概述融资租赁,又称租赁融资,是指租赁双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由出租方购买承租方所需的设备或资产,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设备或资产所有权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既可以满足企业对设备的资金需求,又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投资风险。
二、融资租赁案例1. 案例背景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买一台价值500万元的数控机床。
然而,甲公司自有资金有限,难以一次性支付如此高额的购置费用。
为了满足生产需求,甲公司决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该数控机床。
2. 案例过程(1)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数控机床,出租给甲公司使用。
(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首付款,首付款比例为20%,即100万元。
(3)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数控机床,甲公司开始使用。
(4)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租金。
租金总额为400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等额本息。
(5)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可选择购买数控机床,支付剩余款项,取得机床所有权;或续租,支付租金。
3. 案例结果甲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成功购得数控机床,满足了生产需求。
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取得了机床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融资租赁条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物的购买、交付、使用、维修、保险、租金的支付、租赁物的转让、解除合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因甲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紧张,于2018年6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一台设备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了设备款项。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3. 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法院判决1. 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
2. 甲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3.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在乙公司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及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
2.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案例
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案例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案例:1. 2018年,某融资租赁公司因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被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2019年,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合同副本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多次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信息,被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4.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咨询和推销过程中,存在使用虚假宣传材料的行为,误导消费者,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5. 某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了多笔租金,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追回租金。
6.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未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提示信息的行为,未及时告知借款人相关风险,被处以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7. 某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8.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能力和业绩,误导投资者,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开道歉。
9. 某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明确的还款计划,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被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做出补偿。
10.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服务,导致借款人经济损失,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借款人损失。
以上是融资租赁业务行政处罚的10个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显示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态度,并旨在保护借款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融资租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2019年3月,原告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购买一批机械设备。
经多方考察,原告与被告达成融资租赁合同意向,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5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机械设备交付给原告。
原告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
然而,由于原告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截至2020年6月,原告累计拖欠被告租金人民币500万元。
2020年7月,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2. 原告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1. 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的违约金。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2. 原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实战篇:融资租赁成功案例
实战篇:融资租赁成功案例背景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融资方式,通过租赁资产并在租期内支付租金来获得所需资金。
在实践中,有许多成功的融资租赁案例,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的简要介绍。
案例一:IT设备融资租赁某公司需要升级其IT基础设施,但资金短缺。
通过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该公司成功租赁了所需的IT设备。
租赁期限为三年,每月支付租金。
通过融资租赁,该公司不仅成功升级了IT 设备,还保留了资金用于其他业务需求。
这个案例展示了融资租赁的灵活性和效益。
案例二:商用车辆融资租赁一家物流公司需要扩大其车队规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
然而,购买大量商用车辆需要巨额资金投入。
通过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该物流公司成功租赁了一批商用车辆。
租赁期为五年,每月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使得该公司能够快速扩大车队规模,提升了业务能力,而无需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
案例三: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一家制造业公司需要购买新的生产设备来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然而,购买这些设备需要巨额资金,超出了公司目前的资金能力。
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该公司成功租赁了所需的生产设备。
租赁期为十年,每月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帮助该公司实现了设备的引进,提升了生产能力,促进了业务的发展。
结论以上案例展示了融资租赁在不同行业和场景下的成功应用。
通过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企业可以在满足资金需求的同时降低财务压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谨慎选择融资租赁合作伙伴,并仔细评估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只有在确保没有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施融资租赁并取得成功。
融资租赁法律思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物、承租人、出租人以及担保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融资租赁纠纷,探讨融资租赁法律思维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提出融资租赁申请。
乙公司经审查,同意将一台价值500万元的设备出租给甲公司。
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6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租金。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支付租金。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思维(1)合同效力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经审查,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租金支付义务的认定法院认定,甲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租赁处理。
例: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设备价款1,170万元,租期4年,年租金380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1元价格销售给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
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106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长期应收款总额1,520万(1元回购款忽略)设备原值1,000万租赁日公允价值1,000万(假定)总融资收益1,520万÷(1+17%)-1,000=299万首年租赁现值收入340万(假定计算的现值)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106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累计销项税额1,520÷1.17×17%=221万利息可抵扣税额106÷1.17×17%=15万分析解答: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170万贷银行存款 1,170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借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221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221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在“其它应收款”之上。
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首期收款380万元,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并向客户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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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应当如何认定?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问题。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按照合同法第2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资购买义务,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资,租赁物通常带有专用性质,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交易原则上看,都理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修缮,这样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争议。
案例二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三、融资租赁所有权和抵押权优先问题?案例三: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2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2011年10月开始逾期,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6月起诉至约定的管辖法院A,2013年12月判决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
2012年11月甲公司与张三(化名)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设备一批(含部分租赁设备)抵押给张三并于该年12月在甲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因甲公司未按时还款,张三于2013年7月起诉至甲公司所在地法院B,主张优先受偿,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申请追加融资租赁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三享有优先受偿权,融资租赁公司上诉至甲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C,二审认定抵押无效,驳回了张三优先受偿主张。
同时,2013年6月,由于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执行,B法院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12月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对融资租赁标的物执行。
评析:该案因借款金额为100万,抵押物发票金额高达210万,价格不合理,应当不构成善意取得,二审法院认定张三不成立善意的理由是”善意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涉借款及抵押合同设立的是借贷、担保法律关系,认为两者法律关系不一致,故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本案应当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过二审的认定”善意取得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过于狭隘,善意取得适用应当不仅限于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四: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0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2012年7月开始逾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2月起诉至A法院,同年3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
因甲公司未按照调解协议付款,融资租赁合同于2013年12月申请执行。
2013年4月,甲公司与王五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将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一批设备抵押给王五,并于同日在甲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2013年7月,王五将甲公司起诉至B法院,主张优先受偿。
2014年1月王五申请执行,查封了包含租赁设备在内的财产。
2014年4月,融资租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裁定中止对融资租赁设备的执行,因部分设备型号双方认定不一,融资租赁公司向B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更多设备属于其故应当终止执行,一审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诉请,该公司上诉,中级法院C以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B法院重审后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请。
评析:该案因张三为提出善意取得,故而法院着重审查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问题,本案属于售后回租,并有调解书确认,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应当认定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案例五: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及2012年2月签定两笔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两批给甲公司,租赁期间均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甲公司违约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起诉至A法院及B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及12月取得调解书,均确认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
2013年4月,招商银行某分行与甲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在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给予甲公司16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甲公司用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在内的设备一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4月在甲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招商银行起诉甲公司至C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一审判决招商银行享有抵押权,融资租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级法院D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别同时,2015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向E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甲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的上述登记,E法院审理后驳回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融资租赁公司败诉,双方争议较大的有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抵押额度(1600万)高于设备发票价值(约1300万),是否属于价格不合理?其次,发票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持有设备发票联(原件),银行方持有抵扣联(原件),两者如何确定效力?本案有两个疑点,银行贷款额度高于担保品是否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其次,甲公司1300万发票抵扣联能够抵扣221万税额为何不予抵扣?银行是否有询问甲公司标的物发票联去向,甲公司解释如何,是否合理?案例三、四、五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四、租赁物被拍卖,出租人(所有权人)能否主张返还相应拍卖保留款?案例六:融资租赁公司诉甲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管辖法院A),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被当地法院(B法院)执行查封,租赁物也在查封范围内,知道上述事实后融资租赁公司遂向B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设备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请求B法院终止执行,执行异议过程中,B法院以融资租赁公司“未在拍卖之前主张所有,现租赁物已被拍卖,买受人合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拍卖的款项属于甲公司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在拍卖后才提出异议,而租赁物已被依法拍卖,故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丧失了对租赁物的物权请求权,对于已经由甲公司占有即所有的拍卖款只享有债权请求权,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的物权已经转化为了对于拍卖款的债权”为由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融资租赁公司不服裁定,向B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诉讼保全,冻结了甲公司相当于租赁物拍卖款价值的财产(实际上是阻止了拍卖款的分配)。
经审理,B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物的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折价所得款享有权利,前述款项不能作为甲公司的财产被处分。
”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异议请求,判决停止对拍卖款的执行。
评析:本案在融资租赁公司诉甲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返还租赁物,审理中,A法院以“租赁物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拍卖,故设备已经实际不能返还”为由判决支持全部租金,融资租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B法院以判决为全部租金为由,不予执行分配款,融资租赁公司无奈,只得根据解释第21条的规定,另行起诉,请求返还设备,B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理由是:“未予履行是指全部未履行”,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公司已经获得部分清偿,故不得再次诉讼;其次,认为解释21条的返还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本案合同期满,故不可能解除。
融资租赁公司不服判决上诉,本案目前还在二审中。
本案中B法院的裁定是不认可拍卖款代表租赁物,故驳回融资租赁公司请求,但是B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原裁定,改为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请求,理由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物的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折价所得款享有权利,前述款项不能作为甲公司的财产被处分,换言之,判决书是认可拍卖款代表租赁物的,故才能判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