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地图安全管理制度

地图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地图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规范地图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地图行业的健康发展,制订本地图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地图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触、使用和管理地图数据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地图生产单位、地图管理部门、地图使用单位、地图服务提供商等。
三、地图数据的分类根据地图数据的敏感程度和使用范围划分地图数据的安全性级别,分为机密级、秘密级、内部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
1. 机密级地图数据:指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等重要领域的地图数据,使用范围较窄,需严格控制和管理。
2. 秘密级地图数据:指涉及国家行政区划、国土资源利用等重要领域的地图数据,使用范围有限,需加强保护和管理。
3. 内部级地图数据:指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地图数据,涉及企业业务和项目进展等重要信息,需合理控制和管理。
4. 一般级地图数据:指公共服务、科研学术等领域使用的地图数据,信息共享程度高,较为开放和自由。
四、地图数据的安全管理程序1. 地图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地图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地图数据的采集、处理和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的地图数据质量和准确性。
2. 地图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地图数据的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地图数据的传输应采取加密和身份验证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地图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地图使用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地图数据使用规范,保障数据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修改。
4. 地图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地图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地图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及时修复数据错误和漏洞。
五、地图数据的安全保护措施1. 加强人员管理:对接触地图数据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和安全培训,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使用。
2. 加强设备管理:对存储地图数据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护,防止遭受病毒、攻击和损坏。
十大测绘违法案列

一、日本国某公民在新疆塔城地区非法测绘案2010年2月20日,新疆塔城地区测绘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某日本公民携带手持GPS接收机在塔城地区进行测绘活动,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10年1月31日至2月18日,该日本公民以旅游、环境考察为名,使用手持测量型GPS接收机采集我国境内地理信息坐标598个,其中588个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涉及塔城地区军事管理区的有85个。
该日本国公民的测绘活动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一次性测绘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关于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0年3月5日,塔城地区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该日本国公民作出责令停止违法测绘行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擅自复制涉密测绘成果案2010年10月13日,桂林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擅自复制1:1万涉密地形图,并在非涉密电脑内存储大量涉密地形图,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有关部门当即对涉密地图及电脑作出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了解情况后,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以来,擅自复制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领用的131幅地形图,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
2010年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复制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广西路佳道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市某中学擅自生产加工登载未送审地图案2010年4月,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上海市某中学擅自加工印制《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一、为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公开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内容表示,应当遵守本规范。
海图的内容表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四、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绘制。
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变更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的公告为准。
五、中国全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
1.图幅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以南;2.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有区别时,用相应陆地国界线符号绘出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3.陆地国界线与海岸线符号无区别或者用色块表示中国领土范围时,南海断续线及东海有关线段可不表示(表示邻国海岸线或者界线的地图除外)。
(二)中国全图除了表示大陆、海南岛、台湾岛外,还应当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等重要岛屿;南海诸岛以附图形式表示时,中国地图主图的南边应当绘出海南岛的最南端。
(三)地图上表示的内容不得影响中国领土的完整表达,不得压盖重要岛屿等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六、南海诸岛地图表示规定:(一)南海诸岛地图的四至范围是:东面绘出菲律宾的马尼拉,西面绘出越南的河内,北面绘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北回归线以南的部分,南面绘出加里曼丹岛上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间的全部界线(对于不表示邻国间界线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和马来西亚的海岸线;对于不表示国外邻区的地图,南面绘出曾母暗沙)。
(二)海南省地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四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原则,并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中小学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六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三)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10•【文号】国务院令[第180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地图编制管理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

根据国家《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即日起,本刊所有刊载论文中涉及的地图都需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四)历史地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鉴于此,特请作者在制作论文图件时注意:
1.文章中所有地图内容,既可用表格又可用地图表示的,建议一
3.如果必须采用地图表示,删除地图会影响文章学术质量和内容完整性的,请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或地方地图官方网站下载相关地理底图,在不改变底图的情况下,添加需要的信息。
凡涉及国界线的图件,全国地图中阿克赛钦、藏南地区的边界线要正确,要有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
4.对论文涉及的每一幅地图作者须标明“该图基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审图号为×××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或“该图基于××省标准地图服务网站下载的审图号为×××的标准地图制作,底图无修改”。
如未按以上要求完成的,论文会直接退稿,不进入评审流程,敬请理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琼府办[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测绘局、省委宣传部、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四日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海南测绘局、省委宣传部、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二00五年七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和2005年4月26日全国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公民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国家版图尊严,正确使用中国地图和海南省地图,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取缔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等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全民国家版图意识普遍提高,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地图市场上错绘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漏绘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守护图上山河——海南测绘地理信息

守护图上山河◎ 刘陈佳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地反映国家主权范围,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近年来,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高度重视地图管理工作,多措并举推进地图监管和服务,从加强公开地图审核、丰富标准地图服务、创新版图意识宣传、细化地图市场监管等方面,努力开拓海南地图管理工作新局面。
优化审核服务提高地图审核效率地图审核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确保地图内容符合国家规定和主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通过实施线上全流程、全过程服务和疫情不停审等一系列措施优化地图审核服务。
该局全力推进地图审核流程线上化,地图送审材料可通过邮寄、线上提交,对于简单的地图仅需提交电子版,且地图审核批准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真正做到“不见面审批”“一次都不用跑”,高效便捷地完成地图审核全部流程。
地图审核员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向送审者及时反馈送审材料、地图修改、行政审批等内容,审核效率显著提高。
目前,3至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一般地图审核件的行政审批,对于紧急使用的地图即送即审。
据了解,“地图是否送审”已被纳入海南省政府主动公开文件审核的必要条件。
海南省政府发文文稿审核事项里明确了主动公开文件涉及地图应征求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意见并出具地图审核批准书,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部门对地图审核重要性的认识。
在优化地图审核服务的同时,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认真把好地图审核关。
今年4月,受自然资源部委托,海南开始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地图审核,委托审核的地图主要是世界地图和全国地图。
该局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地图审核委托事宜,加强地图审核员业务能力培训,履行好审图职责,确保不让“问题地图”流入市场。
丰富标准地图提升公众国家版图意识水平如果说地图审核是为地图安全把好关、地图市场监管是堵漏洞,那么丰富标准地图就是供“活水”,更好地满足公众实际需求。
在日常地图管理工作中,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主动引导公众使用标准地图。
31.海南省地图

海南省行政区划及区划地图
海南省,简称琼,省会海口市。
面积3.4万多平方千米,人口787万(2000年)。
总计2地级市4市辖区 6县级市 4县 6自治县
海口市新华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
三亚市
省直辖行政单位
五指山市,琼海市,儋州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金江镇),定安县(定城镇),屯昌县(屯昌镇),临高县(临城镇),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陵水黎族自治县(陵城镇),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城镇),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地图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图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地图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图制图、测绘单位、地理信息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和管理地图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图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公共利益。
第四条地图资源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性的资源,地图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地图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依法维护及持有关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单位及个人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地图产品、数据、服务的监测、评价、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省份、地市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的监管。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地图资源及其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合法使用的责任,防范和打击地图资源非法使用行为。
第二章地图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第九条地图资源的著作权归地图制图单位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地图资源。
第十条地图资源的传播和使用应当尊重原作者,注明地图制图单位名称和出处,不得歪曲、篡改地图内容,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地图产品、数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保护原始数据和整理后的地图产品的著作权。
第十二条地图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地图使用的准确性、时间性和便捷性,杜绝粗制滥造、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地图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利益,不得利用地图资源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地图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国家对地图制图、测绘、地理信息的规定,坚持科学技术进步和合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十五条地图资源的保护应当依法开展,建立健全的地图资源监测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地图资源利用中的问题,做出相应整改。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属于国家秘密的;(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2016.01.01-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地图管理条例》已经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地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七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图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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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六条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一)全国地图;(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五)历史地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规范地图产品审核管理行为,促进地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各类服务提供者、开发者和运营机构(以下统称“地图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流程,确保地图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地图产品审核管理第四条地图产品审核应当遵循审核立场公正、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公开、审核结果公示等原则。
第五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地图产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时配合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交的地图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发现地图产品存在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及时更正、删除和上报。
第七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产品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第三章地图服务审核管理第九条地图服务审核应当遵循服务质量高、服务标准严、服务流程完整、服务成本透明等原则。
第十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有关地图服务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审核机构要求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地图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不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违法信息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地图服务。
第十二条审核机构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通过的决定,对未符合标准的地图服务做出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
第十三条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间内,设置合理的审核申诉渠道,接收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申诉,并及时回复申诉结果。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

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地图作为一种重要的防范措施,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员工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地图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对相关单位在地图管理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1.1 地图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地图专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地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监督检查地图的实施情况等。
1.2 地图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担任,负责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调度等工作,并协助地图管理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
1.3 地图专家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地图的技术支持、专业指导、培训等工作。
1.4 各部门领导及员工:应密切配合地图管理委员会和地图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参与地图的制作、更新、维护等工作。
二、地图日常管理制度内容2.1 地图的制作和更新: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制作和更新各类地图,保证地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2 地图的维护和保管: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对地图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地图的完整性和清晰度,并确保地图的安全保管。
2.3 地图的使用规定:公司应制定地图的使用规定,规范地图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保证地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4 地图的调度管理:地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地图的调度工作,确保地图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2.5 地图的培训和宣传:地图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地图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地图的认识和使用意识。
2.6 地图的监督检查:地图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地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图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2.7 地图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公司应不断完善地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地图管理体系,确保地图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三、地图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3.1 地图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研究地图管理工作计划、制定地图使用规定、审查地图更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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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发布日期:2003-3-20
执行日期:2003-5-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
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制地图,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省外有测绘资格的单位来我省进行与我省区域相关的地图编制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绘制。
第九条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有关数据的统计和专业内容的表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条本省出版社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出版和展示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第十二条出版或者展示绘有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地球仪),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出版社或者展示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本省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进口地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口地图的专业内容进行审核。
专业内容未经审核的进口地图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地图试制样图送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
(三)送审电子地图的,应当报送光盘等电子文本;
(四)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第十五条送审单位应当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试制样图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按照规定需报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应当编发地图审核登记号。
地图审核登记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七条公开出版的市区图、交通图、旅游图等,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版面的1/3。
在地图上刊登广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地图、内部地图不得刊登广告。
第十八条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审核登记号。
第十九条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地图发行之日起15日内,将样本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地图再版时,版面内容改动的,应当重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送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单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并销毁全部地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出版、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并予以销毁,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将地图样本
送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送交备案,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地图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