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第四条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

第五条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七条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内容;

(四)遵守技术规范,保证制图质量。

第八条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

按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展示。

第十条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的地图由展示单位送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省测绘局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证明。

送审电子地图,应当同时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编图资料来源说明、软盘(或光盘),以及与软盘(或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第十一条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十二条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三条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以及其他地图资料来源;

(二)地图审核登记号;

(三)版权记录、书号、条码;

(四)刊登广告的地图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四条省外出版社在本省印刷、发行地图,应当按照有关出版规定办理跨省印刷和发行的手续。

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第十五条地图编制或者出版单位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地图初审意见,向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利用地图经营广告。

行政区划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发布广告。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并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出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出版社处以注销地图出版资格的处罚:

(一)地图出版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报送省测绘局审核的;

(二)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地图单位未按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报审,擅自出版、展示的地图上的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地图出版规定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由省测绘局予以收缴;地图已经出版的,视同未经报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款项处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或者超越广告经营范围,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图编稿和编绘

地图编绘是制作出版原图和印制地图的主要依据,是编制地图的中心环节。

①要对编图资料进行处理使之成为便于使用的形式。

②计算并展绘新设计地图投影的坐标和图廓点。

③地图内容的转绘和编绘。可采用照相、光学仪器、缩放仪或网格等方法转绘,其中以照相法速度快、精度高、应用广泛。编绘原图多采取和出版比例尺相同的等大编绘。

④地图内容的概括。任何地图都是制图区域的缩小表象,故必须进行取舍概括。

在制图资料的转绘与编绘过程中,编图者根据编图目的和地物在新编地图上的重要程度,突出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内容,以展示制图内容的基本特征和典型特点及区域地理规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