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
(生产管理知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一、办理部门: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三、办理范围:上述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换证。
四、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办理程序:1、通过上网、媒体宣传、召开宣贯会等方式,通知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申报。
申请书、审查细则等资料在网上公布,供企业下载使用。
2、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提供相关的材料一式三份向市局监督处提出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如下: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
⑤厂区平面图三份。
⑥工艺流程图三份。
⑦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原件一本。
⑧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一份。
3、市局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
①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向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按标准收取费用2200元,并在申请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一栏中填写“同意受理”并加盖局章。
②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给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③如果申请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目前不属于发证范围的产品,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总5页)
食品生产许可证流程(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哪些食品实行“QS”认证?乡镇及乡镇以上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不得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QS”认证的食品。
实行“QS”认证的28大类食品目录如下:1.白酒:白酒。
2.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
3.大米:大米。
4.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5.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6.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7.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肉丸、肉饼),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8.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乳菌、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9.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0.调味品:糖(白沙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
味精。
11.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热风干方便面。
12.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
13.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4.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5.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
16.膨化食品: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
17.糖果: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8.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
19.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
20.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
21.黄酒:黄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
22.酱腌菜:酱腌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苏卫监督[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11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保健食品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四、同时生产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卫生许可证。
五、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认可书;(三)有效的合同书(合作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应提供公证书);(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五)企业承诺书;(六)同时生产其他食品的,应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图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8.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9.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申请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许可机关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工作。
未按照要求对基本符合项目整改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图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不属于取证范围的,许可机关5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食品生产许可不予决定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必备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五)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六)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它疾病;(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十一)食品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强制性标准要求;2、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必须符合本项规定;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也可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程序一、预备会议(10分钟)进入企业前,由组长召开预备会。
主要内容:1、明确核查要点;2、核查组分工,时间要求,并填写现场核查计划表;3、强调核查纪律。
二、首次会议(30分钟)1、参加人员:核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车间、企业指定的联系人等;2、会议由核查组长主持,主要内容:a、核查组、受核查企业负责人介绍双方参会人员;b、核查组长介绍本次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c、企业领导简要介绍企业情况;d、核查组长介绍:核查内容;核查的原则:科学、公正、客观;抽样的原则和规定;核查的方法:查、看、听、考;形成的结论文件;核查组人员分工;廉洁声明,并向企业递交《廉洁信息反馈表》;为企业营运和技术机密保密的承诺;核查计划和时间分配;明确企业联系人;观察员承诺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
三、核查1、首先由企业负责人陪同参观企业的厂区环境、原辅材料库、按生产工艺流程察看企业的生产过程、成品库、化验室;(30~60分钟)2、按分工分组活动(按现场核查的42条要求,逐条通过查看现场、看材料、记录、询问或召集有关人员座谈、或小范围的考试等方法核查,对每条应得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结论,对于一般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依据判定原则提出判定的具体问题,此处不得以“希望”、“要求”、“以后”、等语提出,发现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越具体越好)。
(120~240分钟)3、核查组碰头会(30分钟)主要内容:汇总各个负责核查情况;组长提出核查结论意见的初稿,统一核查组意见,确定一般不合格项,并填写一般不合格改进表。
4、与企业负责人沟通(15分钟)主要内容:把核查组核查结论意见告知企业负责人,并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核查结果的意见,若有异议,应经沟通、交流取得一致;若双方异议较大,核查工作可按规定判定核查不予通过或限定整改期限,商定下次核查时间。
5、抽样(30分钟)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进行核查前应准备好样品封签。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须知时间:2011-08-26字体:【大中小】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0号)8.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9. 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336号)10.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粤质监〔2006〕16号)11.《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12.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88号)1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2010年第119号)14.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15.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02号公告)16.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20号公告)17.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02号公告)18.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0号公告)19.《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75号公告)20.《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62号)21.《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的发放工作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28号)2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23.《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2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25.《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2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27.《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公告28.《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肉制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饮料、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边销茶、含茶制品、代用茶产品)、酒类(黄酒、其他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食用酒精)、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果酱)、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蜂产品(蜂蜜、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
梅州梅江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梅州梅江区⾷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从事⾷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
⼆、办理材料⼀式⼀份,签名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合伙企业、个⼈独资企业、个体⼯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盖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原件备查,签名盖章。
原件备查,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超过10⼈,可直接提供《⾷品经营从业⼈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原件备查,签名盖章,⽆委托则不⽤提交。
签名盖章,⽆委托则不⽤提交。
盖章,利⽤⾃动售货设备从事⾷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动售货设备从事⾷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利⽤⾃动售货设备从事⾷品销售的,还需提供。
盖章,⽹络⾷品销售商提供,并⾃其⼊⽹之⽇起30⽇内将其⽹址、IP地址以及有关⾷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式公⽰⽅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盖章,销售散装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供。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产单位的《⾷品⽣产许可证》复印件。
盖章,申请销售散装熟⾷制品、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交⽣产单位的《⾷品⼩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盖章,在餐饮服务中提供⾃酿酒的经营者还需提供。
签名盖章。
盖章,对外承包的单位⾷堂提供。
盖章,对外承包的单位⾷堂提供,许可证上经营项⽬含有“⾷品经营管理”项。
盖章,⾷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堂名单、地址、联系⽅式等备案。
盖章,⾷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和餐饮管理企业等⾷品经营管理单位提交下属⾷品经营门店或承包管理的单位⾷堂名单、地址、联系⽅式等备案。
惠州惠城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惠州惠城区⾷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品原料处理和⾷品加⼯、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防⾍、洗涤以及处理废⽔、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品安全管理⼈员和保证⾷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根据《⾷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申请⼈为个体⼯商户的,提交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为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单位⾷堂许可的,提交开办者的法⼈登记证复印件、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份证件复印件申请餐饮服务的,提交⾷品安全管理员⾝份证件复印件与⾷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件申请餐饮服务的,提交⾷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品安全⾃检⾃查与报告制度、⾷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等。
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品添加剂使⽤公⽰制度。
提交与挂钩⽣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产单位的《⾷品⽣产许可证》或《⾷品⼩作坊登记证》复印件提交⾃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式、⾷品经营许可证的公⽰⽅法等材料。
提供具有资质的⾷品安全第三⽅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委托代理⼈申请核发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的委托书和代理⼈的⾝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1.26•【文号】•【施行日期】1991.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1991年11月26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以及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依法实施监督时,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三条监督机构在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时,应要求申请者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图、工程设计图(包括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平面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资料;(三)水源、水质和污水、污物排放资料;(四)车间地面和墙壁结构资料;(五)卫生设施配备情况;(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条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并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审批意见对工程卫生情况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第六条监督机构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说明填写要求并索取以下材料:(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二)产品原料配方、生产设备材料、产品包装材料;(三)产品标签、说明书;(四)产品卫生标准、试生产样品卫生检验结果;(五)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六)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机构资料;(七)其它有关资料。
食品生产企业QS认证咨询方案
食品生产企业QS认证咨询方案
一、QS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目录
实施QS认证的食品共分28大类,包括525种食品,其中包括:1、粮食加工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调味品4、肉制品5、乳制品6、饮料7、方便食品8、饼干9、罐头10、冷冻饮品11、速冻食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13、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14、茶叶及相关制品15、酒类16、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蛋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1、食糖22、水产制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24、糕点25、豆制品26、蜂产品27、特殊膳食食品28、其它食品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2、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最终版)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最终版)第一篇: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最终版)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纸质材料由审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带回,或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交由受理中心。
2.获取收件编号、凭证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二)受理1.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
申请人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三)办理进程查询查询步骤:2.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点击“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签收号进行查询,查询到的内容包括网上申请号、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获取方式: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
2.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迁址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书》(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受理时核对原件。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苏卫法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统称《食品卫生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依法申领卫生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食品摊贩、职工食堂等。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食品用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卫生监督管理,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据《食品卫生法》、《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生产经营食品的项目、品种、方式、规模;(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五)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六)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七)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八)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的网络、组织等;(九)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的质量标准及其索证制度;(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十一)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十三)生产用水水源、水质情况等资料;(十四)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项目以及采用标准等情况;(十五)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深市监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食品审查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修正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年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流程(五篇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流程(五篇材料)第一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流程一、企业网上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先登录《四川省食品生产企业网上申报平台》,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要求,在网上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方可向省质监局提出许可申请。
二、申请受理1、申请企业携打印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带二维条形码)和法人身份证到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
2、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4.1项的要求,做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并开具《四川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细则》规定内容的事项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开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省政务中心质监窗口工作人员应在第二日将前日《省政务中心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受理清单》和申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送交省局食品处。
三、政务中心移交申请材料的复查1、食品处负责并接收政务中心送交的资料,经统一登记后,由各相关产品的承办人员复查申请材料。
对企业需增补或补充事项的,统一收集后,反馈企业或当地质监局。
2、相关承办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完成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省局统一组织现场核查,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报处领导审批后,通知申请企业所在地市级质监局。
四、现场核查1、市州局收到《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后5个工作日内,与审查组长、企业及县局沟通,确定现场核查的具体日期,并向企业送达《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2、审查组长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
3、企业需整改的,除不可抗力外,应自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向县局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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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十二)符合各类食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示范文本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
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
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审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国家质检部门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期限
(一)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专家审查:6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30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专家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三)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格式文本)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一份;
(3)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4)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如HACCP证书、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一式三份)。
7、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8、该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质检总局、省局和市(地局)各存一份。
9、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
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
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
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示范文本)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饮料(瓶装饮用水)
企业名称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严格一致。
盖章,不盖章、复印章
无效)
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住所一致)
生产地点(具体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有多个的要全部列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申请企业没有电子邮件的,可以不填)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一份;
(3)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如HACCP证书、进出口卫生注册(登记)证、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一式三份)。
7、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8、该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质检总局、省局和市(地局)各存一份。
9、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
企业(集团公司、经济联合体)组织结构
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企业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件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