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派遣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 委 员会拥 有 一 批 熟悉 商业 实 务 、 法 律 修 养深 厚 、 办案独 立 公 正 的高水 准 仲 裁 员 , 他 们 来 自世 界 各 地 , 专 业 涉 及 海 事 、 海 商 、 物 流 、 造 船 、 融 资 等 多 个 领 域 ; 中 国 海事仲裁委 员会 同时建成 了 一 支专业 精通 、 工 作 严 谨 的高素质 秘 书 队伍 。
献。
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竭诚 为 当事人提供优质 的仲裁调 解服 务 , 并努力提 升 中国成为亚事仲裁 委 员会 于 2 0 0 3 年 1 月设 立 上 海分 会 , 2 0 0 9 年 1 月 8 日起 中国海事仲 裁 委 员会上 海分 会启 用 “ 上 海海事仲裁 院” 的名称 。 中国海事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 上 海海 事仲 裁 院 ) 成 立 6 年来 , 已 受理 案件 近 1 5 0 件 , 为 上 海 国 际 航 运 中心 建 设 作 出了 重 要 贡
《民法典》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船东责任分析
《民法典》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船东责任分析CPI 资讯 No. 505作者:庞凯华摘要在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船员在伤亡事故中获得足额工伤保险赔偿后,可能会再次向船东提出侵权索赔。
结合船员索赔主张,本文主要探讨作为用工单位的船东公司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船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以及讨论《民法典》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何变化。
以期理清船东公司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一船员劳务派遣关系概述在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船员通常与船员管理公司等机构订立类似于劳动合同等协议,船员管理公司等通常认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船员管理公司与船东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船员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约定由船员管理公司派遣船员至船东公司所属船舶工作;船东与船员订立上船就业协议等合同,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薪酬待遇、工作岗位等内容,通常认定船东为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因而形成了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特殊的三方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船员、船员管理公司、船东三者是相互连接、共同作用的统一整体。
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船东公司通常将社会保险费等支付给用人单位船员管理公司,由用人单位为船员办理工伤保险,船员在船发生伤亡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安排赔付。
船员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用工单位船东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为由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或以船东公司属于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船员劳务合同协议书范本(精选7篇)
船员劳务合同协议书范本(精选7篇)船员劳务合同协议书范本篇1甲方:邮编:乙方:邮编: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一、船员配备(一)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按交通运输部JT-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2.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3.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4.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5.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
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二、船舶管理(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国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SMS培训。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按照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ISPS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
且在甲方船上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保安计划等相关规定管理船舶、人员及货物等。
(四)乙方所派船员应按甲方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委托公司报告并报送甲方。
甲方应为乙方所派船员在船开展维修保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船员调配管理(一)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现有在船和后备船员作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员的基础。
船员派遣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船员派遣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所需的船员派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船员,满足甲方船舶的日常运营需求。
2.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派遣的船员,并支付相应的船员派遣费用。
二、船员派遣标准1. 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船员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驾驶证书、轮机操作证书、无线电操作证书等。
(2)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经验。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国际海员健康要求。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 乙方对派遣的船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符合甲方的要求。
三、船员派遣数量及期限1.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甲方船舶的实际需求,派遣一定数量的船员。
2. 船员派遣期限自船员登船之日起至船员离船之日止。
四、船员派遣费用1. 甲方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船员派遣费用:(1)船员月薪:人民币_______元/月。
(2)船员伙食费:人民币_______元/月。
(3)船员住宿费:人民币_______元/月。
(4)船员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月。
(5)其他费用:人民币_______元/月。
2. 以上费用按实际派遣船员数量及派遣期限计算。
3.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当月船员派遣费用。
五、船员派遣手续1. 甲方应在船员派遣前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
(2)船员派遣需求。
(3)船员派遣费用支付方式。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资料后,及时安排船员派遣事宜。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船员派遣费用。
(2)为船员提供必要的住宿、饮食等条件。
(3)对船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对船员进行管理,确保其遵守船舶规章制度。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 中国国际商会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 /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 / 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 / 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 / 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仲裁申请的,以首先申请的为准。
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或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或在其所在地仲裁的,分别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委员会分会 / 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约定的分会 / 仲裁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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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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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 ! 担任仲裁代理人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 院#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 !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 程 序 法 % 第三章的规定! 直接 $ 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 院#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 前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的 ! 应当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第五章的规定 ! 直接向被 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 当事人申请 海 事 强 制 令 !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 请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的 海 事 法 院 #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 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 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 别程序法 % 第四章的规定 ! 直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 提出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 & 合同履 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 法 院 #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 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 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 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第九章的规定! 直接向事故发生地& 合 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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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 席仲裁员 !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 #天内 $ 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 逾期提交 $ 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 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 知之日起 " 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 仲裁庭认为 #天内 $ 有正当理由的 $ 可以依申请适当延长此期限 ! 被申请人提 出 反 请 求 时 $ 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 的反请求事项 % 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 并附具有关的 证明文件 ! 被申请人提 出 反 请 求 $ 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 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 被申请 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修改 ! 但是 $ 仲裁庭认为其修改的提 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 $ 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 % 答辩书 % 反请求书和 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 $ 应一式五份 ! 如果当事人人数 超过两人 $ 则应增加 相 应 份 数 & 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 则可以减少两份 ! 第二 十 条 第二十一条 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 或申请人对被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 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 $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事项 & 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 $ 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
船员劳务派遣范本
船员劳务派遣范本[您的公司名称和地址][日期][船主/船梢公司名称和地址][日期]尊敬的先生/女士,据我们所知,贵公司急需船员劳务派遣,我公司愿意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这一情况,我们提供以下劳务派遣范本以供参考:1. 船员信息:- 岗位:[船员岗位]- 数量:[需要派遣的船员数量]- 船员资质(适用于所有船员):a) 有效的海员证书和资格证书b) 港口工作经验c) 操纵各种船只和航海设备的专业技能d) 熟悉海上安全程序和紧急情况处理e) 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2. 劳务派遣条款:a) 资历认证:我们将仔细审核和验证每个船员的资历,并确保他们符合您所需的标准。
b) 供应期限:劳务派遣期限为[派遣期限],适用于具备相应资格的船员。
c) 薪酬和福利待遇:根据岗位和能力,我们将提供市场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d) 附加费用:我们将承担所有涉及船员劳务派遣的附加费用,包括签证、旅行和住宿等费用。
e) 紧急情况处理:在紧急情况下,我们将确保我们的船员遵守您的指示,并按照相关程序行动。
3. 合同终止:a) 双方同意,在劳务期满后,合同将自动终止,除非另有协议。
b) 双方承认,在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发生时,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请注意,这只是一份劳务派遣范本,我们愿意与您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以满足您的特定需求。
我们期待与贵公司达成合作,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船员劳务派遣服务。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顺祝商祺,[您的姓名][您的职位][您的联系方式]。
海员劳务派遣制度范本
海员劳务派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员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海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海员劳务派遣,是指海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海员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签订海员派遣协议,由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海员,并按照约定向海员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海员劳务派遣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和海员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海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海员派遣第五条派遣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从事海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能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派遣单位提出海员派遣需求,包括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海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应签订海员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派遣期限、派遣人数、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培训、解除和终止协议的条件等。
第九条派遣单位应与海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海员的劳动报酬、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条海员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按照海员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
第三章海员劳动报酬和福利第十一条派遣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海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应依法为海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海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工作环境,保障海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为海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五条海员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保障海员的休息休假权益。
第四章解除和终止派遣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前解除或终止派遣协议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海员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派遣单位,并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航运标准合同8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航运标准合同8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甲方:[甲方公司名称],系一家在合法注册的航运公司,拥有必要的航运资质和经营许可。
乙方:[乙方公司名称],系一家在合法注册的航运业务相关企业,具有相关的业务资格和资质。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下的航运业务合作事项,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
三、合同业务范围及内容1. 航运项目合作:双方同意就航运项目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运输、港口物流、船舶代理等业务。
2. 合同执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 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航运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确保支付及时。
(4)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违约责任:(1)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事项的义务。
6. 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任何变更或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原合同权利义务随之变更或解除。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9.12•【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航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而申请,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一)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二)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三)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四)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五)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CMAC航次租船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8版)
CMA航次租船合同(推荐版)第一部分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承租人(签章):代表(签字):日期:地点:出租人(签章):代表(签字):日期:地点:本部分(包括特别约定部分)为承租双方租船合同的组成部分,如若本部分内容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产生冲突,则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1.船位动态报告条款船舶到港前,出租人应将到港时间及时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应在船舶到港前第3/2/1 天及时向承租人更新并报告船舶动态。
2. 装货/ 卸货条款1)费用/ 风险承租人负责将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 或平舱,绑扎和/ 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出租人不承担前述作业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为保护所运输货物使用垫舱物料,承租人应提供并自行承担责任、风险、费用放置所有垫舱物料,出租人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可用的垫舱物料。
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自行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舱物料,所花费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
装卸工人以及参与货物上述作业的船员均视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员,但船长有权监督装卸等作业。
(2)船吊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出租人应在装/ 卸货物的全部过程中提供船舶装卸设备供承租人使用,并提供足够的动力。
所提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承租人以及装卸工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导致实际时间损失(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船吊/ 绞盘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被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应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应提供船员担任船吊/ 绞盘车司机。
如果当地规章禁止,则承租人应承担费用自行安排船吊/ 绞盘车司机,并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3)装卸工人损害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正常损耗除外)。
该损害应由船长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及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正文:----------------------------------------------------------------------------------------------------------------------------------------------------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产生于海事领域的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舶碰撞、拖航、打捞、救助、油污、港口作业等海事领域当事人愿意提交的调解。
第三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受理。
第四条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调解中心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调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日常事务。
调解中心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冠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XX(城市名)海事调解中心”,以形成网络服务,方便争议当事人。
第七条调解中心备有调解员名单,调解员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聘请在海事、海商、物流以及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同时需:(一)提交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或签订由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协议;(二)书面或口头提交调解申请,说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2、案情、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三)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四)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中,各自指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或者共同指定或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独任调解员进行调解。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do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 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二) 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三) 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四) 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五)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六) 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七) 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八) 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提单、运单或援引的文件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约定适用本仲裁规则的,本仲裁规则即构成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
CMAC船舶配员效劳协议船员调派协议推荐版
CMAC船舶配员效劳协议/船员调派协议(推荐版)甲方(船员效劳机构/船员调派机构):乙方(船东):名称:名称:居处地:居处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联系:联系:::甲、乙两边通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所属船舶或所经营或治理的船舶轮提供船舶配员效劳达到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期限甲、乙两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期限作为本协议期限:(一)固按期限:_________个月。
船员在船持续工作期限一样不超过八个月。
因船舶停泊口岸或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改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两个月。
延长期内船员大体工资增加________%。
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至下船后回到中国境内期间,或船员在中国口岸上下船时,自上船之日至下船之日期间,均视为协议期间(被乙方招聘期间)。
(二)以航次为期限:从起,到止。
航次航行至目的港后,以作为该协议期限终止之标志。
第二条治理费乙方每一个月向甲方支付治理费美元,于每一个月日将治理费汇至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户行:美元账户:收款单位:第三条船员要求甲方同意乙方的委托,依照本协议附件1的具体规定为乙方指定的船舶提供配员效劳。
乙方保证该船舶平安、适航和合法营运,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船舶技术资料,如附件2。
甲方应依照乙方的要求选拔合格的能胜任职务的船员。
确保所有选派的船员持有我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履行在船效劳所必需的船员证书、有关的专业证书和有效的健康证书,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和专项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由乙方确认。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为船员办理规定的船旗国船员证或证书,并为高级船员办理规定的船旗国职务证书,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应当依照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形对派出船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治理制度、风俗适应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可依照船员实际需要对船员进行必要的职位技术训练。
第四条船员侯船甲方组织船员依照乙方指定的时刻抵达指定的地址至登上船舶为侯船期。
乙方以为标准(注:横线中填写计算侯船期工资的标准,如:大体工资的XX%。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农林牧渔-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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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文书)
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
甲方(船名):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姓名)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
乙方(船名):________ 船舶所有人(姓名)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
甲乙双方兹达成渔业争议仲裁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将(渔船名与争议性质)____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双方共同选定____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或者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甲方选定____为仲裁员,乙方选定____为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____为首席仲裁员,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
3.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同意由仲裁庭本着方便当事人、利于案件快速公正审理的原则,采取方便灵活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但应保证双方当事人充分的陈述与答辩权利。
甲方签字:____ 乙方签字:____
日期: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来源: /ws/detail11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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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船员派遣协议甲方(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派遣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联系电话:邮编:乙方(船东):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联系电话:邮编: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所属船舶或所经营或管理的船舶轮提供船舶配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协议期限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期限作为本协议期限:(一)固定期限:个月。
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八个月。
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者延后两个月。
延长期内船员基本工资增长 %。
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至下船后回到中国境内期间,或船员在中国港口上下船时,自上船之日至下船之日期间,均视为协议期间(被乙方雇用期间)。
(二)以航次为期限:从起,到止。
航次航行至目的港后,以作为该协议期限结束之标志。
第二条管理费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美元,于每月日将管理费汇至甲方银行账户。
甲方开户行:美元账户:收款单位:第三条船员要求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按照本协议附件1的具体规定为乙方指定的船舶提供配员服务。
乙方保证该船舶安全、适航和合法营运,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船舶技术资料,如附件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选拔合格的能胜任职务的船员。
确保所有选派的船员持有我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履行在船服务所必需的海员证书、有关的专业证书和有效的健康证书,高级船员应持有相应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和专项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由乙方确认。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为船员办理规定的船旗国海员证或证书,并为高级船员办理规定的船旗国职务证书,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甲方应当根据派住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派岀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可根据海员实际需要对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四条船员侯船甲方组织船员按照乙方指定的时间抵达指定的地点至登上船舶为侯船期。
乙方以为标准(注:橫线中填写计算侯船期工资的标准,如:基本工资的 %。
)计算船员侯船期工资,并承担船员侯船期间相应的食宿费用。
乙方应提早通知甲方船员的上船日期和港口,并提供港口代理的地址和联系方法。
甲方应提供一份中、英文的船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护照和海员证号码等。
第五条船员上下船船员自离开国内居住地至上船地点以及自离船地点至国内居住地的交通和食宿等由乙方负责安排并承担费用。
乙方承担海员个人行李30公斤运至遣返目的地的运输费,超过部分的行李费用由船员本人自理。
第六条航行区域船舶应在航区航行,如需要改变航区,应事先与甲方及其派遣的船员协商。
如果船舶需要驶往战区、可能严重威胁生命的传染疾病疫区,乙方需要征得甲方及其派遣船员的同意,并可向船员支付特殊津贴。
如果船员拒绝前往,乙方应当安排该船员遣返并支付遣返费用。
如果船舶驶经海盗活动区域,乙方应及时通报信息,与甲方及其派遣的船员协商,并参照国际组织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和保险船员在本协议期内受伤或生病,乙方负责承担治疗期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绐基本工资。
治疗期为:直至痊愈;或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或约定的治疗期届满。
如果船员故意隐瞒或不公开之前的医疗状况、伤残及雇用前的医疗史,将失去获得上述权利。
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遭受永久残疾的,乙方应当及时赔偿。
乙方应当向有声誉的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投保船东(雇主)责任险或为船员疾病、伤残、死亡投保一切人身意外伤害(包括医疗和疾病等)险,并负责事后追偿。
乙方保证将所有赔偿如数交付甲方,并由甲方全数交还船员或其遗嘱或法定继承人。
如船员在协议期内死亡,乙方还应负责将船员遗体或骨灰、个人财产运送回中国,付清船员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船员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作时间和加班乙方应保证船员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超过44小时之外的工作为加班。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视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90分钟的视为1个半小时,超过90分钟不足2个小时的视为2个小时,依次类推。
船长认为影响船舶、旅客、全体船员或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所做的工作,或对处于危险中的其他船舶或人员所提供的救助不视为加班。
第九条船员工资报酬乙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时向船员支付工资报酬。
船员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额外报酬两大部分。
额外报酬包括加班费、带薪休假金、奖金、津贴及其他额外报酬等。
船员工资报酬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3。
基本工资依据协议期间按日历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比例计算。
加班费不低于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25倍,船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乙方应支付船员基本工资日薪3倍的报酬。
第十条工资支付乙方应于每月号之前将上个月的船员船领工资支付给船员本人,船员的家汇工资及管理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其帐户同协议第二条。
乙方违反上款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的,乙方将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违约金。
第十一条休息和休假乙方应保证船员最长工作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并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
最短休息时间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并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小时。
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乙方应安排甲方所派船员休假。
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二个月不少于五天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二条船员信件乙方负担船员信件邮费、家汇汇费以及船员与甲方之间必要的通讯费用,并及时转寄船员信件。
第十三条代表登轮在船员被乙方雇用期间,甲方可以选派名代表登轮协助船员办理交接工作或落实协议条款的实施,或甲方要求派人上船处理船员事务,其差旅费及相关开支由甲方承担。
乙方要求甲方派代表上船处理船员有关事务,其费用有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船员生活乙方保证船员起居舱室、卫生医疗、餐饮和休闲娱乐设施等符合生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和《中国海事劳工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伙食费乙方伙食费标准为每天每位船员不低于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乙方规定。
第十六条劳保用品乙方按附件4标准,为船员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第十七条船员提升与评价乙方对船员在受雇期间需要提升以及产生的相应工资调整,应与甲方协商确定。
乙方在船员受雇期结束后,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船员工作表现评价等材料。
第十八条船员责任的承担甲方不承担船员在受雇期间因疏忽或失职所引起的对乙方、船东或第三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船员免责条款以下情况船员违抗命令不开航,将不作为船员的过错,乙方也不应因此单方面解除协议,遣返船员:(1)依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员生命安全公约》(SOLAS)或者港口国检查被证实不适航的;(2)无论何种原因,船舶属于非法开航,如: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能危及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的;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的等。
第二十条船员的遣返和更换(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任何表现不能令人满意的船员,但应向甲方提供船舶航海日志的有关记载,或有船长或负责主管的签字报告给甲方确认。
甲方接到通知后如没有异议,应在天之内安排具有相同任职资格的船员接替被更换船员的工作。
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2)船员在受乙方雇佣期间因违反船舶停靠国家的法律被中途遣返者,遣返及替换船员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因持殊原因需调回船员,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更换令乙方满意的船员且负担船员更换发生的所有费用。
(4)船员因患病、工伤等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乙方承担因更换船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5)船员如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经双方认可的可予同情的特殊原因必须离船时,在甲方安排令乙方满意的替换船员情况下,乙方应及时予以安排被替换船员的离船,其离船及替换船员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6)如船员在外发生弃船、漏船,甲方应及时安排相同任职资格的船员上船并承担所有费用。
(7)在上述情况下,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及时选派船员进行补员。
如乙方同意不需补员,而又符合船舶安全标准,甲方可不再安排补员。
第二十一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解除或终止:(1)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2)因海难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3)因船舶出售、航行无法继续而终止协议;(4)因船舶不适航,并且船舶的缺陷永久不能得到修复,使船东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5)船员工作于协议约定的某特定航线后,如果该特定航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经过甲乙双方的协商,就调整航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6)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和终止合同事宜。
第二十二条终止协议时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因船舶灭失或沉没而造成的协议终止,致使船员失业,乙方应绐予失业赔偿,赔偿总额限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
因下列原因致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除向船员支付遣返费用外,还应向船员支付解雇费,标准为:船员在船工作不足6个月,发给2个月的基本工资;超过6个月,发给1个月的基本工资。
如不可抗力作用导致船员物品损害或灭失,乙方应予以赔偿,但数额不超过美元。
(1)因海难而必须终止协议的。
乙方还应为船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
(2)因船舶岀售、留置或航行无法继续而终止协议的,除非经船员及其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船员到乙方另一艘船舶继续履行协议。
在这种情形下,船员有权获得到另一艘船舶工作之前的基本工资。
(3)因船舶被船级社、港口国或船旗国宣布为不适航船舶而终止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船舶动态乙方应至少于每月日定期将船舶动态通知甲方,尤其是船舶将抵靠中国港口时应随时汇报船舶动态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仲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修改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本协议或其附件进行修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生效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代表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协议订立地点为。
如按照协议第二十条规定终止本协议时,就船员而言,不论本协议是否终止,其离船遣返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乙方代表(签字):附件:1配备船员的职务及数量2.船舶技术资料3.船员基本工资和报酬名目及标准4.劳动保护用品最低标准附件1:配备船员的职务及数量附件2:船舶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附件3:船员基本工资和报酬名目及标准(所列名录仅作参考,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附件4:劳动保护用品最低标准注:其中4、5、6项发给船员使用,船员在离船时必须移交接班船员如已不能使用需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