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授权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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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授权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在资金管理中行使所授权利的行为,有效控制资金支出,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设置。

一、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管理本单位所拥有和代公司保管的资金。所有资金支付,未经公司授权审批人的审核批准,财务部和有关人员不得付款。

二、公司资金管理权限由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按各自职责进行授权。

三、资金审批顺序按照: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审批,后集中核准;先经业务线、行政线有关部门审批业务,后报财务线审批和核准资金。

第三条术语

审核:指管理部门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核准:指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资金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资金量上进行核准,并由财务部具体组织实施。

审批:指公司董事长或公司主管领导参考"审核"的意见进行批准,有关重大事项需经公司按法律程序审议。

第四条本规定旨在明确涉及资金使用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管理被授权人,不适用于业务管理被授权人。

第二章资金授权管理

第五条资金管理权限

一、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资金管理的有效授权人,对公司各项资金支出进行审批,并按照履行职责情况授权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或核准。二、公司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为资金管理的核准人,按照公司总会计师的职责相关的工作范围和权限对资金收支进行核准。

三、公司非经营性支出按如下原则审批

(一)公司党委书记或其委托人对党费开支进行审批。

(二)公司工会主席按照工会的相关规定对工会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四、授权审批范围内的资金审批

公司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在资金授权审批范围内,对本单位经营业务发生的资金收支进行审批。

第六条资金管理权限分类

一、各类与资金调拨、兑换有关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货币

资金调拨、货币资金兑换等;

二、各类与资金支出有关的费用性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性付款、费用报销性付款、信用证付款、固定资产购置性付款等。

三、各类与资金管理有关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双签"签字人、保函信用证的开立和付款等。

四、各类与贷款有关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长期贷款。

第三章资金审批权限

第七条融资和借款归还审批权限

一、审批流程。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由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审核,经董事长审批,报经神华集团公司批准后,在允许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二、合同签署。公司借款由董事长或其委托人签署合同。

三、借款归还。由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的整体安排提出意见,由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核准,按资金调拨程序办理还款。

第八条合同性付款的资金审批权限

合同性付款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设计、施工、采购、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和分包商、供应商、合作单位签署的相关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的资金支付行为。

一、设计合同付款,需经设计技术部门负责人(企业规划发展部)、

合同控制部门负责人(法律审计监察部)、财务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顺序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和核准资金。

二、施工合同付款,需经施工部门负责人(企业规划发展部)、合同控制部门负责人(法律审计监察部﹚、财务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顺序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和核准资金。

土方剥离工程合同付款,需经测量验收部门负责人(露天矿)、测量审核部门负责人(地质测量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局)、合同控制部门负责人(法律审计监察部)、财务部负责人顺序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和核准资金。

三、采购合同付款,需经采购部门负责人(物资供应公司)、

合同控制部门负责人(法律审计监察部)、、财务部负责人,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和核准资金。

四、其他业务类合同,需经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顺序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和核准资金。

第九条管理性费用开支的付款审批权限

管理性费用开支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通讯费、维修费、广告宣传费、保险费、各项基金、办公用品、图书、团体会费、利息、其他等管理性费用开支。

一、必须开据有效票据,先由会计进行业务性审核并在报销单据上签字;

二、经会计审核后由财务部长签批;

三、经办人持财务部长签批过的票据报董事长签批。

第十条资金管理的有关权限

一、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开立由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总监核准,报公司批准后,办理银行帐户开立手续;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抵押、对外借款: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抵押、对外借款等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或经其他合法程序审议,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抵押、对外借款等的资金支付程序,按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对外捐赠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对外公益性捐赠(财物或资金),由公司董事长审批,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核准。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决定。

四、保函、信用证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开立各类保函和信用证。

信用证、投标保函和保留金保函按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现金结算业务审批权限

各单位严格按照现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和现金开支,原则上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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