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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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2•【文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粤工商广字[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以粤工商广字〔2013〕142号发布自2013年4月13日起施行)一、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二、行政许可项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范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三、实施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安全监管部门,下同)。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3.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7.广告业绩证明;8.广告管理制度。

最新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最新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

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配备广告审查员。

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及广告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2)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3)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5)提出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
度的规定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粤工商[2009]联字1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政府纠风办、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局2009年5月18日以粤工商〔2009〕联字13号发布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法广告公告形式包括: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

部门联合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单位)联合发布。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公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

广告审查机关公告,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依职能分别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部门。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管理制度1. 引言广告是商品和服务的推销工具,它对商业活动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不稳定和不合规的广告可能会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有必要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广告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以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2. 审查主体本审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商业机构和个人。

广告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和传播等。

3. 审查内容广告审查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3.1 广告真实性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性能。

广告内容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

3.2 广告合法性广告宣传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内容和违规行为。

特别是广告禁止出现虚假宣传、侮辱诽谤、违反社会公德等内容。

3.3 广告道德性广告应当遵守道德规范,不能有恶意竞争、低俗挑逗、侵犯他人权益等不良行为。

3.4 广告规范性广告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违反广告行业的自律规则和道德标准。

4. 审查程序广告审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4.1 提交申请广告发布方应当向广告审查机构提交广告审查申请,提供相关广告宣传材料。

4.2 审查审核广告审查机构应当组织专业的审核团队对广告进行审核,包括对广告内容、文案、图文表现形式等进行仔细审查。

4.3 审查结果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广告发布方,包括审核通过和未通过的理由。

4.4 未通过处理若广告未通过审查,广告发布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申请。

5. 审查标准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审查标准,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和合理。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广告审查管理制度的广告发布方,广告审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警告函撤回广告停止广告发布资格罚款等经济处罚公开批评7. 监督与改进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广告审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改正问题,保证审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法规名称】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

【法规名称】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

【法规名称】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2日【生效日期】2001年7月2日【发布部门】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粤广局发[2001]207号【正文】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顺德市广播电视局、卫生局、荮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电台、电视台、南方电视台: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广播电视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电台、电视台的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经营,要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有益身心健康的原则;在节目宣传和广告经营的关系上,要坚持宣传与经营分开,宣传队伍与经营队伍分开的原则。

医疗、药品类节目属宣传范畴,要坚持节目的公益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与医疗、药品类节目有明显的区分,要依法经营和播放广告,坚决杜绝虚假的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绝不给非法广告提供宣传阵地。

二、省属各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需向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广州、深圳及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需向广州、深圳及所属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所属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备案表》附后)。

三、医疗、药品类节目确需由有关医疗单位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单位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的,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单位必须具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证明,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等。

医疗、药品类节目严禁由个人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

四、除卫生健康专业频道外,每个综合台或综合频道只办一个医疗、药品类节目,与医疗卫生无直接关系的专业台或专业频道不得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31•【字号】粤府办〔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三十一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

在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的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文化厅,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省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职能。

2.国家新闻出版署下放的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职能。

3.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将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的认证登记、涉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和出版、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的认证、登记以及作品自愿登记、售付汇管理中有关著作权引进用汇的审核和认证、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的认证和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交给局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工商广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

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指广告在交付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之前,广告内容必须经过检查核对,并将检查核对意见和结论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的规则。

广告审查制度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参加广告审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广告证明出具机关。

广告客户在委托广告经营者办理广告业务之前,应当审查自身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依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广告证明文件出具手续时,应当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承接广告业务时,应当审查广告内容,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

广告审查的基本方法1、根据广告管理法规审查。

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客户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证明出具机关在承办广告和出具广告证明时,应当依照广告管理法规确立的规范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逐次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内容的,应当要求客户删除,广告客户拒绝删除的,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决定。

2、依据证明文件审查。

广告管理法规对广告客户委托经营者或广告证明机关承办或出具广告证明,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5.06.26【实施日期】1995.06.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

其内容规范为: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营活。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工商广字[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5日以粤工商广字〔2009〕178号发布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为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告监测工作,发现违法广告,分析违法广告发布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措施。

第二条广告监测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监测对象为辖区内发布的广告。

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指定专门的广告监测部门,依照法定管辖权负责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广告的监测。

对印刷品、户外等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的监测,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日常巡查中完成。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第四条广告监测应当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坚持日常监测、指定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广告监测应当按季度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广告内容类别以及广告媒介和形式的范围。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广告监测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全省广告监测计划,制定本地区广告监测计划。

第六条监测用广告素材应当真实、准确。

广告素材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由被监测单位盖章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粤工商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粤工商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21日以粤工商规字〔2017〕1号发布自2017年3月22日起试行)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登记事项,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行为,推进广告发布登记便利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管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四)《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二、登记管理对象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为广告发布单位)。

三、登记管理机关省、市、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同级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并实施管理。

四、登记审查原则(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

(三)登记机关对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办理登记条件(一)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3.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4.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粤工商广字[2010]605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0〕605号)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直属局:针对当前全省各地存在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不一致、与有关媒介行政许可年度核验时间未保持衔接等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规定,现对全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开始,全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新闻出版局分别对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颁发《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且对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年度核验时间在每年1-3月期间。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需每年核验。

由于上述有关许可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因此,全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及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检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及事业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否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是否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是否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等情况;(二)广告承接登记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广告审查和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情况。

广告审查员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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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审查员制度是什么为贯彻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拟订本单位《⼴告审查员制度》如下:⼀.严恪履⾏⼴告审查员职责: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告,并签署书⾯意见;2、负责管理本单位⼴告档案;3、向本单位负责⼈提出改进⼴告审查⼯作的意见和建议:4、协助本单位负责⼈处理本单位遵守⼴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告l、查验各类⼴告证明⽂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对证明⽂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件的意见:2、核实各类⼴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查⼴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5、检查⼴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的要求;6、签署对⼴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意见。

三.结合本单位特点,严格执⾏下列规定:l、户外⼴告媒体不得发布各类⾮⼴告信息;2、对户外⼴告使⽤的语⾔⽂字、汉语拼⾳、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汉语拼⾳正词基本规则》、《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3、对每项⼴告业务实⾏“三审⼀票制”,即业务员初审,审查员定审、送单位领导核审的审查员“三审⼀票”否决制,确保每个户外⼴告的发布不出问题;4、加强⼴告业务员、审查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队伍专业知识及⾃⾝素质,严格履⾏⼴告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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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3.27•【字号】粤药管通[2001]98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药管通〔2001〕98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德市医药总公司、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关于停止受理大众媒介部分处方药广告有关品种的说明》(药管市函〔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通知本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第一批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具体品种见附件),不论审批与否,自2001年4月1日起,一律不准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二、从2001年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实行分别审查。

凡标明“本文为处方药广告,仅限医药专业媒体发布”的为处方药广告,此类药品广告只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医药专业媒体上发布,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

三、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药品广告继续实行发布前审查制度和广告成品加封制度,发布药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核准并签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成品经加封后由广告主送广告发布媒介,媒介凭《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和药品广告成品加封件发布广告。

非法律授权部门不得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审批的药品广告以咨询等形式变相审查和签发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或咨询文号。

四、为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增加药品广告审查透明度,药品广告实行审查内容通告制度,凡是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核准的药品广告,由审查机关统一在有关媒介以通告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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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21
•【字号】粤工商〔2015〕14号
•【施行日期】2015.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广告管理
正文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
版广电局
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5年7月21日以粤工商〔2015〕14号发布自2015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促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员。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审查员,是指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指定,负责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章广告审查员的职责
第五条广告审查员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二)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签署同意、不同意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六)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广告审查机关反映。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等信息。

第六条广告审查范围包括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七条广告审查员负责管理广告审查档案,广告审查档案应当包括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时间。

第八条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发布。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

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向同级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的,以及不按要求对广告审查员进行管理的,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

对大众传播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
(一)广告审查工作职责落实,广告审查工作程序和档案管理规范的;
(二)按要求组织广告审查员参加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告审查员培训的;
(三)对不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审查员及时作出处理的。

对大众传播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配备广告审查员的;
(二)广告审查员岗位职责不明确,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的;
(三)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的;
(四)不按要求组织广告审查员参加培训的;
(五)未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严重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审查员及时作出处理的。

第四章广告审查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组织广告审查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三条广告审查员可以选择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对经过法律法规培训者,由培训部门将培训情况记录于《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应当在组织培训前将培训人数、内容等情况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违法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的广告部门负责人及其广告审查员,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六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告审查员
培训计划、大纲,推荐适合全省广告审查员的培训教材,制定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大纲。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广告审查员培训计划,推荐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培训教材。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法律法规培训的初任广告审查员,发给《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记录培训情况。

初任广告审查员参加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凭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证明到就职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

第十八条《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丢失时,广告审查员凭所在单位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第十九条广告审查员变动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的相关资料移交就职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提供《广东省广告审查员培训手册》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广告审查员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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