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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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广告经营资质标准2.1.1 内资专业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

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②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机构一般应设有策划设计、制作、客户、媒介、市场调查等广告经营部门。

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合同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④有2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办理内资专业广告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该证明是指全体股东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由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先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④《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广告审查员证》及广告管理制度。

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资金总额。

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1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他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经营许可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广告法规与管理-重点整理

广告法规与管理-重点整理

广告法规与管理复习资料一、填空题:1、狭义的广告法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我国的广告管理法规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

3、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到目前为止是我国最完备、最权威的广告管理法规文件。

4、国务院1982年2月6日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广告法规。

5、一般来说,一部法律一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在此之前指定的一切与该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均自然无效,而均以新颁布的法律为准,这就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公认法理.6、相对于其他法规来说,《广告法》存在着“优先适用”的原则。

7、《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8、《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仅限于“商业广告”.9、对广告主的验证管理,主要包括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的验证管理和对广告内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验证管理两个方面。

10、广告合法性的首要条件是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合法.11、订立广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遵循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1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广告代理是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14、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15、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16、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17、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30日前提出,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试行)(工商广字<1993>第56号)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一)综合型广告公司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5.有健全的各项管广告理制度;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日期】2004-11-30【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课件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课件
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 广告效果评估报告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二、国际4A广告公司业务运作流程
控制的经验
控制经验
会议记录
工作进度表 总工作表
流程员 工作袋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1.会议记录
以书面的方式记录客户与广告公司之间 工作的沟通过程,体现了在一定工作阶 段内广告公司与客户之间就双方展开的 工作内容所达成的非正式协议,是指导 双方下一步工作的纲要。
1.一定 区域内广 告公司的 联盟合作
2.广告 公司的跨 区域合作
3.国际 广告公司 与本土广 告公司的 合作
二、全面服务型广告公司与专业型公 司的合作
市场调研
营销战略咨询及策划
设计制作
内容
公共关系
促销活动
媒介购买
第四节 广告审查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
一、广告审查制度 广告审查机关在广告交付设计、制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3.流程员和工作袋
流程员的职责包括: 检查工作资料 跟进工作进度 审核质控单并签名 作品存档 制定每周工作进度表,每周一参加工作
进度会议 监测及登记各组员的工作时间表 处理供应商付款申请 审核工作完成时间等等。
第一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工作袋是每项工作的资料库,是工作过 程的档案,记录着每项工作从开始到结 束的所有过程,记录原始创意初稿、修 改稿、确认稿以及最终成品。
第二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
一、微型事业部制广告公司的业务运 作模式
客户主管 创意人员 市场和促销人员
微型事业部
第二节 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 二、部门制广告公司的业务运作模式
营业统括局
创意统括局
部门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前款所列媒体单位,仅在其自有互联网媒介发布广告的,无需办理发布登记。

第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可由其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三)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四)有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四条《广告发布登记证》是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合法凭证。

一个法人媒体单位,只需领取一张《广告发布登记证》。

《广告发布登记证》中要注明该法人所有需要登记的广告发布媒体。

《广告发布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发布登记证》载明证号、法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媒体种类、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发布登记证》中,广告发布媒体种类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利用自有电视频道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利用自有《××》(报纸)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利用自有《××》(期刊杂志)发布广告。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级负责所辖区域内《广告发布登记证》发证、变更、注销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5〕第39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羊城晚报》刊登的广州市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广告,其经营方式实际是以预收三年广告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是免费做广告,且在广告词中谎称有多种户外广告媒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此广告系广告界做的虚假广告,有一定的典型性。

请你局在查处此案违法当事人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案件情况和处理结果一并报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结束——。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日期】 -11-30【生效日期】 -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审批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事业单位;(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单位,为依照本办法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第二条所列明的各类单位。

第四条《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广告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广告经营许可证》载明证号、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项目。

第五条在《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广告经营范围按下列用语核定:(一)广播电台:设计、制作广播广告,利用自有广播电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二)电视台: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国内外广告。

(三)报社: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报》发布国内外广告。

(四)期刊杂志社: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杂志发布广告。

(五)兼营广告经营的其它单位:利用自有媒介(场地)发布××广告,设计、制作××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工商广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广告管理之—— 成都管理顾问 “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广告管理之——  成都管理顾问 “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广告管理之——成都管理顾问“兰贵人”化妆品违法广告案案情简介:1996年8月,《广州日报》、《南方周末》、《屏幕之友》、《广东电视周报》等报纸纷纷发布了南京中美圣大保健品公司的“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大幅或整版广告。

该广告冠以“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州!!”为题,称:1996年8月,广州各新闻媒体竞相报道了《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走红广州!!》的消息。

连日来,广州各大百货商店出现了众多顾客争相购买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销售热潮。

一位来自番禺的卢杨华小姐听朋友介绍说,最近市面上新出了一种纯天然化妆品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效果很好,可使面容自然嫩白。

卢小姐特意从番禺坐车赶到广州百货商店购买,没想到化妆品柜台前人山人海,水泄不通,争购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的顾客个个挤得汗流浃背,她好不容易从下午两点等到晚上六点才买到一套。

据商店营业员介绍,每天直到商场临下班时,许多没买到的顾客还等候在化妆品柜台前迟迟不肯离去……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为何能风靡广州,深受消费者青睐?归根结底在于:一、它从根本上解决了黄色人种消除黑斑、色斑、雀斑、粉刺斑的难题。

二、使用兰贵人“牛奶面容嫩白露”后,可使粗糙、枯黄、晦暗的皮肤逐渐变得自然嫩白,容光焕发……。

配合上述内容,广告中还配发了“众多消费者争购的场面”照片。

广告中还以“雀斑不见了”、“黑子不黑了”、“色斑皱纹消失了”、“粉刺没有了”为题,分别使用了四位使用者使用该化妆品前后的照片和本人自述,其中有“为了治好雀斑,不知花了多少钱,可始终未能消除,连续使用该化妆品四套后,雀斑基本上没有了”、“长期使用增白霜,结果皮肤不仅没能变白,反而越来越粗糙,使用该产品后,皮肤越来越白”、“色素斑、皱纹基本消失”、“为治好粉刺,几乎什么方法都用过,可始终未能消除,使用两套该化妆品后,脸上粉刺减少,不到3个月粉刺一颗也没有了,粉刺留下的斑痕也消失了”等表示。

广告法的范畴、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广告法的范畴、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广告法的范畴、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二章广告法律规范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要使广告活动的社会关系正常、有序,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一、广告管理法规沿革中国最早的与广告相关的法规可以追溯到宋代。

宋代广告被认为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和广告发展的一个高峰,但就是在商品经济和广告健康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出现在商业运作中。

鉴于在当时已经引起了老百姓极大不满的虚假广告,宋代统治者曾下令各地严查从商者用不实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到了清朝,清朝政府曾专门出台了一个法规《圆明园内拟定铺面房装修拍子以及招幌子则例》,这是我国古代社会较早的一个与广告相关的法规。

报纸作为广告媒体在我国是近代的事。

这个时期,清朝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广告管理法规,但我们可以从《大清报律》中可以看到一些与广告相关的规定,例如:报纸不得登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赂,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挟嫌诬陷,损人名誉”。

“五四”运动以后,我国广告公司及报纸广告量迅速增加,也出现了广播广告的新形式。

国家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广告活动进行管理。

20世纪20年代制定的《民律法案》中对广告的效果、解释、撤销、悬赏等作了16条具体规定。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八)设施、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九)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9•【文号】工商广字[2002]第99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通知(2002年4月29日发布工商广字[2002]第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在广告经营单位设立广告审查员及实施广告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强化广告市场准入资格管理,规范广告活动行为和广告发布内容的重要措施,是广告监管机关的重要日常工作。

实践证明,这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广告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和严格规范广告发布内容,对广告市场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的组织、指导、检查、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管司负责,其中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事务性工作委托中国广告协会承担。

各地广告监管部门承担本地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组织具体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地广告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培训工作管理制度,做到精心组织,重求实效,严格增考试,确保培训质量。

三、各地在开展培训工作时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的数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管理规定,应以可以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为标准,收取费用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08•【文号】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第163号2004年10月8日)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

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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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7.02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广告审查员是建立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广告审查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
度。

第三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应当经过本单位广告审查员书面同意。

第四条广告审查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广告档案;
(三)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本单位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设计定稿、广告创意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六条广告审查员按照下列程序审查广告: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对于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可以向该审查机关提出,并可以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是广告档案的组成内容,应当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第九条广告审查员应当由所在单位委派,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之后,方获得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办理《广告审查员证》的颁发、迁移、收回、注销等手续并建立管理档案;
(二)组织广告审查员学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政策;
(三)掌握广告审查员的工作情况,并及时给予表扬鼓励或者批评教育;
(四)对广告审查员做出错误审查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
(五)受理广告审查员关于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十一条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单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手续。

广告审查员跨地区调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先到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审查员证》调出手续,凭原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出证明和被聘单位的介绍信,到新工作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调入手续。

广告审查员调换工作岗位十八个月以上未办理迁移手续的,《广告审查员证》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因审查失误造成违法广告的广告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或者收回其《广告审查员证》一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者,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对于《广告审查员证》被收回者,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暂停其广告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广告审查员实行年度审验(简称年审)制度。

广告审查员无特殊原因逾期六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失职,致使本单位因广告违法受到处罚达三次者,为年审不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广告审查员证》并对共进行广告管理法规培训后,再予发还;在收回《广告审查员证》期间,所在单位应当暂停该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

对连续二次年审不合格的广告审查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其资格,注销其《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员证》被注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审查员的批评、表扬,《广告审查员证》的收回、迁移,应当在《广告审查员证》和广告审查员管理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

年度专项检查应当与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违法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人重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审查机关和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可以参照本办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设立广告审查员。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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