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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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
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
分析:
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
目录
适用范围
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
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
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
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
|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
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为了缓解因国与国之间确定收入来源的标准重叠而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中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就发生在国外的收入支付的海外税款,规定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收抵免待遇。
给予
这些非居民的外国税收抵免只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关联,是指取得收入所依据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借款的,该外国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为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实际收入。
2。
国外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以纳税人身份就其海外收入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抵减在中国的应纳税额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从国外取得的营业利润收入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从国外来源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股权投资收入和其他在国外取得或发生的收入的所得税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红前利润缴纳的部分境外所得税,由中国居民企业就分红性质的收入间接承担,计入在中国应纳税额例如,居民企业(母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家(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分配给母公司。
子公司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实际境外企业所得税部分,即母公司取得的股息与税后利润总额的比率,即为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信贷的适用范围是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符合《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通知》第二条关于计算国外所得税抵免基本项目
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和国外所得税抵免相关项目。
确定当期可计入分国家(地区)的实际外国所得税税额和信用额度:
(一)国内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国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家(地区)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国外所得税可贷记其他国家(地区);(3)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在分国家(地区)的实际可抵扣境外所得税额,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不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也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3。
境外税收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直接支付和间接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税收抵免额。
如果无法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海外分支国家(地区)的实际可抵扣所得税,不得给予税收抵免。
《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条第一款
企业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确定的境外收入(境外税前收入)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收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应当折算为计算的境外税前收入。
如果直接纳税后的收入属于股息和红利收入,在计算适用海外税收间接税抵免的海外收入时,应减少海外
收入间接承担的税额进行计算,即海外股息和红利收入应为海外股息和红利税后净收入与该收入直接支付和间接承担的税额之和(见例7) 扣除上述税额后的国外税前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后,作为国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第三条(1) (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外所得扣除所有与取得境外所得相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一切收入和支出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D公司被C2控制达40%,但被a通过B2和C2间接控制,符合条件的仅占10%,未达到XXXX年且已实行企业所得税免税根据a 国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XXX年利润份额,XXXX年贷方余额税率,第一年利润,第二年利润,25%-100% 30%,100 100-30 30-0 25-30 35分析:第一年:应纳税收入=-100+100 = 0,贷方限额为0,国外支付的税额结转到下一年的贷方余额300,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100 = XXXX境外所得税= 300,000元信用额度=在XXXX实际抵扣的境外税收
(1)一个国家
可以抵扣的境外税收= 225万元直接税+912.5万元间接税= 1137.5万元;
信用额度= 744.5万元(可结转当年不含税税额= 1137.5-744.5 = 393
万元;(2)国家B
可抵扣外税= 300万直接税+1291.25万间接税= 1591.25万元;
信用额度= 1010.5万元(可结转当年不含税抵免= 1591.25-1010.5 = 587.5万元;(3)本年实际税收抵免总额= 744.5+1010.5 = 1755万元;以此为例,按照《通知》第十二条所列公式(假设甲方不享有税法规定的相关设备投资抵税等优惠待遇):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实际抵税额= 18,000 * 25%-17555 = 2745万元
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
对于常驻企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根据甲国法律,当期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计算
分析:
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
(1)计算甲公司在B1及其下级企业缴纳的税款中可抵扣的间接税负担:
①C1公司,其在东道国XXXX缴纳给丁公司的实际所得税为210万元,按该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规定计算;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760万元(税前1000万元-所在国实际缴纳税款21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全部分配。
B1公司按持股50%向a公司派发股息380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即本级企业缴纳的税额属于上一级企业承担的税额=本级企业实际缴纳的利润和投资收益税额+本级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间接承担的税额)*股息(红利) 由本级企业分配给上一级企业÷本级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下同)计算,甲公司从B1公司股票股利中扣除的间接税负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为1XX年d公司在东道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全额分配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
D公司按40%的持股比例向C2公司派发股息400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d公司缴纳的税款属于C2公司可间接承担的股息税金额:
(250+0+0)*(400÷1000)= 100万元(2)C2公司缴纳的税款
C2符合a公司间接信用持股的条件C2公司在XXXX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
本年度税前利润为XXXX税后利润的一半,C2公司根据其50%的持股比例向B2公司派发股息
400万元(1600万* 50% 50%)。
同时,公司在XXXX的未分配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40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代扣所得税项目),800万元(1600万* 50%)的股利按持股比例的50%分配给B2公司。
C2公司按持股比例向B2公司分配股利。
XXXX年度分红间接承担的税额为325万元,其中XXXX年度分红间接承担的税额为125万元[(360+40+100)*(400÷1600)= 125万元];XXXX年度利润分红间接承担的税额为在XXXX获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在国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万-1140万-1XXXX年,d公司在东道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D公司将全额分配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
D公司按持股比例25%向C3公司派发股息250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的公式,d公司缴纳的税款为625,000元,可由C3公司间接承担股息:
(250+0+0)*(250÷1000)= 625,000元(2)C3公司税
C3公司计算满足a公司的间接信用持股条件C3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其中,d公司分红250万元,d公司所在国代扣所得税25万元(250万* 10%),符合条件的企业间接税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该公司在享受当年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在公司所在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245万元;当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万-245万-2.5万),全部分配。
C3公司按50%的持股比例向B3公司派发股息365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3公司缴纳的税款属于B3公司可间接承担的股息税金额,为166.25万元:
(245+25+62.5)*(365१730)= 165.25万元③B3公司
B3公司计算符合公司间接债权持股条件B3公司在XXXX获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的总应纳税所得额为463.5万元。
在XXXX享受直接和间接信贷后,本年度税前利润为人民币235万元。
当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时,税后利润为750万元(1000万-235万-1.5亿),全部分配。
4年公司按50%的持股比例向B4公司派发股息375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C4公司缴纳的税款为125万元,可由B4公司间接承担股息:
(235+15+0)*(375÷750)= 125万元③B4公司税
B4公司的计算满足公司的间接信用持股条件B4公司在XXXX享受直接和间接信贷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62.5万元。
当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2.5万-37.5万),全部分配。
B4公司按100%持股比例向a公司派发股息1500万元;通过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的公式,经上述计算后,甲公司可从B4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除625万元,作为B4公司股息的间接负担: (462.5+37.5+125)*(1500÷1500)= 625万元。
一个公司可以申请的境外收入间接抵免和境外间接负担税额的分值为:
①可以申请的境外收入间接抵免(包括直接支付的应计所得税但不
包括间接负担税额)为5250万元,其中:
来自一个国家的境外收入为2250万元(B1分红380万+B2分红1870万);
来自b国的国外收入为3000万元(B3红利1500万+B4红利1500万);
②可抵扣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为2203.75万元,其中:甲国可抵扣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为912.5万元(间接负担B1 120万元+间接负担B2 792.5万元);
从b国扣除的间接负担已在国外缴纳的税额为1291.25万元(间接负担B3税662.25万元+间接负担B4税625万元)
(6)计算公司可申请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总额如下:①假设上述境外所得在来源国以10%的税率直接缴纳境外应计所得税。
共计525万元,其中
人缴纳225万元(2250万* 10%)的甲应计所得税;乙方代扣所得税300万元(3000万* 10%);(2)甲、乙双方可抵扣的所得税总额为
A:直接缴纳225万元+间接负担912.5万元=直接缴纳1137.5万元+间接负担1291.25万元= 1591.25万元。
例4:二级控股条件的确定
中国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企业a和b的20%,企业b的16%,企业c的20%,如下图所示:
中国居民企业a 20% 16%图2
国内
海外企业b 20%企业b企业c
分析:
(1)中国居民企业a
(2)中国居民企业a直接持有企业b和企业c 16%的股份,间接持有20% × 20% = 4%。
由于a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不到20%的股份,因此不能计入a企业持有c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总比例。
因此,企业c不符合居民企业通过一家或多家符合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要求。
例5:多级持股情况综合判断
中国居民企业a控制着B1国、B2国、B3国和B4国四家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和100%。
B1持有C1公司30%的股份,B2持有C2公司50%的股份,B3持有C3公司50%的股份,B4持有C4公司50%的股份。
C1、C2、C3和C4分别持有E-country D 公司20%、40%、25%和15%的股份;D公司持有E公司100%的股份例证如下:
图3
国内和海外居民企业A 50% 50% 100% A国家B1 30% 50% 50% 50% 50% B2 C C2 B3 B4 C C1 D C3 D C4 20% 40% 25% 1 5%国家E D 100%
国家E注释:……被判断为符合间接持股条件且间接税
(1)B公司间接授信持股情况的确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由a公司直接控制50%、50%、100%、100%,均满足间接授信一级公司的持股情况
(2)c级公司间接授信持股条件的确定:虽然
①C1公司在前一级由合格公司B1的30%控制,但仅由居民企业a 间接控制15%(50%*30%),因此,该公司不符合间接授信持股条件(但如果协议规定10%,则符合间接授信条件);
②C2公司50%由符合条件的上级公司B2控制,25%(50%*50%)由居民企业A间接控制,因此是一家符合间接信用持股条件的公司。
③C3公司50%由合格的上级公司B3控制,50%(100%*50%)由常驻企业A间接控制。
因此,它是一家符合间接信用持股条件的公司。
④C4公司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信用持股条件的公司
(3)D公司间接授信持股条件的确定:
(1)虽然D公司被C1控制达20%,但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因此,C1持有D公司20%的股份不属于D公司间接授信持股条件的范围,D公司20%的收入所缴纳的税款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授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