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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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企业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指南(DOC)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

首先,双重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该协定,企业在境外所得税将得到一定的减免或抵免。

其次,开展跨国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实现利润的转移。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利润实现全球税收优化。

最后,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将成本、收入和资源的配置调整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实现税务优惠和合理税负。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既涉及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也涉及境内所得税制度的规定。

境外所得税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税法按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境内所得税制度则规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和税负计算方式。

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中,企业需要遵循境内和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规定,合理计算抵免额度,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对企业有利,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抵免境外所得税,企业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经营利润,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带动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

最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的发展,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

总结起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是一项旨在减少企业税负的税收政策。

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企业可以抵免境外所得税,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提高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能力和效益水平。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它可以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往往存在差异,企业可能需要同时缴纳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结合“分国不分项”的原则,企业需要重新审阅境外的投资架构和每一层次的控股/营运实体和高低税率国别地区的 业务形式,整理各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情况,通过对分配时间、收入性质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确认安排每一层的境外所 得,有效降低境内外业务整体的所得税税率。
同时,《操作指南》要求企业对涉及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建立台帐,用于记录各年抵免状况、结转和实 际使用的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之前,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所需的申报资料相对宽松,而《操作指 南》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全面、完整的资料,方可采用『通知』中提供的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一定程 度上提高简易办法适用的难度。
共同支出分摊:『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对取得境内外所得相关的共同支出需要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合理分 摊,但未对共同支出的范围、分摊方式作出规定。《操作指南》第 12 段对此进行了补充。共同支出的范围包括营业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支出。居民企业可按资产、收入、员工工资等比例或其综合进行 划分摊,也可选择其他合理比例。分摊比例确定后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方式一:境外分支机构或境外子公司 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境外非独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 计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境外分支机构 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均必须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
如果采用境外子公司的形式,在 “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 至居民企业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 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 所得税。此外,对于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只需要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对应调 整,而无需像境外分支机构般重新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税务处理上相对较为容易。这个选择当然还要视乎境外 经营活动预期盈利出现的时间和境外地区对这两类投资形式的维持成本和税务的处理。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2.限额抵免方法: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B:境外抵免限额与实际已交税款孰低;C:境内应纳税额;D:低于限额时的应补税额;倒扣法:汇总应纳税定额=A-B(孰低)顺加法:汇总应纳税定额=C+D【例】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采用倒扣法(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2)A、B两国的扣除限额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或者50×25%=12.5(万元)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或者30×25%=7.5(万元)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的总部管理费 等有关支出, 则仍应就 此作出合理 的对 应调整分 摊。
◎明确了境 外收入 所得 的确认 年度
指 南明确, 计 算 适 用境 外税 额 直 接抵 免 的应纳税 所 得 额 在
指南指 出, 业 来源 于境 外的股 息、 企 红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时, 应首 先将 该 项境 外所 得 直 接缴 纳的境 外所 得 税额 还 原以计
『0 915 文进 行 逐条 释 义, 其 对境 外所 得 税抵 免的具 体计 201 号 2 尤
算过 程进 行了演示说 明, 并补充 了具体 操作 程 序。
指 南 列举 了“ 具 有 独立 纳 税 地 位 的境 外 分 支机 构 ” 不 的类
型, 具体 包括 企 业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公 司、 代表 处 、 事处 、 络 处, 办 联 明确了与取得 境外 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 出 税地位 的分 支机构, 其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 以境外收入 总额扣除与 取得境 外收入有关的各 项合理支出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法规解读
(规・elo 法 Rga m ut J i
国家税 务总 局
单一 居民企 业 直 接持 有 或通 过一 个 或多个 符 合 本条 规 定持 股 达 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条件( 直接 持 有2 %以上 的股份 , 0 下同) 的外国企 业间接持 有总 和
第三层 : 一 第二 层 外国企 业 直 接持 有 2 %以上 股 份 , 由 单 0 且 政 策背景 0 我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明确 对 来 源于 境 外的所 得已在 境 外 缴 条 件的外国企 业 间接 持有 总和达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纳的所 得 税 允 许 抵 免 ,0 9 2 5 1 政 部 、 2 0 年1 月2 E 财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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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境外所得税抵免备案流程及资料清单

EST境外所得税抵免备案流程及资料清单

EST境外所得税抵免备案流程及资料清单
海淀国税七所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有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情况,须先到税务机关备案。

地点:海淀国税七所,三楼,卢芬凤。

海淀国税七所(万柳中路)三楼卢芬凤
所需资料:共同支出分摊比例备案申请
海淀国税七所(万柳中路)三楼卢芬凤
所需资料: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备案登记表
⏹境外所得基本情况说明一栏列明:合同签订
日期、执行期、含税金额、合同内容,境外
收入境内应交所得税的详细计算过程
●境外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中文翻译件
●共同支出分摊计算表
●境外所得按企业所税规定计算境内应纳税额计算
过程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合同复印件,中文翻译件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抵免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抵免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抵免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国际交流和跨境就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随着跨境收入的增加,很多人会面临在多个国家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大多数国家都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抵免已经缴纳的境外所得税。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合理抵免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降低个人的综合税负,提高税收的效益。

本文将向你介绍几种常见的抵免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的方法。

1. 双重征税协定双重征税协定是为解决跨境所得纳税问题而达成的国际协议。

根据这些协定,当一个人的收入在两个国家之间被征税时,可以通过免除或抵免一国的税收来避免重复纳税。

根据协定的规定,你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你已经在境外缴纳了一定的所得税。

税务机关将会根据相关的协定和证明文件,将你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到国内纳税义务上。

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稿酬等所得中,从即征即退制度的征税基数中先扣除一些费用,再计算税额。

对于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你可以根据规定,将该税款算作专项附加扣除的一部分。

这样一来,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可抵免到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中,从而降低纳税额。

3. 免税额免税额是指个人可免税的收入额。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你的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超过了国内免税额的部分,这部分超额税款可以抵免到国内纳税义务上。

这意味着,即使境外所得已经缴纳了一定的所得税,但如果纳税人在国内纳税的免税额范围内,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上述抵免政策时,你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税务申报表,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核。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境外收入证明、所得税缴纳证明、纳税人个人信息等。

同时,应该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在跨国纳税中,你应该详细了解相关国家的纳税法律,以便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参考相关规定进行抵免。

其次,如果你在某个国家享受了豁免免税的待遇,那么该国家的纳税机构可能会要求你在国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收入在境外已经免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18·.上旬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及相关会计处理王伟(054001)一、抵免法计算所得税的具体应用1.直接抵免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直接在国外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直接抵免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例1:中国居民企业A 公司在某国设立分公司,2008年末A 公司收到分公司税后所得70万元,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实现利润500万元。

假定,某国所得税税率为30%,A 公司也没有其他的税收减免情况和纳税调整情况,则A 公司2008年应该在国内缴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A 公司来自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70÷(1-30%)=100(万元)抵免限额=(100+500)×25%×100÷(100+500)=25(万元)分公司在外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100×30%=30(万元)抵免限额25万元<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30万元允许抵免税额为25万元2008年度A 公司应在国内缴纳的所得税=(100+500)×25%-25=125(万元)2.间接抵免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间接抵免分为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情况,《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又将两种情况具体分成了三层,本文将针对不同情况来说明间接抵免方法。

(1)第一层间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财税[2009]125号文所指第一层外国企业是: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例2:中国居民企业B 公司拥有甲国企业C 公司80%的股权(甲国所得税税率15%,预提所得税税率10%)。

2008年年末,C 公司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50万元,B 公司于2009年年初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收到该项股利所得。

境外企业代扣缴免税申请流程

境外企业代扣缴免税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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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

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
•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 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盈亏加总后为负数
– 实际亏损额按5年规定补亏 – 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境内外补亏的筹划?
第11页
境内外弥补亏损(续)
► 举例6
境内 境外 第一层
利息=3M 第二层
第三层
境内利润 = 8M 居民企业A
(a) (b) (c)=(a)-(b) (d) (e) (f)=(e)*(c)/(d)
中国企业来源于某一国家收入比例的增加或对某一国家分摊费用的减少将对该国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产生影响。
第15页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 不是所有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得到抵免。只有来源于境 外所得在境外按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款可以抵免,但不包括:
50% C4公司 (Y国)
15%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收入 – 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 • 共同支出进行分摊的原则与筹划 • 境外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需
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8页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续)
► 举例 4
境内 境外 第一层
居民企业银行A (中国内地)
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且收到的股息仍然需 要在控股公司所在国缴纳所得税,控股公 司境外已纳所得税并由特殊目的公司负担
股息=5.985M 预提税 = 0
部分=(6.3M*5%+7M*10%+3M) * 100% = 4.015M
所得税率 = 5%
税前利润 = 6.3M
► 特殊目的公司(香港)境外已纳所得税并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1、抵免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1)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3、计算:(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抵免: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企业所得税讲过)间接抵免: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简化: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3)准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境外的所得依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所得国外税率国外税国内税率国内税差额税额(%)额(%)额款甲国总公100 35 35司乙国分公100 30 30 35 35 +5司丙国分公100 35 35 35 35 0司丁国分公100 40 40 35 35 -5司4、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1)按照境外法律及规定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政策红利逐步释放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推动了企业的全球化布局,政策红利逐步得到释放。
*管理要求不断提高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对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 某大型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面临复杂的税务 环境。为了提高税收抵免效率,公司合理规划税务策略,整 合全球资源,确保各个分支机构的税务申报准确无误。通过 与国际税务机构的积极沟通和合作,公司成功地提高了税收 抵免效率,降低了整体税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 支持。
案例三:通过合理规划提高税收抵免效率
准确计算与申报税收抵免
精确核算境外所得
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准确核算境 外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抵免限额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正确计 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确保抵
免金额不超过法定限额。
申报材料准备
准备完整的境外所得税申报材料 ,包括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纳 税证明等,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
中期执行:申报与计算税收抵免
申报境外所得
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境外业务产生的所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 汇款凭证等,确保申报的所得真实、准确。
计算税收抵免额
企业应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政策,计算境外所得应缴纳的税额,并依据税收协定或政策规定,计算可抵 免的税额。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计算错误或漏报情况 。
03
*跨境合作与协调成 为关键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涉 及跨境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加强与税 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跨 境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业务的健康发 展。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海外投资。

这些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往往需要缴纳当地的所得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中国税务部门提供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政策。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而言,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的申请流程和要点至关重要。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适用于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境外投资的情况。

这些企业在境外获得的利润,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缴纳中国所得税时享受抵免。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在申请抵免前,需要先进行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认定。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核定利润、确定适用税率和计算纳税义务三个环节。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认定完成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帮助企业填写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申请表。

这一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境外分支机构或投资项目的情况、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相关数据等内容。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申请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审查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在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抵免的所得税金额通知企业,并协助企业进行税款抵免操作。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填写抵免申报表、办理税款抵免手续等。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共同努力,确保抵免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除了了解申请流程和要点外,税务工作人员还应该关注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随着国际税收合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

境外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纳税辅导2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分居民企业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来源境内、境外的所得,赋有全面纳税义务。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二、境内、境外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对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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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为了缓解因国与国之间确定收入来源的标准重叠而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中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就发生在国外的收入支付的海外税款,规定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收抵免待遇。

给予这些非居民的外国税收抵免只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关联,是指取得收入所依据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借款的,该外国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为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实际收入。

2。

国外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以纳税人身份就其海外收入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抵减在中国的应纳税额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从国外取得的营业利润收入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从国外来源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股权投资收入和其他在国外取得或发生的收入的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红前利润缴纳的部分境外所得税,由中国居民企业就分红性质的收入间接承担,计入在中国应纳税额例如,居民企业(母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其所在国家(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一部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和红利分配给母公司。

子公司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实际境外企业所得税部分,即母公司取得的股息与税后利润总额的比率,即为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信贷的适用范围是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符合《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通知》第二条关于计算国外所得税抵免基本项目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和国外所得税抵免相关项目。

确定当期可计入分国家(地区)的实际外国所得税税额和信用额度:(一)国内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国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家(地区)境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国外所得税可贷记其他国家(地区);(3)不同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在分国家(地区)的实际可抵扣境外所得税额,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不得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也不得结转下年使用3。

境外税收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外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直接支付和间接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税收抵免额。

如果无法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海外分支国家(地区)的实际可抵扣所得税,不得给予税收抵免。

《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确定的境外收入(境外税前收入)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收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应当折算为计算的境外税前收入。

如果直接纳税后的收入属于股息和红利收入,在计算适用海外税收间接税抵免的海外收入时,应减少海外收入间接承担的税额进行计算,即海外股息和红利收入应为海外股息和红利税后净收入与该收入直接支付和间接承担的税额之和(见例7) 扣除上述税额后的国外税前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后,作为国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第三条(1)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外所得扣除所有与取得境外所得相关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一切收入和支出都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D公司被C2控制达40%,但被a通过B2和C2间接控制,符合条件的仅占10%,未达到XXXX年且已实行企业所得税免税根据a 国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XXXX年利润份额,XXXX年贷方余额税率,第一年利润,第二年利润,25%-100% 30%,100 100-30 30-0 25-30 35分析:第一年:应纳税收入=-100+100 = 0,贷方限额为0,国外支付的税额结转到下一年的贷方余额300,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100 = XXXX境外所得税= 300,000元信用额度=在XXXX实际抵扣的境外税收(1)一个国家可以抵扣的境外税收= 225万元直接税+912.5万元间接税= 1137.5万元;信用额度= 744.5万元(可结转当年不含税税额= 1137.5-744.5 = 393万元;(2)国家B可抵扣外税= 300万直接税+1291.25万间接税= 1591.25万元;信用额度= 1010.5万元(可结转当年不含税抵免= 1591.25-1010.5 = 587.5万元;(3)本年实际税收抵免总额= 744.5+1010.5 = 1755万元;以此为例,按照《通知》第十二条所列公式(假设甲方不享有税法规定的相关设备投资抵税等优惠待遇):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实际抵税额= 18,000 * 25%-17555 = 2745万元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甲国的分支机构,根据甲国法律,当期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1)计算甲公司在B1及其下级企业缴纳的税款中可抵扣的间接税负担:①C1公司,其在东道国XXXX缴纳给丁公司的实际所得税为210万元,按该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规定计算;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10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760万元(税前1000万元-所在国实际缴纳税款210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全部分配。

B1公司按持股50%向a公司派发股息380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即本级企业缴纳的税额属于上一级企业承担的税额=本级企业实际缴纳的利润和投资收益税额+本级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间接承担的税额)*股息(红利) 由本级企业分配给上一级企业÷本级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下同)计算,甲公司从B1公司股票股利中扣除的间接税负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为1XX年d公司在东道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全额分配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D公司按40%的持股比例向C2公司派发股息400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d公司缴纳的税款属于C2公司可间接承担的股息税金额:(250+0+0)*(400÷1000)= 100万元(2)C2公司缴纳的税款C2符合a公司间接信用持股的条件C2公司在XXXX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

本年度税前利润为XXXX税后利润的一半,C2公司根据其50%的持股比例向B2公司派发股息400万元(1600万* 50% 50%)。

同时,公司在XXXX的未分配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400万元,无投资收益和代扣所得税项目),800万元(1600万* 50%)的股利按持股比例的50%分配给B2公司。

C2公司按持股比例向B2公司分配股利。

XXXX年度分红间接承担的税额为325万元,其中XXXX年度分红间接承担的税额为125万元[(360+40+100)*(400÷1600)= 125万元];XXXX年度利润分红间接承担的税额为在XXXX获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在国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万-1140万-1XXXX年,d公司在东道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D公司将全额分配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D公司按持股比例25%向C3公司派发股息250万元;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的公式,d公司缴纳的税款为625,000元,可由C3公司间接承担股息:(250+0+0)*(250÷1000)= 625,000元(2)C3公司税C3公司计算满足a公司的间接信用持股条件C3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其中,d公司分红250万元,d公司所在国代扣所得税25万元(250万* 10%),符合条件的企业间接税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该公司在享受当年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在公司所在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245万元;当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万-245万-2.5万),全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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