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合集下载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doc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doc

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作者:蒋义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2期[基本案情]王某和李某是朋友关系,2008年12月6时,李某向王某借钱6000元整,借期2个月。

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2009年5月1日,李某答应王某到公园门口还钱。

到公园门口时,李某正和其另一朋友田某在一起,当王某过去取钱时,李某把钱仍在地上,出言不逊,还打了王某一个耳光。

王某情急之下,捡起一根木棒打向牵某,致李某重伤,田某忙去劝架,王某以为田某是牵某叫来的帮手,用木棒将其打伤。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实践中。

部分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盲目采信,不加甄别,拿来就用,而鉴定结论却不一定是正确的。

因此,审查起诉、法庭辩论等环节千万不能忽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采信、质证。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伤势,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构成轻伤。

但主检医师认为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

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

对于这份鉴定,李某提出了异议,为此,检察机关重新委托广西B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势和形成原因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

且系钝器所伤,以上两份鉴定结论截然不同,公诉机关经审查后,以王某故意伤害罪,造成一重伤、一轻伤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

一、争议问题本案争议焦点是对鉴定结论的采信。

在处理本案时,共出现了两次争议高潮,一是检察机关的内部。

在证据审查时对前后两份鉴定结论的采信展开的争论,二是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展开的辩论,就两份鉴定结论的质证。

得出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广西B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后。

证明李某系钝器所伤,且没有“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待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的模糊字眼,经审查判断应该采信。

二是两份鉴定结论相差太远,应该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质证,让法院来认定。

上述争议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采信和质证等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认识问题,已上升为学理问题,值得深层次分析和探究。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辨析证据在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法官合理还原案情的手段,是正确判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诉讼活动是围绕证据展开的,庭审成败的关键之处也在于证据。

证据规则中主要涉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实践中两个概念极其容易混淆,影响到法官的工作。

我国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在诉讼法上有规定,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可作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但是对事实问题做出如此的规定,不利于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常讲法官应保持中立,依靠自己的逻辑与经验,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述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在其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均有要求,即证据材料内容与客观事实存在必然联系;证据材料本身的产生或者存在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可采性。

我国法律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时限规则等。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实情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事实有证明作用。

我国法律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作了规定,例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每一份证据材料要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有真实性、相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据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用的最终归宿。

二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第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性质不同。

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可能性范畴,需要法律的专门规定,解决的是证据“适格性”问题,即该证据材料有无法律上的资格在庭上出示让事实的认定者看见和听见的问题。

某一事实材料能否具有证据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来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法官才能对其加以审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而证明力是一个事实问题,属于现实性范畴,指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强弱,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价值是多少,可信度有多大,证据的载体、反映的信息是否可信,證明力属于经验与逻辑问题,一般人都能做到。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基本分类与鉴定结论证明力探讨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基本分类与鉴定结论证明力探讨
算结果是否正确?
( ) - 证明案件 中通过会计 活动反映的经济事实 案件 中通过会计 活动反 映 的经 济事实 ,是 指案件 中 所涉及 的、 与会计资料 相关 的 、 被会计资料所反映 的、 可以 通过会 计资料证 明的经济 事实 。 这里 , 在 会计 资料实 际上 是相应经济活动 ( 包括行 为和事件 ) 留下 的痕迹 。 所 证明案 件 中通 过会 计活 动反映 的经济 事实 ,本质上是 通过对 作
为经济 活动情况记 录 的会计 资料 内容 的 “ 读 ”来证 明 解
1第①项鉴定要求所涉及 内容主要是关于会计核算 、
过程 的。 当然 收入是否入账 要影 响核算 结果 , 如果鉴定 但 要求 只是确 定某 几笔货款 收入是否 入账 ,则将其 归类 为
尽管在具体案件 中会计专 门性 问题的表现形式干差 万别,但是如 果从会计反映经 济活动这一本质特征 出发
进行剖析可以看到 :所有会计专 ¨性问题所涉及的内容 不外乎反映及被反映两个方面. 所谓反映的一方 面, 是指 会计活动, 它是会计的方法 、 技术 、 操作过程以及结果等的 总和; 而所谓被反映的一 ‘ . 面 则是指经济活动. 是会计活 动反映的对象 、 记录的内容 , 它既是会计活动的起点、 也是 会计活 动的 目 。 标 因此, 可将会计专 门性问题按照其所涉 及内容的基本特征分 为两个基本大类: 第一类 , 会计活动 ( 指会计核算这类专业活动本身.其内容既包括会计核算 过程也包括会计核算结果 ) ; 第二类. 通过会计活动反映的 ( 这是一种范围的限定, 因此 , 可能或者不需要通过会计 不 活动反映的 . 不应该属于会计专 门性问题的范畴 ) 经济活
论 的证 明 力
按照司法鉴定对象是诉讼 涉及的专¨性问题这样的 逻辑 ,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案件中的会计专 门性问题, 自

矛盾分析方法知识点总结

矛盾分析方法知识点总结

矛盾分析方法是一种系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它通过分析问题的矛盾和矛盾的内在联系,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矛盾分析方法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它在科学研究、管理决策、工程设计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下面我们将对矛盾分析方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矛盾的概念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具有一定的特点:一是普遍性,即矛盾是无所不在的;二是特殊性,即各个矛盾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三是对立性,即矛盾的两个方面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

二、矛盾的主要形式1. 实质矛盾和表观矛盾实质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着的根本对立。

表观矛盾是实质矛盾在表面上的反映,是由于实质矛盾的存在而产生的各种矛盾表现。

2. 绝对矛盾和相对矛盾绝对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是绝对的、不可调和的。

相对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是相对的、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调和的。

3. 积极矛盾和消极矛盾积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对事物的发展是促进的。

消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存在的对立双方的矛盾对立对事物的发展是阻碍的。

三、矛盾分析方法的基本步骤1. 矛盾的分析矛盾分析的第一步是对矛盾进行明确和界定,找出问题的主要矛盾,明确矛盾的内容、性质和规律。

2. 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分析的第二步是对矛盾进行对立统一的分析,找出矛盾的双重性和对立双方的相互联系,分析其根本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

3. 矛盾的对策矛盾分析的第三步是对矛盾进行对策的分析,找出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1. 科学研究矛盾分析方法在科学研究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对科学问题的矛盾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的一致双重性,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2. 管理决策矛盾分析方法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对组织内部存在的矛盾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的实质和特点,提出解决矛盾的措施和方法,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明确矛盾纠纷的责任归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责任查究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一步。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涉及到公民、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存在责任不清晰的问题,缺乏权威决定和明确的责任界定,给解决矛盾纠纷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因此,矛盾纠纷责任查究的概念应运而生。

责任查究的目的是找出矛盾纠纷的原因,明确责任对象,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可以使责任方受到惩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责任主体更加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

此外,责任查究还有助于预防类似的矛盾纠纷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矛盾纠纷责任查究是解决矛盾纠纷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概括矛盾纠纷责任查究的概念和目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为后续的内容提供基础和框架。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探讨矛盾纠纷的定义和背景,以及矛盾纠纷责任追究的方式。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分析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首先,可以分析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例如个人间矛盾、团体间矛盾、社会矛盾等。

然后,对于每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可以分析其特点,包括产生原因、影响范围以及解决难度等。

2. 研究矛盾纠纷的责任追究方式:在这一部分,可以探讨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和意义。

例如,可以介绍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社会道德责任追究等不同的追究方式,并比较其适用的情况和效果。

3. 探讨责任查究的具体操作方法:在这一部分,可以从调查和取证、证据分析、责任认定等具体环节入手,详细讲解责任查究的具体操作方法。

还可以结合案例,对于责任查究的完整流程进行解析,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方法。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沉重,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提供证据以及证明证据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

证据是一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证明证据的可靠,能用证据来为自己申辩,讨回公道也是同样重要的一个事情。

我们今天就“▲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进行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鉴定人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鉴定人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鉴定⼈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双⽅当事⼈对于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鉴定⼈出庭作证的,鉴定⼈是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的,那么,鉴定⼈不出庭的时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效⼒应该如何认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任何证据不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意见也不例外。

鉴定⼈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词原则的前提。

要求鉴定⼈出庭作证是为了便于双⽅当事⼈对鉴定意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鉴定⼈出庭作证主要有两⽅⾯内容:⼀是出庭陈述包括鉴定⼈的资质,鉴定的具体程序,鉴定意见的理论依据和标准等;⼆是接受询问。

鉴定⼈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鉴定意见失去证据能⼒。

2.⽀付鉴定费⽤的当事⼈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鉴定⼈拒不返还时,可以通过另⾏起诉来获得相应救济。

3.省级⼈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鉴定⼈或鉴定机构警告,责令改正,给予停业三个⽉以上⾄⼀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的⾏政处罚。

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如何?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其必须遵循⼀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包括证据能⼒和证明⼒,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的论著,⼤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和证明⼒分开来论述的。

通过对两⼤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的⽐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的审查和采信三⽅⾯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的⼀般规定,即1)专家证⼈或鉴定⼈对其出具的证⾔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2)在鉴定⼈出庭的情况下,双⽅当事⼈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上,法官的⾃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限制。

在诉讼程序⽅⾯,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奉⾏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影响司法的公正。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这是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和依据。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应当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标签:鉴定结论;证明力;司法效率鉴定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等常常需要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采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来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

1 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定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兼具辅助证明作用和独立证明的作用。

当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它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明作用。

“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光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这便是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综合审查评断理念,因此,鉴定结论作为全案有资格的证据之一在被法官认定其证明力时应当结合其它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帮助司法认知、推定,将多个证据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这就要求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过程中更要发挥法官的思维能力和聪明才智。

鉴定结论的独立作用。

即在证据有限甚至全案就只有唯一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例如:A生前从B借得款项,并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书写了欠条,日后B将A的财产继承人诉至法院,则对A生前所书写欠条的笔迹鉴定将起到独立证明作用,对其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就必须进行严格的单一审查评断。

不管鉴定结论是辅助证明还是独立证明,最后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只是“鉴定意见书”,其定位应该是将鉴定结论视为法官审判时的一种专家参考意见观点,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也应该基于此。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基于比较法的思考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基于比较法的思考
⑦ 陈卫 东、李伟 :( 鉴定结论 的证据 能力》 中国司法鉴 定》2 0 年第 3 《 论 ,《 07 期,笫 7 O页。

3 5
是否 应当受到 诉权 的制约 ?有 鉴于此 , 文拟对 鉴定结 论 的证据效 力 问题 作 一番全 面考察 , 本 通过对 国
外相 关经验 的 比较介 绍 以及 对 国 内问题 的梳理 和分析 , 出完善 我国鉴 定制度 的一般 思路 。 提
关键 词 :证 据 效 力 :证 据 能 力 ; 证 明 力 中图分类 号 :D 74 F 9 文献 标识 码 :h 文 章编号 :1 0- 5 (0 9 0 - 3 - 8 8 4 2 2 0) 5 0 5 0 0 5
问题 的提 出
在 司法实 践 中 , 案件 事 实所 涉 及到 的信 息量 常常 会超 出一 般生 活 经验 范 围 , 这时 , 缺少有 关专 门 知 识作 支撑 的单纯 的 判断 力便 失 去 了用武 之地 , 而不 得不借 助有 关 专业 人士 的帮 助 , 于是鉴 定人这 ① 种诉讼 角色便 应运 而生 。 作为 鉴定 制度 中重 要一环 的鉴定 结论便 是鉴 定人根 据法 律规定 的形 式、 手段 ,
能力 和证 明力 ,也 即其证 据 效力 的 问题 。比如 在 司法实 践 中 ,对 于公 安 、检 察机 关所 作 的鉴定结论 , 辩护方 一旦对 其证据 能力 和证 明力 问题 提 出异议 , 庭应 当如何 处理 ?对 于存在 数个鉴 定结论 的场合 法 下 , 果鉴 定结论 存 在矛 盾 , 如 鉴定 人是 否应 当 出庭? 鉴定 人一 旦不 出庭 , 官如 何取 合鉴定 结论 ?在 法
能力和 证 明 力 无法 受 到 有 效 的检 验 ; 而且在 证 据 能 力 和证 明 的 关 系 问题上 ,证 据 能 力缺 乏 独 立 的品 格 , 附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

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书在庭审的时候非常有参考意义,一般涉及到证据的确定、伤残等级的认定之类的案件,司法鉴定结论的结果往往具备着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

但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做出了不一致的司法鉴定。

那么,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司法鉴定书在庭审的时候非常有参考意义,一般涉及到证据的确定、伤残等级的认定之类的案件,司法鉴定结论的结果往往具备着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

但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做出了不一致的司法鉴定。

那么,两份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如何认定?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鉴定意见书尽管不是最终的结论,但是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大影响。

鉴定意见书在法理上可以说是一种专家意见书,其鉴定意见通常和鉴定人的技术水平,鉴定设备鉴定标本有着直接的关系,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具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同,甚至错误。

即使程序上合法、公正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也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均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的内容也完备。

但是鉴定意见却完全不同,那么哪一份鉴定意见书证明力更高,法院应该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书呢?关于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仅仅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但是对各个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鉴定机构鉴定的地域范围,以及鉴定意见的效力等级,未做规定。

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的情现象,法官认定的时候往往是根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经验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

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1、鉴定意见书的来源,是不是由法院委托的,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优先于其他来源的鉴定意见。

主要原因有,目前鉴定意见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委托鉴定、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自行委托鉴定和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一般称为鉴定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而且其在鉴定机构的选择通常也没有征得被告方的同意,被告方往往以不知道、单方委托,不公正,鉴定机构偏向委托人作出有利于委托的人鉴定意见为由,不认可这些鉴定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力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力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认定在实际中,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经常发⽣在我们⾝边的事情对于如何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把握其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在定罪中的地位和作⽤,尚存在着⼀些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效⼒认定?店铺⼩编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之差异从我国⽬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式:⼀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司法鉴定部门进⾏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

⼆者在启动程序、鉴定⼈员的组成、鉴定⽅法、鉴定内容等⽅⾯有着诸多不同之处,这势必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第⼀,⼆者的启动程序不同。

司法鉴定⼀般是司法机关应当事⼈的申请或基于办案需要⽽委托由国家认可的、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当事⼈共同委托和卫⽣⾏政部门委托、法院委托三种⽅式启动。

如果仅是当事⼈⼀⽅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根据最⾼⼈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民事纠纷的通知》,当法院决定交由医学会鉴定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变成为司法鉴定。

第⼆,⼆者的鉴定主体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是医学会,属于⾮⾃然⼈,是通过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当事⼈以随机抽取的⽅式从专家库中选择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员须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的鉴定⼈是法医,从形式上看司法鉴定属于⼀种司法⾏为,但实质上讲具有⾃然⼈性质,因为法医是⾃然⼈。

第三,⼆者的鉴定⽅法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根据医学的基本原理和临床医疗的实践经验,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就诊疗活动中医务⼈员的⾏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医务⼈员的⾏为有⽆过错进⾏研究分析的⼀种综合思维判断活动。

⽽司法鉴定是根据法医学,利⽤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法律知识,从司法性的技术层⾯解决伤残等级、致伤致死等原因的活动。

刑事证据证明力认定是怎样的?

刑事证据证明力认定是怎样的?

Life is to live beautifully and walk sonorou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证据证明力认定是怎样的?导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2、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3、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一、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1、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如何认定证据的种类证明力?

如何认定证据的种类证明力?

如何认定证据的种类证明力?(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证据都是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作出有效判决的重要依据,没有证据是无法定案的。

关于证据也有很多种,那么如何认定证据的种类证明力?其大小如何判断?小编就此整理了有关资料,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如何认定证据的种类证明力?1、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

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如合同的原件。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

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

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

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如结婚证、房产证。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在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每起案件在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甚至二审、再审时,均需要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依据的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原则。

但是,这些证据只有具有了“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对案件起到证明的作用。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下面,的小编为你进行解答。

▲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两个概念。

证据能力指的是一方在争议案件中所能提供的证据的数量、类型和质量,以及这些证据所具备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所能达到的证明效果,即在法庭上对事实问题进行证明时所产生的说服力和效果。

证据能力是指在庭审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证据能力的高低取决于证据的种类、数量、真实性、充分性、可信度和重要性等因素。

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原则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负有证明责任,因此能够提供的证据越多越全面、越具可信度,就越有可能说服法庭认可其提出的事实主张。

证据能力通常可从两个方面来衡量。

一是数量和类型,即当事人能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包括来自各个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书证、供证、人证、物证等。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证据,就能在法庭上更好地支持其主张,增加取得胜诉的可能性。

二是质量和可信度,即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质量高的证据,如有确凿的书证、有力的供证或可信度高的人证等,能够更有效地证明争议事实,从而增加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证据能力的提高需要一方具备相应的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同时也需要更好地运用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力,借助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调查取证。

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证据能力,如通过调查取证、律师协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等方式,以达到对争议事实充分证明的目的。

而证明力则更多地强调证据对法庭的说服力。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其要求的证明效果,从而说服法庭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认可。

证明力的高低不仅取决于证据本身的质量和可信度,还取决于当事人的辩证能力和争论的逻辑合理性。

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充分、清楚地证明争议事实的真实性。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解释和辩论,引导法庭对证据进行正确的理解和评估,从而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常常相互影响。

我国的刑事鉴定程序应当如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切入点

我国的刑事鉴定程序应当如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切入点
度 的标 准。现行 刑事诉讼 法关于鉴定程序 的规定 ,至少存在 如下 问题:一是相 互矛盾 ( 鉴定被规定为七种
侦 查行 为之 一,而鉴 定的主体 却并非仅 限于侦查主体 ) ;二是缺 乏可操作性 ( 如回避) :三是无法可依 ( 如鉴
定人 的权利义务) :四是对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利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 如 。上述 问题 的存在 不仅
剥 夺或 限制 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 ,而且无法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 ,因此有必要 予以研 究。
关键 词:刑事鉴定 侦查行为 诉 讼行为 知情权 监督权
根据 第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 的立法规 划 ,刑 事诉讼法 的再 修改 草案将在本届 人大及常委会 上审议 。
0目前 ,刑事诉讼法 的再修改 已经 引起 了法学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刑事鉴 定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专 门性 问题 的一项工作 ,更 因司法实 践中出现 的种种 问题而倍受关注 。如何制定出体现法治精神 、诉讼价值
讼法第 2 8条 的规定 ,审 判人 员、检察 人员、侦 查人员如担任 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
Hale Waihona Puke 人 的,应 当 自行 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即侦查人员和作 为诉讼参与人 的鉴定
① 参见 《 第十 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立 法规划 》 。 ②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现代汉语词典 ( 订本),商务印书馆 19 修 》 9 6年版。
种物质成份、性质、含量等的鉴定;对书证证据价值 的调查 核实 如会 计鉴定中对会 计资料所记载 内容识别
等: 对言词证据的调查核实,如通过测谎仪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进行评断等。 此外, 刑事鉴定还可以为一定的实体或程序性主张提供支持或反对意见。实体方面的主张是指各国刑 事法关于被追诉人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 对行为人行为时年龄及责任能力程度的鉴定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民诉 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对比表格

一、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概念及区别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对事实予以证实的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取决于其本身的可信度和说服力,一般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而证明能力则是指证据能否有效地用于证明某一特定事实,即证据对特定事实的证明功能。

证明力是客观的,而证明能力是主观的。

证据的证明力高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反之亦然。

二、证据种类及其证明力与证明能力对比1. 书证书证的证明力较强,一般来说,书证公证和经过认证的书证的证明力更强。

但是,在证明能力方面,书证只能证明其载明的事实,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较弱。

2. 口供口供的证明力较弱,容易受到证人信誉、作伪动机等因素影响。

在证明能力方面,口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某些事实进行有效证明,但也存在证明能力较弱的情况。

3. 物证物证作为客观存在的物品,其证明力较强。

但在证明能力方面,物证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和状态,对于其他事实的证明能力相对较弱。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上都具有较高的地位,因为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

5.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受到技术手段和制作过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6.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取决于证人的信誉和作证情况,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能力,但也存在证明力较弱的情况。

三、证明力与证明能力的分析及应用1.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官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来判断事实的真伪和相关责任。

2. 在举证责任上,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方应当选取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较强的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做出公正裁决。

四、结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正确把握其区别及对比,有利于当事人选取更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地判断事实和责任。

矛盾分析法原理总结

矛盾分析法原理总结

矛盾分析法原理总结矛盾分析法(Contradiction Analysis Method)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它起源于苏联的发明家和工程师阿尔图尔·谢尔盖耶维奇·格谢利克的研究。

矛盾分析法基于对问题矛盾存在的假设,通过分析问题的矛盾因素和矛盾解决方法,寻求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下面将对矛盾分析法的原理进行总结。

矛盾是指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两个或多个因素之间存在的冲突或对立关系。

矛盾分析法通过分解问题,找出存在的矛盾因素,以及矛盾因素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矛盾进行分析,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1.矛盾的普遍性: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它存在于任何问题和现象之中。

矛盾是事物内部因素相互制约、相互矛盾的结果,而非外在的干扰因素。

2.矛盾的特点: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唯一性。

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任何事物和现象之中,唯一性是指不同事物、不同现象之间的矛盾是特定的、直接相关的。

3.矛盾的主次关系:矛盾存在主次之分,其中一方是主要的矛盾方面,另一方是次要的矛盾方面。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主要矛盾并解决它,从而消除次要矛盾。

4.矛盾的变化规律:矛盾的存在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具有发展变化的规律。

矛盾从量变到质变,从不稳定到稳定,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解决方法。

基于以上原理,矛盾分析法的具体步骤如下:1.明确问题:明确要解决的问题并分析问题的矛盾因素。

要准确把握问题的本质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避免陷入次要矛盾的纠缠。

3.寻找解决方法:通过分析矛盾因素之间的关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可以采用逐一排除矛盾、转化矛盾、矛盾互补等方法,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

4.验证解决方法:对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验证和修正。

可以使用试错法、实验法、模拟法等方式,验证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总结和应用:总结矛盾分析的经验和教训,将其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过程中。

通过反思和总结,提高矛盾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证明力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证明力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解释: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鉴定结论质证认定

鉴定结论质证认定

浅析鉴定结论的质证与认定摘要:鉴定制度的建立,可以弥补裁判者技术知识的不足,力求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以彰显司法正义之内涵。

现阶段我国鉴定制度不完善,致使鉴定人出庭率极低,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定过程仅仅停留在文本状态。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专业性的证据种类只有与具备特定知识或技能的人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完整的证据,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证据。

其有可能因为鉴定人的主观认识或设备仪器的误差导致鉴定的错误。

所以建立完备的鉴定结论质证与认定是十分必要的。

立足我国民事诉讼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制度现状,分析应当如何构建科学的鉴定结论质证和认定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结论法庭质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06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06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20. 2% 。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民事审判工作也受其影响,越来越彰显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案件涉及的信息常常超出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复杂案件事实的认定,越来越依赖于专业性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当事人能否取胜的关键,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司法鉴定制度。

特别是在我国现今司法鉴定缺乏统一规范和认证之下,不经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即成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是个案事实认定清楚和司法公正最大的”杀手”。

根据厦门市中院对思明区涉及司法鉴定的207件民事案件跟踪调研,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仅为2% 。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质证和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国家司法部门为了应对鉴定结论质证难,规范鉴定结论的认定活动。

近几年出台了多部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2007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继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
人民法院报6月20日第4版刊登《两个鉴定结论矛盾,如何认定其证明力》一文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9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

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赞同点评中认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有关问题进行鉴定,并不发生违法不违法的问题,所发生的仍然是作为其举出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

但对点评中提出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解决两个鉴定结论的相互冲突有不同的意见,首先笔者认为对该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书写的应由被告继续举证,理由如下:
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

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
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

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

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再次,本案原告对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有具有第27条所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其异议,进而可申请重新鉴定或直接否定原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对27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很难真正用证据证明其存在,比如说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本来鉴定的事项就具有专业性,如若要求普通人来用证据证明其依据不足就更难了。

况且,不存在以上各种情形下,也有可能存在不科学公正的鉴定结论,从而引起当事人的异议。

本案原告对原鉴定结论不提出异议,故原告再次举证就没必要围绕对原鉴定结论的异议进行举证了。

第三,我国民事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单方委托鉴定,二是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三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这三种方式各自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条件。

任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可以对各鉴定结论所采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依据的材料等情况进行对比、质询;以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大小或有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了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不同证据证明了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有关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所作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证据法律推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为法官判断同种类不同证据之间证明力的大小提供了方向性的指示。

此外,在判断本案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规范,在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的充分保障,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信性自然要高一些。

而在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要么对自行鉴定之事一无所知,要么即使知道也无可奈何,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问题;且一方当事人因其利益关系往往要找对自己有利的鉴定部门,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这些因责导致自行委托鉴定可信性略逊于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在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在庭审质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两个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并认定证明力大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