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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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为确认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必要的依据,由于鉴定结论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进行审查评断,这是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前提和依据。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应当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标签:鉴定结论;证明力;司法效率

鉴定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等常常需要求助于各行各业的专家,采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来进行检验鉴定和判断。

1 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定位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兼具辅助证明作用和独立证明的作用。当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它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鉴定结论的辅助证明作用。“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光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甚至连儿戏也不如。”这便是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综合审查评断理念,因此,鉴定结论作为全案有资格的证据之一在被法官认定其证明力时应当结合其它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帮助司法认知、推定,将多个证据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就要求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过程中更要发挥法官的思维能力和聪明才智。

鉴定结论的独立作用。即在证据有限甚至全案就只有唯一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例如:A生前从B借得款项,并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书写了欠条,日后B将A的财产继承人诉至法院,则对A生前所书写欠条的笔迹鉴定将起到独立证明作用,对其证明力的审查评断就必须进行严格的单一审查评断。

不管鉴定结论是辅助证明还是独立证明,最后要明确的是鉴定结论只是“鉴定意见书”,其定位应该是将鉴定结论视为法官审判时的一种专家参考意见观点,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也应该基于此。

2 鉴定结论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主体不合法。

鉴定主体不合法主要是指“鉴定人”没有相关的鉴定资质。在实践中,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盖章的人是不一致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也就是说有鉴定资质的人没有经手的案件直接交给尚未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认证的人进行鉴定,然后实行业务提成。

(2)鉴定过程不规范。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鉴定操作程序不规范,仪器老化,样本提取存在问题。例如,在医疗责任事故纠纷中,实施医疗事故鉴定需要采用先进的医疗设备、仪器,但是鉴定主体不能提供。在笔迹鉴定的样本提取中,一般是实验样本与自由样本均要提供,并且自由样本还有一定的要求,即要鉴定的检材书写时间前后的样本都要有,最重要的是不管是自由样本还是实验样本,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均予以认可的,而在实践中却常常因此而出问题。

(3)鉴定依据应用的主观性。

徇情枉“定”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一些鉴定人碍于人情或利益熏心或将主观情绪夹杂到鉴定中去。于是出现了在检验、实验的程序规范或在检验方法上不符合法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在涉及到伤残评定时,九级与八级的认定也只是在一念之间,几个词说重一点便是八级,说轻一点便是九级,然而当事人依据这份鉴定书所获得的赔偿是完全不同的。鉴定人或产生悲悯之心,或受到利益诱惑将九级伤残鉴定为八级或作出相反的轻微的鉴定结论。

(4)鉴定中的重复鉴定泛滥。

关于重复鉴定是法官们遇到的最头疼的问题,实践中多份鉴定书的出现,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反而成为影响公正与效率的痼疾。

3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评断

(1)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的审查评断。

鉴定机构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是直接相关的,其证明力的强弱首当其冲地便是由鉴定机构的资质决定的。对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的审查评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是经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合法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登录,机构的各项手续完整,并且,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时才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第二,鉴定人资格的合法性。关于鉴定人资格的审查评断可以从四个角度着手,一是鉴定人是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取得了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严格审查越业务鉴定即鉴定事项在核定业务范围之外以及借名鉴定的情况。二是,鉴定人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条件,定期接受一些业务能力的培训,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三是,鉴定人的回避条件。对鉴定人是否具

有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评判。四是,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水平。鉴定人是否公正客观,是否会受外界影响而作出虚假鉴定结论。

(2)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评判。

鉴定程序是为了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而制

定的统一规则、步骤和方法。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评断也是鉴定结论证明力的重要一项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鉴定程序的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但并不是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前文已经区分了鉴定结论(包括诉讼内鉴定和诉讼外鉴定)与司法鉴定(诉讼内鉴定)的区别,也就是说当事人也拥有诉讼外鉴定的启动权,也有向法庭提交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因此在对鉴定程序这一环的审查评断时要注意诉讼外鉴定结论与诉讼内鉴定在权威性上是有所差别的。第二,鉴定的独立性。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过程就是运用科学经验规则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所谓的经验规则是通过对普遍事物进行理性的分析归纳之后得出的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因此保证鉴定过程的独立性。鉴定的过程,就是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丰富经验来发现“沉默”的无证背后的“事实”的过程。因此对程序合法性审查评断是要判断鉴定人是否对一方当事人心存偏颇,或屈从外界压力而使鉴定结论受到干扰。第三,鉴定的公开性。诉讼的目的就在于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而证据的鉴定结论当然必须符合公正性的要求。正当的诉讼程序的要求之一就是公开透明。对鉴定程序的公开性审查主要是要求司法鉴定的启动、运作透明化,是否确保了当事人有权充分参与鉴定过程,是否取信于当事人。具体的表现在于是否公开鉴定机构的设置、公开鉴定人名单资料、鉴定程序的公开、运作的公开。

(3)鉴定书规范性的审查评断。

鉴定意见书是反映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方法及其结果的一种法律文书。对鉴定意见书的规范性审查评断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鉴定意见书形式的规范性。主要审查评断鉴定意见书是否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是否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版面和打印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鉴定意见书内容的规范性。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绪言、案情简介、检验过程、检验分析、鉴定结论、结尾。从文书中审查评断其运用的原理是否科学、技术是否先进,有无操作不规范的地方,以及结论的依据是否适当充分。最后,还应当审查评断结尾部分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日期。

参考文献

[1]张卫军.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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