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荀子的礼法思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荀子的礼法思想

摘要:荀子是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非常重视法治,在《荀子》一书中,“法”和“刑”出现的频率极高。但同时也并没有完全脱离儒家的“礼”治思想。荀子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改造了孔孟的礼治,而且还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它们二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融为一体,成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因而,研究荀子的思想,尤其是他的礼法思想,对于我们厘清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脉络,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法;隆礼重法

荀子是先秦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一方面继承了先秦儒家礼治的思想,另一方面,在他的思想中又有很明显的法治思想的痕迹。这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荀子的礼法思想在他的《君道》、《王制》、《性恶》、《正论》、《君子》和《富国》等篇中都有具体的论述。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荀子的礼法思想进行分析。

一、荀子礼法思想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主要是主张仁政,以礼治国。但是战国以来形成的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着重指出“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荀子吸收了春秋以来法律思想的成果,改造充实了传统的礼学,克服了儒家和法家的对立,使二者走向了统一。

荀子认为,礼和法的产生有着相同的社会根源,都是社会矛盾的结果。法的产生不是自古就有的,古代人少物多,不会发生为财产而争斗的事情,也用不着赏罚。但是由于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多物寡

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上出现了争夺混乱,“民众而奸邪生”,于是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法制”,以防止和惩罚人们之间的互相争斗侵害。礼仪和法度都是圣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同时,荀子的人性论是他礼法思想产生的理论来源。荀子一直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要通过后天的教化才能够使人们向善。在他的《性恶篇》中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之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然后处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在这里,荀子认为因为人天性的贪婪、嫉妒、好色等才导致了人们之间的纷争和混乱,走向恶。所以,只用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这就必然要发挥法治的作用,用来强制整治人们的性情而使之端正,使人们能够遵守秩序, 合乎正确的道德原则。

二、荀子礼法并用的思想

先秦儒家都是以礼义教化作为王道之本,认为统治者只有推行仁政,用礼义来教化百姓,才能达到天下太平的治国目标。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单靠礼义是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的。荀子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在推行礼治的同时并不轻视刑法,主张治国应该礼法并用。荀子一方面说“礼义者,治之始也”,另一方面又说“法者,治之端也”,把

礼和法都看成是治国的起点和基础。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礼法相互配合就能使天下大治。礼义主要是以教化为主的,法治主要是以刑诛为主。礼义是国家政治的根本,但是不能够忽视刑法的作用。

荀子认识到单靠礼义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因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但如果统治者只是一味的推行“赏庆刑罚势诈”之道,人们就会斤斤计较利害关系,有利则往,无利则逃,不可能实现“合大众,美国家”的目的。因此,必须将赏庆刑罚和礼仪道德结合起来。荀子说:“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仪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住以调其之、长养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敢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后百姓晓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然后赏于是起矣。是高爵丰禄之所加也,荣孰大焉!将以为害邪?则高爵丰禄以持养之;生民之属,孰不愿也!雕雕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县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故民归之如流水,所存者神,所为者化。”(《议兵》)同样是针对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在积礼仪、尊道德的基础上诱之以贵爵重赏,惩之以眀刑大辱,人们就会弃恶从善,从而达到王道浩荡、天下归心的目标。荀子认为,不进行礼义教化而单靠刑杀,结果必然是刑罚越来越严重但是犯罪却不能制止;但是如果只进行教

化而放弃刑罚,犯罪的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样不能制止犯罪。只有将礼法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制止犯罪的结果。

三、“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

礼义和刑罚在治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又有着不同的特点。礼义教化主要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刑法赏罚主要是依靠法律的客观公正。儒家认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重大的作用,“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中庸》)“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这就是说政令法度完全取决于人自己,有文武之人,就有文武之政。有桀、纣之人则有桀、纣之政。统治者个人的素养对百姓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法家则持与之相反的观点。法家重视法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人们要能够按照这一标准行事,这样才能够把事情处理的公正恰当,如果不按照这一标准行事,百姓就不会心服。他们主张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和独立地位,一切皆以法律为转移。

荀子继承了儒家“为政在人”的传统思想,并竭力否定法家“垂法而治”的主张,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主义思想。他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弈之法非亡也,而弈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村,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随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

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只有捣乱国家的君主,而没有自行混乱的国家;有治理国家的人才,却没有治理国家的法度。法律不可能离开人而单独存在,法度是治国的前提,而君子是法度的本原。得到了治国的人才,国家就能存在;得不到治国之才,国家也就灭亡了。一旦得到了君子,法律虽然简单,也能解决普遍的社会问题,没有君子,法律再完备,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荀子认为,处理政事的最高原则是:有法者依法而行,照章办事;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要比照律例,而在这一点上只有圣人君子才能够做到“修百王之法”以“应当时之变”。治理国家不能固守法律条文,必须掌握根本的原则和方法,君子就是掌握这些最重要的人。所以荀子的人治思想是有着其现实的生存基础的。将礼义和法治结合起来是荀子思想的一大创新之处,这就避免了对关于单纯的礼治和法治的争端,加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使二者走向了一个实质性的统一。

四、荀子礼法思想的原则——“隆礼重法”

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治国方法论,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天下大治,天下大治是他追求的社会理想。为此,他提出了“法后王,统礼仪,一制度”而“一天下”的政治主张。荀子认为,礼是治国的根本。他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国家没有礼义制度就不能治理好,礼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最高的地位。礼可以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但是仅仅靠礼来治理国家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法的重要作用,将礼与法相融通。荀子认为礼法都是同国家相伴而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