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〇一九年三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本试行方案包括:制定背景、概念界定、制定依据、分类原则、分类思路、土地分类与编码六个部分。
本分类(试行)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分类(试行)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目录一、制定背景 (1)二、概念界定 (1)三、制定依据 (2)四、制定原则 (2)五、用地分类思路 (3)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4)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
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二、概念界定本用地分类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是指: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形成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体系。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分类标准(试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二O一九年四月目录1 制定背景 (1)2 概念界定 (1)3 制定依据 (2)4 制定原则 (2)4.1 全域覆盖,城乡统筹 (2)4.2 多规合一,分级适用 (3)4.3 面向管理,对接事权 (3)4.4 注重衔接,体现特色 (3)5 用地分类思路 (4)6 用地分类和编码 (5)6.1 用地分类基本情况 (5)6.2 用地分类的使用 (6)6.3 编码方法 (7)附表1湖南省国土空间规用地分类(试行)及含义 (8)附表2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中英文对照表 (17)附表3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18)附表4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照表 (27)附表5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与《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照表 (38)附表6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中可归入“湿地类”的用地分类表 (47)1 制定背景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
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
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求,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应用,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现通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网址为/。
附件:
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7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耕保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维护规划设计和预算的严肃性,严格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调整预算。
第三条在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基础上进行工程施工设计,因设计精度提高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不属规划设计变更范畴。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必须遵循项目建设范围不变,建设总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总投资预算不改变,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和预算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因规划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预算,原批准机关不予追加,由项目所在市、县自行解决;因规划设计变更减少的投资预算,由原批准机关扣回。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
第二章规划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规划设计变更分为三种类型:重要变更、一般变更和细微变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要变更:(一)增加或减少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建设任务超过30%的;(二)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或其他工程等四大类工程投资之间增减变化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总额的10%的;(三)增加、取消或大范围移动某一骨干工程或其设计标准发生显著变化的。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24•【字号】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1999.0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于1999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月24日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1999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国土、计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编制经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全省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到2020年,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拟订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大纲,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实现各级和各类规划“全覆盖”,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湘国土资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2〕11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统筹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对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对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
要切实加大对新修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规划计划管地、用地的观念,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观念以及违反规划计划就是违法的观念。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对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1.30•【文号】国函〔2023〕1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湖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是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省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在推动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彰显新担当,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湖南新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湖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72.6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804.1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18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34.5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 〔2018〕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划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规划修改范围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任何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规划的,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启动规划修改工作:(一)国家或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行政区划调整;(三)经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五)已列入规划但选址未定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或者已列入规划但位置调整的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六)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七)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八)不增加允许建设区规模,对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规划修改涉及生态红线等其他管制区域的,应当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预测评估方法
趋势预测
根据历史和现状资料,分析湖南省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未来人口 、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
风险评估
对湖南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自然灾害、环境污染 、社会稳定等,为规划编制提供风险防控依据。
综合评估
对湖南省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空间开发适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指南
汇报人: 2023-12-16
目录
• 引言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原则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背景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
应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面 和服务水平。
公众参与原则
公开透明
01
在规划过程中,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规划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参与
02
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
性。
反馈机制
03
应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
THANKS
感谢观看
04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调查分析方法
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湖南省自然、经济、社会等 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资料,包括地 理、气象、水文、土壤、植被、 人口、经济、交通、文化等。
现场调查
对湖南省的重要区域、关键节点 、典型案例等进行现场调查,了 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和处理,提取有用的信息,为规 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湘政办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资源基础第二节成效与问题第三节形势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规划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和任务第三章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第一节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第二节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第三节统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空间布局第四节加强特殊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第四章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第一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第二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第三节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布局第四节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第五章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第一节分类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第二节切实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第三节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第四节严肃处置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第六章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空间第一节优先保障“米袋子”生产空间第二节切实保障“菜篮子”生产空间第三节大力拓展农产品多样化生产空间第七章科学合理实施耕地开发第一节合理规划耕地开发空间第二节加强补充耕地计划管理第三节确定补充耕地重点区域第四节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第八章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恢复第一节科学划定耕地恢复空间第二节确定耕地恢复重点区域第三节建立耕地恢复长效机制第九章多措并举提升耕地质量第一节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二节有序实施旱改水工程第三节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第四节稳妥提升耕地土壤固碳能力第五节科学防治和利用污染耕地第十章健全耕地保护管控体系第一节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础制度第二节全面推行田长制第三节健全耕地保护综合监测体系第四节构建耕地全程一体化管控体系第十一章重大工程第一节旱改水重大工程第二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第三节耕地恢复重大工程第四节智慧耕地平台建设第十二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第二节强化规划传导和计划实施第三节加快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第四节深化耕地保护机制探索创新第五节挖掘和传播耕地文化价值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扛稳粮食安全重任,推进耕地高质量保护、高水平利用,依据《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湘自然资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5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违反不同法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省地理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民政厅
各地:
为了规范和统一省内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根据《湖南省深化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标准》及省地理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
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机构按照《湖南省深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结合本地实际,统一核定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
二、统一核定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体现在省地理空间规划
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湖南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标准》中,且为各地
规划机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确定的数据依据。
三、统一审核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标准,包括土地利用、居住、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交通等编制内容,各地规划机构应按照标准的要求
编制。
四、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须经认可,广义功能区和规模化建设项目
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清单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的项目,须经省
地理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认可。
五、拟编制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县(市)机构应提交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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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确保国土空间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第十二条【双评价机制】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第十三条【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二)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三)国土空间发展战略、总体格局,跨区域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的协调,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四)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五)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六)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七)农业发展布局与耕地保护;(八)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九)村庄分类和布局内容,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十)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十一)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进行深化细化外,还包括:(一)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二)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三)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四)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第十五条【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一)国土空间目标定位和约束性目标指标;(二)主体功能区划分,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的协调落实情况;(三)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四)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目标策略和空间范围;(五)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的保护格局、控制范围和要求,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六)城镇化发展,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七)综合交通体系,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要求;(八)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九)村庄分类和布局内容,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十)国土空间开发强度、用地规模、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十一)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题内容,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有条件的乡镇也可自行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市辖区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有条件的乡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编制与审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长沙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般情况下,不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农村地区占较大比重的市辖区,可单独编制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成果报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
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的,应当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八条【总体规划审批前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审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各级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总体规划审批时限】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专项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由所在地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林业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省级专项规划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市州、县市专项规划由市州、县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须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项规划符合性审查制度】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土空间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再按相关程序进行。
相关专项规划未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管理制度。
未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专项规划,财政部门不得予以经费支持。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开展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的村庄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规的制定】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村庄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住房布局、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等。
第二十六条【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编制和修改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村庄规划允许采用“承诺制”承担编制任务,编制单位承诺在村庄规划成果审批前,具备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资质,或满足相关承诺条件。
编制与修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报送审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国土空间规划草案的编制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国土空间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件,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八条【规划信息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成果向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入库,并逐级向国家级平台汇交,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基本规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指标管控】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指标约束管控机制。
指标约束管控机制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绿地保护面积等指标。
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