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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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项损失申请报告

企业专项损失申请报告

企业专项损失申请报告1. 损失情况概述1.1 损失发生的背景根据我们公司相关数据,我们在最近一次盘点中发现了一项重大损失。

损失涉及到公司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丢失。

这次损失不仅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还给公司的声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损失的影响并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特此向上级提出损失申请报告。

1.2 损失的具体情况经过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我们发现损失发生在最近一次运输任务中。

该批货物是公司生产的高价值产品,总价值达到了100万元。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天气、交通堵塞、人为操作等),致使货物丢失。

经过进一步的追踪调查,我们已经排除了外界的非法行为和恶意破坏的可能性。

2. 损失原因分析在对损失原因进行分析后,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2.1 物流运输风险由于公司的产品具有较高的价值,一直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

尽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但物流运输过程中依然存在无法完全控制的风险。

2.2 运输过程不可控因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和外界环境的影响,例如气象条件恶劣、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导致无法完全避免货物损失的可能。

2.3 人为操作不当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疏忽、马虎等问题,导致货物没有得到妥善的安全保障,进而产生了损失。

3. 损失补偿建议及措施鉴于此次损失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我们特提出以下补偿建议及相应措施:3.1 寻求保险公司理赔我们公司已购买了相应的运输保险。

我们将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并将全部相关证据提交,以便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3.2 优化运输流程为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我们将进行全面的运输流程优化。

优化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提升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等。

3.3 加强监管和培训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操作规范和制度,确保员工能够遵守规定操作,并提供连续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3-21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6篇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6篇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6篇篇1一、报告背景近年来,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其中资产损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向税务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

二、资产损失情况说明1. 资产损失种类及原因:经过详细梳理,我们发现公司的资产损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二是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三是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这些损失均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造成了较大影响。

2. 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根据财务统计,公司近三年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累计达到XX万元,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累计达到XX万元,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累计达到XX万元。

这些损失不仅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加大了公司的运营成本。

三、税前扣除专项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我们有权向税务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

四、申请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1. 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技术进步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设备折旧损失,我们有权申请税前扣除。

2. 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市场需求变化而导致的存货积压、价值贬损等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库存积压损失,我们有权申请税前扣除。

3. 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资产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5-55页
主题词: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
国税;坏帐损失;呆帐损失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审批和扣除,特制定本对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控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由清,注明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时间:2011-04-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表.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表
注:
一、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各一份,企业自留一份。

二、“资产损失类型”: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填报。

资产损失类型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资产损失类型明细”: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类型的不同,按照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具体损失形式填报。

其中:
(一)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和生物资产损失;
(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四)其他损失包括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章清单申报第三条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受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应认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企业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报资料。

企业拒绝补报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报送的《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第五条申报的确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按填表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2。

属于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

3。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专项申报第六条申报时限: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XX(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包括纸质申报表和电子版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旳审批更新日期:01月29日纳税人在一种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旳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旳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旳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旳各项需审批旳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旳,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旳鉴定材料。

一、提供资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旳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旳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旳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有关旳具有法律效力旳书面文献,重要包括:司法机关旳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旳立案结案证明、答复;工商部门出具旳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旳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献;政府部门旳公文及明令严禁旳文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汇报;保险企业对投保资产出具旳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旳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足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刊登旳专题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旳申明,重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有关经济行为旳业务协议;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文献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旳资产损失项目,应聘任行业内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献及有关状况阐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导致旳损失,要有对负责人旳责任认定及赔偿状况阐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旳申明。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

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固定资产损失申请报告资产损失鉴证及报告说明(范本)第一部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业务约定书备案号: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__________: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____年度需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实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鉴证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客观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满足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支持。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被鉴证人____年度发生需经专项申报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_______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_______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_______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附报材料一览表.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附报材料一览表.

附件7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附报材料一览表
注:1、上述表中“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规定中涉及未明确具体数量标准的较大金额、较小金额,目前我市暂按100万元的标准掌握,即:数(金)额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为数(金)额较大,数(金)额低于100万元的为数(金)额较小。

2、交分局申请表及附报资料份数:
报损金额100万元以下2份;
报损金额100—500万3份;
报损金额500万元以上4份。

3、各类损失的当年度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在当年处理完毕,必须附相关会计凭证和帐页。

4、上述表述中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专项鉴证报告。

5、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一定要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1、清单申报的范围(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清单申报的资料(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清单申报表》一式二份;(2)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

清单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3、专项申报的范围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专项申报的资料(1)现金损失: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出具的相关材料;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7、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8、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1、《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专项申报表》一式二份;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3、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4、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5、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精选3篇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精选3篇

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请报告(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一、分项申报状况(按指南逐项分项申报说明)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申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处置)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实际申报年度扣除不具有以削减、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一)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年XX 月XX日XX号凭证、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供应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状况,包括对会计核算、税收计税基础、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状况说明。

2.证据列举:(二)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年XX月XX日XX号凭证、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供应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状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状况说明。

2.证据列举:(三)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元(¥XXX.XX)已分别于年XX月XX日XX号凭证、年XX月XX日XX号凭证进行了会计损失处理。

1.分项计算说明:简要分项陈述对供应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及证据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等状况,包括对会计核算(原始价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账面价值、实际价值)、税收计税基础(计税基础、税前扣除折旧/摊销、资产净值)、短缺金额、赔偿金额、残值金额、损失金额等确认状况说明。

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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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公告相关文件大全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一)清单申报1、企业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2、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2),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二)专项申报1、除25号公告规定属于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2、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并分年度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表4),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3、企业可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同时,将上述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上述资料单独报送。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将资产损失事项、延期申报理由及延期申报时间等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地税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因自然灾害、事故、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的价值减少或损失。

为了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减税降费,税法对企业资产损失提供了一定的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按照以下操作规程进行申报。

一、支撑文件准备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支撑文件,以充分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需要准备的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产损失发生的证明文件,比如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的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的证明等;2.资产价值鉴定报告,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价值鉴定报告,以确定损失金额;3.相关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如果损失涉及盗窃等犯罪行为,需要报案并提供报案证明;4.支付损失的相关凭证,包括修理费用、赔偿费用、购置新资产的发票、收据等。

二、资产损失核实与确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前,需要对损失进行核实与确认。

核实与确认的主要步骤包括:1.核实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比如自然灾害、事故、盗窃等;2.确认损失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资产价值鉴定等方法来确定损失的金额;3.确认资产损失是否已经得到补偿,如果已经得到补偿,则需要在申报中予以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计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计算是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的重要步骤。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根据核实与确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限额,计算可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3.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填写到申报表格中,并保留相关的支撑文件备查。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格填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附上必要的支撑文件。

表格填写要点如下:1.填写税务部门要求的资产损失申报表格,包括资产损失的类型、金额、原因等;2.在表格中标明相关的扣除标准和限额;3.如需填写其他附表或说明,应按要求填写完整。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09]60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09]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0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九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可在年度内申请审批资产损失,申请审批的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

企业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批文件;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6.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7.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9.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1.分局书面请示;2.企业提交的1-9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分局审批: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市局审批: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现金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程序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程序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5-04 程序性文件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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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资料一、企业现金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内容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现金损失的缘故、发生时刻、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关于短款的讲明及相关核批文件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7、由于治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讲明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关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项损失200万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银行存款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内容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缘故,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银行存款损失的缘故、发生时刻、金额等)2、《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4、银行存款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7、汲取存款的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8、属于汲取存款的机构破产、清算的,应提供法定具有汲取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书9. 属于汲取存款的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应提供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等外部证明关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内容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能够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打算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债务人的差不多情况、坏账形成的缘故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要紧缘故,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4、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7、属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8、属于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9、属于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10、属于被政府部门撤销、责令关闭,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11、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12、属于债务人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提供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13、属于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打算后,无法追偿的,应提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14、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7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要紧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证明材料15、属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少(单笔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提供企业专项讲明16、属于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3)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关于单笔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笔损失200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内容1、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缘故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够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存货损失缘故、赔偿追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5、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1)存货盘点表(2)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况讲明(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讲明和内部核批文件6、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存货,即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含10%)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含10%)或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含10%)”的单项或批量存货损失,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自行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或亏损)(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除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以外的存货)(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讲明(涉及保险索赔的)(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讲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讲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讲明和内部核批文件7、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讲明(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讲明(涉及保险索赔的)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关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内容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详细讲明申报理由、使用部门、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缘故、赔偿追讨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2、《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5、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1)固定资产盘点表(2)盘亏、丢失情况讲明(若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大于50万元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讲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批文件6、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逐项讲明及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专项讲明及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3)属于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讲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讲明(涉及保险索赔的)7、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讲明(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讲明(涉及保险索赔的)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关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关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在建工程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内容对企业差不多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在建工程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讲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等在建工程损失缘故)2、《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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