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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即未经审判宣判有罪应认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最早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废除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基础上逐渐形成并成为西方刑事诉讼法律的基础性理念,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

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等一系列国际性公约或文件中都有规定或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遵守,成为了世界性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正如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评价:“无罪推定原则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政权利、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并成为公民可能受到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诉或定罪的主要防线。

”在我看来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推进司法文明建设都有很大益处,在我国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应该坚持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之于我国,在我国早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在1996年第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是并没有直接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其基本含义包括明确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同时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一些限制。

对于该条规定在我国法学界曾引起过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争议,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吸收了其一些基本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也是我国司法与世界接轨,显得更科学更人道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论文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那么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但却因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而没有在立法中完全确立。

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国际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原则。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确立。

①一、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无罪推定”亦称”无罪假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②。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有权作有罪认定的机关,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其次是人民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定罪不仅要靠证据,还要靠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认定某人有罪。

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彻底落实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彻底落实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彻底落实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思想一经提出,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支持与认可,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能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我国也不例外,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指导司法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这些都是历史的进步,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正确举措。

新刑事诉讼法实质上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在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沉默权、二审的疑罪从无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太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建言献策。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权缺失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作了很大修改,尤其是将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但是理论界呼吁很久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仍没有纳入立法。

讯问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这样的讯问过程中是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的,其相对于国家的权力,并不能与之抗衡,所以现实中很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

此外,没有任何机关对这种侦査过程实行实际有效地监督,在单方权力结构下,很难制约权力的滥用。

这些都使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此诉讼阶段确立律师的在场权,才能够有效制约侦査机关的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从最初环节上上排除有罪推定,减少像张氏叔侄这样的冤假错案。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二、“沉默权”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虽然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18条“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表面上看,该表述与沉默权的含义相似,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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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王晓丽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她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王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和培育了我四年的仰恩大学,谢谢你们!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作为确定和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具有不完整性,但是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确立从法理上明确否认了过去长期实行的有罪推定做法,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着重从立法观念、诉讼保障机制、救济途径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司法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及实践运作提出几点设想,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保障体系。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律师辩护权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AbstractInnocent presumption means a pers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innocent before he is approved and sentenced guilty.A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accused person lawsuit status,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become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mbols of the a measur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 in the judicial field of the various countries.Some defects exist in the related prescriptions,but article 12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denied presumption of guilty in long term,so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bases on the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unions existence shortcoming in the pricin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concept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s, ways of relief.引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之利益”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

无罪推定已是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而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均将无罪推定原则拒之门外。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当转变法律观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确立沉默权、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冤假错案时常震惊着法学界,也震惊着国人,同时也在拷问着刑事追诉机关。

“佘祥林”、“胥敬祥”、“杜培武”、“赵作海”,一个又一个熟悉的名字,但却让人感到无比的气愤与悲哀。

以“佘祥林”案件为例,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在审判中发现了不能定罪的五大疑点,但是没有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而是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随后,京山县法院虽然证据不足但也没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将佘祥林无罪释放,而是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赎”之原则,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我们不禁要问:有罪甚至是死刑判决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从有罪判决到无罪昭雪,我们的刑事诉讼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究竟是什么诉讼理念致使司法机关制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冤假错案?为此,法学界进行了长时间的反思和讨论,终于发现更深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诉讼观念为有罪推定原则深深影响而不能自拔,我们缺乏国际公认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

试想一下,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得以真正的确立,上述案件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为此,我们需要重新昭示无罪推定原则。

2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与确立2.1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

因而,这一原则不但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也为现代各法治国家所践行。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浅谈无罪推定与民主法治

浅谈无罪推定与民主法治

浅谈无罪推定与民主法治作者:王可馨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3期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其最早出现于启蒙运动时,是作为一项思想原则而被人们所熟识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利卡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和有罪推定理论,并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需基础事实即可直接证明。

换而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具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③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这也就是我们常常听到的“疑罪从无”的全部定义,即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警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是由嫌疑人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嫌疑人只要对警方的证据进行反驳,找出其中的漏洞即可。

而如果警方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情况下,只能直接推定嫌疑人无罪。

毫无疑问,“疑罪从无”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同时也会让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那他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相关学者看来,“疑罪从无”的法律意义并不仅仅是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更重要的是给予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即被平等对待的权力。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明有罪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并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表现为无罪,直到公诉机关证实其有罪。

这里的证实是指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立被告人的罪责。

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那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就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保护措施,它能够帮助我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这个原则也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审查所有的证据,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性。

然而,要想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和有罪推定原则相互配合。

有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有关犯罪事实已经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有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确凿、没有矛盾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

这里的证据必须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审查和确认,否则就不能推断被告人有罪。

有罪推定原则也是保护法律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同时,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证实,那么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确保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都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方向。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全面运用这些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法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无罪推定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作无罪,即“无罪推定”。

这是西方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刑事审判中。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被告人必须通过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

然而,在18世纪晚期,英国出现了一个重要的法令——“无罪推定原则”。

这个原则规定了,任何人在未被依法审判和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这个原则随后成为了国际惯例。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讯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

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意义。

1.保护个人权利无罪推定原则保护了个人权利。

即使是有强烈的疑点存在,也必须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视为无罪。

这就意味着,只有在审判前证明的有力证据之后才能判定某个人有罪,而不是根据某些表面的证据或偏见进行定罪。

2.公正的审判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在此原则下,法官是一个公正的仲裁者,而不是偏见和偏爱的裁判者。

这样就保证了审判过程的公正性,从而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3.反对虚假指控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打击虚假指控、诬告等不道德的行为。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一些人可能会无端指责别人,并将其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限制虽然无罪推定原则有很多优点,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也存在一些限制。

例如:1.短缺的证据:如果犯罪证据很少或不存在,那么无罪推定原则会使难以让有罪的人受到惩罚。

2.理论上可能存在的有罪派遣: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因为某种形式的偏见被判定有罪。

这种偏见或歧视可能是种族、货币等方面的。

3.受害人保护: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需要保护,因为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让一些罪犯逍遥法外。

这些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作用受到了极限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被判定有罪的人,同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例如,可以通过更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更严格的判决制度来保障个人受到保护,同时保持公正与正义。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最早由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

作为当今世界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

该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及自治的主体地位。

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无论社会制度如何,无论是其诉讼制度如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一原则。

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部分地移植了这一原则的合理内核,虽然没有完全肯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构建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会不断改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们应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 人权 疑罪从无 沉默权 举证责任目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一)无罪推定的内涵 (1)(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1)(三)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分析 (2)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现状 (2)(一)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包含着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精神 (3)(二)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3)(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 (4)(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进一步完善 (4)(一)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5)(二)进一步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遏制刑讯逼供 (5)(三)完善我国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6)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一)无罪推定的内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又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任何被告人都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司法体系中的一块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保护人权而确立的。

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由和尊严,而无罪推定原则是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个人在被控犯罪之前不应受到任何预先的污名化或人身攻击,而是应该被认为是无辜的。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如果没有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机关的任意替罪羊。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假定被告有罪,这将给无辜者带来极大的冤屈与不公正的待遇。

而推定无罪原则能够迫使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再次,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激励司法机关进行深入调查的机制。

如果被告被视为有罪,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继续深入调查案件,因为他们已经得出了结论。

然而,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必须尽职地查明事实,为被告提供证据,以便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平等和公正的体现。

它确保了法庭不会将个人情感、政治压力或舆论影响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而是根据证据和法律来作出公正判断。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到有效贯彻,法律制度应当严格执行该原则。

警察、检察院、法庭和律师等相关法律机构应当明确了解和遵守这一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同时,公众也应对此原则有清晰的认知,并对司法系统的运作予以合理的期待。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维护人权、防止滥用权力、促进司法调查、保障法治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在确保这一原则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论文-V1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法律的世界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以下是我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浅谈。

一、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该原则是许多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

该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不仅仅是被告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即使是被认定为有罪的人,只要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据,也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和公平处理,同时也减少了司法系统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限制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而非民事诉讼领域。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没有罪行,只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罪行。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等。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正确运作。

如果司法体系出现问题,如侵犯被告人的权利、证据处理不当等,就会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不足。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方面的良好配合,以确保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保护的是每一个被告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限制,需要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正确的司法体系的共同作用下,得到充分的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无罪推定原则,即"以无罪视之"或"不假定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法理、实践和改进等方面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法律思考。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在法治社会中,由于司法权力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对被告人的审判是公平的。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审判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否则应当以无罪对待被告人。

这是对被告人权利和尊严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表现。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可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纯洁者不受诬陷,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责举证,被告人无需自证其清白。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检察机关在起诉之前必须足够明确被告人的罪行,提高了起诉标准的水平。

同时,也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保证证据充分、证据确凿,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使得司法实践更加公正,杜绝了冤案的悲剧。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对无罪推定内容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涉及刑事案件审理时往往将"有罪"作为默认的状态,而不是以无罪为基本立场。

这容易导致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增加了冤假错案的风险。

其次,证据收集和鉴定技术的不成熟也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带来了挑战。

有时,由于确定是否有罪所需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收集和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无罪推定原则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和鉴定的能力,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定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律原则。

这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许多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文明法治的实现。

该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能够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

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社会,司法权往往被滥用,被告人非常容易受到冤枉。

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人们逐渐认识到无罪推定的重要性,并将其逐步确立为法律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成为各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可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规定和强调。

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未经判决的个人,不受人身自由限制,均为无罪。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宪法赋予被告权利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公平审判的核心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产生着深远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不仅限于被告人的刑罚责任,还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官的裁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证据进行审查,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进行裁判。

这种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标准,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避免司法冤枉和审判错误,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限制。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能面临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证推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以保护人们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之苦。

它代表着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以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到滥用和侵害。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任何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其罪行被证明成立。

这种推定无罪的原则在法律上要求审判者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来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或怀疑。

这样的做法确保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拥有权利自由辩护,不受非法逮捕、拷打、刑讯逼供或其他不公正手段的侵害。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流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案件的背景、社会舆论或罪犯的名誉,法官都应从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客观。

刑事诉讼只能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应受到个人偏见、社会压力或政治因素的影响。

这样的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的判决,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对被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也对社会公众有着深远的影响。

通过推定无罪的原则,社会公众不仅能够对司法流程的公正性有所了解,也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判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诚信的道德标准,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正义和诚信的典范。

然而,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体系可能受到政府干预或权力滥用的影响,导致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得到充分的实施。

其次,一些诉讼程序可能存在不合理性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例如过于依赖口供证据、逼供行为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公众的情感因素也经常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干扰和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有罪或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定罪或判决。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维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

浅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称为推定无罪原则或推定清白原则。

其核心思想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不应将其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个人的权益,促进了公正和公正的刑事审判。

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推定清白”的概念。

该原则早在18世纪末就被引入法国法律体系中,并在法国大革命中确立为法治的基本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其他法律体系所接受和采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的刑事指控和战胜的愿望。

它强调刑事审判应以证据为基础,而不是根据猜测、主观推断或偏见。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没有犯罪行为,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种假定有助于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避免错误的判决和司法滥权。

它追求的是实际的正义,而不是简单的有关法律规则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对涉及刑事罪的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对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正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个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系统中,人们可以对被指控者的定罪结果更有信心,因为判决是基于证据而不是基于主观猜测。

这确保了法治和行政正义的维护,从而对社会稳定和和谐产生积极影响。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据的推定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之所以被视为无罪,是因为法院尚未对其定罪。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已有的证据来评估被告人是否有罪。

因此,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是无罪推定原则能否得以执行的关键。

如果法庭判断有充分且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将被视为有罪。

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譬如,在公众舆论的干扰下,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受到潜意识的偏见和预设观念的影响。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系可能存在有效保护被告权益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保护了个人的权益和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四单元远离犯罪第十课认识刑法《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教学设计教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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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资源拓展
1. 拓展资源:
1.1 法律案例集:提供一系列与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相关的法律案例,让学生通过阅读案例,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原则。
1.2 学术论文:推荐一些关于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学术论文,让学生深入了解这两个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应用情况。
1.3 在线课程:推荐一些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在线课程,让学生通过视频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学习相关知识。
二、新课讲授(用时10分钟)
1.理论介绍:首先,我们要了解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的基本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国家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公民进行处罚。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规定了被告人在没有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2.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这个案例展示了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在实际中的应用,以及它们如何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学具准备
多媒体
课型
新授课
教法学法
讲授法
课时
第一课时
步骤
师生互动设计
二次备课
教学方法与手段
1. 教学方法:
1.1 讲授法:在讲解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时,教师可以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例,让学生理解和掌握这两个概念。同时,在讲解法律制裁的种类和作用时,教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让学生了解违法行为将受到的惩罚。
1.2 讨论法:在讲解犯罪的原因和危害时,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
1.3 情景模拟法:教师可以设计一些情景模拟,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如法官、律师、被告人等,让学生亲身体验法治的过程,提高学生提交的作业,我将认真批改并给出详细点评。对于作业中出现的错误,我将指出并引导学生改正,确保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百科名片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目录历史发展内容简介由来相关影响无罪推定原则案例差距问题展开编辑本段历史发展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简述一下无罪推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早在雅典共和与古罗马共和时期,无罪推定就已经萌发。

在当时的诉讼中,侦查与起诉的职能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

当需要收集、补充证据时,由当事人自己凭借专职官吏赋予的权限去完成。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辩论时,首先由原告提出控诉意见,询问证人,举出证据。

接着由被告答辩。

如果原告不能为自己的控诉提供充足的证据,就要败诉,甚至受到某种惩罚。

辩论结束后,由陪审官实行表决,按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这种具有民主精神的诉讼形式,实际上是当时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政治在诉讼中的体现。

无罪推定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法律文件中,但是,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了。

罗马实行帝制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消失,无罪推定也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帝国后期,诉讼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侦查、控诉与审判的权限合而为一,由裁判官统一行使,专制主义充斥于刑事诉讼之中。

这时,整个诉讼完全由裁判官一手控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举证责任也被无条件地强加到被告头上,并开始动用刑讯拷打的野蛮手段迫使被告作有罪供认。

在封建专制时代的欧洲和中国,这种诉讼形式被普遍采用。

近代人们对此深恶痛绝,每有论及必斥之为“有罪推定”。

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续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此项原则,但仍有完善之必要。

本文拟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的认识、价值与具体规则及此项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不足与完善等层面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之作用。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滥觞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之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并承载起体现和尊重人权之重任。

在我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

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

随着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尊重和保护人权”宪法原则的确立,在此背景下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此项原则作一次肤浅的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其基本内涵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丽亚作了最早表述。

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同与接受并逐渐法律化。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久 战
证据 , 尽量不让主观因素干扰。
再说 , 既然控方将被告人拉上法庭 , 就是证据 都确确实实 , 也不能给其定罪 , 必须要经过一个 程序一法官 的审判。而这个 “ 无罪推定” 于防止法官先入为主 , 持公正 、 对 保 中立 的地位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 ,无罪推定 ” “ 是法制文明与人权制度相结合 的产物 , 体现了法治思想与公 民权利 的充分保护。
脏” “ 、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原则” 。 从这种意义上 ,无罪推定 ” “ 与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这一活动无关 , 而仅是一种制度选择 。 如果从认识活动角度来说被告人 ^ , 、
们当然要讲他“ 可能有罪”可从价值选择角度来看 。 。 人们恐怕要讲他“ 无罪”正是着重权利 , 。 西方才从价值选择这一点出发选择
\ s对某人是否有罪作 出了最后的裁决 . 罪犯才失去逍遥法外的指望。 2 0世纪初 . 国一家法 院审理了一起虐待儿童案。 英
虐待者是一名 中年男子。 一天 , 他将一名 已注视很久 的男孩约到家里 , 两人下像棋 , 一个仔细地教 , 一个认真地学。 可是好景
由于这一制度是 西方人的首创 。 姑且看看西方人 的说法。
他们认为 , 在打击犯罪活动 的同时 , 要警惕被告人的 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当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 , 他和其
他人一样也拥有权利。 而且有时完全可能出现冤枉被告人 的情况, 而冤枉 了被告 , 损失通常是无法挽回的( 比如被处死刑后不能 复活) 这样 , 。 在刑事诉讼 中, 就要设置 制度来保障权利 。 最主要的就是 “ 无罪推定” 它被西方学者视为“ , 刑事程序民主概念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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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拒绝有罪推定-案情:1994年10月7日,牡丹江江岸发现一具只有躯干的男尸。

公安机关仅依据李某不具排他性的指认,便认定男尸为牡丹江市第八水泥厂工人王俊波。

仅依据一项不负责任的举报,就将王有恩确定为杀人嫌疑犯。

当日下午4时,警方将王有恩、米巧玲夫妇收审。

因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王、米二人被屈打成招。

1995年9月25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4个证人没有一个现场目击者。

律师为王有恩作无罪辩护,但法庭不予采纳。

1996年7月2日,牡丹江中院以杀认罪判处王有恩死刑,以包庇(王有恩)罪判处米巧玲3年有期徒刑。

王、米不服,提起上诉。

1996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牡丹江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30日,牡丹江中院重审判决:王有恩死刑,米巧玲因翻供刑期增至5年。

王、米不服,再次上诉。

1997年9月13日,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判决,发挥重审。

但是,牡丹江中院却拖延两年多不开庭。

在新闻媒体的关注下,2000年2月28日牡丹江中院第三次开庭。

10日后,该院对王、米第三次做出有罪判决:判处王有恩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米巧玲5年有期徒刑。

王、米不服,第三次上诉。

2000年10月26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有恩、米巧玲无罪。

至此,王有恩已身陷囹圄6年,米巧玲也被羁押1657天。

王有恩年迈的父亲为给儿子、儿媳申冤,四处奔波、倾家荡产,没等到王有恩出狱就撒手人寰。

又经过14个月的司法赔偿诉讼,2002年4月19日黑龙江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牡丹江中院和牡丹江市检察院共同赔偿王有恩83021.96元,赔偿米巧玲61855.81元。

(据2002年5月5日《燕赵都市报》)评析:有罪推定是造成王有恩冤案的根本原因。

所谓有罪推定是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

集中表现为刑讯逼供和疑罪从有。

它是封建国家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是司法专横擅断的标志。

在推翻封建统治、反对司法专横的斗争中,资产阶级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

1764年意大利思想家、法学家贝卡里亚(1738——1794)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无罪推定原则。

1789年法国将无罪推定原则载入《人权宣言》,此后许多国家在立法中确立了此项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亦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该原则要求:不得强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疑罪从无,等等。

显而易见,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文明社会不可或缺、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

王有恩冤案的发生,就是因为办案人员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实行了有罪推定。

实行有罪推定必然导致刑讯逼供。

依照有罪推定原则,一个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就会招致残酷刑讯。

而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则不得强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换句话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6条和第43条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牡丹江市公安机关仅仅依据李某不具排他性的指认就认定无名男尸为王俊波,仅仅依据一项不负责任的举报就将王有恩确定为唯一的杀人嫌疑犯,显然是十分轻率、不负责任的。

由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在逼取口供上下工夫,王有恩在被刑讯逼供下违心编造了杀人经过.米巧玲在公安机关供认的笔录是刑警队办案人员打她七天七夜,她在实在忍受不了的情况下,就按办案人让说的内容,屈打成招的。

办案人还许愿说,只要招供就放她回家。

可见,公安机关主观臆断、刑讯逼供,是酿成王、米冤案的第一步。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逼供、诱供、体罚王、米二人,一方面构成严重侵权,另一方面属于执法犯法。

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代表性。

假如牡丹江市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侦查范围、广寻线索、慎重查案,王、米二人就不会蒙受牢狱之灾。

实行有罪推定必然导致疑罪从有。

依照有罪推定原则,罪证不足而怀疑被告犯罪的,按有罪论。

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罪有疑似,就是有罪。

而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在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王有恩案件中,24个证人的34份证言笔录均属传来证据,没有一份杀人现场、碎尸现场、抛尸现场的目击者证言。

所谓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疑点重重。

同时,王、米夫妇又向司法机关递交了多份申诉冤情的材料。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牡丹江市检察院是如何行使监督职责的?对如此充满疑点的案件,检察院凭什么批捕、凭什么受理?为什么提起公诉?为什么不查处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问题?作为执掌锄暴安良、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理应秉公执法、明辨是非、谨慎断案,以便惩恶庇善、伸张正义。

可是,牡丹江中院审理王有恩案件的法官,面对矛盾重重的材料,我也觉得证据欠缺,却据此三次判处王有恩死刑。

明明是被公安机关屈打成招的,却以包庇罪判处米巧玲5年有期徒刑。

法官的职业道德何在、良心何在?司法公正何在?!实行有罪推定必然颠倒举证责任。

依照有罪推定原则,只要被告拿不出自己无罪的证据,就被推定为有罪之人。

而依照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在控诉方,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若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以无罪论处。

牡丹江市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王有恩杀人,理所当然地由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检察院拿不出王有恩杀人的确凿证据,它就没有权力提起公诉,牡丹江中院也不应当受理。

令人费解的是,在法庭上法官不追问公诉人,反而一再质问被告王有恩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杀人?当律师为王有恩辩护时,法官要求律师提供王有恩无罪的证据.这样,本应由公诉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却被法官转嫁到被告和其辩护律师身上。

此其一。

其二,辩护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主审法官却无视王有恩及其律师的无罪辩护。

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等于变相剥夺了被告的辩护权。

其三,法律对证据的出示、辨认、质证、采信均有明确规定,如果法官严格按程序办事,就不会将假证当作定案依据,进而酿成冤案。

法律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

可是,在1997年9月13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牡丹江中院竟然拖延两年多不开庭,后来在新闻媒体的关注下才勉强开庭。

这是拿法律当儿戏,是对被告人权的极端漠视。

有罪推定的潜台词。

有罪推定原则植根于黑暗的封建专制。

在封建社会,官贵民贱、官尊民卑,封建官吏专权,百姓无权。

在封建统治者眼里,草民、贱民、刁民根本不是人,没有一点儿人的尊严,都是戴罪之身;官府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想什么时候治你罪就什么时候治你罪。

资产阶级以无罪推定原则取代有罪推定原则是历史的进步,是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

社会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我们借鉴、移植无罪推定原则是因为它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

无罪推定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平等、人权基础上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包括各级官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王有恩案件之所以令人震惊和悲愤,就是因为在推翻封建王朝九十多年、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四五十年之后,在依法治国口号喊得震天价响的今天,仍然有人滥用司法权、野蛮擅断、出入人罪。

真是天下奇闻、石破惊天。

人的自由多么宝贵,王有恩却被剥夺6年人身自由,人生能有几个6年?!每人只有一条命,王有恩却被3次剥夺生命权!这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亵渎,是对依法治国的恶意嘲讽,是开历史的倒车。

我们为王有恩悲哀就是为自己悲哀,因为笔者也是平民百姓。

如果王有恩冤案的制造者受不到法律制裁,如果司法队伍不引以为戒、肃清封建特权思想,那么,王有恩的悲剧就会继续重演,我们中的任何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就会成为第2个、第3个……王有恩朱向东法治社会没有“世外桃源” -; 近日,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被许多网民誉为水军领袖的网络名人秦火火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这位靠编造谣言在网络上四处煽风点火的网络达人,用他的独家披露火了网络,最终也被法律之火焚烧了自己。

;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迅速普及,人们的意见表达空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

在虚拟的网络社会里,人们针砭时弊、畅所欲言,但喧嚣声中,一些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甚至诋毁他人的言论也层出不穷。

种种乱象,扰乱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危害着社会的正常秩序,挑战着基本的道德伦理底线。

诸如秦火火之流,唯恐天下不乱,凭空杜撰能引起轰动效应的谣言,制造网络热点话题,博取粉丝数量,谋求出名。

而其背后的网络推手公司,更是以非法删帖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牟利。

无奈玩火者必自焚,这种恶俗、无底线的炒作,终将受到法律的追责。

;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并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世外桃源,网民也要守住底线。

网络空间若成了任由谣言肆意遍布的藏污纳垢之地,绝非网络之福,也绝非网民之福。

同为网络空间的一分子,我们不仅要做到认清谣言,不以讹传讹,更要对那些谣言制造者共同声讨、予以谴责、绝不纵容。

; 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法律。

这是秦火火之流被抓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越过边界必遭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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