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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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精髓的实事求是原则与作为刑事诉讼国际司法准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于不同哲学范畴下的一般原则,前者属于认识论范畴,后者属于价值论范畴。

这两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功能,共同推动刑事诉讼朝民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实事求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对于认识案件真实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而无罪推定作为确定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规范国家刑罚权运行,确保公民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进而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律实施规范化、权力运行程序化具有终极价值意义。

一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灵魂的实事求是原则与现代国家中确立公民个人一般法律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一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界。

有人认为这二者是互相冲突的,①我们认为这二者是统一的、互补的两项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活动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因为刑事诉讼活动离不开认识过程。

同时,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它还是受程序法规制的法律实施活动。

刑事诉讼活动面临着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在认识活动与价值选择出现冲突时,必须根据价值论原理,进行取舍。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其一,涉及认识过程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原则。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被指控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争端。

为了公正而有效地解决此项争端,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罚当其罪。

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当事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经历一个对案件由不知到知的认识过程。

这一过程不是从主观想象出发,凭猜想、推测所能完成的,而要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才能实现。

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充分地占有证据材料。

在此基础上,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得出关于案件的真实结论。

即借助实事求是的方法论,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刑事诉讼裁判活动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无罪推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 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应该被看作是 无罪的人。

• •
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 犯罪的事实; 其二是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无罪推定与辩护权
• 现代国家普遍确立的辩护制度,也可以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获得解释。 一位从业几十年且曾经担任过辛普森案件辩护人的美国律师总结说, 如果一定要为“明显有罪”的被告人辩护提供一个正当化理由的话,惟 一的理由或许就是无罪推定。 • 另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既是基于 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的逻辑结论,也是基于正当程序的必然要 求: 从平等武装的角度来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控诉方提供 反对自己的武器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 最后,正当程序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也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它是通 过对事实发现程序提出的特定公正要求而间接提出的要求。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意大利的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 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 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 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作出明确规定,始于法国大革命后制订的《人权 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 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 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该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 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明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 罪。” • 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定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也作了类 似的规定。 •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中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 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 要措施加以保障。

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

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

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李文兵)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或者说被告无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相反,原告需要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

鉴于当今我国司法审判依然没有启用无罪推定原则,笔者建议将无罪推定原则明文写入宪法和刑诉法中,真正做到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保障人权,实现法治中国。

关键字:无罪推定有罪推定疑罪从无法治国家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本文作者将从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和讨论无罪推定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沉默权等基本问题。

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无罪推定”,系统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

①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②二、无罪推定的基本规则①刘家琛,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②刘家琛,《刑事诉讼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第一: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

解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李真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还包含诸如沉默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制度。

无论如何,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人权的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无罪推定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至少有两条是必要的:一是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要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经过国家合法的审判;二是既然法院正式判决以前被告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那么在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时,就要从假定(推定)无罪这一点出发来对待被告人。

第一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有的一般特性,即无罪推定必然反映出现代法制国家诉讼民主、保障人权的基本特征,这是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因为在对待人的态度上,包括对涉嫌犯罪的人的态度上,现代国家与封建国家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国家在用刑罚手段追诉刑事责任时,尤其关注尊重保护人权,国家必须严格地按照预先设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和科学、文明、民主、公正的追诉程序——刑事诉讼法追诉犯罪,即必须通过合法的审判确定犯罪判处刑罚。

第二个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应具备的,区别于其它原则的特殊属性,即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在追诉被告人时,其出发点和证实犯罪的方式与封建国家的有罪推定——把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是根本对立的。

这是无罪推定的核心精神,它突出表明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在证实犯罪时采取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推论方式。

只有以这种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进而以证据来证实这种假定是否成立的科学、文明的推论方式,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刑事司法权的滥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才能实现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由这两个基本精神出发,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八个方面:⑴法律对有罪与否做出一种实现的法律事实拟制,并将拟制的事实赋予法律规范予以确定;⑵法律首先推定任何人无罪,宣告任何人无罪的法律地位;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人涉嫌犯罪,国家司法机关负有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由国家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基于推定无罪的法律地位,被追诉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⑷控诉方举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推翻拟制的法律事实,证明被追诉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宣告被追诉者无罪;⑸非法律规定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被追诉者的人身自由,剥夺其财产和民主权利;⑹司法机关不得采用残酷而非人道的方式从被追诉人身上获取证据,不得刑讯逼供;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者的人身权益和其它合法权益,避免人的权益被国家司法权侵犯;⑻拟制的事实具有权威。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当谈及刑事司法时,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合理怀疑的权利,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尊严。

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的重要性,并研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直到被证实有罪。

这意味着,起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具备充分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了人们的权利不受到滥用和错误指控。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体的自由和荣誉,因此必须对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了司法机关基于主观偏见或不完整证据作出错误判决。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没有例外。

有时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可以有限度地推定被告人有罪。

这种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需要权衡证据的可信度和逻辑推理,以确定是否能够满足有罪推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证据根据其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能力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犯罪工具的发现。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假设和推断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两种类型的证据都有其适用的标准。

对于直接证据,法庭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审判机关和辩护律师有责任调查目击证人的证词,以确定其真实性。

法官还会考虑其他证据,如犯罪现场的DNA检测结果或物证的可信度。

如果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该无罪释放被告。

对于间接证据,法庭应该特别谨慎。

由于间接证据的推理性质,存在着可能的错误和假设。

因此,法庭必须评估证据链的强度和合理性。

这意味着,每一个推论和假设都必须经过充分的推理和论证。

如果证据链不足以推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反映在法庭的判决中,也体现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

无罪推定已是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而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均将无罪推定原则拒之门外。

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当转变法律观念、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确立沉默权、贯彻疑罪从无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冤假错案时常震惊着法学界,也震惊着国人,同时也在拷问着刑事追诉机关。

“佘祥林”、“胥敬祥”、“杜培武”、“赵作海”,一个又一个熟悉的名字,但却让人感到无比的气愤与悲哀。

以“佘祥林”案件为例,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在审判中发现了不能定罪的五大疑点,但是没有以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而是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随后,京山县法院虽然证据不足但也没有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将佘祥林无罪释放,而是根据“疑罪从轻”、“疑罪从赎”之原则,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我们不禁要问:有罪甚至是死刑判决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从有罪判决到无罪昭雪,我们的刑事诉讼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究竟是什么诉讼理念致使司法机关制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冤假错案?为此,法学界进行了长时间的反思和讨论,终于发现更深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诉讼观念为有罪推定原则深深影响而不能自拔,我们缺乏国际公认的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

试想一下,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得以真正的确立,上述案件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为此,我们需要重新昭示无罪推定原则。

2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与确立2.1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

因而,这一原则不但为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也为现代各法治国家所践行。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第一篇: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在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中,无罪推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确保了每个被控告的人都能够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对待,以避免任何错误的定罪。

然而,无罪推定的贯彻并非总是那么容易,有时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首先,无罪推定的理念源于尊重个体权利的基本原则。

每个人都享有权利被视为无辜,直到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有罪。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的指控和侵犯,确保司法系统在判决案件时能够依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准确而公正的决定。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挑战,这使得无罪推定并不总是得到完全的实施。

其次,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会影响无罪推定的贯彻。

警方和检察官在案件调查阶段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来收集和保护证据。

如果调查不严谨或证据被错误地收集或处理,就可能导致对被告不公正的定罪。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非常重要,以确保被告的无罪推定能够得到尊重和落实。

接下来,审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至关重要。

法官的职责是监督程序和确保公正。

他们必须保证所有参与方都能够公平地陈述自己的案件,并且在案件中进行充分的辩论。

陪审团则有责任对证据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

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和个人偏见等。

这些可能导致公正性存在偏差,从而威胁到无罪推定的原则。

此外,媒体的作用也可能影响无罪推定的实施。

媒体报道通常会对案件进行广泛的报道,这可能会对人们的意见和对案件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

媒体可能会引入偏见和刻板印象,使得被告在公众舆论中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尽管法院尚未对其定罪。

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可能削弱了被告的无罪推定,从而对其公平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证据的重要性不能被低估,它是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关键。

法律要求证据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合理怀疑”,以支持对被告的指控。

如果证据不足或不可靠,那么无罪推定的原则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确保证据真实可信、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估非常重要。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中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之探析

中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之探析

中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之探析作者:梁巍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9期摘要在中国,由于在诉讼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着的偏差及缺陷,使得这一原则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未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暴露出中国当前刑事诉讼机制存在着体制性缺陷。

本文以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为视角,反思该原则当前存在的认识误区和制度缺陷,笔者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当下现状及原因做梳理,在此基础上以期为广大法律学习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

关键词无罪推定当下现状存在问题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阐释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1996年3月第一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然而,从许多案件事实证明,这种体制性缺陷与无罪推定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被弱化、被边缘化密切相关。

这实际上是有悖无罪推定原则的本意的。

二、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以及原因(一)新刑事诉讼法中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方面较以前具有重大变化,标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基本确立。

其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与国际通常的理解非常接近;现行法律还进一步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法律界,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予以无罪的推定,直到其罪行被合法证据所证明。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尊重。

在刑法学中,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受着一系列合法权益,包括对自己的辩护权、沉默权以及合理审判权。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个基本准则,真正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要求掌握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只有当足够的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法庭才会做出有罪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存在,确保了被告人不会受到未经证实的指控和不公正的对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鼓励了审判的客观和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都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理。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存在,起到了约束司法机关的作用,使其在决策时不能凭空臆断,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为依据。

这样,审判结果更加公正,也更加容易被公众接受和认同,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审理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正是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的。

如果任何被告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就被判有罪,那么无辜者可能会受到牵连,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也会因此增加。

同时,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错误的定罪也会削弱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破裂。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既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非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多重证言等其他因素来作出定罪的决定。

这是为了确保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其罪行的被告的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经法院裁定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法律原则。

这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许多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文明法治的实现。

该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能够有效地限制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水平。

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社会,司法权往往被滥用,被告人非常容易受到冤枉。

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人们逐渐认识到无罪推定的重要性,并将其逐步确立为法律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成为各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认可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规定和强调。

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未经判决的个人,不受人身自由限制,均为无罪。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宪法赋予被告权利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认为是公平审判的核心原则,并对司法实践产生着深远影响。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不仅限于被告人的刑罚责任,还包括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官的裁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证据进行审查,必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进行裁判。

这种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审判标准,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避免司法冤枉和审判错误,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限制。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证据不明确的情况,法院可能面临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证推定原则之间的冲突。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与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以保护人们免受不公正的定罪之苦。

它代表着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以确保公民的权益不受到滥用和侵害。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任何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被认为是无罪的,直到其罪行被证明成立。

这种推定无罪的原则在法律上要求审判者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来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而不是凭主观臆断或怀疑。

这样的做法确保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拥有权利自由辩护,不受非法逮捕、拷打、刑讯逼供或其他不公正手段的侵害。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司法流程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案件的背景、社会舆论或罪犯的名誉,法官都应从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客观。

刑事诉讼只能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应受到个人偏见、社会压力或政治因素的影响。

这样的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的判决,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对被告有着积极的保护作用,也对社会公众有着深远的影响。

通过推定无罪的原则,社会公众不仅能够对司法流程的公正性有所了解,也能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判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诚信的道德标准,为社会公众树立了一个正义和诚信的典范。

然而,尽管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体系可能受到政府干预或权力滥用的影响,导致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得到充分的实施。

其次,一些诉讼程序可能存在不合理性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例如过于依赖口供证据、逼供行为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公众的情感因素也经常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干扰和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有罪或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定罪或判决。

为了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维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刑事辩护案例无罪推定的争议

刑事辩护案例无罪推定的争议

刑事辩护案例无罪推定的争议在刑法领域,无罪推定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其核心内容是“疑罪从无”。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面临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针对刑事辩护案例中无罪推定所引发的争议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的原理和意义无罪推定是刑事判决中的一种推定规则,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的核心原理是认定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证据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即疑罪从无。

这种原则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对被告人进行不公平的指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罪推定的争议1. 推定时间的选择争议一:无罪推定的时间点应当是在刑事审判的前期还是后期?一些人认为,无罪推定应当在刑事审判的一开始就适用,即在调查阶段就应该认定疑罪从无,充分发挥无罪推定的作用。

因为在调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判定有罪,应当享有无罪推定的权益。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无罪推定应当在刑事审判的后期适用,因为仅仅依靠调查阶段的证据无法完全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只有在经过全面而公正的审判后,方能做出无罪推定的判断。

争议二:无罪推定的具体标准应如何确定?无罪推定的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

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证据充分性、证据确凿性、本案的特殊性等方面因素确定。

但是标准的确立需要尽量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判决。

关于具体标准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法官和律师对事实证据的理解和解释上。

三、无罪推定的完善为了保障无罪推定的公正和有效性,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加强刑事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避免假证和不准确证据的引入。

同时,要加强对证据的权威性和科学性的评估。

2. 强化辩护权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为其提供充足的时机和条件进行辩护。

同时,要加强对公诉人证据的质疑和反驳。

3. 完善无罪推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无罪推定的适用时间、标准和程序,规范刑事审判过程,确保无罪推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针对争议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加强法官和律师对无罪推定规则的适用和操作流程的理解。

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根据此条规定,普遍认为,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包括以下两点基本含义:(一)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二)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主要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并且要达到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和辩护权;有怀疑时,则有利于被告人;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必须是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作出的等。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因而具有以下特点:1、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

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简言之,中国并未确定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首先,由于中国刑事诉讼以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的。

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中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

于是立法者与实践者主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实施刑诉法。

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正当程序模式,从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出发,其站在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对立面。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指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推定”来自拉丁文praesumptio,意即假定。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 …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 …

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4.2 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4.2.3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

提供证据并且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机关或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具体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疑问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其它任何机关特别是直接受到政府控制的警察或检察机关无权行使;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被追诉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

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任何人于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政府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有合理根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纠问制刑事程序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无罪推定首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如逮捕、羁押与保释、预审、陪审裁决等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被追诉者“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无罪推定论

无罪推定论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曾就无罪推定原则能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展开过引人注目的讨论。

本文拟就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及重要性略陈管见,以就教于诸位同志。

一无罪推定与逻辑推理——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独特作用无罪推定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的同志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

这些同志所提出的一条基本理由是:无罪推定虽然在历史上曾有过进步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主观片面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实事求是原则不但包括了无罪推定所具有的某些积极内容,而且比无罪推定更合理、更科学,因此,无罪推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诚然,实事求是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但是,如果把无罪推定和实事求是放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加以考察,就会发现,作为法学特有原则的无罪推定是无法用实事求是这一哲学原则取代的。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在审判过程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整个审判过程可分为审查和判决两个阶段。

审查是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活动;判决则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法律结论。

当审查结束时,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共有三种可能的结果:其一,确定的结果:查明被告有罪;其二,确定的结果:查明被告无罪;其三,不确定的结果:案件事实难以认清,定罪证据不足,同时又不能排除被告犯罪的可能性。

与审查阶段的这三种认识结果不同,判决阶段却只能产生两种确定性的法律结论:一种是有罪判决,一种是无罪判决。

这就是说,审查案件事实后得出的认识结果与法律上的结论可以存在重大的差别。

这一差别集中表现在当审查中得出前述第三种认识时,应给予何种法律结论。

在判决阶段,当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排除被告犯罪的可能性时,我们自然要宣告他无罪,但在定罪证据不足,同时又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解除被告的犯罪嫌疑时,我们也应当在法律上宣告他无罪。

这就意味着,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时,必须遵从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使自己的结论在最大限度上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吻合;而作出无罪判决时,则并不总是需要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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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1o 0 一 1 2 i - 4 l 1 【 作者简介】 蒋风静 , 上海市浦 东新 区检察 院检察 官。

5 — 7
第 三 .刑 事 诉 讼 活 动作 为 一 种 法 律 实 施 活 动, 必受 到 程序 法 的严 格 限制 和规范 。我 国 的刑 事诉讼 法作 为 程序 法律 . 有 确保 程序 公 正 与实 具 体公 正 的 双 重功 能 ,其 具 有 规制 国家 权 力 的作 用 。程序 法通 过法 定 程序规 范 国家 权力 的行使 , 为其设 定 法律 边界 。 以保证 公 民 的基本 权 利 不受 国家权力 的非 法侵 犯 。刑 事诉讼 法为 了保 障被指 控者 的合 法权 益 . 刑事 诉讼 控辩 双方 的力 量不 使 致 过分 悬 殊 , 进 行 了严 格 的程 序 安 排 , 无 罪 故 将 推定 原则具 体化 为若 干规则 。如规 定所有 涉嫌犯 罪 的公 民在 法 庭 判 决 之前 都 是 无 罪公 民【 要 求 2 】 。 控 诉方 承担 证 明被 指控 者有 罪 的证 明责 任 , 果 如 控 诉方 不能 充 分地证 明被指 控 者有罪 , 院将 作 法 出无罪判 决 。又例如 设定 了沉默权 与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 即尊重 被告 人 的 自由意 志 和 自由选 择 权 利 , 证其 消极 辩 护权 的行 使 。 同时严 格 规 范 国 保 家专 门机关 的职权 行 为 , 如果 出现 了侵 犯 公 民个 人 权利 的行 为 , 行 为 将 被裁 定 为 无 效 , 该 由此 所 获得 的证据将 被排 除等等[ 3 1 。
第 2 1卷 第 2期
2 1年 6 月 01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 I AL OF JANGⅪ YOU CAr TH VO 兀ONAL C L GE OL E
V0 . . o. 1 21 N 2
jr2 1 i' 0 1 J1 .
司法实践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蒋凤静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检 察 院 , 上海 2 0 3 ) 0 15
【 摘要】 所周 知 , 众 司法 实践 中一 向提 倡 实事 求是 , 以事 实为依 据 , 以证 据 为准 绳 , 然而 法律发 展 的必
然趋势 亦是 从 旧制 度 中的有 罪推 定 、 法刑讯 而转化 为 当今 的无 罪推 定 , 合 即在 无证据 的 前提 下 。 首先推

疑人 都 以诉讼 主体 身份 参 加 到刑 事诉 讼 中 。 国 与 家专 门机 关 处 于 等 同的 法 律地 位 ,享 有 诉 讼 权
利 , 担诉讼 义务 , 承 这就 是无 罪推 定原则 。其 价值 在 于建 造 了一个 国 家 与 涉 嫌犯 罪 的人 进 行 平 等 对 话 的机 制和 空 间 。 现 了现代 法 治 国家诉 讼 民 体 主 、 障人权 的基本 特征 。今 天 , 罪推 定原则 作 保 无 为 一 项 举 世公 认 的 宪法 原 则 和 人 权 原 则 已经 被 载 入多 项 国际 法律 文件 。 充分 说 明 了该 原则 的 普 遍 意义 。根据 价值论 原理 , 人 的权 利 与尊严 , 个 自 由与幸福具 有最 高 的终极 价值 。国家在处 理争端 的 过程 中 ,必须 充 分尊 重 个人 的 权利 与尊 严 , 尊 重公 民个人 的 主体 身份 。从 这点 来说 , 罪 推定 无 的意 义无法 用实 事求 是原则 取 而代之 。
法律 , 以罚 当其 罪 , 这 个 过程 就 是 一 个 对 案 件 而 从不 知到知 的认 识过 程 。这一 过程不 是从 主观想 象 出发 , 推测 就 能完 成 的 , 凭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进
行深 入 的调查 研 究 。全 面 充分 地认 识 证 据材 料 .
作 为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识 论 精 髓 的 实事 求 是
在刑 事诉 讼 活 动 中 . 实事 求是 对 于 认 知 活动 具 有 根本 指 导 意 义 ; 同时 , 事 诉 讼 不 仅 仅 是 一 刑 种认 知 活动 , 还 是受 程 序法 规制 的 法律 实 施 活 它
动 。刑 事诉 讼 活动 面 临着 价值 判 断与 价 值选 择 , 在认 识 活动 与价 值 选择 出 现 冲突时 , 须 根 据 价 必
定犯 罪嫌疑人 为无 罪 , 与 实事 求是 又有 显 然的 区别 , 这 如何 统 一并协 调这 二 种原 则 的使 用 。 便是 本 文 的
尝试 讨论 。二 者 虽有不 同, 并不 冲 突 , 但 而是 相 互依 存 相互补 充 的两个 方 面。
[ 关键词】 实事 求是 ; 罪推 定 ; 无 现代 司法的公 正与 民主 ; 法治 国 依 [ 图分类 号 ] F 1 中 D 0 [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6 2 2 0 (0 10 — 0 7 0 1 7 — 1 8 2 1 )2 0 5里 的分 析研 究 , 除矛 盾 , 排 去伪 存真 , 终 得 出关 于案 件 的真 实 结论 。借 助 最 实 事 求 是 的 方法 。 行 收集 和 判 断 证 据 , 进 以查 明 案 件 真实 情况 。 为刑 事诉 讼 裁判 活 动提 供 充分 的 事实 根 据。 其 次 , 及 价 值 判 断 与 价 值 选 择 问题 , 当 涉 应 遵循 价 值论 原 则 。在刑 事 诉讼 问题 上 , 国宪 法 我 规定 了所有 公 民在 法律 上 都应 被 推定 为无 罪 。 享 有宪 法规 定 的基 本权 利 和 自由【 1 】 有 的犯罪 嫌 。所
值论原 理 。 行取 舍 。 进 首 先 . 及 认 识 过程 问题 . 当遵 循 实 事 求 涉 应 是 的认识 论 原则 。刑 事诉讼 的 目的在 于解决 被 指 控 者 的刑事 责任 问题 。为 了公正 而有 效地解 决 此 项争端 。 必须 查 明 案件 事 实 真 相 , 能 正 确适 用 才
原 则 与 作 为 刑 事 诉讼 国 际 司法 准 则 的无 罪 推 定 原 则是 不 同哲 学 范 畴下 的二 个法 律基 本 原 则 。 在 刑 事 司法 领域 发 挥着 同等重要 的规 范功 能 。 同 共 推 动着 刑事 诉讼 朝 民主化 、科 学 化方 向发 展 , 实 事 求 是 作 为 马 克 思 主义 的方 法 论 对 于 认 识 案 件 真实 具 有根 本 的指 导 意义 . 而无罪 推 定作 为确 定 国家 与 公 民个 人 的关 系 的基本 原则 , 于规 范 国 对 家刑 罚 权 运 行 ,确 保 公 民个 人权 利 不 受 非 法 侵 犯 , 而 保 证 国家 刑 事 司法 民主 化 、 律 实施 规 进 法 范化 、 权力运 行 程序化 具有终 极 价值 意义 。那 么 。 这 二 者之 间具 有 什 么样 的关 系 . 又是 如 何 在 司法 实 践 中共 同发 挥 作用 的呢 ?对 此 。 者 试 就 此 问 笔 题进 行 初步 的 比较 和分 析 , 出个人 浅见 。 提 在 实 质上 。 实事 求 是 与 无 罪 推 定 是 统 一 于刑 事诉 讼活 动 中的互 补的两 项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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