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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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期1o 0 一 1 2 i - 4 l 1 【 作者简介】 蒋风静 , 上海市浦 东新 区检察 院检察 官。
一
5 — 7
第 三 .刑 事 诉 讼 活 动作 为 一 种 法 律 实 施 活 动, 必受 到 程序 法 的严 格 限制 和规范 。我 国 的刑 事诉讼 法作 为 程序 法律 . 有 确保 程序 公 正 与实 具 体公 正 的 双 重功 能 ,其 具 有 规制 国家 权 力 的作 用 。程序 法通 过法 定 程序规 范 国家 权力 的行使 , 为其设 定 法律 边界 。 以保证 公 民 的基本 权 利 不受 国家权力 的非 法侵 犯 。刑 事诉讼 法为 了保 障被指 控者 的合 法权 益 . 刑事 诉讼 控辩 双方 的力 量不 使 致 过分 悬 殊 , 进 行 了严 格 的程 序 安 排 , 无 罪 故 将 推定 原则具 体化 为若 干规则 。如规 定所有 涉嫌犯 罪 的公 民在 法 庭 判 决 之前 都 是 无 罪公 民【 要 求 2 】 。 控 诉方 承担 证 明被 指控 者有 罪 的证 明责 任 , 果 如 控 诉方 不能 充 分地证 明被指 控 者有罪 , 院将 作 法 出无罪判 决 。又例如 设定 了沉默权 与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 即尊重 被告 人 的 自由意 志 和 自由选 择 权 利 , 证其 消极 辩 护权 的行 使 。 同时严 格 规 范 国 保 家专 门机关 的职权 行 为 , 如果 出现 了侵 犯 公 民个 人 权利 的行 为 , 行 为 将 被裁 定 为 无 效 , 该 由此 所 获得 的证据将 被排 除等等[ 3 1 。
第 2 1卷 第 2期
2 1年 6 月 01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 I AL OF JANGⅪ YOU CAr TH VO 兀ONAL C L GE OL E
V0 . . o. 1 21 N 2
jr2 1 i' 0 1 J1 .
司法实践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蒋凤静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检 察 院 , 上海 2 0 3 ) 0 15
【 摘要】 所周 知 , 众 司法 实践 中一 向提 倡 实事 求是 , 以事 实为依 据 , 以证 据 为准 绳 , 然而 法律发 展 的必
然趋势 亦是 从 旧制 度 中的有 罪推 定 、 法刑讯 而转化 为 当今 的无 罪推 定 , 合 即在 无证据 的 前提 下 。 首先推
、
疑人 都 以诉讼 主体 身份 参 加 到刑 事诉 讼 中 。 国 与 家专 门机 关 处 于 等 同的 法 律地 位 ,享 有 诉 讼 权
利 , 担诉讼 义务 , 承 这就 是无 罪推 定原则 。其 价值 在 于建 造 了一个 国 家 与 涉 嫌犯 罪 的人 进 行 平 等 对 话 的机 制和 空 间 。 现 了现代 法 治 国家诉 讼 民 体 主 、 障人权 的基本 特征 。今 天 , 罪推 定原则 作 保 无 为 一 项 举 世公 认 的 宪法 原 则 和 人 权 原 则 已经 被 载 入多 项 国际 法律 文件 。 充分 说 明 了该 原则 的 普 遍 意义 。根据 价值论 原理 , 人 的权 利 与尊严 , 个 自 由与幸福具 有最 高 的终极 价值 。国家在处 理争端 的 过程 中 ,必须 充 分尊 重 个人 的 权利 与尊 严 , 尊 重公 民个人 的 主体 身份 。从 这点 来说 , 罪 推定 无 的意 义无法 用实 事求 是原则 取 而代之 。
法律 , 以罚 当其 罪 , 这 个 过程 就 是 一 个 对 案 件 而 从不 知到知 的认 识过 程 。这一 过程不 是从 主观想 象 出发 , 推测 就 能完 成 的 , 凭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进
行深 入 的调查 研 究 。全 面 充分 地认 识 证 据材 料 .
作 为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识 论 精 髓 的 实事 求 是
在刑 事诉 讼 活 动 中 . 实事 求是 对 于 认 知 活动 具 有 根本 指 导 意 义 ; 同时 , 事 诉 讼 不 仅 仅 是 一 刑 种认 知 活动 , 还 是受 程 序法 规制 的 法律 实 施 活 它
动 。刑 事诉 讼 活动 面 临着 价值 判 断与 价 值选 择 , 在认 识 活动 与价 值 选择 出 现 冲突时 , 须 根 据 价 必
定犯 罪嫌疑人 为无 罪 , 与 实事 求是 又有 显 然的 区别 , 这 如何 统 一并协 调这 二 种原 则 的使 用 。 便是 本 文 的
尝试 讨论 。二 者 虽有不 同, 并不 冲 突 , 但 而是 相 互依 存 相互补 充 的两个 方 面。
[ 关键词】 实事 求是 ; 罪推 定 ; 无 现代 司法的公 正与 民主 ; 法治 国 依 [ 图分类 号 ] F 1 中 D 0 [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6 2 2 0 (0 10 — 0 7 0 1 7 — 1 8 2 1 )2 0 5里 的分 析研 究 , 除矛 盾 , 排 去伪 存真 , 终 得 出关 于案 件 的真 实 结论 。借 助 最 实 事 求 是 的 方法 。 行 收集 和 判 断 证 据 , 进 以查 明 案 件 真实 情况 。 为刑 事诉 讼 裁判 活 动提 供 充分 的 事实 根 据。 其 次 , 及 价 值 判 断 与 价 值 选 择 问题 , 当 涉 应 遵循 价 值论 原 则 。在刑 事 诉讼 问题 上 , 国宪 法 我 规定 了所有 公 民在 法律 上 都应 被 推定 为无 罪 。 享 有宪 法规 定 的基 本权 利 和 自由【 1 】 有 的犯罪 嫌 。所
值论原 理 。 行取 舍 。 进 首 先 . 及 认 识 过程 问题 . 当遵 循 实 事 求 涉 应 是 的认识 论 原则 。刑 事诉讼 的 目的在 于解决 被 指 控 者 的刑事 责任 问题 。为 了公正 而有 效地解 决 此 项争端 。 必须 查 明 案件 事 实 真 相 , 能 正 确适 用 才
原 则 与 作 为 刑 事 诉讼 国 际 司法 准 则 的无 罪 推 定 原 则是 不 同哲 学 范 畴下 的二 个法 律基 本 原 则 。 在 刑 事 司法 领域 发 挥着 同等重要 的规 范功 能 。 同 共 推 动着 刑事 诉讼 朝 民主化 、科 学 化方 向发 展 , 实 事 求 是 作 为 马 克 思 主义 的方 法 论 对 于 认 识 案 件 真实 具 有根 本 的指 导 意义 . 而无罪 推 定作 为确 定 国家 与 公 民个 人 的关 系 的基本 原则 , 于规 范 国 对 家刑 罚 权 运 行 ,确 保 公 民个 人权 利 不 受 非 法 侵 犯 , 而 保 证 国家 刑 事 司法 民主 化 、 律 实施 规 进 法 范化 、 权力运 行 程序化 具有终 极 价值 意义 。那 么 。 这 二 者之 间具 有 什 么样 的关 系 . 又是 如 何 在 司法 实 践 中共 同发 挥 作用 的呢 ?对 此 。 者 试 就 此 问 笔 题进 行 初步 的 比较 和分 析 , 出个人 浅见 。 提 在 实 质上 。 实事 求 是 与 无 罪 推 定 是 统 一 于刑 事诉 讼活 动 中的互 补的两 项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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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第 三 .刑 事 诉 讼 活 动作 为 一 种 法 律 实 施 活 动, 必受 到 程序 法 的严 格 限制 和规范 。我 国 的刑 事诉讼 法作 为 程序 法律 . 有 确保 程序 公 正 与实 具 体公 正 的 双 重功 能 ,其 具 有 规制 国家 权 力 的作 用 。程序 法通 过法 定 程序规 范 国家 权力 的行使 , 为其设 定 法律 边界 。 以保证 公 民 的基本 权 利 不受 国家权力 的非 法侵 犯 。刑 事诉讼 法为 了保 障被指 控者 的合 法权 益 . 刑事 诉讼 控辩 双方 的力 量不 使 致 过分 悬 殊 , 进 行 了严 格 的程 序 安 排 , 无 罪 故 将 推定 原则具 体化 为若 干规则 。如规 定所有 涉嫌犯 罪 的公 民在 法 庭 判 决 之前 都 是 无 罪公 民【 要 求 2 】 。 控 诉方 承担 证 明被 指控 者有 罪 的证 明责 任 , 果 如 控 诉方 不能 充 分地证 明被指 控 者有罪 , 院将 作 法 出无罪判 决 。又例如 设定 了沉默权 与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 即尊重 被告 人 的 自由意 志 和 自由选 择 权 利 , 证其 消极 辩 护权 的行 使 。 同时严 格 规 范 国 保 家专 门机关 的职权 行 为 , 如果 出现 了侵 犯 公 民个 人 权利 的行 为 , 行 为 将 被裁 定 为 无 效 , 该 由此 所 获得 的证据将 被排 除等等[ 3 1 。
第 2 1卷 第 2期
2 1年 6 月 01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URN I AL OF JANGⅪ YOU CAr TH VO 兀ONAL C L GE O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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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实事求是与无罪推定
蒋凤静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检 察 院 , 上海 2 0 3 ) 0 15
【 摘要】 所周 知 , 众 司法 实践 中一 向提 倡 实事 求是 , 以事 实为依 据 , 以证 据 为准 绳 , 然而 法律发 展 的必
然趋势 亦是 从 旧制 度 中的有 罪推 定 、 法刑讯 而转化 为 当今 的无 罪推 定 , 合 即在 无证据 的 前提 下 。 首先推
、
疑人 都 以诉讼 主体 身份 参 加 到刑 事诉 讼 中 。 国 与 家专 门机 关 处 于 等 同的 法 律地 位 ,享 有 诉 讼 权
利 , 担诉讼 义务 , 承 这就 是无 罪推 定原则 。其 价值 在 于建 造 了一个 国 家 与 涉 嫌犯 罪 的人 进 行 平 等 对 话 的机 制和 空 间 。 现 了现代 法 治 国家诉 讼 民 体 主 、 障人权 的基本 特征 。今 天 , 罪推 定原则 作 保 无 为 一 项 举 世公 认 的 宪法 原 则 和 人 权 原 则 已经 被 载 入多 项 国际 法律 文件 。 充分 说 明 了该 原则 的 普 遍 意义 。根据 价值论 原理 , 人 的权 利 与尊严 , 个 自 由与幸福具 有最 高 的终极 价值 。国家在处 理争端 的 过程 中 ,必须 充 分尊 重 个人 的 权利 与尊 严 , 尊 重公 民个人 的 主体 身份 。从 这点 来说 , 罪 推定 无 的意 义无法 用实 事求 是原则 取 而代之 。
法律 , 以罚 当其 罪 , 这 个 过程 就 是 一 个 对 案 件 而 从不 知到知 的认 识过 程 。这一 过程不 是从 主观想 象 出发 , 推测 就 能完 成 的 , 凭 必须 从实 际出发 , 进
行深 入 的调查 研 究 。全 面 充分 地认 识 证 据材 料 .
作 为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认 识 论 精 髓 的 实事 求 是
在刑 事诉 讼 活 动 中 . 实事 求是 对 于 认 知 活动 具 有 根本 指 导 意 义 ; 同时 , 事 诉 讼 不 仅 仅 是 一 刑 种认 知 活动 , 还 是受 程 序法 规制 的 法律 实 施 活 它
动 。刑 事诉 讼 活动 面 临着 价值 判 断与 价 值选 择 , 在认 识 活动 与价 值 选择 出 现 冲突时 , 须 根 据 价 必
定犯 罪嫌疑人 为无 罪 , 与 实事 求是 又有 显 然的 区别 , 这 如何 统 一并协 调这 二 种原 则 的使 用 。 便是 本 文 的
尝试 讨论 。二 者 虽有不 同, 并不 冲 突 , 但 而是 相 互依 存 相互补 充 的两个 方 面。
[ 关键词】 实事 求是 ; 罪推 定 ; 无 现代 司法的公 正与 民主 ; 法治 国 依 [ 图分类 号 ] F 1 中 D 0 [ 文献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6 2 2 0 (0 10 — 0 7 0 1 7 — 1 8 2 1 )2 0 5里 的分 析研 究 , 除矛 盾 , 排 去伪 存真 , 终 得 出关 于案 件 的真 实 结论 。借 助 最 实 事 求 是 的 方法 。 行 收集 和 判 断 证 据 , 进 以查 明 案 件 真实 情况 。 为刑 事诉 讼 裁判 活 动提 供 充分 的 事实 根 据。 其 次 , 及 价 值 判 断 与 价 值 选 择 问题 , 当 涉 应 遵循 价 值论 原 则 。在刑 事 诉讼 问题 上 , 国宪 法 我 规定 了所有 公 民在 法律 上 都应 被 推定 为无 罪 。 享 有宪 法规 定 的基 本权 利 和 自由【 1 】 有 的犯罪 嫌 。所
值论原 理 。 行取 舍 。 进 首 先 . 及 认 识 过程 问题 . 当遵 循 实 事 求 涉 应 是 的认识 论 原则 。刑 事诉讼 的 目的在 于解决 被 指 控 者 的刑事 责任 问题 。为 了公正 而有 效地解 决 此 项争端 。 必须 查 明 案件 事 实 真 相 , 能 正 确适 用 才
原 则 与 作 为 刑 事 诉讼 国 际 司法 准 则 的无 罪 推 定 原 则是 不 同哲 学 范 畴下 的二 个法 律基 本 原 则 。 在 刑 事 司法 领域 发 挥着 同等重要 的规 范功 能 。 同 共 推 动着 刑事 诉讼 朝 民主化 、科 学 化方 向发 展 , 实 事 求 是 作 为 马 克 思 主义 的方 法 论 对 于 认 识 案 件 真实 具 有根 本 的指 导 意义 . 而无罪 推 定作 为确 定 国家 与 公 民个 人 的关 系 的基本 原则 , 于规 范 国 对 家刑 罚 权 运 行 ,确 保 公 民个 人权 利 不 受 非 法 侵 犯 , 而 保 证 国家 刑 事 司法 民主 化 、 律 实施 规 进 法 范化 、 权力运 行 程序化 具有终 极 价值 意义 。那 么 。 这 二 者之 间具 有 什 么样 的关 系 . 又是 如 何 在 司法 实 践 中共 同发 挥 作用 的呢 ?对 此 。 者 试 就 此 问 笔 题进 行 初步 的 比较 和分 析 , 出个人 浅见 。 提 在 实 质上 。 实事 求 是 与 无 罪 推 定 是 统 一 于刑 事诉 讼活 动 中的互 补的两 项原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