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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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王晓丽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她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王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和培育了我四年的仰恩大学,谢谢你们!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作为确定和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基本原则之一,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还具有不完整性,但是刑诉法第12条规定的确立从法理上明确否认了过去长期实行的有罪推定做法,因而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着重从立法观念、诉讼保障机制、救济途径等方面入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司法上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及实践运作提出几点设想,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保障体系。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律师辩护权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Abstract

Innocent presumption means a pers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innocent before he is approved and sentenced guilty.A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accused person lawsuit status,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becomes one of the important symbols of the a measur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 in the judicial field of the various countries.Some defects exist in the related prescriptions,but article 12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denied presumption of guilty in long term,so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This article bases on the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unions existence shortcoming in the pricin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concept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s, ways of relief.

引言

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之利益”原则。但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指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时,根据法律他应该是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我国使用的“无罪推定”一词,是从日文转译过来的。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并不能从逻辑上导出被追诉者在判决前无罪的结论。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它必须与一系列具体制度和行为规范相辅相成,才能构成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保持一致,严格执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同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在我国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但是我国在立法上仍然有一些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公然对敌或有一定程度的冲突,如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律师辩护权受到诸多限制,刑讯逼供等,追根溯源还是立法上的滞后和观念上的障碍。本文从引入有限制的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侦查程序中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机制、扩大律师辩护权等角度,提出关于几点的看法。

1 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与基本涵义

1.1.1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之利益”原则。英国早就有了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思想的表述,在15世纪中期,英国的首席大法官福特斯鸠就曾经明确地表达过一个后来上升为英国法律的观点:“人们宁愿20个有罪者逃脱死刑的惩罚,也不愿一个无辜者遭受谴责并受到极刑。”但最早比较完整地阐述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是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该原则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均应假定为无罪。”二战后,无罪推定原则更是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现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世界人权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用了该原则。

在我国,绝大多数学者都无疑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中国近年来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得来的结果。但是,类似无罪推定的思想,在我国上古时期就有所萌芽。根《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不辜,宁失不经,”其中强调了疑罪疑狱应从有利于被告方出发判断,罪疑从轻从赦。到了汉代,无罪推定思想又有发展。比如东汉时期的王符、王充在这方面都有突出贡献。王符在其《潜夫论·考绩》中提出的“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充在《论衡·薄葬》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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