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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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就当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举个例子,在有罪推定原则支配之下,警察抓了一个人,关起来审问。
这人说我没干。
警察(将来法官也如此)会说,“你说你没干,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干?”试想一个个人,又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如何证明自己清白?这就是随意抓人关人,以及冤假错案的来源。
而在无罪推定之下,你不用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是强大专业的司法机关来证明你有罪,证明不了就是天然无罪的,这是其一。
其二,有罪推定的时候,你被抓了,就被当成是“罪犯”或者至少是准罪犯了,罪犯当然人权比不上普通人,这样就会被不当的对待,于是乎逼供、拷打等恶行便堂而皇之了。
封建社会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所以那时候用刑是合法的。
关于进步,我们国家现在在纸上(规定上),已经可以算是无罪推定了,但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还是有罪推定,更可悲的是,有这种意识的人很多是司法工作人员。
照样有人会说“你说你没干,有什么证据”。
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而国外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确切含义为: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从中可以看出一个是“不得确定有罪”,一个是“应被推定为无罪”这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