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在当代中国的现状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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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贯彻和运用好这一原则成为司法实践者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作用、应用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证,以便更有利这一重要原则的贯彻执行.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多样,而当前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破除旧观念,树立新理念、将无罪推定原则根植于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中,贯彻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是社会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课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然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具体表现在:首先,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封建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实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被”纠问”的对象,不能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

因而,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丛生,根本谈不上对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与完善首先,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目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明确的规定。

立法机关应加大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要求,明确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防止过度的法律限制和司法便宜主义的滥用。

其次,我国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以无罪为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无罪推定义务。

司法机关应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独立,严格遵守法定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评估,保证法律上的证据充分、合理和有力,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第三,增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素质,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办案能力,提高判案水平。

同时,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于侦查取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滥用刑事诉讼权。

除了在法律和司法实践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还可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知和支持。

通过宣传教育,公众可以了解到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意义和价值,增强维护自身权益和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公开讲座、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等形式,普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

需要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的加强和执法机关的提升能力来实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支持和认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朝着更加公正、透明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只有在被判定有罪之后才能被认定为有罪,反之在没有得到法院判决前被认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是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定,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1.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的滥用和不公,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有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必承受无限制的不利推定和被逼供认的压力,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1.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它使司法机关在判决案件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充足性,更要重视对证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评估,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3 提高司法效率在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下,司法机关会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尽可能确保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在公正的庭审下获得对自己无罪的宣判。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2.1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1条中明确规定:“任何被告人都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这一规定正式将无罪推定原则纳入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我国宪法第33条也强调了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其中包括了对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

2.2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执行。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通常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也会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和论证,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利不受侵犯。

2.3 仍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6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与不足文档

6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与不足文档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及不足[摘要]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原则,是人权实现的一项基本准则。

本文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及其确立的意义,并剖析了构成无罪推定原则的三个具体规则:疑罪从无、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和沉默权。

通过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现状中的问题,指出了目前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困难,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

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能一步到位,而需要逐步实现,并就此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人权证据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

其经典表述为,一个人在未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

只要还不能断定已经侵犯了给予其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以前,不得认为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法律拟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法院经过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并宣告被告人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

其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宣告为有罪之前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在法律上明确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从法律上不能确定为有罪之人,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1]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但却因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而没有在立法中完全确立。

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国际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原则。

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确立。

①一、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无罪推定”亦称”无罪假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②。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有权作有罪认定的机关,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其次是人民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定罪不仅要靠证据,还要靠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认定某人有罪。

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

论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论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河南科技大学阶段论文题目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姓名王岩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章群2014年6月10日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INCIPLE PRESUMPTION OF INNOCEENCE INCHINA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以前被推定或认为其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现代刑事司法的理念和准则,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铸造法治社会的权威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发展,从立法与司法的双重视角贯彻和推行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文章通过分析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及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与这一原则存在的差距,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思路与对策。

全面的探讨深化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使得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意识更加普及,相关立法能得以早日完善。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完善Abstract: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that any person is presumed innocence before a declaration of guilty from national judicial orga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s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of modern criminal justice concepts and guidelines to protect citizens' basic human rights; the authority of the process of casting the rule of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On March 14, 2012,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examined and adopted the draf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dual perspective of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follow-up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not only will help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suspects, but also help promote the process of China's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by analyzing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the criminal history,as well as legislative,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ga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of the problems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China, and then get away with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deas and countermeasures.With a view to the adoption of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deepening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has more universal awareness of the law,and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can be perfected as soon as possible.Key words:Presumption of Innocence;Right to Remain Silent;Improvement引言 (1)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内涵和法律价值 (1)(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1)(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2)(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价值 (4)二、我国立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5)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适用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一)“疑罪从轻”现象严重 (6)(二)举证分配责任不合理 (6)(三)不合理的控辩审结构 (6)(四)犯罪嫌疑人能得到的法律帮助有限 (7)四、对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7)(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7)(二)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8)(三)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9)(四)在审判过程中避免法官审理前的“预断”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后记 (13)《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无罪推定定义为:“普通法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指控的人必须被推定为无罪,知道或除非他本人承认或有无可怀疑的充足证据证明相反时为止。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中文摘要】: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促进法官公平审判,现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

司法中由无罪推定原则又衍生出了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责任承担规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四种司法规则来保障实施。

目前我国立法一方面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规定由法院来行使审判权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在其判决前,不得将任何人当作犯罪人来对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规定来保障,且对疑罪从无有比较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又没有彻底贯彻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受到侵犯,没有彻底禁止非法收集的证据的运用,为了完善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应当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调整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相符的条款: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沉默权、健全证据使用规则、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

【中文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举证责任、沉默权、非法证据【引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然而在我国大大小小得公安机关的审讯室里,最醒目得莫过于墙上的那八个大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是对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警示,让他们坦白,不要抗拒。

坦白,坦白什么?抗拒,什么是抗拒?这里毫无疑问已将他们看作是有罪之人,让他们自己证明自己可能有可能无得罪行。

既然法律已明文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则此刻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即推定为其无罪,那为什么仍然要让接受审讯人自己交代“罪行”呢?有什么罪行可以交代?一、无罪推定的概述及其衍生规则《牛津法律大辞典》将无罪推定定义为:“普通法国家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大一是被指控的人必须被推定为无罪,知道或除非他本人承认或有无可怀疑的充足证据证明相反时为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论文

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论文

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毕业论文摘要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促进法官公平审判,现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

目前我国立法一方面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规定由法院来行使审判权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并在其判决前,不得将任何人当作犯罪人来对待,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疑罪从无也有比较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但另一方面又没有彻底贯彻该原则,主要体现在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人民法院的确立有罪权受到侵犯,没有彻底禁止非法收集的证据的运用等。

因此,应当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调整刑事诉讼法中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相符的条款: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沉默权、健全证据使用规则、进一步明确疑罪从无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非法证据目录摘要及关键词 (Ⅰ)引言 (1)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 (2)(一)无罪推定原则产生的根源 (2)(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价值 (2)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 (3)(一)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3)(二)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及不足 (6)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完善......................................... (7)(一)赋予犯罪人、被告人沉默权 (7)(二)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8)(三)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通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在刑事司法制度中也已经适用了该原则。

为了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的保障人权,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不少学者对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继而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了如何在我国确立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例如,黄朝义的《无罪推定》,他在该书中提出犯罪事实都应依证据认定,没有证据就不得推定其犯罪之事实。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一、无罪推定原则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

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时期,是指任何人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都应当认为是为无罪。

在现代法治进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早已被世界普遍应用和推广,是刑事诉讼法认定犯罪的一项重要依据,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的人权。

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国家已经认可和接受,甚至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加以规定。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走向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实我国到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体现出来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的精神。

相比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法律对无罪推定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尚有很大差距,仍需继续完善,我国对真正实现无罪推定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关键词:无罪推定沉默权人权保障程序正当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发展艰难,经历了排斥、批判、探讨吸收并作出有关规定的曲折而又漫长的发展过程。

我国签署一些过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公约之后,代表着我国在国际上内承认并且接受了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并且作出一些相关的规定,但与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尚有不小的差距,并且还未引用其最经典的表述,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众所周知但没有深入了解的状态。

我国经过多次修改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无罪推定原则:(一)变更当事人的称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将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称谓加以区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尊严,提升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地位,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不再是之前所谓的“人犯”、“罪犯”等有罪推定的称谓。

以前当事人被立案侦察的时候,侦查机关就把当事人当罪犯看作,这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而现在作出了相应的改变,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称当事人为犯罪嫌疑人,这种称谓认为当事人只有是有犯罪的嫌疑,有犯罪的可能,而不再推定当事人是罪犯,是有罪的[1]。

无罪推定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建议法学大学学位论文

无罪推定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建议法学大学学位论文

内容摘要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后,理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实践的一部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立法上初步确立了这一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但全面确立该原则仍需要走很长的路,并且该原则的确立势必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因此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对推进法制建设和法治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化程度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公民权益的保障措施也越来越完善。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其在)法治化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

本文试图通过历史渊源分析的方法,分析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过程;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比国外和国内在此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阐明我国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缺陷;通过逻辑归纳和演绎的方法,总结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无罪推定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

通过艰苦的写作过程,我对无罪推定原则有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性认识,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独到的看法和观点。

我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应当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所确立的一系列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配套法律规则,进而探讨在未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遇到的阻碍因素及解决对策。

我们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应当明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更加充分地关注被追诉者的权利保护,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

关键字:无罪推定;适用现状;完善建议目录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 2 - (一)无罪推定原则历史渊源. (2)(二)无罪推定的内涵 (3)(三)无罪推定的具体规则 (9)(四)无罪推定的价值 (12)二、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 - 16 -(一)关于疑罪从无问题. (17)(二)关于证明责任问题 (18)(三)关于证明标准问题 (19)(四)关于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20)(五)关于沉默权问题 (21)三、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 23 -(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23)(二)更新司法理念 (24)(三)完善相关制度 (25)论无罪推定原则前言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在其法制现代化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运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刑事诉讼法论文第六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认可,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了肯定和保障,国际公约也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阐述。

一个国家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可能被当做评判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的标准。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义进行论述,从而阐述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和适用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沉默权;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与含义(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这也是在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提到此原则的人。

法国的《人权宣言》中第九条规定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没有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该原则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被认同,后来社会主义国家也慢慢的认可,在前南斯拉夫的刑诉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律界基本对该条持的理解是,审判机关若没有判决一个人有罪,那么其只能是涉嫌犯罪,最终构不构成犯罪目前还处于一种没有办法确定的状态之中,故其应该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在中国-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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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中国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与价值(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应该享有被视为无罪的权利。

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派生出以下几方面的内涵:(1)追诉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负有全面调查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职责,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3)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保障的权利。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有两个方面。

第一,表现在对人权的保护。

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能够从根本上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美国诉讼学家罗纳德伊斯利尔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人人享有的身体自由及人身安全的权利”。

前苏联法学家斯特罗戈维奇认为“无罪推定是最高的人道主义,是民主的诉讼原则,它在性质上具有十分深刻的道德、伦理内容,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对人和人的美德的尊重,以及作为关心人和人的名誉这一前提的人格价值”。

第二,表现在对社会矛盾解决的利益平衡方面的考量。

诚然,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我们应当运用法律追究和打击犯罪,以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但如果一味追求打击犯罪的所谓“战果”而忽视对人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有效保护,那么冤假错案的大量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如果说犯罪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第一次破坏,那么以“有罪推定”为明显标志的野蛮司法,则是对社会秩序的第二次破坏!而且,“由于这种破坏由国家公权力造成,所以破坏程度和影响面更大,将严重危害司法权威,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我们必须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严格保障人权,以稳定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犯罪率,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概述(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1、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由原因推知结果的活动,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定案证据不充足、准确性不强的情况时有发生,“疑罪”必然存在。

在定案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但是,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肩负着审理判决的社会公共任务,这就使得它面临着这样一种挑战:必须对这种“疑罪”案件定性并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的裁判。

无罪推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2、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无罪推定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据《尚书》记载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中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作在他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由此可见,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渊源。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至今仍无法进入我国法律体系中?

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至今仍无法进入我国法律体系中?

无罪推定原则:为何至今仍无法进入我国法律体系中?本文主要聚焦: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盛行,但中国却未明确将其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内1、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及产生历史背景“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普遍认为是由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

1764年7月,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他指出:“在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及“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实,那就不应该折磨无罪的人”。

由于当时刑讯逼供泛滥,被告往往被屈打成招。

他特别指出这些在审讯过程中遭受酷刑迫供的被告可能是无罪的,又或者所受的审讯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惩罚被迫嫌疑人承认犯罪。

因此,贝卡利亚认为在法庭判决之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也不能对被告施加惩罚。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阐述,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甚至别国元首邀请贝卡利亚担任高位。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存在的矛盾,即会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反应最强烈的是无产阶级,这说明在压迫与被压迫的阶层关系里面,底层始终无法与上层抗衡,吃亏总是自己。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导致社会关系紧张,这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能充分发展的不利后果。

但普通百姓毕竟人多力量大,整体形成的规模力度足以撼动统治阶级,统治阶级也不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与手无寸铁的无产阶级动干戈,自然会制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形式上满足无产阶级的要求所以,有罪推定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因为“民能载舟、亦能覆舟”,自此,无罪推定原则开始被许多深受贝卡利亚思想影响的国家领导阶级认同并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2、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行的局限性一个原则或一项政策想要顺利践行,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并具备积极地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于我国而言是一种外来的文化,我们始终秉持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但这是理想状态,因为我们还会经常遇见人们对精华和糟粕产生歧义,分成不同的派别,开始了似乎看不到尽头的争辩,当然,真理往往在争辩之中产生。

判决无罪法律适用(2篇)

判决无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出发,分析我国判决无罪的法律适用现状,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期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律程序证明有罪之前,均应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精神,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法律地位。

2. 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无需自证清白。

3. 推定无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推定被告人无罪。

4. 公正审判: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保持公正、客观,不得有先入为主的偏见。

二、我国判决无罪的法律适用现状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无罪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判决无罪的法律适用现状仍存在以下问题:1. 刑事诉讼程序不规范: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存在程序违法现象,导致被告人权益受损。

2. 证明标准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一。

3. 证据制度不完善:部分案件证据不足,甚至存在伪造、变造证据的现象,导致被告人难以获得无罪判决。

4. 刑事辩护制度不健全:部分被告人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难以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辩护权。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1.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对嫌疑人,应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依法进行,确保其合法权益。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依法不予起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论我国无罪推定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无罪推定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引进沉默权,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前者是根据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断,它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则分为“可以推翻的推断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

无罪推定就属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加于控诉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免证的特权。

以上两条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控方相对于代表国家使行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来说,被控方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规则的确定正是从保护弱者权利出发的。

大家对此规定认识不统一:最高法院认为是“罪从判定”原则,最高检察院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它体现的是一种没有全部到位的无罪推定原则。

法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它就会行不通。

一、无罪推定的概念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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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贝卡利亚的思想和表述,无罪推定包含二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决有罪以前,不能认为是有罪的;第二,对被告人所控的罪行,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前,一律推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诉讼主体,与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对司法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前,既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对待,也不能称之为"罪犯"、"犯罪分子"、"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被纠问、被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分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是诉讼制度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结果。
(一)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同贝卡利亚所说的"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与"依法判决""确定有罪"只是表述上略有差别,内涵并无二致。这一表述与法国《人权宣言》、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如《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纲要》第7条等)及一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表述也非常接近,尤其是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任何人",与宪法中的"任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一致的。前已有述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已将无罪推定原则上升到宪法高度,在宪法中规定。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有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条文虽然也强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但仅涉及临时性的羁押及证据收集中的搜查措施,并未涉及全局性的有罪无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同时该条宣告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以逮捕、搜查的权力,并未对司法机关的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无法对被诉者的权利实行有力的保障,当然也不能避免有罪推定衍生的弊端。因而,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宪法修改予以完善,明确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宪法中旗帜鲜明地宣告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除了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外,1997年10月27日还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可见我国承认无罪推定是一条普遍的人权原则。从承担义务的角度,仅签署国际条约是不够的,还应该转化为国内法,在国内法中体现出来,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还将犯罪嫌疑人从被告人中区分出来,即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相区别,把犯罪嫌疑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侦察与审查起诉阶段享受相应的诉讼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较之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诉讼权利的内容有所增加,例如现行的刑诉法规定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等。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人得益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获得了更多的诉讼权利,但是现实的差距依然是那样大,以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犹如镜中月、水中花,可望而不可及。这其中既有立法方面的原因: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没有到位,尚有欠缺;更有人们法律观念更新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无罪推定在立法上有完善的规定,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来执法,无罪推定的价值也无法实现。何况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上还没有全部得到体现呢?
二如前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那样一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科学、进步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却长期以来"藏在深山无人识",对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排斥、否定的态度。上世纪五十年代,主张、提倡无罪推定原则的被打成"右派"受到不公正待遇;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无罪推定又被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精神污染"遭批判。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才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在第12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的认为第12条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有的认为第12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还有的则认为第12条是更加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尽管众说纷纭,对这一条的认识评价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无罪推定。而且笔者认为这一条就是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我们有必要正确评价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并对现实中的状况作实事求是地分析。
与此相关、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刑事政策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无罪推定原则是南辕北辙的。"坦白",即强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转移了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并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认为"如实"的供述,许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罪行后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反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即是抗拒,必然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办案人员有了这样一个政策依据,千方百计要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嘴。只要目的正当,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一些办案人员急功近利,急于取得口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无所不用其极。楚棰之下,何求不得?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重刑之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违心作供;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心申辩受到从严处罚而不敢行使正当的辩护权;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表白自己"老实交待"胡供乱咬、株连无辜,扰乱诉讼;还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破罐子破摔、死顶硬抗,造成与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对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曾经成功地指导过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剿匪等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在此后的建立社会新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也起过积极作用。但这一政策明显与无罪推定原则不符,与我国承担的国际条约的义务不符,与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不符。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早已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家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大大提高,人权思想得到张扬。对这一具体的刑事政策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பைடு நூலகம்
由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的诉讼规则有:1、控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无此,无罪推定就失去了基本人权保障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他们有反驳控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现代社会中公民的自由权利既是法律赋予的,又是受法律保护的。享有充分司法资源的控诉机关的责任,就是保护公民享受其应有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揭露犯罪,惩罚犯罪,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从而把他推到罪犯的地位上去。没有这样的过程,任何人都不能从无罪的法律地位转化为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规则。这是刑事诉讼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英国人罗纳德.沃克曾说过,无罪推定"仅确定首先由谁负担举证责任的问题"①,这个说法虽然不全面,但是的确指出了举证责任在无罪推定中的重要性。2、沉默权。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这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沉默权规则又与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既然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他们就不应被拷问、被逼供,也不会被拷问、被逼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为被告人有罪。沉默权是消极意义上的辩护权,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的重要体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告人有"不作供述自由"。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拒绝供述。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第1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4条第3项,也有类似规定。美国1966年联邦法院"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判例"中即有沉默权的规定,即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侦查人员应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告知其放弃该权利的法律后果。沉默权与辩护权一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他们的其他诉讼权利才会有保障,才能有效地抵御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才能体现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3、有利被告原则,亦称罪疑从无原则、疑案处理原则。这是与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对立的。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必需的程度,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的犯罪嫌疑仍未排除,被告仍应被宣告无罪。被告人在诉讼中与控方明显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被告方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控方却依仗着专门的职权和手段,如果不采取强化某些有利被告人的措施,无法达到控辨双方的合理平衡,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被告原则,从根本上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进步性、合理性所在。正如美国学者汉利和舒密特指出的那样:实行无罪推定,"不是要包庇有罪者,而是防止把无罪判为有罪"②有利被告原则,从局部看它有利于个别被告人,有可能纵漏了有罪者,但从整体看,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降低和减少可能错判无罪的人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体现了诉讼的民主精神,保护了多数人。
一,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皆由此决定。自从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的主张至今二百多年,无罪推定由理论到实践,由理念到立法,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人权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权的司法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体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换言之,要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重要的途径之一,无罪推定原则是一条人权保障原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哪一项法律原则能够象无罪推定原则那样,在保障人的自由、生命、名誉、权利方面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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