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湘价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五条资产评估服务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湘价综[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湘价综〔2012〕65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处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处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文件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
为此,我们对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规定,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当事人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接受管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有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进行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而实施的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停泊费、引航费、岸线(水域、滩地)使用费、水上安全监督费、海事调解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清障费、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县乡公路建设费、高速公路路政及交通管理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低保户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低保户的各项价格
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20.01.12
•【字号】湘价综〔2002〕267号
•【施行日期】2020.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对低保户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六个方面遇到的问题的规定,切实保障低保户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贯彻落实对低保户的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落实对低保户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弱势群体生活负担,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着感情和责任,真正把这件好事办好。
物价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扎实工作,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及
时发现对低保户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政策。
凡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均可享受以下价格和收费优惠:
自来水:每户每月免交4吨水费;
管道煤气:每户每月免交4m3煤气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湖南省物价局76号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湘价服【2010】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湘价服[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湘价服[2008]194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服(2008)194号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直各相关单位,省级各民间组织,各市州物价局: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拟定了《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将《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规范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暴利和乱收费、乱摊派,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垄断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以维护社会安全、减少资源浪费为目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定管理对象购买由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经营服务主体自然垄断经营或强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审批。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审批涉及全省范围或跨市州指定使用、垄断经营或强制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二、考试收费标准:1、由中央考试单位会同你厅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再另加收笔试科目每人每科50元,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口试)科目每人每科80元的考试费用。
2、由你厅制卷和组考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其中20元用于制卷、阅卷的考务费开支)。
三、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现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中的部分收费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
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产品定期检验收费: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规定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费,是指检验检定机构的产品定期检验必须凭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的产品定检目录,方可收费。
三、车速里程表检定收费:车速里程表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年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周年内自行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机构由车主自愿选择。
四、电梯定期检查和钢丝绳探伤检测: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中电梯定期检验与钢丝绳探伤检测是两个并列项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2〕4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
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序号部门收费文件取消降标文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湘价费(2009)175号2卫生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民政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湘财综(2011)32号4食品药品监督湘价费(2007)157号湘财综(2011)32号5文化湘价费(2001)74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6体育湘价费(2009)87号7计划生育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09)52号8新闻出版湘价费(2002)70号;湘价费(2001)57号湘财综(2005)9号湘财综(2008)24号9广电湘价费(2011)137号10地震湘价费(2010)117号湘财综(2012)5号11知识产权湘价费(2002)276号;湘价费(2010)127号湘价费(2009)86号12住建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函(2010)96、113、133、137、168、194号;湘价函(2011)53、64号湘价函(2012)20号湘财综(2011)32号13国土资源湘价费(2003)42号;湘价费(2006)9号;湘价函(2007)21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湘价费(2009)86号14环保湘价费(2002)336号;湘价费(2003)122号;湘价费(2005)20号;湘价费(2011)101号湘财综(2011)32号15交通湘价费(2011)167号;湘价费(2011)185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16农业湘价费(2002)323号;湘价费(2004)66号;湘价费(2005)12、176号;湘价费(2007)116号;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55、56、82号;湘价费(2011)112、142、146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8)67号湘价费(2011)205号湘价费(2009)175号17林业湘价费(2001)262、324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价费(2008)191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5)19号18水利湘价费(2003)128号;湘价费(2009)62号19外事侨务办湘价费(2009)88号20旅游湘价费(2011)114号21商务(贸促会)湘价费(2005)146号湘价费(2009)86号财综(2011)11号22经信湘价费(2009)139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23档案湘价费(2005)54号湘财综(2011)32号24组织部湘价费(2009)173号25法制湘价函(2011)47号26统计湘价费(2005)177号27审计湘价费(2009)95号财综(2011)56号28财政湘价费(2003)103号;湘价函(2005)17、34、130号;湘价费(2009)171号;湘价函(2010)20号;湘价费(2011)151号湘财综(2011)32号29物价湘财综(2005)62号30地税湘价费(2011)143号湘财综(2011)32号31国税湘价费(2011)12号湘财综(2011)32号32公安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9)165、181号;湘价费(2010)38、142号;湘价函(2011)185号;湘价费(2011)157号湘价费(2009)104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3法院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34司法湘价费(2009)166号35质量技术监督湘价费(2003)121号;湘价费(2006)170号;湘价费(2007)160号;湘价费(2009)168号;湘价费(2011)117号;湘价函(2011)152、206号;湘价费(2012)23号湘价费(2009)131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6文联湘价费(2001)290号37铁路治安办湘价费(2011)59号38工商湘价费(2000)23号;湘价费(2011)113号湘财综(2011)3239政府采购中心湘价费(2009)118号40安全生产监督湘价函(2011)132号通信管理局湘价费(2010)49号42人防湘价费(2006)123号;湘价费(2007)87号43海关湘价费(2011)115号44商检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湘价费(2002)278号;湘价费(2004)65号45各级行政机关湘价费(2009)181号;湘价费(2009)146号46短期培训湘财综(2006)47号说明:取消、暂免收费项目按照湘价费(2009)175号、湘财综(2011)30号、财综(2011)104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湘价费[2002]13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湘政发12号文件精神、规范民办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2]131号2002年6月11日)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为了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湘政发[2002]12号)精神,规范民办教育的收费行为,现就贯彻省政府文件中有关民办学校收费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民办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
省政府《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公办学校的现有校产完全由社会资金投资举办的学校。
这些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价格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隶属关系管理和审批,严格按省政府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审批权限问题。
依托公办学校并由公办学校筹集资金举办的学校,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举办的学校,以及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属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性质。
这些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精神,规范其收费行为。
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对上述学校实行“统一政策、省市两级审批”的办法。
即:依托省级重点中学并由省级重点中学筹集资金举办的,或由省级重点中学与其它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以及由公办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其它国有民办和民办公助学校的收费标准委托各市、州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审批,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备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湘价检[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价检〔2012〕64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价格诚信建设,针对当前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规定:一、标示为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经营者应将该食品的认证证书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同时标明产地。
不得以一般食品冒充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严格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严格按规定标示销售商品房的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将已包含在房价内的代收费项目转为在房价外收取,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消费者已形成购买习惯的商品,生产厂家以不易引人注意的方式改变规格、重量、剂量、成分等变相提高价格时,零售商应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作出说明,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采取价外馈赠或摇奖抽奖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如实标明中奖概率、馈赠或中奖物品品名、数量、规格、等级、价值等重要信息,不得以假劣处理商品作为馈赠或中奖物品,实际中奖概率应与公布中奖概率一致。
五、标示为“买一送X”的商品,应当用同样大小字体标示所送商品名称;未标示所送商品名称的,赠送商品价值应与购买商品价值基本一致。
赠送商品不得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款项。
标示为“X折起”的商品,经营者应公布最低折扣商品的具体数量及所占比例。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成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成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12•【字号】湘价办[2001]275号•【施行日期】200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成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通知(湘价办[2001]275号2001年11月12日)各市、州、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编委湘编办函[2001]48号文批复,决定成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为省物价局直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其工作职责按《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规程》(随文印发)执行。
二、省价格认证中心成立后,履行其职能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暂按省物价局[2000]湘价事字第126号《湖南省涉案物估价操作规程》中的条款执行。
各地凡与价格认证工作有关的事情可直接与省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三、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即日起启用(印模附后)。
办公地点设长沙市芙蓉中路445号四楼。
办公电话:5548502、5548401。
附件: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规程“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印章印模(略)“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章”印章印模(略)“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章”印章印模(略)附件:湖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整办(2000)3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省价格认证中心建设,规范价格认证工作,发挥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提供有关价格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价格认证中心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是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价格认证工作是价格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价格认证工作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物价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湘价服[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2]178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10]8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湘价费〔2010〕83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今年全省收费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收费干部队伍建设,把提高收费管理人员和收费员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作为优化经济环境、强化行政能力、规范收费行为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清费治乱工作任务。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价格监督体系,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员队伍的素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原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代行收费职能的有关组织中直接从事收费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员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的收费员是指具有收费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和具体执收人员。
第五条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管理制度。
收费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收费员证》。
《收费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收费员证》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核发并管理。
在长沙市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及省(市)驻各市、县单位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湘价综字[2000]235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综字[2000]235号)第一条为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切实维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提供参考。
属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价格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一般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市内电话、城镇供水、食盐零售、车辆通行、公路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公有住房租金、有线电视(多媒体)及公园门票等价格或收费。
第四条价格听证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制定或调整价格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五条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主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第六条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消费者代表、生产经营部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咨询机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单位参加。
具体参加人员可根据制定和调整价格项目所涉及的对象,由组织价格听证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申请人(即生产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下同)的经营管理和成本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二)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意见;(三)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四)提出修改调定价方案的建议;(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8.28
•【字号】湘价费[2012]136号
•【施行日期】2012.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湘价费〔2012〕13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12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的有效期已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在制定人防系统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
为保持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延续性,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湘价费〔2006〕123号和湘价费〔2007〕87号两个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新文件发文之日止,我省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仍分别按湘价费〔2006〕123号和湘价费〔2007〕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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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
0.08mm筛
20
≤0.080 mm筛
80
(三十)
水泥花砖
391
外观尺寸
组
35
392
尺寸偏差
50
393
抗折力
块
50
394
耐磨性能
组
370
395
结构性能
块
40
396
吸水率
组
75
397
样品处理
40
(三十一)
建筑幕墙
398
风压变形性
樘
17000(三性试验)
399
雨水渗漏性
400
空气渗透性
401
耐候胶
415
抗折硬度
120
416
拉伸粘结标准
700
417
拉伸粘结90℃
800
418
拉伸粘结-30℃
800
419
拉伸粘结浸水
700
420
拉伸粘结水——紫外
1600
421
热老化
1600
422
剥离性
500
423
相容性
4000
(三十三)
木材与人造板
424
含水率
组
25
425
容重
25
426
顺纹抗压
210
427
弯曲强度
51
煮沸质量损失
200
(四)
细骨料
52
颗粒级配
组
70
53
表观密度
35
54
含泥量
60
55
泥块含量
60
56
石粉含量
40
57
含水率
60
58
吸水率
60
59
堆积密度
50
60
紧密密度
50
61
空隙率
55
62
云母含量
65
63
轻物质含量
65
64
有机物含量
65
65
坚固性
150
66
硫酸盐硫化物
80
67
氯化物含量
65
68
杂物
233
样品处理
50
234
急冷急热
130
(十六)
装饰石膏板
235
外观质量
组
50
236
尺寸偏差
50
237
含水率
75
238
单位面积重量
75
239
断裂荷载
90
240
受潮挠度
90
241
吸水率
65
242
护面纸与石膏芯粘结
65
(十七)
石灰
243
熟化速度
组
25
244
含砂率
25
245
容重
25
246
产浆量
50
247
细度
透水性
90
287
耐沾污性
90
288
施工性
25
289
骨料沉降性
40
290
制样、养护
30
(二十二)
内外墙腻子
291
耐水性
组
50
292
耐碱性
50
293
打磨性
50
294
粘结强度
150
295
耐水粘结强度
160
296
制样、养护
75
(二十三)
陶瓷砖粘结剂
297
凉置后抗拉强度
组
90
298
调整后抗拉强度
90
299
压剪强度(标准)
25
345
放射性
每样品
540
346
真密度
组
140
347
真气孔率
140
348
耐酸性
230
349
耐磨性
450
(二十七)
轻质隔墙板
350
外观质量
组
40
351
尺寸偏差
40
352
密度
75
353
抗折强度
120
354
抗折挠度
90
355
抗压强度
150
356
横向抗折
50
357
纵向抗折
50
358
吸水率
75
359
含水率
75
360
湿胀率
75
361
热收缩率
500
362
垂直抗拉
50
363
螺钉拔出力
50
364
导热
210
365
不燃性
300
366
抗冲击性
250
367
不透水性
120
368
企口尺寸
20
369
面密度
50
370
抗弯破坏荷载
75
371
单点吊挂力
250
372
试样状态调节
90
373
样品处理
75
(二十八)
水泥板块
374
外观尺寸
组
122
外观质量
组
45
123
尺寸偏差
45
124
抗压强度
90
125
抗折强度
55
126
吸水率
100
127
抗冻
50元/循环
128
石灰爆裂
55
129
体积密度
70
130
泛霜
70
131
饱和系数
150
132
孔洞率及孔结构测定
100
133
干燥收缩
500
134
墙体传热系数
4000
(八)
砌块
135
抗压强度
组
180
136
抗冻性
259
HB硬度(3点)
件
40
260
HR硬度(3点)
30
261
HV硬度(3点)
40
262
钢板抗拉
组
55
263
钢板冷弯
55
264
钢丝索抗拉
400
265
弹簧抗压
每段
80
266
钢链抗拉
根
80
267
钢铰线抗拉
180
268
锚杆拉力
件
75
269
地脚螺栓、预埋件、穿杆螺栓拉力
75
(二十)
预应力多孔板
270
外观、尺寸偏差、承载力、挠度、抗裂
40
80
硫酸钠
项
80
81
砂浆减水率
160
82
氯离子含量
组
160
★
83
水泥净浆流动度
160
84
碱含量
160
85
密度
80
86
pH值
80
87
吸水量比
项
330
88
压力泌水率比
组
200
89
砂浆收缩率比
270
90
砂浆抗压强度比
200
91
砂浆限制膨胀率
600
92
比表面积
270
93
氧化镁
150
94
表面张力
130
95
组
70
33
表现密度
40
34
含泥量
70
35
泥块含量
60
36
含水率
55
37
吸水率
55
38
堆积密度
50
39
紧密密度
50
40
有机物含量
65
41
压碎指标
65
42
针片状含量
50
43
空隙率
80
44
岩石抗压强度
80
45
硫酸盐硫化物
80
46
坚固性
240
47
筒压强度
65
48
强度标号
500
49
软化系数
300
50
粒型系数
100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检测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备注
(一)
混凝土
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个
400
2
特种配合比设计
450;≥C50,价格协商
3
抗渗
组
320;>P6时,每提高1个等级增加50元
4
抗冻
50元/循环
5
收缩
320
6
立方体抗压
45
★含垃圾费。室温养护费用另计。
7
抗折强度
还原糖
180
96
泡沫性能
80
97
净浆安定性
80
98
透水压力比
360
>P6时,每提高1个等级增加50元
99
塌落度保留值
180
100
塌落度增加值
270
(六)
水泥
101
强度
组
220
★
102
安定性
沸煮安定性
50
★
雷氏夹安定性
70
103
细度(筛余法)
0.08mm筛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