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招投标阶段围标与串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范招投标阶段的围标与串标
【摘要】《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但一些地区仍存在招投标中违规操纵,互相串通,暗设陷阱等诸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范的运作,给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埋下隐患。文章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带来的危害及对策,期盼办法的出台,为招投标交易提供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2、招标文件不规范,工本费过高,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
来经济损失;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垫资,垫资愈多,分数愈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
标办法不明确,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大,质量相差甚远。3、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只能
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拉拢评委打高分,甚至行贿。
4、肢解工程,进行工程项目分解,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按设
计变更或追加项目送给关系户来施工,或直接发包,投标单位处于被动地位,一切响应招标人的各项要求,以中标为目的,与招标人串通,采取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5、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6、投标单位选择高资质挂靠中标现象严重,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等等。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7、设置各种障碍,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长期如此,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8、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打招呼,递条子,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 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9、监督部门作为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程序,合理执法,但有些监督人员却给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机会,使之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1、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为其提供方便等。2、法制建设不健全,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以身试法,处罚力度不够。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存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有
可乘之机,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4、人员素质不高,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过度竞争导致了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
(二)问题带来的危害性: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就很难避免,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3、违法招投标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虽然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但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规操作、评标不公、监管脱节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更有效地防范治理这些问题,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日前出台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虚假招标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三、“办法”中虚假招标投标认定与处罚办法
1、办法明确了六种情形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包括: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
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2、办法还规定了十种属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3、办法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串通评标行为,也进行了严格界定。包括: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应当废标而不废标的;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意见的;对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提出不公正评审意见的;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4、办法规定,在招投标中违法上述规定,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和投标资格,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投标。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布。
四、主要对策分析
有效利用“办法”中的规定,加强监管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
方面:
1、加强法制教育是主要手段.对各方参与招投标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避免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2、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
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3、不断加强招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使他们熟悉招投标业
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适应招标工作的要求。4、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监督,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到人,严格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腐败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5、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招投标法》仅对违规招标和虚假招投标提出了处罚措施,对邀请招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研究解决建筑市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投标法》中所详细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文所提出的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是个别地方的现象,但在行业内乃至全国影响极坏,希望“办法”的出台,能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 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