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就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事宜,向贵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准确无误
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面积、产权归属等,且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合法合规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仅用于合法的商业活动,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无争议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无争议,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诉讼,承诺方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四、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标准,承诺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
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符合合同约定,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接收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六、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通知
如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承诺方将提前通知接收方,并协助接收方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
若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接收方遭受损失,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接收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我,(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承诺以下内容:
1. 我将租赁或购买符合法律法规及建筑安全要求的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并确保场所的合法所有权;
2. 经营场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备案,并确保所在地的行政部门可以查实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
3. 我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
4. 经营场所的地址、电话、营业时间等信息将向相关部门及消费者公示,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
5. 我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经营场所的检查和监管,并按要求整改不合规的问题;
6. 如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关闭,我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做出公告;
7. 如经营场所出现法律问题或引起纠纷,我将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特此承诺。
经营者签名:日期:。
住所申报的承诺书
住所申报的承诺书住所申报的承诺书范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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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申报的承诺书1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县、市)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所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授权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住所申报的'承诺书2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1)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1相关说明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房屋性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山东省烟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自有□租赁□转租军队、武警房地产□是□否□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的,自觉遵守《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5、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6、自觉接受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申请人郑重承诺:一、已知悉《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茂名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关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要求。
拟设立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符合上述文件有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规定要求。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1、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住宿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畜禽养殖、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等。
2、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
若经法定机关确认为上述情况的,将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已知悉据此所取得的营业执照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及使用功能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五、如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所填报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内容准确无误、真实、合法、有效。
如无法通过填报的信息联系市场主体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知晓对因申报虚假住所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
申请人将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年月日注:对申请人要求与《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要求相同。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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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
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1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申请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做出如下承诺: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
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2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20__年12月8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3承诺如下: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的位于号室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4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在政府设定的《禁设目录》内。
3.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害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邮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治理方法》《地震监测治理条例》等规定,本申请人做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填报说明1.设立登记企业申请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的,在表格内填报住所信息,住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信息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2.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仅填报拟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企业申请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仅填报拟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涉及多个经营场所变更的,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3.企业经营场所备案企业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填报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多个经营场所备案的,参照表格内填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坐落)”信息另附页。
4.关于承诺人签字(盖章)设立登记时,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签字人数过多可另附签字页。
变更登记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署。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本2024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本引言概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租赁人将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
本文将介绍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的范本,旨在帮助租赁双方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正文内容1.承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背景1.1租赁人将其住所/经营场所出租的意愿和目的1.2租赁人对于租赁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拥有权确认1.3租赁人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基本信息描述2.签署的法律义务和责任2.1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相关法规2.2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债权纠纷或法律纠纷2.3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适用于租赁目的2.4租赁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的质量和安全问题2.5租赁人承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争议解决方式3.使用承诺的期限和条件3.1承诺期限的具体时间范围3.2租赁期满后的续约条件3.3租赁人和使用人应遵守的额外规定和条件3.4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维护责任和义务4.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4.1承诺书的解除条件和程序4.2一方违约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4.3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4.4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区5.审阅和签署5.1审阅的时间和地点5.2租赁人和使用人的签署方式和要求5.3相关证明文件的提供和认证文末总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确认租赁人将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同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
租赁双方应仔细审阅并确保理解并遵守承诺书中的各项条款和条件。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通过签署承诺书,租赁双方可以达成共识并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口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本人(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宅、商业用途的法律
法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本人(单位)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用途符合国家
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内进行的经营活动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
四、本人(单位)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符
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本人(单位)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从事任何扰民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污染、光污染、空气污染等,维护邻里和谐。
六、本人(单位)保证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任何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
七、本人(单位)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进行任何违反社会公
序良俗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八、本人(单位)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提出的整改
要求及时响应和执行。
九、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承诺人(单位):_______
身份证号(单位代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承诺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三、申请人承诺: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30日内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四、申请人承诺:确认本次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即为本单位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本次确认的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清楚知晓承诺和确认行为将发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知晓《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承诺:已合法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申请登记的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人承诺:不属于自建房屋、住宅、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情形。不属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已阅读并执行以上承诺事项。
签字:(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承诺书
致:[相关部门名称]
本单位(个人)名称:[单位或个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住所地址:[单位或个人住所详细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个人)就住所登记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个人)所提供的住所地址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且符合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个人)承诺住所地址用于市场主体登记,不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本单位(个人)承诺住所地址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将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经营的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四、本单位(个人)承诺住所地址信息如有变更,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名称]申请变更登记,确保住所信息的持续有效性。
五、本单位(个人)承诺对于因住所信息不实或变更未及时登记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个人)承担。
六、本单位(个人)承诺遵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单位(个人)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行政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个人)留存,另一份提交给[相关部门名称]备案。
承诺单位(个人)盖章/签字:
日期:[填写日期]
[单位或个人公章]
[单位或个人签字]。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签署说明: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请填写具体名称]市场主体类型:[请填写类型,如企业、事业单位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如果需要填写,请提供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 [市/自治州]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①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①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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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签署说明: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