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旦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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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旦旦(荒唐处女嫖娼案)

麻旦旦(荒唐处女嫖娼案)

令人震惊的“荒唐处女嫖娼案”二审判决,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麻旦旦500万元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135元整。

背景
2001年2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突然出现在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里。

王、胡二人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一吴姓男子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

一身清白的麻旦旦严词拒绝后,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杆上。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奇怪的是,麻旦旦的性别变成了“男”,裁决书出笼的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2月9日,当地发行量最大的华商报披露了这一荒唐事件,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柳毅与劳教处梁处长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麻旦旦做了一次“处检”,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当日下午,咸阳市公安局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此后,麻旦旦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受害者麻旦旦获赔74元,这与麻旦旦最初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费相去甚远,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

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

(北京青年报)
1。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作者:罗文樱鲍淑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麻旦旦处女案件”经媒体的报道和讨论后,精神赔偿标准、行政人员归责、行政复议机制缺陷成为法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沉淀,站在理性的角度,本文深入制度层面去剖析行政救济制度,就精神赔偿配套细则、行政追偿制度、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方向,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词麻旦旦行政救济制度精神赔偿作者简介:罗文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2级行政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法;鲍淑丹,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2012级法学(环境执法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35-02一、麻旦旦案情简介①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王海涛和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定安二人非法传唤麻旦旦并进行了23小时的非法讯问(包括猥亵、威胁、恫吓、殴打并背铐在篮球架上)逼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

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十五天,并且将性别被写成了男性。

麻旦旦向咸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递交证明处女膜完好的医疗鉴定。

此后,市公安局两次要求麻旦旦再次“处检”,并均证明麻旦旦仍为处女,遂撤消了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月23日,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一案涉及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相应处理。

此后,麻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74元。

麻旦旦不服一审判决,毅然提起上诉,坚持索赔500万元。

2001年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

二、对麻旦旦案件争议焦点的思考(一)赔偿标准——500万从何而来在这场匪夷所思的事件中,麻旦旦作为一个贞操观念极其强烈的传统妇女,不光忍受了个别警察的精神和肉体折磨,还要忍受着公众舆论的指指点点,已经不能正常的生活。

由麻旦旦、赵作海案谈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由麻旦旦、赵作海案谈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和委托 的关系 , 国家及其官吏必须执行和 遵守 人民制定的法律 , 违法者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 一社会 契约思想 把国家从神圣祭坛上驱赶 下来 , 为国家赔偿制复的建立提 供了基础 ” 由此 可见 , 民平 等理念 。 国 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奠定 了法律基础 , 同时也使 宪法保 障的人
旦是当日《 寸 国家赔偿 法》 缺失 精神损 害赔偿 的牺牲 品。对于 受害人 来 体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 由或借 口侵犯公民的合法权 利。如果国家工作 说, 仅仅还清 白之身以及 7 .6元的 物质损 害赔偿难 于慰藉 其精神 痛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精神损害的 , 46 应当在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 , 为 苦, 更难说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 受害人消除影响 , 复名誉 , 恢 赔礼道歉 ; 造成严重后果 的, 当支付相应 应 然而相对于麻 旦旦来说 , 赵作海足 一个 “ 幸运 的受 害者。2 1 0 0年 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4 3 , “ 月 0日 已被 杀害” 0 1 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赵楼村村 民赵振响突然 3 公 平理 念 要 求 国 家赔 偿 中应 构 建 精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 回家 , 又一起冤假锗 案浮 出水面 , 此时赵 作海 已在监狱 蹲冤 狱达 1 而 1 年之久 , 赵作海 听到这一消息后放声大哭 , 铁的事实证 明了赵 作海的无 辜和清白 , 时适逢新的《 此 国家赔偿 法》 增加了精神损 害赔 偿 , 赵作海获 得了 6 万元的国家赔偿 金, 5 相关的办案人 员也受到 了应得 的处 分。但 这 1 年的冤狱生活又怎 能用 6 1 5万元来买单?值 得庆 幸的是赵作海 以
医院对麻 旦旦作 处女膜是否完整 ” 的医学鉴 定 , 结果均证 明麻旦 旦是 格尊严得到实现 。 处女之身 , 麻旦旦以医学鉴 定结果为重要证据 , 以泾 阳县和咸 阳市 公安 2“ 、 以人 为本 ” 的科学发展观为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奠定 了政 局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 要求被 告赔偿精 神损 害 5 0万元。法 院 治 思 想 基 础 0 的判决结果还了麻 旦旦清 白但 5 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求没有得 0 党 的十七大决定 ,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 科学 发展

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五大国家赔偿法案件

一、背景案例——“少女嫖娼案”概要麻旦旦案2001年初,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无故被当地派出所干警带走。

干警逼迫她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并对她进行了威胁、恫吓、猥亵、殴打。

在非法讯问了23个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在裁决书上这位19岁的少女的“性别”成了“男性”,而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迫于压力,咸阳市公安局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其做了一次“处检”。

在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咸阳市公安局才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麻旦旦认为自己不仅受到了肉体上的折磨,更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除误工和医疗损失费外,受害者麻旦旦仅获得了74.66元的赔偿金,后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麻旦旦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赔偿和公安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等诉讼请求。

为什么麻旦旦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国家侵权赔偿法》的规定中排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赵作海案1999年5月,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刑拘,之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年后,“被害人”因患病无钱医治,回到赵楼村。

这起故意杀人案也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三.呼格案案情介绍: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其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即 间接 损 失 范 围太 宽 、 神 损 害 不 赔 、 犯 人 身 自 由扳 的 国家 赔 偿 计 算 标 准 过 低 。 这 精 侵 些 问题 , 与指 导 制 定 这 一 标 准 的抚 慰 性 赔 偿 原 则 有 关 。 最 后 作 者 建 议 国 家 立 法 部 门 尽 早 考 虑 以全 部 赔 偿 原 则 为 指 导 , 立 新 的 国家 赔 偿 标 准 。 确 关键 词 : 国家 赔 偿 标 准 ;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收j 源自日期 :0 . .8 2  ̄.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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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 法》 第二十八 条确立 了对侵犯 财产 权赔 偿 的基本 原则 , 只对 直接 损 失 给予赔 即 偿 。但这 一原则 中 的直接 损失 与间接损 失这两个 概念 : 由于 在理 论上 本 身就 存 在模 糊不 清 之 处, 再加 之《 国家赔偿 法 》 其又分别作 了 限制 和扩 张 的应用 , 得 国家赔 偿范 围大大 缩小 。 对 使 首先 , 直接损 失的范 围 , 对 限制得 太窄 、 小 。按 照《 太 国家赔 偿法 》 二十八条 的规定 , 第 直接 损失的范 围 , 仅仅局 限在 侵犯 财产权行 为发生 时直接造成 的损 失 , 而对 在侵权 行为实 施后发 生 的一 些损失 , 如拍卖所 得款项 与原物价 值之间 的差价 , 以及 受 害人 必然 要 支 出的一 些 费用 , 如 差旅 费 、 师费等 , 律 都不 视为直接 损失 , 因而不 予赔 偿 。由于此 规定 的赔 偿范围 过于 窄小 , 以至 于在 司法实践 中, 院对 受 害人必要 的支 出费用 , 法 也有 自由裁量 后 给予赔偿 的 。由此导致 的各 地 做 法 不 一 的状 况 , 利 于《 不 国家 赔 偿 法 》 的实 施 。 其次 , 间接损 失 的范围 , 规定得太 宽 。其 中明 显 不合理 的是 , 可 得利 益 以及 侵权 行 将 又 将 为发生后 必然造成 的其他 损失等 同于或划 归为间接 损失 , 因此不 予 国家赔 偿 , 从而 容易 引起 受 害人 的 不满 。根据 《 国家赔偿 法》 二十八 条 的规 定 , 第 只有 在行 政机 关 及 其工 作人 员 违法 吊销 许可证 和执 照 、 责令 停产停 业的情形 下 , 才赔偿 停 产停 业 期 间必要 的 经常性 费用 开 支 ( 一般 认 为这 属 于间接 损失 , 而且 停 产停业期 间可得利 润的损 失也不予赔偿 )至 于其他 情形下 “ 财产 , 对 权造 成 其他损 害的 , 照直接 损失 给予赔偿 ” 按 。如 在“ 尉华 诉霍 城 县工 商 局违 法扣 押 其 沥青 管 造 成损失 要求赔 偿案 ” , 告关 于被告非 法 扣押 其 1 沥青八 个 月所 造成 的停 业损 失六 万 中 原 O吨 多元的赔 偿请求 , 被二 审法 院 以此 损失为 间接损失 为 由予 以驳 回∞。另外 , 就 这一 原则 事 实上

行政法练习题四

行政法练习题四

行政法练习题四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负行政赔偿的情况是( )A.卫生局工作人员在检查卫生中因违法造成损害的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C.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损害的D.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在履行其职权时造成他人损害的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申请人的损失是指( )A.所有损失B.直接损失C.间接损失D.B和C损失3.因征用而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对方可以要求( )A.行政赔偿B.民事赔偿C.国家赔偿D.行政补偿4.某派出所干警张某在处理小偷王某时对王某科以50元罚款。

如王某请求国家赔偿,他应向( )提出。

A.派出该派出所的公安局B.张某C.某派出所D.A或C5、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6、刘某系煤矿工人,1999年5月刘某到煤矿矿长车某的办公室,反映分房问题。

因刘某以前曾多次找到矿长办公室要求解决,因此车某很是反感,令刘某离开,刘某不走,车某就打电话给附近派出所。

随即公安干警赶到,将其带到派出所,次日,区公安分局以刘某“妨碍公务”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天的处罚。

刘某不服,于拘留执行完毕后诉至人民法院并一并要求国家赔偿。

诉讼中,被告某区公安局同意撤销原拘留处罚决定,但以“公安机关并无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害,请问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应给予赔偿?( )A.应给予赔偿,因为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过错B.不予赔偿,公安机关为维持工作秩序,是合法的C.不应由公安机关赔,而应由煤矿赔D.应给予赔偿,因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7、张三与李四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张三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麻旦旦赵作海等案谈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由麻旦旦赵作海等案谈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

由麻旦旦\赵作海等案谈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作者:李小卓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11期【摘要】麻旦旦、赵作海案既令人深思,也证明了构建和完善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这是体现平等的法治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的需要。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重塑老百姓心中政府的形象、化解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制度构建1994年5月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曾被誉为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个别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已远远不能抚慰受害人由于执法人员的侵权而遭受的心灵创伤。

典型案例如震惊全国的“处女嫖娼”案,受害人麻旦旦在这起案件中仅仅获得74.66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可见制度的缺失使得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国家机关以公权力来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衡量的,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进程的又一重要的里程碑。

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践踏国家公权力的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加大对致害者的惩罚力度,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更进一步的保障。

一、从个案看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必要性2001年在陕西泾阳县蒋路乡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处女嫖娼”案。

作为国家执法人员,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的两位民警竟然采取威胁、恫吓等方式非法讯问长达23小时后,逼迫麻旦旦承认与一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随后以“嫖娼”为由,做出对麻旦旦拘留15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麻旦旦不服,到医院做了检查,咸阳市公安局也委托相关医院对麻旦旦作“处女膜是否完整”的医学鉴定,结果均证明麻旦旦是处女之身,麻旦旦以医学鉴定结果为重要证据,以泾阳县和咸阳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500万元。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
行政侵权__故意.过失.违法
孙志刚被殴致死与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陕西麻旦旦案”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 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 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 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 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 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 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 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 对麻旦旦拘留15天。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 自己是处女。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 康柳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旦旦 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 安局的错误裁决。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的重构
1、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已经得到明确否认和摒弃;
2、确立了违法归责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的 归责原则体系;
3、没有出现“故意或过失”、“过错”等类似措 辞。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忙的其他违法行为
反思:用扁担袭警被击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或“危 险责任原则”,指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使职权侵犯了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国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行政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公共领域的危险
责任原则,是一种基于结果的国家责任。
三、违法责任原则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孙志刚墓志铭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 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 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 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 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 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 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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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的引人注目之处 在于:(1)作为号称中国第一高等学府的北 京大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第一个因 博士学位授予引起的诉讼;(3)北京大学在 一审中被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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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 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价值在于,这一案件 是我国法院首次运用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 作出的处罚进行判断,给我国行政法学界 和司法界对比例原则份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案》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为被告的第一起案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被认为是决定企业能否上市的大权 在握、高高在上的国务院的主管部门,其 成为被告并被判决败诉对促进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在制度化建设、摒弃幕后交 易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小常识:十大行政法案件

《深圳贤成大厦案》以案件的诉讼标的大、 涉外因素、组成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的前 所未有的强大阵容(罗豪才江必新赵大光 组成审判厅江平袁睹红应松年作为代理人) 而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影响,被称 为中国行政诉讼的“第一案”。案件的审 理结果是作为被告的深圳市工商局和深圳 市招商局败诉,而实质上是深圳市人民政 府败诉,也是该案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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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被认为是中国法院审 理的学生诉学校的“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受理 和审理,在中国开启了学生状告学校的大门,此 后,学生诉学校的案件此起彼伏,甚至发生了学 生或者学校诉作为中国最高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 部的案件。学校和学校管理不再是诉讼的一片 “空白地带”。在此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败诉, 作为学生的田永在状告母校的诉讼中获得了胜诉。 此案使得北京科技大学及全国其他院校在依法治 校的制度化建设中,向前大大地跨越了一步。

由麻旦旦、佘祥林、孙志刚们案件看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由麻旦旦、佘祥林、孙志刚们案件看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该法曾被期望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然而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的评价则是贬多于褒,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应松年和杨小军课题组的《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样佐证了马怀德的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无论《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的情形效果如何,都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实施填补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空白,为保障公民权利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先天缺陷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孙志刚、麻旦旦、佘祥林们的案件国家赔偿更加凸显了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必要和迫切,本文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机发表,期在对《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完善能有所思考。

关健词:国家赔偿法;国家侵权行为;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一、从麻旦旦、孙志刚、佘祥林们案件看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

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事后检查结果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的27岁的湖北武汉青年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讯问,第二天作为“三无人员”被送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因“有病”被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上午10许,孙志刚被毒打致死在救治站里。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近年来,国家赔偿制度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麻旦旦一案作为一个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舆论讨论。

本文将围绕国家赔偿标准问题展开探讨,并以麻旦旦一案为例,深入剖析其背后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麻旦旦一案的背景和影响事发于2019年的麻旦旦一案是一起引起公众极大关注的国家赔偿案例。

麻旦旦因警方错误逮捕并过度使用暴力,导致其在拘留期间身心受创,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揭示了司法系统中的问题,也引发了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质疑。

二、国家赔偿标准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标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标准不统一。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中,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公众对赔偿公正性的质疑。

其次,国家赔偿额度较低。

赔偿金额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进一步削弱了国家赔偿的意义和公信力。

此外,国家赔偿流程繁琐,赔偿时间较长等问题也制约了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探讨国家赔偿标准的改进方向针对国家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体系,精确界定不同类型案件的赔偿范围和额度,避免不同地区差异带来的不公平。

其次,应该提高赔偿额度,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真正起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形成对侵权者的震慑。

此外,还应简化赔偿流程,缩短赔偿周期,提高赔偿效率,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四、麻旦旦一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启示麻旦旦一案的发生对我们认识和改进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件揭示了警察执法中存在的过错及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侵犯。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警察执法的规范化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同时,该案也提醒我们国家赔偿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要更加严谨,确保赔偿标准公平合理,真正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五、结语通过对麻旦旦一案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标准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在改进国家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注重制度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关于麻旦旦被违法处罚案的案例分析资料

关于麻旦旦被违法处罚案的案例分析资料

麻旦旦被违法处罚案的案例《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但该解释仅适用于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之间民事侵权案件。

一、精神损害(一)精神损害定义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前者如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身体健康权引起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后者如行政机关非法拆除相对人的建筑,致使受害人气愤、痛苦。

(二)精神损害对象范围精神损害的对象不同于精神损害的客体。

对象是损害事实指向的具体权利或法益,而客体是对象所能体现的精神利益。

这等同于刑法中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

有学者基于《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认为精神损害对象仅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也即“四权说”。

其他有“人格尊严说”、“全部人身权说”、“侵害精神实体说”及“精神利益损害说”等。

这些观点有着共同的范围即人格权。

其原因在于当时“我国民事立法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点并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心理、感情损失,而是着眼于对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

世易时移,变法亦矣。

随着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日趋完备,精神损害对象范围也由精神性人格权延伸到物质性人格权,从一般性人格利益扩展到身份权,甚至扩展到特定的财产权。

(三)干警对麻旦旦的精神损害干警和一个司机把农村姑娘麻旦旦传讯,这个属于正常,因为在某个人被怀疑时都可被传讯,但她被带到派出所被轮流审讯,并强求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不从,便被拷在所内的篮球杆上,直至第二天晚上7时才被送回家。

收审时间达23小时。

派出所并恶意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上,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

第二十章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行政赔偿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 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 取得国家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 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
2.原告某乡农民陈某和其儿子陈兵拉了一车 西瓜去县城卖。走到县城南关大街时,碰到一群年 轻人要买西瓜,他们将车围住后你挑我捡,有的人 未等称重量就往袋子里装。后来,人越来越多,陈 某及其儿子无法控制局面,这伙人便开始哄抢西瓜。 情急之中,原告叫儿子到不远处的该县城关镇派出 所报案,让派出所来人制止哄抢行为。当陈兵跑到 派出所时,值班民警王某正要下班,听了陈兵的报 案,王某说:“现在已经下班了,下午再说吧。” 遂锁上门扬长而去。不久,原告的西瓜被抢光,损 失700元。原告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派出所赔偿其所受损失。
18405元,日平均工资为73.3元。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 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 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 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 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 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 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 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 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国家赔偿标准问题探讨--从麻旦旦一案谈起
廖特力;丁宝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间接损失范围太宽、精神损害不赔、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过低.这些问题,与指导制定这一标准的抚慰性赔偿原则有关.最后作者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早考虑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确立新的国家赔偿标准.
【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廖特力;丁宝华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政系,上海,200062;华东师范大学法政系,上
海,2000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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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旦旦案件

麻旦旦案件

1、行政侵权事实2001年元月8日晚,麻旦旦被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某、胡某(王海涛、胡安定)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传唤。

到派出所后,王、胡两人轮流讯问,逼迫麻旦旦承认有过"卖淫行为"。

其间,曾对麻旦旦进行逼供,并侮辱、威胁、恫吓、殴打、猥亵。

非法拷问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4时许。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23小时后被释放。

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日。

裁决书上,麻旦旦的性别被写成男性,落款的日期居然是2001年2月9日。

1月15日咸阳市公安局于受理了麻旦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期间,为证明自己清白,麻旦旦到医院做了处女膜检查,结果是完好无损。

2月6日,麻旦旦在咸阳市公安局的要求下,在咸阳215医院作了医疗鉴定,结果证明处女膜完好无损。

2月9日,公安局又向麻旦旦家人建议再做一次“处检”。

在该起案件中,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使用械具并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精神损伤在本次案件的前后一段时间内,麻旦旦被侮辱、威胁等,招引周围群众异样的目光和各种流言蜚语,她的精神一直萎靡不振,濒于崩溃,精神健康遭受了严重的损伤。

3、国家赔偿麻旦旦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陕西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认泾阳公安局讯问麻旦旦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处女膜完整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泾阳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180天误工费共9135元.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从个别案例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从个别案例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从个别案例看国家赔偿法的适用
庄建平
【期刊名称】《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00)0z1
【摘要】@@ 一、案情rn2001年元月8日晚8时,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以麻旦旦涉嫌卖淫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到所后,办理了传唤证.在麻旦旦不承认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对其有殴打行为,并用手铐将其铐在所内的篮球架上.元月9日晚7时麻旦旦被送回家.同一天,泾阳县公安局作出20011000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麻旦旦不服,于元月15日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于元月19日向泾阳县公安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泾阳县公安局2月1日收到后,2月5日向咸阳市公安局提交书面答辩状,2月8日咸阳市公安局作出第11号申诉裁决书,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200110001号处罚裁决书,2月9日送达麻旦旦.
【总页数】3页(P75-77)
【作者】庄建平
【作者单位】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福建,漳州,3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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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的立法缺陷

处女嫖娼案的立法缺陷

从“处女嫖娼案”看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2001年陕西一位叫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

不过,这起震惊全中国乃至世界的荒唐事件,却以麻旦旦获得74.66元的“国家赔偿”了结。

这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至于本案,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元,这种判决结果,不仅原告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

在受到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表现在精神上。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违背现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但从国家赔偿法上述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存在赔偿范围过窄,只限于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赔偿方式未包括金钱赔偿;赔偿标准不同于民事侵权赔偿;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惩戒性等一些缺陷。

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仅见于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15条:(—)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已经执行的。

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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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女麻旦旦家住陕西省泾阳县龙泉镇麻家村,在家中众姊妹中她是最小的一个。从一生下来她就是全家的“小宝贝”。按当地的风俗,“旦旦”是最小、最可爱之意,所以,父母给她取名“麻旦旦”。
1999年7月,麻旦旦初中毕业后辍学。姐姐麻珍珠在蒋路乡开了家理发店,麻旦旦就在姐姐的理发店里学习理发。麻旦旦生来心灵手巧,几个月下来,一些简单“活儿”干起来就已得心应手了。
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奇怪的是,麻旦旦的性别变成了“男”,裁决书出笼的时间竟写成一个月后的2月9日。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还是处女。2月9日,当地发行量最大的华商报披露了这一荒唐事件,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柳毅与劳教处梁处长将麻旦旦带到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再次对麻旦旦做了一次“处检”,医院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后,当日下午,咸阳市公安局撤消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001年2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突然出现在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里。王、胡二人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一吴姓男子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
一身清白的麻旦旦严词拒绝后,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并被背铐在篮球杆上。
(刑讯麻旦旦的篮球架)
此后,麻旦旦一纸诉状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院。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与麻旦旦最初要求的500万元精神伤害费相去甚远,麻旦旦不服,坚持上诉。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
记者:有人说你为泾阳县公安局作代理人是不顾社会正义,是为了钱,你作何解释?
王:行政诉讼在庭审中一般都要面对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一是怎样运用现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怎样维护现行法律的正确实施问题;二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很快,该学科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如:《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民法通则》在立法思想上还存在一些分歧,为该案引导一个正确的行政诉讼庭审方向,作为一名学者,我有这个义务。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派出所刑讯逼供,19岁少女被确定有“嫖娼”行为,陕西泾阳县“荒唐处女嫖娼案”震惊世人。上级公安局为撤消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竟对受害少女做了第二次处女检查。持续半年多的讨还清白之路,少女麻旦旦精神几近失常。这起案件暴露出许多值得争议的问题: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为何如此低下?这起案件一审判决依据何在?行政侵权在精神损伤方面国家如何赔偿?……
(获赔74.66元,麻旦旦当庭瘫倒)
74.66元的赔偿金是对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所做的赔偿。(见《赔》26条)这是根据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虽然不满一整天,但横跨两天,因此按两天赔偿,共74.66元。
2000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一自称是蒋路乡派出所民警的男子来到麻珍珠的理发店洗头,看见麻旦旦就说,这小妹还长得漂亮。一个月后,该男子又来到理发店点名叫麻旦旦给他洗头。洗头过程中,该男子趁麻旦旦不备拉着麻旦旦的手说“我是蒋路乡派出所警察,有啥事打个招呼,哥帮你做主。”临走时顺手在麻旦旦的脸上摸了一把,掏出50元说:“不用找了。”又急又气的麻旦旦愤怒地将钱甩在地上骂道:“谁稀罕你的臭钱,我只收我应得的10块钱。”该男子气呼呼离去。
【一审】王周户:与学生同堂打官司为哪般
2001年3月20日,“荒唐处女嫖娼案”一审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诉讼代理人中,原告代理人袁义伟是西北政法学院法律服务中心的大三学生,而泾阳县公安局的诉讼代理人王周户是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学系的著名教授。一些热心读者纷纷打电话质问王周户教授为什么会与自己的学生同堂对质,是为了钱吗?
记者:法庭上你为被告辩护,在此案件中,你认为泾阳县公安局没有一点违法之处吗?
王:我接受泾阳县公安局的委托时就声明,有一点错误事实是无法辩驳的:就是元月8日晚上,干警王海涛、聘用司机胡安定将麻旦旦传唤到派出所的主体行为是违法的。
记者:你对那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怎么看?
王:刚才我说的王、胡的主体行为违法导致传唤麻旦旦所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处女确实不可能去嫖娼,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书”是荒唐和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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