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缔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得本来约定的履行条件无法实现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修改约定,以适应新情况的一种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首先要求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及控制的客观情况,例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改变等。
不可预见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例如突然出现的市场变动、法律法规变化等。
2. 影响履行合同的实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要求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必须影响履行合同的实现。
如果只是一些次要的状况或者只是受到轻微的影响,就不能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3. 双方通知书面确认双方通知书面确认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适用要件。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情况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相互通知,并确认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协商修改约定。
这种通知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并做好存证。
4. 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诚信原则。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积极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达成合理修改约定的协议。
如果单方恶意扭曲事实,或者拒绝协商,就不能享受情势变更原则的保护。
总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以上几个重要的要件,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协商修改约定时要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兼顾各方利益。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如何调整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以便在实现合同时有更好的法律保护。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情势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情势的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之前,由于双方谈判内容的变化,有可能会导致情势发生变化。
这时,商价双方应当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合同符合当时的情势。
同时,在合同订立前,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双方所订立的合同。
此时,商价双方应当及时调整合同内容,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
二、合同订立后情势的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情势发生变化。
针对这种情况,商价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自然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需提出证明材料,商价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协商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
2. 因政策、法律法规、司法机构裁决等原因导致情势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商价双方应当遵循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合同变更事宜。
3. 由于房屋本身质量、性能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合同变更协议。
三、情势变更后合同的履行当情势变更协议达成之后,商价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变更协议。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问题。
同时,要注重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情势变更引发纠纷的解决如果情势变更引发了纠纷,商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针对情势变更引发的纠纷,建议商价双方应当及时维权,同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原则重要性不言而喻。
情势变更时,商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问题,并保证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处理情势变更时,可参考以上原则规定,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变更协议,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让我们先看看情势变更原则到底适用什么条件。
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是有个共同的假设的——大家都是站在一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的。
如果外界发生了剧烈变化,这个共同假设就被打破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变化是不是就能成为你改变合同条款的“通行证”呢?嗯,必须得有几个条件才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标准。
首先是,变化必须是无法预见的。
这一点非常关键啊。
你说,如果合同签订的时候,市场已经出现了剧烈的波动,而你当时还忽视了这一点,后面再来拿这个当借口,那可就没法说得通了。
所以啊,要想用情势变更原则,得是变化突然出现,你也无法预料的。
你不能说是你自作聪明,明明知道风险大,但偏偏不当回事。
就像买股票,知道市场有点不稳定,却偏要赌一把,最后亏了再说“行情不行”似的,这可不行!还得是这种变化大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
就是说,这种变化得让你根本无法按照原定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比方说,你租了个店铺,本打算开个小餐馆,结果相关部门一宣布要征收这块地。
你是能继续开餐馆吗?不能了吧?这样的大变化就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了。
再比如,你原本是买了设备准备生产一款手机,结果原材料的价格突然翻了倍,整个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如果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继续走,几乎等于赔钱卖命,这时候你也可以尝试去修改合同。
不过呀,虽然情势变更原则看起来像是“救命稻草”,但它不是随便能拿来用的。
这可不是大家一有点小事就拿出来作为“借口”的。
法律上有明确要求,不能随便改变合同。
要改变合同,得有合理的理由,并且这种变化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小问题就主张情势变更。
即使符合条件,双方还得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你不能说,突然之间有了困难就单方面想要改合同。
毕竟合同是两个人(或多个主体)之间的约定,不是你说改就能改的。
否则,那真是“走后门”的感觉了。
说到这,可能有些人会问:“哎,那我如果不想改合同,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情势变更原则并不是强制的,最终还是得看双方的意愿。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经济、社会等因素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实现或者交易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新的合同或者修改原合同条款。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生活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十分广泛,以下将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资本运作未达预期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A公司需要向B 公司出售一部分股份。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A公司未能按照原定的时间表完成资本运作,导致B公司的利益受损。
此时,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延迟交易时间或者重新制定协议。
案例二:租赁协议条款有争议C先生和D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一个月租金为2000元,然而,在一年后,C先生因经济情况变化要求降低租金,D先生认为已经达成协议且合同期限未到,不应该未经协商就强制降低租金。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双方可以重新商定租金标准,以达成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案例三:技术研发进展缓慢E公司和F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了研发期限和技术成果交付标准。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和技术难度等原因,研发进展缓慢,导致双方的业务效益受到挫折。
此时,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适用,以便双方重新商定合作方案,避免合同的无法履行。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应变机制,能够帮助人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达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协议。
我们希望所有人在参与合作时,能够牢记诚实守信的精神道德需求,注重合同约定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以建设互惠互利的良好合作关系。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不是一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的工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必须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进行变更;二是变更后的条款必须是合法的、有约束力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三是必须保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均得到合理的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我一朋友老张,开了个小工厂,主要做外贸订单,和老客户签了个大合同。
合同签的时候,原材料价格稳定,汇率也不错。
可谁知道呢,这世界变化快啊!疫情突然就来了,原材料价格像火箭一样往上升,汇率又大幅波动,老张的成本一下子增加了好多。
按照原合同做下去,老张得赔得底裤都不剩。
老张就琢磨,这能不能有点说法呀,毕竟这不是他当初能预料到的情况。
这时候,民法典合同编里的情势变更原则就可能适用了。
那这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是什么呢?首先呢,要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就像老张遇到的情况,疫情、原材料价格猛涨和汇率波动都属于这种客观事实的变化。
而且这个变化得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老张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全球局势还比较平稳呢,他不可能知道会有疫情这种黑天鹅事件。
要是他能预见到还签合同,那就不能用这个原则了。
其次,这一变更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
比如说,如果是老张自己管理不善,导致成本增加,那就不符合了。
要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者全球性的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控制的因素,才有可能符合。
就好比老张的工厂,实实在在就是被这全球性的疫情影响的,这可不是他和客户自己能控制的事儿。
再者,情势变更后依然坚守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老张要是按照原合同履行,他根本赚不到钱,赔本赔到破产,这就是明显的不公平啊。
还有要是因为这个变更,让合同根本进行不下去,实现不了当初签合同的目的,那也符合这个条件。
比如说有些订单规定了交货日期,但因为封锁交通等原因,原材料进不来,无法按时交货,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我觉得啊,在实际当中,如果当事人觉得遇到了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双方最好先自己协商一下。
大家都各让一步,修改一下合同条款,总比打官司好是不?都做到一定的理解和妥协,生意才好继续做下去啊。
要是实在协商不成,那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
用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合同双方协商等原因造成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调整和解决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涝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动乱等)等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因素导致施工期限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
2. 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施工需要调整,或者政府行为导致施工现场变更、工程范围变更等。
3. 合同双方协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决定
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情势变更原则下,施工合同中的事项可以进行变更,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施工进度的调整:如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
致工程进度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
2. 工程范围的变更:如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减少工
程范围,可以协商确定相应变更。
3. 价格的调整:如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可以协商
确定相应调整。
在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确
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公平合理的原则得到体现。
同时,双方还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变更的程序和方式,以避免产
生更多的争议和纠纷。
《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协议的解除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
其中,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解除过程中的适用问题,更是关系到行政协议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揭示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困境,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情势变更原则概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当事人过错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平和正义。
在行政协议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行政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在行政协议解除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情势变更的原因必须是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当事人过错的原因。
其次,情势变更必须达到重大程度,即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需要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方可适用。
四、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困境尽管情势变更原则在行政协议解除过程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境。
首先,行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是一个难题。
其次,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是否满足情势变更的条件。
此外,行政协议的解除程序和救济机制尚不完善,也是导致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困难的原因之一。
五、完善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建议针对上述困境,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行政协议解除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 明确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法,以便在实践中对情势变更进行准确判断。
同时,应考虑到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灵活的认定标准。
2. 平衡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到行政协议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包括当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它弥补了合同缺陷时的法律空白,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将逐步解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1. 变更原因合理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一个要素是变更原因合理。
当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等原因的影响时,造成合同的履行变更或无法履行,那么情境变更原则就可以适用。
例如,当一场自然灾害导致发货日期的延迟或无法发货时,就符合合同变更的原因合理。
2. 经甲乙双方同意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二个要素是经甲乙双方同意。
当合同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和同意。
如果合同变更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那么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例如,如果卖方单方面决定推迟发货时间,但买方不同意,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
3. 变更后履行方式不违反公平原则情况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三个要素是,变更后的履行方式不应违反公平原则。
这意味着当甲方变更履行方式时,应确保变更后的履行方式不会对乙方造成不公平或损失。
例如,当原定交付货物的地方被洪水淹没时,甲方可以要求在另一个地方交付,但变更后的交付方式不能对乙方造成额外的费用或损失。
4. 变更后基本权利义务不变情形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要素是,变更后的基本权利义务保持不变。
也就是说,变更后的履行方式应该不会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化。
例如,当原定交货期推迟时,变更后的交货日期应在双方同意的范围内,并不会改变卖方的义务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本质性质。
总之,这四个要素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合同变更满足这四个要素时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遵守这些要素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对于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根据《合同法》第5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酌情对当事人的利益格局予以公平合理的调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按照合同法通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以及情势变更须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等五个要件。
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诸如全球性或区域性战争、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或者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等客观重大变化。
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明确三个因素:1、预见的时间。
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
2、预见的标准。
即主观标准,以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
3、风险承担。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其承担了该风险,没有运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如果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也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比如合同标的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尚未达到异常变的程度的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涨跌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而情势变更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波动,是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
论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原则,它是指当国际合同的履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非自愿性的情况变化时,原则上该合同的履行方必须对合同进行修订或者变更以适应新情势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
首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履行所依赖的情势发生了实质上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这种变化不能是当事人事先预见得到的,也不能是当事人所能够控制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才会被认为是适用的。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当事人应该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
当发生情势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该积极协商解决此问题,一般来说,协商解决应该是首选的解决方式。
这种解决方式既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也能够展示合同双方之间的诚信和友好合作的精神。
再次,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该尽量保证合同的平等性。
由于情势变更通常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问题时应该以平等的态度和精神,共同寻求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
否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尽力修订合同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诚信地执行合同,就可能会导致合同破裂,引起争端。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时,应该依据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每个不同的情势变更,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能一刀切地应用。
比如,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是适用的。
而对于其他一些非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市场环境变化等,可能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适用。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原则,它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
在应用该原则时,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协商解决方式、保证合同的平等性,同时也要注重情况的具体分析。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效果之探讨
合同中止
合同中止: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果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不公平,法院可以裁定合同 中止履行,直到情势恢复到履行合同的状态。
合同解除:如果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恢复,法院可以裁定解除合同。
赔偿责任: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果一方因情势变更遭受损失,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理平衡。
完善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条 件,明确其适 用范围和标准,
避免滥用。
强化情势变更 原则的法律后 果,明确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 以及在情势变 更发生时应当 采取的措施。
建立情势变更 原则的司法救 济机制,为受 影响的一方提 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途径。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践意义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情势变更 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因非正常商 业风险导致的合同不公,保护弱 势方的利益。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案例分析显示,情势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结果支持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案例分析表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程序 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建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救济机制
情势变更原则的起源
罗马法中情势不变条款的 起源
德国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 发展
英美法中类似原则的提出
国际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 应用
0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合同基础条件的改变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双方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客观 情况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的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 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个适用条件是合同的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这种不可预见性应当是当事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仍然无法预见。
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条款。
2. 不可克服性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二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情势变更可以通过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则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3. 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三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是指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具体来说,情势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如市场供求关系、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
(2)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或者收益大幅减少,使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如项目停工、产品滞销等。
4. 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第四个适用条件是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严重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未受到相应损失。
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1)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2)合同履行收益大幅减少,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3)合同履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价款未作相应调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哪些规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为了自身的经济安全或者权利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
会签订一些合同来进行生活中的一些事件的办理或相关的解决。
但是有时会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合同的条款。
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类问题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
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二、构成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4].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发⽣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或解除合同。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情势变更原则呢?下⽂是店铺往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有以下⼏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在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的风险,并⽢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当事⼈,也就是由除不可抗⼒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不适⽤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于合同成⽴之后,履⾏完毕之前。
这是⼀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如果在订⽴合同时就已经发⽣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则会对当事⼈显失公平。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的规定,⼀⽅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致使合同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最⾼⼈民法院1992年的⼀个函即是对显失公平的最好的诠释。
此函是针对⼀个购销煤⽓表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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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首先,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外来的、无法预见和避免的、不可抗拒的客观力量,使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干预等都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当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时,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解除或者修改合同,使得当事人能够摆脱不可抗力的影响。
其次,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缔约的时候没有预见到或者无法预见到的情况下的变更。
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不可预见的情况。
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是由于技术、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导致,使得原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再合适或者不再可行。
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并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解除。
第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在面临情势变更时无法通过合理的商业手段来解决分歧。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在没有其他合理解决方式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修改或者解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是否对公平和正当性产生重大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的原则。
如果合同涉及的情势变更违背了公平和正当的原则,那么情势变更原则将不适用于该情况。
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必须符合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合同缔约时无法预见的情况、缺乏其他可以解决分歧的合理方式以及对公平和正当性的要求。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才能被应用于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一、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可抗力: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的情势变更;2.双方约定:指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情势变更进行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因其中一方原因导致情势变更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3.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到商品房买卖的情势变更原则。
二、适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诚信原则: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交易。
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情势变更,双方应积极互相协商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2.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应保证公平,即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能对任何一方造成过大的损失,并应合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3.协商原则:在发生情势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分歧,共同商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的补救措施。
三、补救措施情势变更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重新商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价格等内容;2.转让权利:如双方约定情势变更后一方有权转让或终止合同的条款,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来解决争议;3.议价降价:情势变更后,一方可以要求对房屋价格进行议价降价,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4.提前收房:情势变更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商议提前将房屋交付或收取,以便尽快结束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商品房买卖中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因不可抗力或双方约定等原因导致合同情势发生变更的情况。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公平、协商的原则进行补救措施的协商与处理,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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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势变更的含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①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②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④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⑤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二、法律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
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的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的一个函即是对显失公平的最好的诠释。
此函是针对一个购销煤气表的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函当中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之间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原来是每吨4400至4600元,后来国家一下上调到每吨16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按原来的合同履行,对供方显失公平,对于对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这是用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
有学者认为显失公平应按照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
在德国的判例上还创造了仅仅因为价格超常涨落而使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即遭受“经济废墟”或“生存毁灭”等概念。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1)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
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
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适用:(一),应该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二),情势变更,必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三)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件所引起;(四)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五),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一),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使合同履行变得公平合理。
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适用:(一),物价飞涨;(二),合同基础丧失;(三),汇率大幅度变化;(四),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注意的事项。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一),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案件中适用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二),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