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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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一、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正常确定等次。
二、对受党内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侦察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侦察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受处分总类,分别按照上述1、2、3、4、5条规定办理。
1 ----------------------------------------------------精品文档值得收藏----------------------------------------------------------- --------------------------------------------精品文档 Word可编辑值得收藏------------------------------------------------7、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等次。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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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考核旨在评估公务员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和行为表现,有效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根据需要进行。
第四条年度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一年内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1. 执行上级授权的任务情况;2. 履行公务员职责的情况;3. 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4. 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掌握情况;5. 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6. 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标准。
第五条定期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一定时期内的绩效和能力发展,重点考察以下方面:1. 工作实绩和贡献;2. 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3. 学习和培训成果;4. 职业发展规划和个人成长情况;5. 与职级相适应的能力发展情况;6. 其他与能力发展相关的标准。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核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虑绩效和能力两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评价方法主要包括:1. 考核记录资料的搜集和归档;2. 个人自评和上司评价;3. 同事评价和下属评价;4. 反馈讨论和面谈;5. 考核成绩总结和汇总。
第八条考核结果主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要求制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惩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公务员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并具有申诉和复核的权利。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公务员考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改进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明确考核责任人和程序,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帮助,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事局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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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事局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鸡西市人事局需要市政府决定的行政权力统计表附表2鸡西市人事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清理情形统计表附表3鸡西市人事局其他行政权力统计表附表4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权统计表附表5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权力汇总表附表6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公布表单位名称:市人事局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福利与离退休科:孙彬、赵宏丽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开发培训科:任中国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工资科:吴东君、闵莹莹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合同鉴证科:张洪光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综合科:王辉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称治理科:侯世森、刘渊、李敦宇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公务员治理科:康斌、李凤珍、李德发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事编制监督〔政策法规〕科:胡海、邙耀侗、王咏冰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事考试中心:郭雷、王志刚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陈玉林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专家科:周兆生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人才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科:陈喜华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考录调配科:刘爱世、林炳仲鸡西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刘军。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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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1-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
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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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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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公务和服务公众。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水平,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规定。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评估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提升。
考核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1.绩效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在岗位上的工作表现。
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指标,针对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评价和打分。
2.能力素质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包括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评价。
3.廉政考核:主要评估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廉洁自律纪律、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三、考核方法和流程1.定期考核:每年对公务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
考核期间,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临时考核。
2.考评指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评分规则,确保考核的公平和科学性。
指标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3.考核材料:公务员应主动提交个人履职材料,包括工作报告、项目成果、奖项荣誉等,用于考核评估。
4.评审和评委会:由组织部门组织考核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委会由各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确保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务员本人,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处罚措施。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1.奖惩措施: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公务员进行表彰、奖励和晋升;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2.职务调整:根据公务员的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适当的职务调整,提供更好的晋升空间和发展机会。
3.培训发展:根据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考核监督和申诉1.考核监督:建立专门的考核监督机构,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和规范。
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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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务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市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编制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1对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并列入单位的上报数据统计。
第四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平时绩效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结合、领导评价与民主测评结合、内部绩效考核与社会评议结合的原则。
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使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德,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创新能力和业务学习情况。
勤,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2绩,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秉公办事等情况。
第六条绩效考核时,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德、能、勤、廉各为10分,四项总和为40分,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总分60分。
【实务】公务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快收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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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务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快收藏起来!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钟小钟,审稿顾问:草木党员干部受党纪政务处分后的年度考核问题,是处分决定执行的重要事项之一。
近年来,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相继进行修订完善。
有鉴于此,我们对公务员受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规定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公务员受处分年度考核的法规依据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等规定办理。
受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公务员考核规定》(2020年修订)办理。
上述文件,对各处分档次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详细规定,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二)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公务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6年以前按照组通字〔1998〕19号文件办理,即“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但是2016年12月1日以后,应当按照组通字〔2016〕60号)文件办理,即“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2020年以前,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办理,即“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由于记大过处分影响期是18个月,这就使得因生效时间不同,而形成两种不同的影响情形。
如记大过处分上半年生效的,则影响处分当年的年度考核;下半年生效的,则影响处分当年及第二年的年度考核。
2020年12月修订发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直接明确“受记大过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大学记过处分的公文
![大学记过处分的公文](https://img.taocdn.com/s3/m/b8d557530029bd64783e2cfd.png)
大学记过处分的公文篇一:2记过处分(式样)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单位: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记过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1. 应当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材料抄送受处分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五)条2. 应在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回告监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八)条3. 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为十二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1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9条4. 受记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第(二)项;5. 公务员在受记过处分后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6.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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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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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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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镇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为了加强我镇公务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切实解决庸懒散拖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我镇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平时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廉政勤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委组〔2016〕40号)、《关于印发<丰都县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丰委组发〔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机构成立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委员会,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
主任:副主任: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党建办,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考核委员会成员若有调动,由相应职位人员补缺,不另行文确定。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除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外全镇所有公务员的平时考核。
三、考核指标1.公务员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分除主要领导外的县管干部和一般公务员两个层次考核。
考核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
2.每月每层次考核“好”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参加本层次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30%以内,各层次互不占用平时考核“好”等次名额。
3.每年评定为“好”等次的人员名额以上年末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为基数,报县人社局认定。
四、考核内容1.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综合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日常表现,重点评价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2.实行量化考核。
基础分100分,其中工作实绩考核60分,测评20分,出勤考核20分。
(1)工作实绩总分60分,实行扣分制。
工作进展顺利,全面完成各级交办的任务,未被上级通报和群众投诉,得满分。
个人因故被上级领导、上级组织或本单位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大会点名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因工作失误导致所在单位被上级领导、上级组织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大会点名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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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2007人事部7号令《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人事部7号令《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a88828bcc22bcd126ff0c63.png)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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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必须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规定的考核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
各级各类机关和公务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加强公务员考核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年度考核,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二、各级各类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严肃考核纪律,兑现考核结果,切实避免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有效性。
三、各级各类机关要把平时考核情况充分纳入年度考核,突出平时考核,所占比重应不低于30%;没有开展平时考核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出机关公务员总数的10%;没有平时考核记实的公务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从2008年起,连续两年及以上没有平时考核记实的公务员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各级各类机关在实施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对不同层面的测评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的计分权重。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7c9ed1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86.png)
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一、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正常确定等次。
二、对受党内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侦察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侦察期间不确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受处分总类,分别按照上述1、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等次。
三、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五、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除试用人员之外,必须要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才能享受年度(13个月基本工资)奖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王明华等7名公务员记三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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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王明华等7名公务员
记三等功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12
•【字号】陕发改人事[2012]896号
•【施行日期】201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王明华等7名公务员记三等
功的决定
(陕发改人事〔2012〕896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公务员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结果运用有关规定,经2012年7月6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为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记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委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勤奋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三等功人员名单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附件:
三等功人员名单
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王明华李利毛卫锋荣朝柱牛宇任晓凤2008年-2010年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赵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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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
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
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