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阳湾国际生态智慧城土地一级开发整治 PPP 项目20160603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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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广阳湾国际生态智慧城土地一级开发整治 PPP 项目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地点
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阳湾片区
(二)基本情况
1.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167 亩
2.项目总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三)整治工程
1.整治内容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对广阳湾片区土地实施成片整治,包括:平场建设,市政道路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公园、绿地建设,前期设计及监理,其它应达到其土地出让标准的事项等。按期达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片区内规划建设道路16 条,总长约12.53 公里,包括隧道、地下管网、绿化,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及综合管网迁改工作包含在本项目整治工程中。
2.整治期限:3 年。
二、投资方案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2.投标人或其控股股东注册资本20 亿元以上、净资产规模30 亿元以上;
3.投标人或其控股股东须具有50 亿元及以上金额的融资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资实施方式
由投资人依法获得广阳湾项目一级土地整治权,按重庆市的基本建设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整治工作。投资人将获得以下权利:
1.具有广阳湾项目一级土地整治权;
2.按重庆市的基本建设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整治工程的施工单位;
3.按中标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获取收益。
(二)投资额度
1.该项目需投资人投资的总额约为12 亿元。投资价款由投资人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五期投入。项目投资价款支付时,招标人须提前30 天将支付计划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根据招标人要求按时、足额筹集到账。
2.在本项目整治的实际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可依据其自身的实际征地和整治工程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对上述暂定值进行调整。
3.若招标人对上述暂定值进行调整,须提前30 天将支付计划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根据招标人要求按时、足额筹集到账。
(三)投资期限
3+1 年,投资期限暂定为3 年,最长不超过4 年。
(四)投资及回收计划
1.本项目资金投入自第二年第二季度起按双方约定计划归还投资价款。
2.项目实施时招标人根据土地整治实施进度再具体制定最终的年度资金计划。
3.本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本项目的整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土地整治及出让进度等原因需对年度资金计划进行调整,招标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前30 天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按照实际资金需求投入资金。
(五)投资收益
1.投资人不分享土地出让增值收益。
2.投资收益计算原则:投资收益依照投资人实际投资额、相应投资期限以及年化投资收益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投资收益=实际投资额×相应投资期限×中标年化投资收益率
中标人取得投资收益中包含其依法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规费、税费。
3.投资收益原则上按价款回收计划同期支付。招标人也可根据土地出让进度、价款回收进度,优先不定期偿还投资价款及收益。
4. 投资收益中包含中标人依法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规费、税费。(六)年化投资收益率报价
1.本项目采用年化投资收益率报价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将按年化投资收益率最低者确定中标人。
2.本次招标设定年化投资收益率上限为10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年化投资收益率规定的上限,否则为废标。
3.投标人可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主报价。
4.本项目所有计价采用币种为人民币,年化投资收益率报价百分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投资人退出
1.储备土地整治后招拍挂出让变现支付中标人投资价款和收益。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一级整治项目不能按约履行的,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招标人根据审计清算结果对中标人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同时按约定支付截止合同终止时的收益。
3. 因中标人单方面退出造成土地一级整治项目无法开展的,招标人可以无条件接管并继续完成该项目,中标人已经发生的投资不予退还。对中标人单方面退出所造成的损失,招标人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中标人确定原则
1.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按照年化投资收益率最低确定中标人。
2. 若投标人有两家及以上的,最低年化投资收益率报价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若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年化投资收益率相同的,通过现场竞价的方式即“价低者中标”确定中标人;若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各投标人在竞价环节均未举牌,招标人将按照投标报价相同且最低的各投标人中投标保证金最先到账的时间确定中标人。
3.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继续开标、定标;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且投标文件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人可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
4.开标后,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将按照上述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当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四、土地征收及交付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由招标人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实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向中标人交付土地并签订土地交付协议。
2.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交付标准
完成“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协议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单位及群众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3.招标人可根据实际土地征收工作进程对交付时间和交付面积进行调整。
4.对交付土地的限制
(1)未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本整治项目中已交付的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2)招标人征地完成交予中标人,中标人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整治。
(3)土地移交后,看管责任等也随之移交。
五、整治工程竣工验收
(一)验收合格
项目整治完成30 日内,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中标人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招标人发出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中标人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如果招标人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招标人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招标人。
(二)验收不合格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中标人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再次组织一次竣工验收,但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若再次竣工验收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中标人承担项目建设不合格的责任。(三)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 3 个月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下列资料:
1.5 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5 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5 份,招标人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