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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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3•【文号】人函[1999]177号•【施行日期】199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
监狱犯人病亡赔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一、狱中犯人病亡
狱中犯人病亡,其家属或其他法定受益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监狱申请赔偿。

赔偿标准如下:
1. 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30倍,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

2. 丧事奠仪费: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0倍。

3. 抚恤金:按照当地规定标准赔偿,一般为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至2倍。

4. 其他实际损失:由具体情况决定。

二、出狱犯人病亡
出狱在外犯人病亡,其家属或其他法定受益人,可以向监狱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标准如下:
1. 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倍。

2. 丧事奠仪费:不超过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0倍。

3. 抚恤金:按照当地规定标准赔偿,一般为死者生前月均收入的1至2倍。

4. 其他实际损失:由具体情况决定。

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和金额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监狱工伤赔偿条例

监狱工伤赔偿条例

监狱工伤赔偿条例监狱工伤赔偿条例700字第一条为了保障监狱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监狱工伤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狱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是指在监狱内从事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身体受伤或者疾病的情形。

第三条监狱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对违反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由监狱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职工在进行监狱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属监狱报告,并接受急救措施。

第五条监狱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职工应该积极配合治疗工作,并如实提供病情和诊治过程。

第六条监狱应当根据工伤事故轻重程度,以及职工伤残程度,对职工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

第七条职工在监狱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监狱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职工治疗期间,监狱应当支付职工的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标准由监狱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并及时支付给职工。

第九条职工经过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但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监狱应当根据职工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第十条监狱应当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职工在监狱工作中因履行职责受到伤害,或者因与犯罪分子争斗导致伤亡的,监狱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

第十二条对于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失职的监狱工作人员,监狱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各级监狱应当加强职工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工伤赔偿制度,及时支付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赔偿金,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对于监狱违法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职工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申诉,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
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c29606--010604xjk
——结束——。

2023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

2023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

2023服刑人员出狱补助政策一、政策背景为了帮助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开始实施服刑人员出狱后的补助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过渡期,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支持。

二、政策内容1. 就业援助:政府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推介等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就业能力。

2. 生活救助:政府为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帮助,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 医疗救助:政府为需要医疗救助的服刑人员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以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4. 教育支持:政府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支持,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育资助,以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

5. 社会融入:政府通过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

三、申请流程1. 申请者需前往当地司法局或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刑满释放证明等。

3. 经审核通过后,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注意事项1. 申请者需在刑满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三个月)申请补助。

2. 政府补助政策仅针对有改造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如有犯罪记录或不良表现者将不予补助。

3. 申请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材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政府补助政策旨在帮助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率,因此申请者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 如有特殊情况,政府可能会对补助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或修改。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或民政部门。

6.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或不完整之处,请及时查阅官方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监狱及干警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监狱及干警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监狱及干警不作为国家赔偿案姓名:温靖玉学号:20055497目录前言一、案情简述二、案例分析(一)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

(二)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三)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三、结论摘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服刑人员或其家属要求监狱管理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纠纷近年来明显增加。

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使得人们常常忽略了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的保护。

在监狱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很多,在这里分析的是因监狱及其干警因不作为行为而导致服刑人员人身伤害,服刑人员提起国家赔偿。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违法监狱服刑人员前言:服刑人员在监舍或出工劳动时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后因监狱及其狱警不作为致使伤势未得到及时的救治而致残的案件屡有发生。

此案就是这一类型,透过此案所要阐述的是监狱管理机关因不作为违法致服刑人员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结合此案例分析了监狱管理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致罪犯人身伤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简述2000年1月20日,Y监狱一监区组织服刑人员清除鱼池淤泥。

中午就餐时,值勤民警在距离服刑人员集中就餐现场100米处的工具室就餐,田间记工服刑人员周某,命令未完成挑泥任务的李某等十几名服刑人员站出队伍跪趴在地,周某持一根长约1米直径约0.03米的木棍(锄头柄)击打李某等十几名服刑人员的臀部,这些服刑人员被殴打后向值勤民警报告,下午民警未引起重视,仍让他们参加劳动。

1月23日李某感觉臀部疼痛,请假在监内休息,25日李某的父亲探监,其父将李某被周某殴打的情况向监狱反映,监狱知情后即送李某去医院检查,其结果为李某的臀部有骨折及组织坏死,即行手术治疗。

手术后,李某的受伤腿比另一条腿短3公分,造成伤残。

1二、案例分析在此案中,即使监狱干警存在不作为行为,但是真正致李某、田某伤害的是其他服刑人员,而不是监狱干警的不作为行为,因而监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监狱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监狱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监狱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摘要:监狱机关在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罪犯与监狱医院在医疗事故中究竟是民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以及罪犯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一些问题。

要促进《国家赔偿法》的有效实施,达到救济赔偿对象、维护罪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效果,须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监狱机关;国家赔偿;司法实践;刑事法律关系;权利救济1.前言国家赔偿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救济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监狱机关所涉赔偿案件属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为监狱机关实施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后司法部根据《国家赔偿法》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对监狱机关实施刑事赔偿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但在监狱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较为模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

2.罪犯与监狱机关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A监狱罪犯彭某因病转移到省司法警官总医院(病犯监狱),在其治疗期间不治身亡,彭某家属将A监狱诉至法院。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与彭某之间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彭某家属认为彭某与监狱属平权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调整,A监狱则主张罪犯与监狱应当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彭某尸体存放三年半也未做处理。

最终,法院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回避了二者之间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监狱与罪犯当属刑事法律关系。

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属监狱机关,监狱医院服务对象仅限狱中罪犯,且对罪犯进行治疗并不收取医疗费用,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社会医院与普通病人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再者,罪犯与监狱机关之间应当适用《监狱法》,根据《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督,根据改造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可以看出监狱与罪犯之间并不平等。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规范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工伤补偿工作,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现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

第三条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工伤危害。

第四条罪犯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负责办理罪犯工伤补偿业务。

第六条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提供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

罪犯工伤补偿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

该办法未出台前,罪犯工伤补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导读: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是针对一些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过错行为导致的个人损失进行的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出台了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确保国家赔偿符合社会发展和要求。

对于赔偿法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将作重点介绍。

一、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一、引言罪犯工伤补偿办法是国家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生工伤所做的专门规定。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保护罪犯的基本权益是必不可少的。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罪犯的康复和社会重返的顺利实现。

二、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1. 工伤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生的工伤,应当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认定。

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2. 赔偿标准罪犯工伤的赔偿标准与一般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标准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执行中需要考虑到罪犯的特殊身份和未来在社会走出监狱后的就业问题。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执行;(2) 工伤补助金:按照现行工伤补助金发放标准执行;(3)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残疾等级,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伤残津贴或每月发放伤残津贴;(4) 生活费补贴:对于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罪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生活费补贴,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5) 康复费用:对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罪犯,提供免费的康复治疗和康复用具;(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根据罪犯失去劳动能力程度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赔偿金;(7) 死亡赔偿金: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工伤死亡的,按照现行工伤死亡赔偿金发放标准执行。

三、赔偿程序1. 申请罪犯或其家属可以向监狱提出工伤赔偿的申请,监狱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

2. 认定监狱应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3. 赔偿计算经过工伤认定后,监狱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并与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

4. 赔偿支付监狱根据工伤赔偿金额,将赔偿款项发放给符合赔偿条件的罪犯或其家属。

四、责任与义务1. 监狱的责任与义务监狱作为罪犯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及时、公正地处理罪犯的工伤赔偿申请,并与社会保险机构密切合作,确保赔偿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与监狱协商并核对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8日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罪犯的工伤补偿

罪犯的工伤补偿

A person lives and dies, but as long as you live, you must live in the best way.(页眉可删)罪犯的工伤补偿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1—4级的,服刑期间,劳动酬金照发。

办理保外就医、假释和刑满释放手续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相当于36个月、二级32个月、三级28个月、四级24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需要劳动,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受了伤害,要怎么进行补偿呢?能不能算做是工伤呢?将在本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而第八条规定了虽然符合第七条规定范围,但由下列行为造成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自杀或自残;(二)打架斗殴;(三)酗酒;(四)违犯监规纪律;(五)犯罪;(六)蓄意违章或故意损坏生产工具;(七)经监狱确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行为;这样就排除了一些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后果。

那么罪犯被认定为工伤以后享受什么待遇呢?第十一条罪犯工伤评残标准,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执行。

第十二条罪犯因工负伤,监狱应当及时抢救治疗。

治疗期间,实行劳动报酬制度的,照发本人劳动酬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调研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调研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调研会议纪要》的通知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将监狱所涉国家赔偿案件纳⼊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

为全⾯落实依法治国的总⽅略,进⼀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依法保障赔偿请求⼈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狱依法⾏使职权,同时⽀持监狱依法正当履职,体现权⼒与权利的保障平衡,最⾼⼈民法院会同司法部联合开展了涉及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并形成会议纪要如下:各级监狱、监狱管理机关要坚持依法赔偿,对于赔偿请求⼈以监狱及其⼯作⼈员违法⾏使职权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制作赔偿、复议决定书,防⽌以法定程序外的形式处理和解决所涉国家赔偿纠纷。

对于罪犯或者其亲属以监狱及其⼯作⼈员违法⾏使职权为由提出的善后、补偿、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的,各级监狱、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进⾏法律释明并引导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以监狱及其⼯作⼈员在对罪犯改造中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或者存在怠于履⾏监管职责等情形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罪犯或者其亲属以罪犯在监狱劳动过程中因劳动致伤亡为由提出的赔偿、补偿申请,不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各级监狱、监狱管理机关、⼈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处理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合法性作为实体判断标准,结合赔偿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参考以下情形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监狱及其⼯作⼈员有刑讯逼供,违法使⽤武器、警械,以殴打、虐待等⾏为,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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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
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救济问题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15号 2005年3月10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以及对该行为不服如何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罪犯在监狱劳动中致伤、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此复。

这里所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是指按照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对于罪犯不服监狱机关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所作的医疗费、补偿金等处理行为的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宜。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界和法学界倾向性意见是,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国家给予保障待遇,属于行政补偿性质。

监狱机关对此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定性为行政确认,作为行政
案件受理为宜。

2、因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赔偿,应当按照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看守所履行上述职责的行为,是行政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国家侦查职权的司法行为。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摘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46集64页作者最高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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