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职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患病需要请假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时,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员工发放的补偿金。
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和规定,对于员工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管理运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及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员工和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和履行企业管理责任。
首先,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员工在病假期间享有工资待遇,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
一般来说,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为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80%。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和政策也可能对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有具体的规定,公司在执行时需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
其次,病假工资的发放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假工资发放制度,明确员工请假的程序和要求,规范病假工资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确保员工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病假工资待遇。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病假工资发放档案,妥善保存相关的请假和发放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对。
另外,病假工资的发放应当与员工的实际病情相符。
员工在申请病假工资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假证明和医疗证明,公司应当对员工的病情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病假工资的发放符合实际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还可以对员工的病假情况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病假工资的发放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病假工资的发放应当与员工的工龄和职务相适应。
根据员工的工龄和职务不同,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工龄较长或职务较高的员工在病假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会相对较高,公司在发放病假工资时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安排。
总之,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及规定对于员工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管理运营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病假工资发放制度,确保病假工资的发放符合员工的实际病情和工作情况。
同时,员工也应当依法合规地申请病假工资,配合公司的相关要求,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企业稳定的运营环境。
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2)
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1、关于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最长)。
具体应以医生病休证明为准。
2、关于最长医疗期: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按照不同工作年限,最长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具体由省市等各级地方机构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企业职工: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1)、对在12 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 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 年,按45%发;满5 年不满10 年,按50%发给;满10 年不满20 年,按55%发给; 满20 及以上,按60% 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 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 发给。
”(2)、对在12 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 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 年,按40%发给;满10 年不满20 年,按45%发;满20 年及以上,按50%发给。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和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规案例:张女士是乌鲁木齐市某私企单位职工,实际工作年限7年,在该私企单位工作年限满2年,现在生病了,要住院治疗。
单位说生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发工资。
张女士想要了解企业职工医疗期的规定,并且询问医疗期的工资待遇问题。
分析: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规定职工医疗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2023国家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2023国家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2023国家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法律在职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
法律在职⼯医疗期的⼯资待遇是如何规定作为企业或公司职员,如果在职期间需要请病假治疗,这段时间的⼯资怎么计算呢?有时我们会遭受到公司不公正的待遇,那我国法律在职⼯医疗期的⼯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的基本权利之⼀,⽤⼈单位不能擅⾃剥夺或改变这⼀权利。
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在⽤⼈单位的⼯作年限,⽽且与其职业⽣涯中总共的⼯龄也有很⼤关系。
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员⼯在医疗期内,主要会涉及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的⼀些医疗待遇。
具体⽽⾔:⼀、病假⼯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资区分来看:⾸先,⽤⼈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特点、承受能⼒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医疗期间⼯资待遇的⽔平。
其次,病假⼯资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资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可见,获得最低⼯资保障的条件,⼀是法定⼯作时间内正常⼯作,⼆是履⾏了劳动义务。
如果患病员⼯⽆法在法定⼯作时间内履⾏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资标准的规定⽀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资。
第三,病假⼯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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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规定2022年
病假⼯资规定2022年⽣病是⼤家都会出现的情况,在公司上班⽣病了千万不嫌要什么扣钱啊,拖后腿什么的,⽣病了就⼀定要去看,那么最新的病假⼯资规定是怎样的呢,病假期间,最低⼯资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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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资规定2022年最新劳动法病假⼯资规定第四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内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7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80%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资的90%发给;(四)连续⼯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会或职⼯代表⼤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例⼀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患病,医疗期内停⼯治疗在6个⽉以上的,其病假⼯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龄不满10年的,按本⼈⼯资的60%发给;(⼆)连续⼯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资的65%发给;(三)连续⼯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英雄或曾荣⽴⼀等功并⼀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在病假期间,⼯资照发。
第七条职⼯患病,在医疗期内停⼯治疗期间,每⽉领取的病假⼯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第⼋条职⼯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次性处理;属于⼤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经查实,按旷⼯处理。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及相关问题
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5-1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1、医疗期满即顺延期满后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2、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劳动厅第23条的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三、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部第35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医疗期满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由单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按照鉴定的结果作出不同处理和补偿,1-4级企业无需补偿,4-10级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是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不能工作。
)4、劳动部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以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及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并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公司通常会制定病假工资发放的标准及规定。
下面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病假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定:一、病假工资发放标准1.病假工资计算基准:病假工资的计算一般以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基数作为计算基准。
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绩效奖金等各项工资福利,但不包括奖金、加班费、补贴等。
2.病假工资发放比例:通常病假工资的发放比例为员工在病假期间工资基数的80%至100%,具体比例根据公司的规定和劳动法规定而定。
有的公司可能会根据员工的病情严重程度适当提高发放比例。
3.病假工资有无上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病假工资无上限,但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协议约定病假工资的上限。
有的公司可能会根据员工的职级、工龄等条件设定相应的上限,以控制人力成本。
4.补贴或福利发放:在一些公司,除了发放病假工资以外,还会额外提供一些补贴或福利。
如在特殊时期,公司可能会根据情况提供额外的生活费补贴;或者提供疗养费、医疗费等福利。
二、病假工资发放规定1.提供医疗证明:员工在申请病假工资时通常需要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员工确实处于合法的病假期间。
医疗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包括疾病诊断、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案等信息。
2.申请病假工资手续:员工在申请病假工资时,通常需要按公司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员工需要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医疗证明。
有的公司可能还要求员工提前告知或提交证明手续。
3.病假工资发放时间:病假工资的发放时间通常与工资发放的时间一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公司会将员工的病假期间计入工资核算系统,确保员工能够及时获得病假工资。
4.病假工资是否代扣社保:根据劳动法规定,出勤工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病假工资作为一种出勤工资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在发放病假工资时,公司通常会扣除及代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三、特殊情况下的病假工资发放规定1.大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部分地区或单位为员工提供大病医疗保险。
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 (2)
广东省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1、关于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最长)。
具体应以医生病休证明为准。
2、关于最长医疗期: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按照不同工作年限,最长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具体由省市等各级地方机构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企业职工:按照《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
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有哪些?下面是整理关于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时限。
医疗期即是对患病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解雇保护期间,其主要目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规定主要有第40条与第42条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与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
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该法第42条则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但对于处于医疗期内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与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与协商解除(第36条)。
所以,对于医疗期内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期限有多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
职⼯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双⽅协商解除或者⽤⼈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法、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待遇等⽅⾯。
对于医疗期标准能否由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员⼯⼿册等形式⾃主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约定,笔者认为,企业与员⼯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主确定相关标准,但约定的标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这⼀“底线”。
在约定标准与法定标准出现冲突时,应适⽤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标准。
医疗期的期限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5年以上的为6个⽉。
(⼆)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20年以上的为24个⽉。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的,按6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的,按12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的,按15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的,按18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的,按24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的,按30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3个⽉医疗期的职⼯,如果从2010年3⽉5⽇起第⼀次病休,那么该职⼯的医疗期应在3⽉5⽇⾄9⽉5⽇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020广东省员工医疗期限规定
2020广东省员工医疗期限规定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如何确定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0-5年5-10年0-5年5-10年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月数3669121824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三、如何确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文件确定,比较难确定的是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首先,职工的自由职业经历不应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因为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按照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的,自由职业经历期间劳动者并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计算为实际工作年限。
四、职工医疗期内享受哪些待遇1、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10月2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Failure is what I need, and it is as valuable to me as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相同,但根据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要是生病的话可以向单位请病假,而从法律上来说,请的病假其实也就是医疗期。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确定可以给予职工的医疗期的时候,必须要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当然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要给职工发放工资,那么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二、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A great company will always be cautious about its achievements, like a thin layer of i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期内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导读:医疗期内工资发放的标准是: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
一、医疗期内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如下: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二、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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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职工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有何法律依据?
(一)医疗期的概念。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包括不得解除和终止两种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医疗期未满,则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
同时,又指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主要有两种状态时间,即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二)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
医疗期的法律依据有: 1、 1953年政务院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1994年 12月 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二、医疗期的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员工的医疗期根据员工的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
职工的医疗期为三至二十四个月,也即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
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6条的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 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义;但对于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劳动者承担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其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为宜,因为上述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定立法原意是考虑到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劳动者的人事入职资料,所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并不具有保管权,而且由于劳动者的流动性不断增大,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并不能真实记录员工的工作经历,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证明内容之一即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劳动者在举证其实际工作年限时,举证距离更短,更为便利,因此,劳动者在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应由劳动者承担举
证责任,而其中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个人认为,对于举证责任,总体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应有义务说明其在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单位,如未在单位工作,应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自谋职业工作年限。
如劳动者无法提供之前的工作单位,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不予认定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
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该规定主要针对部分患病员工非连续休病假的计算,由于现实生活中,部分员工并不是一次性连续休完病假,存在断断续续休病假的情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员工医疗期为三个月,则其三个月可以在六个月内休完,如每天休息半天,或者说在六个月内的病假合并计算不超过三个月即可,当然,如果六个月内休病假仍不足三个月,则仍然按医疗期已经休满计算,而且病休期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计入医疗期。
三、医疗期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员工享受的权益)
在东莞,估计有 80% 以上的企业认为员工请病假无需支付工资,可见,病假工资问题在东莞并未引起重视。
而且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也是存在诸多争议,很多观点认为,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即可,于是大部分企业以东莞市最低工资的 80% 发放员工病假工资。
我们认为,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并不一定是最低工资的 80% ,因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仅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80% ,但未规定就是按照该标准支付,因此,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应遵照以下法律法规进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 1994年 12月 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以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颁布时间为 1953年,存在很多不适应目前现实的状况,但该条例至今仍未被有关部门废止,即该条例大部分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中国境内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部分地区如上海、广州等地参照该条例,制定了地方法规,如广州规定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工资(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另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
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最低工资的 80%至本人全额工资。
由于劳动保险基金目前已经不存在,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并未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救济基金,因此,超过六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仍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员工医疗期满的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伤病痊愈,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但是,如果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应当首先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部于2002年颁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鉴定标准 (试行)>,目前结合该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 、如果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职工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2 、如果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这里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即上述第1点情形中,职工如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实践中产生困扰。
就目前而言,珠三角地区绝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享受养老保险,那如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农民工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待遇如何确定?这存在法律真空,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该条目前在东莞实质上对大部分农民工无任何实际意义。
对于农民工,即使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在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的情形下,是否可享受退休待遇,如果不能,由此产生的无法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损失是否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呢?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部分人认为如果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退职费用,这里有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例支持,而另有人认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退休、退职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由企业负担,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因此,实践中,也只能按照五至十级的情形进行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对于第2种情形,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当然,医疗期满,如果仍需治疗,用人单位有选择权,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则以员工请事假的方式,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