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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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楼、工业、仓储、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业主、规范管理、公平公正、便利实用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压迫业主和住户,不得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收费管理、维修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进行安全防范,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负责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对业主和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当合理,明确收费标准,并且提供明细账单,接受业主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高效地处理居民的报修事项,维护公共设施和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居民自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伤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积极参预社区事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召开,并且做出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居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按期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和物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三)不按照程序办事,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规定;(四)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优化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护环境卫生的目标,推动社区共建共享,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依法依约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维修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及修缮;(三)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措施的实施;(四)居民投诉处理及维权服务;(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公示投诉受理及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品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费;(二)公共维修资金;(三)设备设施维护费;(四)其他经物业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依法依约、公平合理,不得擅自变更标准或增收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付方式、后付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明确告知业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监督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参与业主大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收费具体情况等,并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服务标准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3. 业主投诉处理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物权的享有和保护等内容。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篇模板:章节1: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条例。

章节2:物业管理主体第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承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选举产生,并依法行使物业管理的民主监督权利。

章节3: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并维护业主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章节4: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履行代收代付、信息公开等义务,保障业主权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决策,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享有按法定程序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对物业管理进行评价和监督。

章节5: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使用物业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章节6: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居民、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动、转让和消灭等相关内容。

2、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用于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第二篇模板:章节1: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条例。

章节2:物业管理机构第二条: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资质,按照合同承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XXX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推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推举权;(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形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意和业主大会受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意;(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加强物业服务和维修,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物业管理工作,注重社区自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和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社区物业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

社区业主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责任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公约。

(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

(四)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约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愿,制定或修订物业管理公约,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备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四)物业管理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五)卫生清洁、停车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期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小区所处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费用合理、公开,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约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

二、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应基于自愿,不得强制要求。

2.合法依据:物业管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3.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通报相关管理事务。

4.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5.便民利民:物业管理应以便利业主生活为宗旨,满足其需求。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1.日常维护:物业管理应做好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日常维护工作。

2.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应确保小区内安全,定期检查、维修安全设施。

3.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应组织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4.规章制度:物业管理应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5.服务投诉:物业管理应建立服务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四、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1.费用标准:物业费用应按照公示标准收取,严禁乱收费。

2.使用规定: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方面。

3.费用明细:物业管理应定期公布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4.合理纳费: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费用,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转。

五、违规处理和争议解决1.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2.争议解决:物业管理应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协调处理各类矛盾和纠纷。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社区监督: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2.政府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确保规范运作。

3.责任追究:对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确保业主权益。

七、附则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2.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配合执行该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各单位和社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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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view/10425.htm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目录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展开编辑本段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颁布背景和目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编辑本段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正文(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编辑本段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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