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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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2004年6月25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和在1962年实施《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之外,海涂、滩涂应当确定为国家所有;开发国有海涂、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海涂、滩涂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认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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