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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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清单规范解释

2008清单规范解释

第一部分 修 编 概 况
一、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 年 2 月 17 日,建设部以第 119 号公告批准发 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 规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03 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 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 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 “03 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部 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 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 2006 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 规范’ ’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 2006 年 8 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局部修订)意见的通知”(建标造[2006]49 号),之后共收到 23 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 330 条。2006 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 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 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 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修订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70 号), 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 14 个省、市和 2 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 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 2007 年 12 月召开“03 规范’ ’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 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编制组于 2008 年 3 月完成了报批稿, 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2008 年 7 月 9 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 63 号 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 规 范”),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08 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 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使用说明一、《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求而编写。

招标人根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数量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的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编写而成,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对应的内容及格式;“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补充了相应附表或附件。

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只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的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具体资审条件和要求。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应按照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其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正文”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市场开放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要求,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

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铁路总价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铁路总价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铁路总价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杨海鸿【摘要】结合我国铁路总价承包合同执行现状,对铁路合同专用条款中存在的承发包双方法律地位不对等、工程款拨付比例不切实际、总承包风险费严重不足等主要不合理内容进行剖析,说明不合理的原因。

对发包人处理正负量差的方式、工期调整产生的赶工费不能全额解决及部分变更设计在源头上得不到认可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简单分析产生不合理条款和合同执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些不合理条款,提出应对策略。

%Combined with the implement of lump sum contract for railway construction, the main unreasonable contents in particular conditions of contract, such as the not equal between the legal position of contract parties, the serious shortages of contracting risk fee, were analyzed. The problems during contract implement, such as part payment for the cost of constructive acceleration caused by time adjustment, were studi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given.【期刊名称】《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6)002【总页数】4页(P27-29,77)【关键词】铁路;承包合同;建筑管理【作者】杨海鸿【作者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03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5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2],铁道部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编写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3]。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第56号令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

xx铁道部[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2008-12-4发布有效)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市场开放1.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6〕87号)要求,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

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

铁路工程合同——种类及相关条款

铁路工程合同——种类及相关条款

关于铁路合同方面的相关内容解读,分三个部分:铁路合同种类及相关条款、合同执行中有关问题和做法和建议,本文主要介绍铁路合同种类及相关条款,其他两部分敬请关注本公众号“工程合同”继续为你解读。

(一)铁路合同种类及相关条款根据铁道部招标范本规定,铁路目前的合同分为三种:单价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总价承包合同。

1、单价承包合同用于工程技术要求高、地质条件复杂、工期安排紧、采用新技术、高难新的建设项目上,单价承包合同是招标人根据初步设计、鉴定后修改概算或施工图投资检算提出招标项目工程量清中,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进行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在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内,合同单价保持不变,施工单位承担单价风险,建设单位承担数量风险。

单价承包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与变更索赔有关的条款有二项:条款15.变更15.4变更的估价原则中增加15.4.4,15.4.5,15.4.6项:15.4.4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减,按照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费用。

15.4.5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夫,按照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费用计算。

15.4.6因工程量变化产生下列情祝之一者,应对超过合同约定的变化部分采用新的单价:(1)该项工程测算出的数量变化超过一作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2)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3)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4)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条款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为:投标时,投标人应自主报价,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国家和铁通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其余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另行调整。

2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浅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浅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

浅析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一般而言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其天然的垄断性和盈利空间使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等不良现象。

一旦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出现问题,往往侵犯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如何应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存在问题不得不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当前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一、目前公共资源交易的现状2005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内有关专家呼吁,建议设立“国家招标局”,改变全国分散多头的招投标管理体制,真正发挥招投标市场机制的功效,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建立。

2007年中纪委要求各地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招投标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09年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2011年国家两办下文明确各地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尝试与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模式。

2011年8月,我国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府服务的意见》中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扩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

中央虽连续明确要求各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没有规定统一的组建方案和规格要求,各地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加上思想认识上的不同,组建的模式、规格、职能、定位互不统一,工作开展的成效有非常明显的,也有不突出的。

各地公共资源管理机构名称不统一,可谓五花八门,职责也不一致,:黄山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慈溪市公共交易管理办公室、镇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不过各地交易平台改名趋势:招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文体局、工信局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标准文件》)已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发改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局、水务局、文体厅等部门研究决定,将《标准文件》的试点列为我省招投标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以落实,现就做好我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标准文件》是国务院九部委在总结现有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实施经验,并借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做法的基础上编制的。

《标准文件》定位于通用性,着力解决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标志着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已经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

《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迸一步统一招标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标准文件》夯实基础。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标准文件》试点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骨干人员培训,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省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工信局、水务局、文体厅等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地区《标准文件》的试点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的选取、督促落实、情况跟踪和情况反馈等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铁路建设项目地材调差的探讨

铁路建设项目地材调差的探讨

Value Engineering1地材调差必要性2017年7月11日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联合发布了《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之后,各地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治理、检查的力度,部分砂石料厂关停,减少了地材可用资源,加剧了地材价格上涨。

同时十九大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美好愿景,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地材生产等重污染相关行业的管理,当地政府先后出台地材生产管理规定,将砂石等地材视为地方资源,提高了砂石开采经营许可的准入标准。

对砂石料等地材生产供应产生了较大影响,造成在建铁路工程沿线大量地材生产厂家关停取缔,限制砂石开采,导致市场供应的地材资源紧缺,市场供不应求。

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地材价格大幅上涨。

某铁路建设项目位于西部发达地区,近年来,该铁路沿线经济发展迅猛,多条高速公路、铁路同时开工,城市建设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地材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该项目地材使用量占工程项目总造价占比较大,在相当长一段施工期内,地材需求量巨大。

据统计,该项目仅站前工程地材使用量就占工程项目总造价的9%,具体情况如表1。

该项目地材编制期价格参照地方2015年3季度信息价调查确定,在2017年年初至2020年年底的施工过程中,机制砂、河砂以及碎石等的价格已大幅上涨。

以该线经过的某市为例,2015年9月碎石(5~10mm )信息价不含税价为78元/m 3,2020年6月已涨至166元/m 3,涨幅高达114%。

该工程2020年正值桥梁上部结构施工高峰期,砂石料用量极大,处于需求量顶峰,恰遇该市市政、公路及房建等重点工程全面开工,地材市场几乎呈现哄抢局面,尽管政府已出面宏观调控市场,但限于工期压力,施工单位不得不妥协,以高于市场价购买,或者舍近求远,到更远的地区购买,无形之中增加了海量的成本,背负了沉重的压力。

据初步计算,该铁路项目仅站前工程2017年至2019年地材涨幅达57628万元,预计至2021年下半年该铁路项目竣工,全线地材涨幅高达8~9亿元。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范本2012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范本2012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使用说明一、《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求而编写。

招标人根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数量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的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编写而成,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对应的内容及格式;“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内容根据铁路行业特点,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补充了相应附表或附件。

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只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的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具体资审条件和要求。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应按照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其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的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正文”的内容相抵触。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铁路工程结算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注意事项一、施工图投资检算1.概算清理的投资检算原则上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阶段需重新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

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按照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和(铁)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2.施工投资检算与招标概算差异问题。

施工图投资检算编制完成后必须与招标概算进行对照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方式:先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施工图量差:严格意义的施工图量差应该是同一分项工程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一致引起的数量差。

分项工程的性质、特性发生变化的,不应是施工图量差。

另一个是施工总价承包:初步设计招标项目的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施工总价是合同费用的限定。

不应理解为总价承包下的合同清单项目不能改变。

一是同类工程项目数量的增减,引起费用变化。

如:合同中干砌片石100m3,施工图设计为110m3或90m3。

对此类问题,在排除变更设计原因之外,应按施工图量差处理。

目前路局项目合同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施工图量差应在总承包风险费中需将增加工程项目的支撑材料整理齐全。

以上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单价按以下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化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化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原则和价格水平,编制概算。

以上调整引起合同费用变化特别大时,指挥部应做好施工单位沟通协调工作,合理、合规、灵活处理相关费用。

3.责任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合财部。

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编制分标段施工图投资检算,则需三方审价单位(设计院)提供签字、盖章的纸质文件。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部对检算中的工程数量负责审核把关,合财部对概算编制原则、定额选取、编制期价格的采用、实施当期价格等费用审核把关。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

谈2013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施工合同范本的相关比较文章对2013年7月1日出台实施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联的关键内容:合同价款、价款调整、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进行了比较与分析,并给出了有益的操作建议。

标签:2013清单规范2013施工合同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价款调整0 引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或“新清单计价规范”、“新计价规范“)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 版施工合同范本”或“新施工合同范本”)均在7月1日正式实施。

于国际接轨,市场定价的清单计价实施10周年之季,第三版清单计价规范发行之季,与清单计价配套的施工合同范本终于踱步而出……1 新清单计价规范与新施工合同范本出台背景十年前,2003清单计价规范推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清单模式,将建筑行业推进了市场经济。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理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让探试新果的人们记忆忧新,崭新的市场,基本建设快速的发展,入关依始金属价格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带来2004年钢材价格异动,让新模式的清单计价工程困惑重重,带来更多的思考。

人们即想到03清单计价规范本身的欠缺,也责怨到没有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范本,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颁布第56号文,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人们惊喜的发现这里有“与清单计价相适应的合同条件”!然而这隐藏在招标文件下的合同条件并未受到人们广泛的重视。

2008清单计价规范第二版面市,一定风险范围、招标控制价、暂估价、计日工… …,让人看到了FIDIC的影子,似乎看到了成功就在眼前!5年过去,未等着人们总结08版的功过,全新的清单计价规范13版就已经来到人们面前。

这次13施工合同范本与13清单计价规范同步实施,真是让人新喜、让人期盼!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已寿终正寝。

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

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

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号令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

律师解读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新时间 2013年7月18日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针对已使用14年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下称1999版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自2009年开始组建1999版施工合同的修改课题组。

课题组目前已完成了2013版施工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报批稿,并已顺利通过住建部领导的审批,现已颁布印发,本月29日住建部将组织全国宣贯,7月1日正式施行。

一、即将施行的2013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合同管理的八项新制度。

为应对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风波,我国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计划以拉动内需,中央政府在建设领域按是否属于各级政府投资为标准实施了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由此也影响了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的相应变化。

(一)应高度重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双轨制”。

自2008年以来,我国逐渐建立、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口管理的双轨制。

双轨制的涵义有两个:1、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

2、接轨国际惯例,按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不同承包模式,主管部门已按“两两对应”方式颁发四个示范文本。

(1)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先后施行两个市场投资的示范文本。

早在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已沿用至今。

现已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取代,新版施工合同共20条116款。

2011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局、住建部就主管的房建项目发布《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版示范文本)》,该文本共20条10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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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财政部部长:
建设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交通部部长:
信息产业部部长:
水利部部长:
民航总局局长: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
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

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

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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