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班级:12营销1班
姓名:方鑫城
座号:27号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2005年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后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富亿农公司销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使用、销售的涉案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栗源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证号,且标注方式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注方式相同。涉案包装袋背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提供的包装袋附图背面相同。
具体到本案来看,被告富亿农公司存在着在其受委托定做的包装袋上使用原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并使用该包装袋销售其生产的栗仁产品的行为,需要分别分析。首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有权部门对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认可,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信赖保证,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因此被告富亿农公司利用受委托制作的包装袋来销售自己生产的栗仁产品,并在包装袋上冒用原告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解,对该产品代表的质量水平形成误认,因此从客观上来讲,被告的该行为可能会对原告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因此被告的该行为同时符合了冒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可以认定被告富亿农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在包装袋上使用原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的行为性质判定。因为颁发上述证书系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在包装上印刷上述证号并不会对产品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很大的召示作用,因此也就难以因此而引起公众的混淆,因此该行为虽属不妥,但尚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一、概述即通过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从目标网站或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数据分析、商业智能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当数据抓取行为超出合理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时,便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着诸多困境。
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复杂,难以准确界定其合法与非法界限。
数据抓取行为往往涉及跨地域、跨行业的竞争关系,使得法律适用的难度加大。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抓取手段不断更新换代,对法律规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数据抓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规制策略。
本文还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抓取行为提供有益的参考。
1. 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与现状数据抓取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数据的获取或收集过程,它是指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如网络爬虫技术或搜索引擎技术,从海量的网络页面中提取出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信息。
这些数据可能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格式,抓取过程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筛选标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抓取到的数据经过处理后,最终会保存到结构化的数据库中,以供后续的分析和应用。
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数据抓取行为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获取数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数据抓取行为的现状却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多元的局面。
大型企业往往通过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等合法手段获取用户数据,进而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以获取商业利益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抓取行为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
一些高级的数据抓取技术甚至能够绕过目标网站的防护措施,直接获取敏感数据。
这种技术的滥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行业中市场竞争不公平问题的对策
行业中市场竞争不公平问题的对策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竞争环境中,市场竞争不公平问题逐渐浮现。
一些公司违反规则,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给其他合法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不公平待遇。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和预防这种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就该问题提供具体揭示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对策;第二部分将重点讨论在此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如何合作以实现更加公平的市场。
一、原因揭示和相应对策1.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造成不公平竞争有些公司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上独占或占主导地位所获得的优势资源,打压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并限制其发展。
此时,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于市场垄断企业的监管力度,并对滥用垄断地位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2. 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在某些行业,一些大型企业可以通过获取更多的信息资源以及与供应商、客户等方面的紧密合作来获得优势。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设立信息共享平台,并鼓励各个企业和组织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合作。
此外,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和提高透明度也是防止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
3. 寡头或垄断企业扰乱市场秩序少数寡头或垄断企业通过价格操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或与其他公司串通起来操纵市场等手段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并严格执行反垄断法规。
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以警示其他企业,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4. 不正当低价倾销严重损害正常竞争环境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低价倾销来排挤竞争对手,使市场陷入不正常的竞争状态。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制定出口补贴限制措施,并明确反倾销调查程序。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律,建立行业准则和标准,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手段。
二、政府与企业合作以实现更公平市场1.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政府在市场中起到重要的调节和监管作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来保障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触犯商业道德、侵害其他竞争者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恶意诋毁他人声誉、不正当降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危害、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不公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商业竞争中违反公平规则的行为,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
2. 强势地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来自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行业,以其资源优势打击竞争对手,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3. 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通过虚假宣传、违法勾结等手段进行,难以察觉。
这会导致消费者误导,使市场参与者无法做出准确决策,从而扰乱市场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危害:1. 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得资源分配失衡,市场无法正常运行。
2. 伤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低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其无法做出明智选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压缩竞争空间: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某些企业或行业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缺乏公平性和活力。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竞争公平,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相应的赔偿数额。
2. 行政责任: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者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业等。
3. 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如拘留、罚款等。
四、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为了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解决行业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解决行业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一、不公平竞争问题的背景分析行业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它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阻碍。
不公平竞争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壁垒、不正当竞争手段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
二、消除市场准入壁垒1.落实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对市场准入壁垒的调查与处理,确保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2.完善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整的准入制度,并及时适应市场变化,使其对企业具有良好引导作用。
3.改善商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提高市场进入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三、打击不正当竞争手段1.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2.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主动遵守商业道德,形成良好竞争和合作的氛围。
3.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引导公众对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谴责。
四、强化信息对称机制1.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市场信息公开透明。
2.推动新技术应用:积极推动新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提高信息收集和传播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问题。
3.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识别和处理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五、加强国际合作1.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加入国际组织并发挥积极作用,参与国际行业协会活动,在国际间分享经验并制定统一标准。
2.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并建立长效机制以解决跨境经营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3.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等问题,推动实现公平竞争。
六、加大监督力度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加大对市场的日常监督力度。
2.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打击违法者的震慑效果。
3.加强舆论监督:媒体及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舆论监督,揭露不公平竞争行为并推动解决。
浅谈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对策
浅谈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对策作者:史丹来源:《学理论·下》2018年第04期摘要:保险行业对于一国的国民经济至关重要,不仅可以稳定社会,也可以发展经济。
保险业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短短30余年的时间里已经有将近100多家的经营公司。
但由于保险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比较低,行业自律不够等原因,导致存在垄断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试图从保险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从而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保险行业目前的不正当竞争现状。
关键词:保险行业;不正当竞争;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4-0128-03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已经发展到了100多家,保险的观念深入人心。
但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同业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现象此消彼长,保险行业相关法律的不细化导致出现问题无对应法律法规进行惩治,执法出现困难。
本文试图从保险业发展概况以及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解决保险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一、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章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保险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保险经营者即保险人,在我国境内主要是保险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保险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侵犯保险同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险条款是人为设计出来的,是保险经营者根据本公司的经营需要以及针对的人群不同而思考出来的结果,是具有独创性和专属性的,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随意盗用或者侵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新开发出来的保险条款的保护期是半年,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同业者因为想获得更高的利润,吸引更多的客户,更好适应客户需求而擅自使用竞争对手的保险条款,或者对其稍加改动,调整,更改条款名称等,但仍然具有同质性,给同业者造成损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经济法下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下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竞争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竞争的激烈程度不仅对企业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市场的健康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企业正常经营和公平竞争带来困扰。
本文将从经济法角度探讨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原因以及预防和处理措施。
一、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手法,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企业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购买决策,从而获得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
2. 价格欺诈:企业利用价格歧视、涉及价格的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实现非正常利润的获取。
3. 不正当竞争套路:企业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恶意举报、恶意侵权等,打击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谋取私利。
二、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离不开以下原因的共同作用:1. 利益驱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动力,但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更快的利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
2. 缺乏监管:市场监管机构的力量和监管手段存在不足,使得违法成本低、风险小,一些企业就趁机违法行事。
3. 缺乏行业道德意识: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缺乏公平竞争的道德意识,只追求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发展,从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与处理针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提出了一些预防和处理措施,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
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力度,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依法严惩,提高处罚力度,让违法成本更高,起到震慑作用。
3. 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企业的管理和约束,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发展,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行业市场竞争的问题分析与整改
行业市场竞争的问题分析与整改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行业领域都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种竞争环境下,企业需要认真分析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保持竞争优势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行业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二、行业市场竞争问题分析1.不公平竞争现象在某些行业市场中,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贿赂官员、偷窃商业机密等方式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这种不公平竞争破坏了良性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2.低价倾销现象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一些企业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虽然低价能够诱使消费者购买产品,但长期来看,这种策略难以持续,会降低企业利润空间,并可能影响其他同行企业的生存。
3.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忽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这导致了产品质量不稳定,甚至出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和销售。
4.市场信息不透明一些行业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无法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
这使得企业难以制定有效的市场策略、预测市场需求、判断竞争对手等。
缺乏准确的市场信息会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并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
5.创新能力不足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需要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然而,有些行业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
企业缺乏技术研发实力或投入不够,在新品开发、工艺改进等方面滞后于竞争对手,难以赢得创新竞争优势。
三、整改措施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针对不公平竞争现象,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大对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行业内部应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的自律组织,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共同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
自律组织可以通过及时公布市场信息、执法合规培训等方式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了当期市场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施行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旧法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1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7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90年代初,我国规范市场的法律不多,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在旧法中作了规定。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各专项法律相继颁布实施,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一些其他法律已作专门规范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析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诽谤、商业侵权、虚假宣传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探讨其特点、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一、不正当竞争案件特点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多样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多,如商业诽谤、商业侵权、虚假宣传等。
每个行业在面临竞争时可能出现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伪装成正常商业行为。
例如,虚假宣传往往伪装成真实的广告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3. 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市场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形成恶性循环,会对整个产业链造成不良影响。
4. 社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还会造成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消费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看法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因不正当竞争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驱动: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或个人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降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 缺乏监管和制度不完善:一些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法律支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及时惩罚,进一步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缺乏诚信意识:一些企业或个人缺乏对竞争道德的认识和遵循,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合法竞争行为的重要性。
三、应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措施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1.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提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2. 提高监管力度:加强对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3. 增强诚信意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推动企业从追逐短期利益转向注重长期发展和社会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
反不正当竞争难点与对策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越来越需要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也存在一些难点。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探讨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应对策略。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难点1、行为标准不清不正当竞争的种类繁多,行为标准的明确性往往达不到法律要求的程度。
在实践中,企业在遭遇不正当竞争时往往无法确定是否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
这样会使得企业的维权成果受到限制。
2、难以证明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特征是难度证明。
很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单一,失去了直观性,使得受害企业难以在诉讼中利用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3、司法认定难度大由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标准不清晰,司法部门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司法部门对于涉及的专业知识有限,难以判断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存在与否。
因此,企业投入在维权环节上的时间和金钱日益增多。
4、跨境侵权难以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侵权成为了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由于跨国公司的庞大规模和跨国业务的性质,跨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模通常较大。
目前,企业需要依赖国际法律领域的维权机制进行投诉和控诉,但这样的方式是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对策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强化是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基础和前提。
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为员工提供行业规则、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教育员工勿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执行者,将不正当竞争与企业文化划清界限,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业伦理履行度,以防止企业遭受不正当竞争的损失。
2、保障知识产权针对声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障方面,企业可以依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内或者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法学导师推荐6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范文(法学导师推荐6篇)范文第一篇题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用于网络干扰案件的局限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之中,因此,就会有很多以前不曾出现过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90年代颁布以来就一直没有修改过,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也比较陈旧,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经济现状。
以下是我们整理的一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网络干扰纠纷大量出现,由于法律缺少对网络干扰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出现的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但由于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的多元性、滞后性等问题,使得一般条款在网络竞争的适用中具有很大局限。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客观市场效果方面进行认定,并且不以网络环境中的商业道德作为认定的根本标准,同时,可考虑将反垄断联系进行认定。
关键词:网络干扰;一般条款;商业道德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屏蔽他人视频网站广告、不合理的设置爬虫协议、流量劫取等网络干扰行为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引发诸多纠纷。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制定较早,缺少对网络干扰等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条款,为解决大量网络干扰纠纷,各地法院均将目光投向《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一、关于一般条款的学说。
事实上,我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并没有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制定一个一般条款,因此,关于我国反法一般条款是否存在一直存在争论,有"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一般条款说";三种学说。
"一般条款说";认为我国反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限于第2章所列明的11种具体行为,还应当包括反法第2条所规定的行为。
经济发展的使用中常见问题解析解决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经济发展的使用中常见问题解析解决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经济运行中逐渐凸显。
这些问题给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解决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刻不容缓。
本文将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解决之策。
一、市场垄断的问题市场垄断指市场中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控制市场供应和价格来限制竞争。
市场垄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消费者选择权:市场垄断者掌握市场话语权,通过限制市场供应和选择,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 否定公平竞争:市场垄断者通过滥用其市场地位,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3. 操纵市场价格:市场垄断者可以通过调整市场供应和价格,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价格不合理且脱离市场供需关系。
如何解决市场垄断问题是当务之急。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和加强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
二、解决市场垄断的对策1. 加强反垄断法律监管:各国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市场垄断的形成。
2. 打破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政府应鼓励和引导其他企业进入垄断市场,以增加市场竞争力,降低市场集中度。
3. 强化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避免市场垄断者滥用其权利,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4.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打压其他企业合法竞争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宣传:企业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 不当低价竞争:企业低价倾销产品以破坏市场正常竞争,促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生存。
3. 投机倒把:企业利用市场波动,进行恶意投机,谋取非法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诽谤、侵害商业秘密、捏造事实、恶意比较、不正当竞争定价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干扰市场秩序和正常商业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解读和分析。
案例一:虚假宣传XXX公司作为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在市场上获取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他们声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类疾病,并通过虚假证明、假冒专家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
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如其宣传的那样具备治愈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依照法律规定,虚假宣传对社会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严重伤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追责方式,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对于XXX公司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惩罚。
案例二:商业诋毁与商业诽谤YYY企业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近期竞争对手ZZZ公司在各类媒体上开始进行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对YYY企业产品进行恶意攻击,并发布了大量虚假消息和信息,企图破坏YYY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声誉,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
法律对于商业诋毁和商业诽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案例三:侵害商业秘密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原任职于竞争对手的高级研发工程师,该工程师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带走,供给新的雇主使用。
原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的泄露,经营面临严重损失。
侵害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之一。
解决行业发展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解决行业发展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概述不公平竞争是当前许多行业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不公平竞争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均与市场秩序混乱。
为了实现公平、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行业发展中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本文将分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原因分析1. 不合理准入门槛:某些行业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市场上出现失衡现象。
高昂的准入门槛限制着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进入市场,使得大型企业占据优势地位,并形成垄断局面。
相反地,过低的准入门槛可能引发无序竞争和粗放经营,阻碍正常市场运转。
2. 不规范市场秩序:存在着违法、欺诈和不道德等行为,这些行为会损害参与者利益、破坏市场信任和扭曲竞争机制。
例如,虚假宣传、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都导致市场秩序失衡。
3. 政策环境不完善:政府监管缺失或过度干预均可能对行业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不透明的政策制定过程以及政策歧视将使市场主体感到困惑,阻碍企业健康发展。
解决策略一、建立公平的准入门槛为确保市场能够有效运转并促进公平竞争,必须建立合理、透明和可操作的准入门槛。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市场调研结果确定准入门槛,并设立机制监督其执行情况。
1. 合理界定准入条件。
根据具体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与规范,包括技术要求、资质认证等方面。
同时,在制定准入门槛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
避免因准入要求过高而阻碍小型企业进入市场。
2. 加强准入门槛监督。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准入过程的监管,确保准入门槛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对触犯准入规定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公平。
二、优化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中运营。
1. 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行业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与反思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也随之频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以期为推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提供参考。
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包括数据获取、使用、交易等多个环节。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数据的性质、来源、使用方式等。
由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当前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权利的保护力度也需进一步加强。
有必要对当前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探索更加有效的解决路径。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
通过深入剖析司法实践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这将有助于推动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背景与现状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
企业纷纷投入巨资收集、存储和利用数据资源,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在这一进程中,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交易等各个环节。
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可能采取滥用技术手段实施数据抓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数据主体也可能因为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而与企业产生纠纷。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越来越广泛;纠纷类型多样化,既有传统的侵权行为,也有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数据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复杂,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的性质、权属、利用等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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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具有极大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减少、杜绝其危害的有效手段,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必须有竞争,促进共同发展才是现代社会竞争的趋势。
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了我国目前社会上的不正当竞争新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策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
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
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
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
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
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
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
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
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
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
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
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
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
三、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
其一,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
其二,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其三,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
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
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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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