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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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一、电子票据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电子票据的概念

电子票据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借鉴纸张票据关于支付、使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是融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交易两者于一体的一种支付工具。电子票据以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纸质票据的功能。

从广义上讲,电子票据包括两种:一是传统票据的电子化,即以网络和计算机为依托,通过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纸质凭证来进行资金流转的电子信息传递;二是用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票据,信息传递的过程也就是资金流动的过程。两者可称为电子票据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从狭义上讲,电子票据仅包括货币层面,即完全脱离纸介质而存在于电子介质之中的一种新型票据。

(二)电子票据的发展现状

电子票据不依附于实物,从票据权利的产生到票据权利消灭的全过程均以电子形式独立存在,并以电子签章代替实体签章。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的各项要素信息一般是以数字电文的形式储存于计算机或磁介质载体中,只能依靠网络传输实现纸质票据所

具有的支付、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具有传递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安全性高,不易遗失和伪造等特点以及便于储存、查询、节约费用、兼容性好等优点。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完整的电子票据体系尚未建立,不依附于实物票据以电子形式独立存在的电子票据尚未真正出现。199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票据市场和票据活动中都是以纸质票据为主,目前已限制了我国电子票据产品和票据市场的发展。同时票据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从我国目前来看,电子票据业务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运行,而且业务处理也没有统一规范。2003年6月30日,借助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资源,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中国票据网”正式启用,为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提供报价、查询服务,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开始起步。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只是一个报价系统,未能承担起交易系统的功能。现行只有少量商业银行内部交易的电子票据,而业务量较大、风险较大的跨系统、跨地区的异地商业汇票不能使用电子票据。其交易全部都是采用原始的人工携带纸质票据乘飞机、坐火车面对面地去进行。落后的交易方式阻碍了交易效率的提高,导致了票据市场交易成本增高,假票、克隆票的出现也因为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而给企业和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国电子票据建设任重而道远。

二、电子票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票据存在安全问题

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受者才能解读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确实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

要实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电子票据在网络上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信线路,系统面临诸多安全隐患,电子票据安全问题凸现。此外,由于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原始记录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存在和传递,不法之徒通过改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结算及其账单,就有可能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目前很多银行对大客户采取的是ic卡加验证密码的制度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但由于各家银行在网上银行业务凭证格式的设计上并不一致,使电子票据转化成纸质凭证的样式各有差异,不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电子票据缺乏规范

自从2005年3月我国招商银行发出第一张电子票据开始,陆续有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电子票据业务试点,但是因为各行之间创新

理念的冲突即以业务竞争的因素,行际间一直没有统一的电子票据样式,我国也没有出台关于“电子票据”交换业务的制度,因此,现阶段我国的电子票据业务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的局面。主要表现为,一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自行开发电子票据,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和认证方式,对同一事务的重复开发,不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难以提高交易效率;二是各行自行开发的电子票据的流通范围小,接受程度低。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不能在金融同业间流通。电子票据贴现后不能在同业间办理转贴现业务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其次是企业签开电子票据后不易流通。由于电子票据只能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开通网上银行的企业间流通,所以企业的交易对手如果是跨系统开户,电子票据起不到支付结算工具的作用。上述情况,大大限制了电子票据流动速度快、不受区域限制等优点的发挥,进而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流通范围和进一步发展。

(三)电子票据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制定时所有的规范都是基于纸质票据的,确认的是纸质票据及其签章的法律责任,对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未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法律效力,说明电子票据的业务实践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制定处于失衡状态。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

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同时,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司法解释,导致相关规定欠缺构成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大法律障碍。

此外,在目前的票据法体系下,票据行为仅是一种书面行为,离开书面,票据和票据行为是不可想象的。电子票据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传统纸质票据的功能。但是,数据电文由于其自身特点的限制,并不能起到传统有纸质书面文件的全部作用,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以数据电文为支撑的电子票据也因其不具备纸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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