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制度
船务公司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电机员、政委等职务。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效率,保障船舶安全,促进公司发展。
第二章船员任职条件第四条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管理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等操作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电机员、政委等支持级船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海事局规定的船员培训课程;2. 公司内部培训课程;3. 实际操作培训。
第九条船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船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团结同事。
第十二条船员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合理使用船舶资源,降低船舶损耗。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五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船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上从事航海、轮机、船舶管理、船舶操作等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船员工作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船员素质提升;(二)安全第一,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三)依法管理,规范船员行为;(四)奖惩分明,激发船员积极性。
第二章船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船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船员岗位要求进行。
第五条船员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基础培训包括航海、轮机、船舶管理、船舶操作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岗位培训则针对具体岗位进行实操技能培训。
第六条船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七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船舶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八条船员应熟练掌握船舶操作技能,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员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船员应严格执行船舶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各项操作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船员应积极配合船长、大副等管理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船舶秩序。
第四章船员考勤与考核第十二条船员实行考勤制度,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船员应按时参加船舶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四条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业务技能、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扬、奖励,并优先晋升职务。
第十六条对违反船员工作管理制度、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造成损失的船员,给予警告、罚款、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七条船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一)积极参加船舶各项活动,为船舶安全航行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三)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船员、旅客、货主等好评的。
第十八条船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一)违反船员工作管理制度,造成船舶安全隐患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损害船员、旅客、货主利益的。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日常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工作生活安全和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员日常管理,包括工作、生活和休息等方面。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第四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岸上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具有健康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得饮酒醉酒和滥用药物。
第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生活和值班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船长是船员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船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保障船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投诉处理制度,对船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五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海事公约和国际规定,正确处理船舶遇险、触礁、海上意外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加强团队合作,协助其他船员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生活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有害健康的活动。
船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管理,提高船员工作效率,确保船舶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3. 科学合理,提高效率;4. 诚信为本,团结协作。
第二章船员职责第四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船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职责:1. 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确保船舶安全运行;2. 负责船舶设备、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3. 参与船舶各项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4. 协助船长、大副等管理人员完成船舶各项任务;5. 负责船舶清洁卫生,保持船舶整洁;6. 参加船舶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7.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船舶操作规程第六条船舶操作应遵循以下规程:1. 船长负责船舶的整体指挥和管理工作,对船舶的安全运行负总责;2. 大副协助船长管理船舶,负责船舶的日常运行和航行;3. 轮机长负责船舶动力装置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船舶动力充足;4. 船员根据岗位职责,参与船舶各项操作;5. 船舶各项操作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准确;6. 船舶各项操作应记录在案,以便追溯和总结。
第四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水平,确保船员具备胜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1. 船舶操作规程;2. 船舶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3. 船舶安全管理;4. 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5. 应急处理与救援技能。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船舶操作技能;2. 船舶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维护;3. 船舶安全管理;4. 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5. 应急处理与救援技能。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船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船员,公司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服务质量,保障船舶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的船员管理,包括船员招聘、培训、考核、任职、晋升、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船舶安全,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2.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船员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3. 依法治船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船员。
4. 不断改进原则:持续优化船员管理制度,提高船员服务质量和船舶运营效率。
第二章船员招聘第四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公司内部推荐;2. 人才市场招聘;3. 专业院校招聘;4. 社会招聘。
第五条招聘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 具有船舶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简历;3. 公司对简历进行筛选;4. 组织面试、体检;5. 确定拟录用人选;6. 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七条公司对船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培训内容:1.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2. 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3. 船舶环境保护;4. 船员应急处理能力;5. 船员心理健康;6. 船员法律法规。
第九条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2. 实操培训;3. 考核评估。
第十条培训考核合格后,船员方可上岗。
第四章船员任职第十一条船员任职应当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船员能力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船员任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能力优先原则;2. 按需分配原则;3. 责任明确原则;4. 考核评价原则。
第十三条船员任职程序:1. 根据船舶需要,提出船员任职建议;2. 经公司批准后,下达船员任职命令;3. 船员接受任职命令,做好任职准备。
船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
第三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维护船舶秩序,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章船员作息时间第四条船员作息时间实行四班制,即甲班、乙班、丙班、丁班,每班8小时,休息4小时。
第五条船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迟到、早退。
第六条船员休息期间,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章船员生活用品管理第七条船员应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
第八条船员应爱护个人生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九条船舶提供的生活用品,船员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四章船员饮食管理第十条船舶食堂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船员应按时就餐。
第十一条船员应遵守饮食纪律,不得在餐桌上喧哗、浪费食物。
第十二条船员如有特殊饮食需求,应提前向船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船员个人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第十四条船员应穿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在船舱内行走。
第十五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保持船舱整洁。
第六章船员健康与医疗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关心船员健康,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九条船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八章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船员表现优秀,对船舶安全航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船舶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船员对船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
船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船舶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的船舶及其船员,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油船、化学品船等。
第三条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船员生命安全,维护船舶和港口安全。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共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船舶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船舶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组织实施船舶安全生产措施,对船舶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条船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九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员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负责:(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和设备;(二)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待遇。
第十一条船舶经营人负责:(一)组织实施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监督船舶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待遇。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负责:(一)制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生产措施;(三)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船员负责:(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工具;(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厨师等。
第三条船员服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船员;(二)依法管理,保障船员权益;(三)注重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招聘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符合船舶安全要求;(五)年龄、学历、专业等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船员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报名、资格审查;(三)面试、体检;(四)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七条船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八条岗前培训内容包括:(一)船员职业道德教育;(二)船舶安全管理知识;(三)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四)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船舶安全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职培训内容包括:(一)船舶安全操作技能;(二)船舶设备维护保养;(三)船舶事故案例分析;(四)船员权益保护知识。
第十条船员培训考核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一)理论知识;(二)实际操作;(三)职业道德。
第四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船员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船舶类型、航线、岗位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船员福利包括:(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四)船员培训、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船员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船员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船长对本船船员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船员管理制度
船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船员管理,保障船员的权益,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从事航海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轮机长、轮机员、水手等。
第三条船员的权利和义务1.船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
2.船员有权要求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并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3.船员有义务遵守船员管理制度,服从船长和船政的指挥,保护公司和船舶的利益。
第四条招聘和录用1.船员的招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的需求进行。
2.招聘船员时应对其进行面试、体格检查等,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身体条件。
3.录用船员应经过公司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工资和福利1.对船员的工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确保其合理的收入。
2.公司应为船员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3.公司还应为船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第六条健康和安全1.公司应落实船员的健康体检制度,确保船员身体健康。
2.公司应落实船员的劳动保护制度,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设备,确保船员的工作安全。
3.公司应组织船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增强其防范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七条培训和考核1.公司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2.公司应定期对船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
3.公司应根据船员的培训和考核结果进行晋升和薪酬调整。
第八条休息和休假1.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船员的休息和休假。
2.公司应合理安排船员的工作时间和轮班制度,保障其休息时间。
3.船员应提前向公司提交休假申请,公司应根据船舶运行情况合理安排。
第九条纪律管理1.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纪律管理制度,对违反纪律的船员进行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相应的处罚。
2.船员应严格遵守航海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doc
船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船员管理制度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船员安全值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安全值守管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船员安全值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提高水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值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船舶安全值守工作。
第五条船舶船长为安全值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值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船舶大副、轮机长、值班驾驶员等船员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船舶安全值守工作。
第七条各级船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三章安全值守要求第八条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船员,确保船舶安全值守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船员应熟悉船舶安全值守相关规定,掌握船舶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应详细记录船舶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值班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船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各项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船员应加强船舶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三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消防、救生、防污染等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船舶安全值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船舶安全值守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安全值守应急处置第十九条船舶遇有紧急情况,船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第二十条船员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服从船长指挥,协同配合,共同应对。
第二十一条应急处置结束后,船员应立即向公司报告情况,并按照要求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船员行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运输的船员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船员行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注重素质,提高能力;(三)奖惩分明,激励先进;(四)以人为本,关爱船员。
第二章船员资格与聘用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三)身体健康,符合船舶航行要求;(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船员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船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七条船员聘用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船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知识;(二)船舶操作技能;(三)应急处理能力;(四)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船员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核。
第十条船员考核应当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一条船员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颁发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章船员职责与义务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安全规定;(二)服从船舶指挥,执行船长命令;(三)保证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四)关心船舶设备,及时报告设备故障;(五)维护船员权益,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船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二)保守船舶秘密,不得泄露船舶技术和管理信息;(三)爱护船舶设备,节约能源和物料;(四)关心船员身心健康,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五)积极参与船舶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章船员奖惩第十四条对表现突出的船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船员职责和义务的船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降低船员等级等处分。
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安全值班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国际、国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作业的船舶。
第三条船员安全值班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严格执行,奖罚分明。
第二章值班职责第四条船员安全值班职责:1. 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2. 按时接班、交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3. 负责船舶的航行、操纵、锚泊、装卸等各项操作;4. 监控船舶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5. 管理船舶货物,确保货物安全;6. 维护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7. 遵守国家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值班安排第五条船舶应设立航行值班、机舱值班、驾驶值班、轮机值班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第六条船员值班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船员休息时间充足。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等不同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值班人员。
第四章值班要求第八条值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和技能;2.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航行、操纵的疾病;3. 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按时接班、交班,交接班时详细记录船舶状态、设备运行情况、货物情况等。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整洁,确保通讯设备、报警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值班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船员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值班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根据船员值班情况,对船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船舶安全事故的船员,应依法予以处理。
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船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提高船舶船员的工作效率,促进海上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海事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我国的商船,以及在我国港口停泊或作业的外国船只。
第三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船舶船员在船舶上从事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有效管理。
第五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监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船舶船员安全培训第七条船舶船员在上船之前,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船舶船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基本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船舶防火防爆知识等。
第九条船舶船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船舶船员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条船舶船员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确保培训内容合理、培训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船舶船员安全培训的费用由船东承担,船舶船员应当全力配合安全培训的开展。
第三章船舶船员安全检查监督第十二条船舶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的安全管理程序,配合船长进行安全检查,全力保障船舶航行的安全。
第十三条船舶船员应当熟悉船舶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备和安全装备的完好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船员应当参加船舶的安全例会,听取船长的安全布置和安排,认真履行各项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船舶船员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要求船长进行整改,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船员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由船长及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船员监督管理制度
船员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注册船舶的从业船员,包括渔船、货船、客船等各类船只的船员。
第三条船员监督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保障船员的权益,维护船员的职业形象,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船员管理机构第四条船员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船员管理部门,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船员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性的船员管理人员,确保船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船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船员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船员招聘第七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船员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选拔合适的人员担任船员职务。
第八条船员招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运行业的规定,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培训证书。
第九条船员招聘应当根据船员的部门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和选拔,以确保船员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条船员招聘应当公开透明,船员应当通过正规途径进行招聘,不得接受任何以个人关系和经济利益为交换的招聘。
第四章船员培训第十一条船员培训是船员运营中的重要环节,船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船员的岗位特点和职业要求,合理安排船员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十二条船员培训应当包括基础知识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安全防范培训等内容,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船员的岗位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和时间表,确保船员能够及时接受培训并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船员培训应当由专业的培训机构或内部培训师进行指导和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船员考核第十五条船员考核是评价船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重要手段,船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船员考核应当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实际操作考核和专业技能评估等内容,确保考核全面客观。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船舶的安全和稳定,加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制定本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船员安全管理责任1. 船长应当对船员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2. 船长应当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船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员的安全培训、健康监督和日常安全工作得到落实。
3. 船员应当遵守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4. 船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船长或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三章船员安全培训1. 新上船员应当接受船员安全培训,包括逃生、灭火、救生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2. 船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 船员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参加各类安全培训课程,例如医疗急救、船舶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船员健康管理1. 船员在上船前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并获得健康证明。
2. 船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监测,包括心理健康、身体健康等方面。
3. 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超时工作、熬夜等不良行为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第五章船员日常安全工作1. 船员在上岗前应当对所负责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2. 船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船上的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个人安全和船舶设备的安全。
3. 船员应当定期进行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可用。
第六章安全事件处理1. 船员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停止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2. 船员应当按照预案和应急流程处理安全事件,配合船长和安全管理负责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完成事件处理后,船员应当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七章教育和宣传1. 船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
2. 船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可以借助各类媒体、会议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确保船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船员考勤管理制度
船员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的考勤管理,保障船员在船上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岗位为船员的人员,包括大副、二副、三副、大管、二管、三管、水手等,其他船员也适用。
第三条船员考勤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船员的劳动权益。
第四条船长和船务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船员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处罚。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六条船员上下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船长和船务管理部根据船舶的航行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七条船员的考勤管理以岗位为单位,根据船舶上下工作的时间划分班次,每位船员应当按照班次进行签到、签退。
第八条船员签到、签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准时迟到早退的情况将影响个人的考勤记录。
第九条船员在昼夜交接班时,应当进行交接,并由下班的船员向接班的船员做好相关工作交接记录,以便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第十条船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离开岗位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汇报,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将影响个人的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发生事故,将影响个人的考勤记录,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急事需要请假时,应当提前向上级汇报,并提交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船长和船务管理部应当定期对船员的考勤记录进行审核,发现不合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船员在考勤管理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船务管理部提出申诉,船务管理部将及时处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十五条船员的工资待遇将根据考勤记录进行核算和结算,准时迟到早退的情况将影响工资的发放。
第十六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工资待遇也将受到影响。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请假的情况,将按照规定的请假条例进行处理,影响工资的发放。
第十八条船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并严格遵守船员的考勤管理规定。
船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工作素质,确保船舶安全、高效、环保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水手、机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船员工作行为,提高船员工作技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四条船员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船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五条船员连续工作超过4小时,应安排至少1小时休息;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应安排至少10分钟休息。
第六条船员在夜间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应安排至少2小时休息。
第七条船员每周应有至少1天的休息日,休息日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八条船员在航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事先征得船长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纪律第九条船员应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掌握船舶设备的使用方法,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纪律,服从船长指挥,团结协作,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第十一条船员应按时参加船舶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备和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或浪费。
第十四条船员应遵守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防止船舶污染规则,确保船舶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船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船员应掌握船舶安全操作技能,熟悉船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船员应定期参加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船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健康与卫生第十九条船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个人卫生,预防疾病。
第二十条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
船员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工作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船舶上从事航行、驾驶、操作和维护工作的船员,包括船长、副船长、机务主管、轮机长、水手、机务人员等。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航海纪律,服从船长指挥,维护船舶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管理、操作和维护知识技能,持有相关的合格证书和资格。
第五条船员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压和压迫行为。
第六条船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享受相应的休息、休假和福利待遇,不得存在非法加班和延时工作。
第七条船员有权参与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船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船长和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港口工作报告。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船员,船舶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工作、警告、罚款、降职、开除等。
第二章船员招聘第十条船舶公司招聘船员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合法途径开展招聘活动,确保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船员招聘计划,确定各岗位的招聘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当严格审核船员的身份证明、相关证书和资格,确保招聘的船员具备合法资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员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和管理船员的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应当做好对新船员的培训和适应工作,确保其迅速融入船舶工作和生活。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当制定健全的船员管理制度和守则,明确船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工作安全。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船员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海船船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海船船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船船员的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和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海船船员以及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员管理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人性化关怀的原则,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和船舶安全。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船员招聘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船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三章船员健康管理第七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关注船员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船员进行体检,确保船员身心健康。
第八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遵守船舶卫生规定,保持船舱环境整洁,预防疾病传播。
第四章船员作息时间第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船员的作息时间,确保船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遵守船员作息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船员待遇与福利第十一条船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船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十二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关心船员的生活,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福利。
第六章船员纪律与考核第十三条船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公司规定,服从船长和领导的管理。
第十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船员考核制度,对船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激励船员提升工作水平。
第七章船舶安全与环境保护第十五条船员应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六条船员应积极参与船舶环境保护工作,预防船舶污染水域。
第八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对船员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处理,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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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
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
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
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公司应根据现有船员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通过与公司建立有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只有与劳务中心(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方可安排上船工作。
公司应及时将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劳务中心(或公司)备案。
第九条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需要安置或推荐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经考核符合船员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十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船员明确录用关系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返聘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船员本人自愿及家属签字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一些业务素质高,身体状况好的退休船员进行返聘,并与返聘的船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船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国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答复。
对未书面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而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船员,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未经公司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应按旷工处理。
船员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按规定需要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必须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本人,按《劳动法》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船员,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公司应按规定收回有关证件、物品和公司招收、录用的费用,以及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交通费、培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
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者,违约方应按规定支付相关的违约赔偿金。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退或退职船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劳动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报公司批准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退休船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船员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十六条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
船员办理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合格后报公司审批,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海员证。
实习、随船人员办理临时海员证,由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体检并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后报公司复审,由公司行文上报海事局批准。
负责办证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到所在地海事局办理临时海员证。
第十七条护照为方便船员出入境和在境外通行,公司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持有因公普通护照或因私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是船员在超出海员证使用范围时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
船员办理因公普通护照,需按规定进行出国人员政审,合格后公司审批,由公司统一到外交部办理。
因公护照使用时发给个人,使用完毕后立即收回交由公司或申请办理因公护照的部门保管。
船员办理因私护照,由船员按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指定的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船员服务簿《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办理职务签证的证明之一。
《船员服务簿》一般由公司在所在地海事局办理,船员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按规定到海事局办理签证手续。
船长必须按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船员服务簿》。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岗位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是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按规定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证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船员岗位证书》是根据本公司和行业的特点,自行规定船员应持有的表明其能够胜任所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证件,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发。
第二十条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单项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的海事局签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船员健康证书《船员健康证书》是船员经过身体检查,卫生部门确认符合适航船员体检标准后核发的证件,每次检查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物品登记证》是海关对船员出入境携带物品实行监管的凭证,由公司所在地海关核发。
船员上船报到时,应持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当船舶从国外返抵国内港口时,船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登记证上如实填妥有关内容,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预防接种证书《预防接种证书》是卫生检疫部门对船员进行预防接种后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在特种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船员参加海事局规定的海员特殊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海事局签发。
第二十五条出境证明和签证船员上船,前往有关国家或地区(包括途经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办理入、过境签证的,由所公司按规定向出境边防检查站出具出境证明,并提供国外接待单位的邀请或担保函电,凭船员本人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或(和)护照出境。
如需要办理签证,应在出境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入、过境签证。
第二十六条换证船员所持证件到期前,船员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船员应注意核对本人证件的有效期并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换证材料。
新办证或换领新证后,持证人必须认真检查、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应及时报告船员管理部门。
新证件办妥后,必须尽快将旧证件上交船员管理部门。
大副(或船医)要认真检查在船船员的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适时通知船员进行体检或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船员证件的保管船员证件必须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严禁私自涂改、转借或移作它用。
如有遗失、污损,应立即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并办理补发手续。
为防止证件丢失,除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外,在船船员的其余证件应由船舶统一保管,船员离船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船员证件的保管方法。
第二十八条照片根据办理各类船员证件的需要,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保存所管辖船员适当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近期照片和底片,船员应按船员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拍摄或提供照片和底片。
第二十九条船员家属随船,相关证件的办理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教育培训管理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船队发展规划和劳务外派市场情况,制定船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的各项措施要设定明确目标,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确保规划,计划的落实。
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应对计划与规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和交流,确保公司船员人才队伍的素质保障。
公司要建立有效的船员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使教育培训与船员的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经济收入等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船员参加培训,提高素质的主观能动性;要鼓励船员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参加国家和本公司的船员技术职称评审,为船员的学习,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船员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船员按期进行知识更新,履约,技能提高等培训,促进船员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确保船员适岗,适任。
船员个人要充分理解公司的教育培训各项安排,认真参加公司安排的各项培训;要深刻认识提高个人素质对自身的重要意义,增强自我学习和自我提高的能力,主动申请参加各项技能培训及国家和本公司的各项船员技术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新船员的教育和培训船员初次上船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劳动纪律、技术业务、外事纪律及礼仪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其中,技术业务培训应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上岗持证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上船前教育公司应建立船员上船前的教育和谈话制度,确保船员思想的稳定,及对所上船舶和所从事工作的深入了解。
第三十三条在船培训和演练船舶领导应针对本船各种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安排在船船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实操能力和应变技能,增强安全环保意识。
在船培训和演练应做好有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特殊培训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特殊需要的人员或第一次上特种船舶工作的船员,预先进行持证培训或短期专项培训,选派专人带领或指导他们在船工作,并适时对他们实行跟踪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英语培训公司要加强船员的英语培训。
船员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提高英语水平,特别是听说能力。
公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英语环境,为船员提供卓有成效的培训。
按照《本公司船员英语适岗考试办法》有关要求,鼓励船员参加英语适岗考试,对未按要求取得相应等级英语适岗证书的船员不予晋升职务。
第三十六条建立培训档案公司应建立船员培训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为船员的调配和使用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