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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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分析题标准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

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没有抗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

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县人民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埋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告知被告人不能上诉。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分)(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法规刑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时间:2019年5月某日。

2. 地点:李某居住小区内。

3. 当事人:李某(被告人)、王某(被害人)。

4. 事件经过:- 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 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 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四、法律规定1.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4)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本案中,王某持刀威胁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持木棍还击,致使王某受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由于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某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45岁,无业。

因家庭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用木棍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李某伤愈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遂心生报复。

一个月后,李某购买一把匕首,趁张某不备,将其刺伤,致其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3. 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三、案例分析(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木棍将李某打成轻微伤。

李某伤愈后,心生报复,购买匕首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匕首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但并未造成张某死亡。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鉴于李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

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 被告⼈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案侦查。

1998年7⽉2⽇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员将其逮捕。

7⽉8⽇犯罪嫌疑⼈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并提供保证⼈。

7⽉9⽇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并且提供了保证⼈,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1⽇向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

检察院认为⼀审法院对被告⼈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审法院即交付执⾏。

⼆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案侦查,⼈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的⾏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经过⼈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的⾏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民检察院进⾏的⽴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时,应当是⼈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和保证⼈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刑事案件分析题(3篇)

法律法规刑事案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15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市某区某药品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初步调查,该药品店销售的“某品牌降糖药”经鉴定为假药。

随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药品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迅速扩大调查范围。

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警方发现该制售假药网络涉及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二、案件调查(一)案件侦破1. 侦查方向针对该案件,警方迅速成立了专案组,明确了侦查方向:一是调查该药品店的供货渠道;二是追查制售假药的源头;三是锁定销售假药的区域和人员。

2. 调查过程(1)调查药品店供货渠道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该药品店所售假药来源于一家名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

该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注册资金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2)追查制售假药源头专案组对“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上是一家非法制药窝点。

该公司通过购买假冒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非法购买药品原料,自行生产假药。

(3)锁定销售假药区域和人员通过调查,专案组掌握了大量销售假药的人员信息,其中包括药品店店主、销售人员以及部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案件取证1. 药品鉴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的“某品牌降糖药”为假药,其主要成分与药品说明书标注不符,且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

2. 证据收集专案组对涉案药品店、医药公司、非法制药窝点以及涉案人员进行全面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询问、物证收集等。

三、案件审理(一)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市某区某药品店、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过程1.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市某区某药品店、某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刑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李某某因工作关系与同单位的女同事张某相识。

张某已婚,与丈夫王某某育有一子。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对张某产生了超越同事关系的感情,两人关系逐渐暧昧。

然而,张某已婚的事实让李某某深感困扰,他在情感与道德之间挣扎。

2020年1月,张某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王某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

李某某得知此事后,心生怜悯,决定在张某需要安慰时给予她支持。

同年2月,李某某在下班后主动约张某外出散心。

在一家咖啡厅内,李某某与张某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失控,用手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事发后,李某某深感后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存在以下争议:1.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性?2.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张某重伤?3.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用手猛击张某头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受伤,但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二)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造成张某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虽然张某的伤情未达到重伤标准,但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关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张某头部受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构成抢劫罪。

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但未构成重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的;(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未构成重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刺激或挑衅,使犯罪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刑事法律罪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事实:1. 2020年4月15日,张某与李某在一家酒吧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

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

2. 李某见状,上前试图夺刀,但未能成功。

张某持刀朝李某腹部猛刺一刀,李某倒地。

3. 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治疗。

4. 案发后,张某潜逃至邻市B区,化名王某某生活。

2020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1. 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2. 如果构成犯罪,请分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刑法条文?3. 在量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因其致李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因素分析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的主观恶性。

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主观恶性较大。

(2)张某的犯罪手段。

张某持刀伤害他人,手段残忍。

(3)张某的犯罪情节。

张某致李某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4)张某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潜逃,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的量刑应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

案例讨论十、附条件不起诉(特殊程序)案例一:四川省的一名中学生曾以高出二本线41分的高分被四川省某高校录取。

但在之前,17岁的她却因为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到了四千元钱,而将面临着刑事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案件移送到渠县人民检察院后,查证该学生主观恶性较小,并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该学生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问题1:阐述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和价值。

案例二:2010年初,在宁波市北仑区某公司从事货运工作的山东人老王在行车途中,他不慎撞死一名行人,此后一度被刑拘。

老王来自山东农村,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开车几乎是他唯一掌握并可赖以谋生的技能。

他是家中的顶梁柱,父母、妻子及一个4岁孩子的各种开支都指望他每月不到3000元的收入。

老王的妻子闻讯后,心急如焚,向亲朋好友四处筹款。

虽然经济条件有限,她最终还是想尽办法筹到了3万元,所在公司对老王有情有义,为他垫付了7万元,筹款总计10万元。

王家人带着抚慰金登门道歉,死者家属也认为在这起飞来横祸中老王的过错并不大,他们被王家人真诚的悔过态度感动了,决定原谅老王,并向政法部门表明了态度。

案件到了北仑区检察院,由检察院酌情决定是否起诉。

经北仑区检察院集体研究决定,老王最终被暂时免予起诉,老王则需要面临一段时期的考察,去当两个月“义务交通管理员”。

本案作为浙江首例交通肇事“附条件不起诉”案,引来了舆论的热议,支持者认为这是“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有积极的意义。

否定者指出,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

问题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如何规定?案例三:自2006年11月开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年来,该检察院已经对10起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等,所涉犯罪法定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三)

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文秘,单位同上。

1998年10月初王某辞去公辞,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

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二门外语,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1999年1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王。

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

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

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①假如,刘某不愿以诉讼来解决问题,坚持不起诉,而刘某的丈夫认为应该通过诉讼解决争执,则刘某的丈夫可以成为本案的自诉人。

②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进行调解。

③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结束。

④本案由审判员一人俐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革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①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②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答案(1)①错误。

刘某的丈夫不能成为本案的自诉人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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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 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

《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

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

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

《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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