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合集下载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NO(10 6)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DB11_147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

DB11_147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

ICS 13.040.50Z 6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147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Emissions from heavy-duty vehicle(OBD method phase IV and V)2017-12-01发布2017-12-20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定义 (2)4技术要求和试验 (4)5车型环保目录审查 (5)6整车OBD系族视同条件 (5)7新生产车检查 (5)8在用符合性检查 (5)9重型车排放与能耗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及通信数据格式 (6)10标准实施 (6)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保目录申请材料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9)附录C(规范性附录)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试验方法 (19)附录D(规范性附录)整车车载诊断(0BD)系统在用符合性要求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通用诊断仪及诊断信号技术要求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整车OBD系统通用诊断仪的认定方法 (25)附录G(规范性附录)重型车排放与能耗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及通信数据格式 (32)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引言车载诊断(OBD)系统是保证车辆实际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为防治重型汽车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重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参照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500-2009《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的内容。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及检测方法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及检测方法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即为一氧化氮〔NO〕体积浓度, ,以“10-6 〔体积分数〕 〞表示; 〔 如旧设备仍用ppm作单位,需转为10-6表示〕
13.额定转速: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14.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1.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 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2.采用 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3.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 开位置。
类别
车辆类型
高怠速
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① 0.8
150
0.3 100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 展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 〔λ〕 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展〔λ〕测试前,应按照 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提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时车辆新技术的革新,局部高档 车辆发动机具有稀薄燃烧功能。 “λ〞 值可能会超出该标准范围。 遇到该种情况时,建议按照制造厂提供的“λ〞值要求考核。〕
术语和定义:
学习要点: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按不同车型不同生产年份划分,要求掌握从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 合格证得到的资料,判别被检车辆使用什么检测方法和什么判定标准的重要依据。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多,汽车排放的污染物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种类,各国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以确保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在合理范围内。

一、汽车排放污染物种类及影响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颗粒物(PM)等。

其中,NOx 和CO2 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两大重要因素。

NOx 是空气中形成臭氧的主要原材料,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对人体健康和作物生产具有很大的影响;CO2 是温室气体之一,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环保标准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汽车排放标准,并对各种污染物设置了不同的限值。

以欧洲为例:欧洲委员会制定了欧洲排放标准(Euro),限制了汽车尾气中SOx、NOx、CO、PM 和HC 等污染物的排放。

2005年以后,欧洲已经发展到Euro6 标准。

三、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车辆排放量的测定方法是汽车排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常见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静态测试法:这种测试方法是在静止状态下,通过测量车辆排放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的浓度差,来计算车辆的排放量。

此方法是最传统的方法之一,在研究车辆排放问题时,已经被证实是一种可靠的方法,但也存在局限性,不能反映车辆行驶过程中排放物的实际情况。

2. 动态测试法:这种方法是通过给车辆加上负载,让车辆进行一系列动态行驶测试,利用排气遥测和滑板法等技术来进行测量。

相较于静态测试法,动态测试法更能反映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排放状况。

3. 车道测试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在车道上布置测试单元,用遥感系统检测车辆尾气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进而推算出车辆的排放量。

车道测试法可以有效地测试大量车辆的排放情况,还可以有效地解决测试过程中排放物质的挥发问题,具有测量效果显著、测试速度较快等优点。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地提高,然而,汽车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空气污染的问题。

汽车排放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在整个花费中如何平衡produ-waste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汽车排放物的限制和检测标准。

1.汽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汽车排放物包括三种主要类型: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另外还有二氧化碳、颗粒物、甲醛、多环芳烃等成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

现代汽车减少排放污染的方法是通过加装催化转化器和使用清洁燃料等技术手段。

这些技术可以减少有害排放物质,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2.国家和地区的限制标准全球各国和地区对汽车排放物的限制标准并不相同。

例如,欧洲采用了Euro排放标准,而美国则采用了EPA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都是通过一系列实验得出的,并且基于在汽车排放物上的监测值。

除此之外,有些国家还制定了国家标准,在标准和实验方面,相对于欧洲和美国标准会有更高的标准,例如,中国在2019年实施了国五排放标准和国六排放标准。

3.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方法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种方法。

静态检测是将车辆驶入检测室,然后关闭发动机,检测催化转化器的效率。

动态检测分为瞬态工况检测和eDrive模拟测试。

瞬态工况检测是将车辆放置在一个滚动的转盘上,并通过不同的速度和加速度模式来测试排放水平。

EDrive测试是模拟真实的行驶情况和路况,并且可以测量车辆使用不同驾驶模式和不同外部条件时的排放水平。

总结:汽车排放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

此外,汽车排放物的检测方法也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而这些方法都是基于汽车排放物的监测值得出的。

因此,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需要不断地改进汽车技术,促进清洁能源的应用,并对汽车排放物的限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更新和完善。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欧洲标准:-等级1:重型商用车限值为3.5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6g/kWh;-等级2:重型商用车限值为2.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5g/kWh;-等级3:重型商用车限值为1.5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3g/kWh。

欧洲采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来测量NOx的排放。

该方法是通过将发动机排气稀释后与特定化学药剂反应,从而测量NOx的浓度。

2.美国标准:- 2004年之前:限值为5.0g/mile;- 2004年至2024年:限值为1.2g/mile;- 2024年之后:限值为0.2g/mile。

美国使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和气相色谱法来测量NOx的排放。

稀释尾气测量法的原理与欧洲标准一致,而气相色谱法则是通过气相色谱仪分析尾气中NOx的浓度。

1.欧洲标准:-等级1: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66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30g/kWh;-等级2: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5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20g/kWh;-等级3: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4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14g/kWh。

欧洲采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来测量HC的排放。

2.美国标准:- 2004年之前:限值为0.41g/mile;- 2004年至2024年:限值为0.12g/mile;- 2024年之后:限值为0.01g/mile。

美国使用了恒流量尾气测量法和气相色谱法来测量HC的排放。

恒流量尾气测量法是通过将发动机尾气稀释后与特定化学药剂反应,从而测量HC的浓度。

1.欧洲标准:-轻、重型柴油车:限值为0.015g/kWh;-轻、重型汽油车:限值为0.005g/kWh。

欧洲采用了重力沉降法或光散射法测量PM的排放。

重力沉降法是通过将发动机尾气中的颗粒物采集到滤纸上,然后称重来测量颗粒物的质量,而光散射法则是通过激光束的散射来测量颗粒物的浓度。

2.美国标准:- 柴油车:限值为0.01g/mile;- 汽油车:限值为0.005g/mile。

GB18352.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52.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2007-07-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4—
7.1.2.2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基础排放控制策略的设计,应使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 本标准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不限于7.1.2.3.4条的规定。 7.1.2.3 辅助排放控制策略要求 7.1.2.3.1 发动机或车辆上可以采用辅助排放控制策略,但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经型式核准试验验证,仅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 运行,且满足7.1.2.3.5条的激活条件; ―在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满足7.1.2.3.5条激活条 件时可暂时起作用,当激活条件不存在时,AECS应不再起作用。 7.1.2.3.2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 永久性的降低排放控制系统效率,可以在7.1.2.3.4规定的使用条件 下使用某种AECS,其采用的AECS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ECS不相 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所有情况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3 如果能满足7.1.3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是为 了7.1.2.3.5条关于环保和其他技术方面所必需的最低策略,可以在 7.1.2.3.4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之外,使用某种AECS。在其他所有情况 下,这种策略应被视为失效策略。 7.1.2.3.4 稳态和瞬态运行条件为: a)海拔不超过 1000 米(或相当于大气压 90kpa) b)环境温度在 275K 至 303K(2℃至 30℃) c)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343K至373K(70℃至100℃)。
—3—
污染物排放 EN 14078 液化石油制品 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FAME)含
量的测定法 (红外光谱法) (二)第 3.31 条改为: 3.31 排放控制策略(ECS) 与发动机系统或车辆整体设计结合到一起的一个或一组设计元
素,以达到控制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包括一个基础排放控制策 略(BECS)和一组辅助排放控制策略(AECS)。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口)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是一项关于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的技术标准。

该标准主要针对中国国内的重型汽车,旨在减少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首先,该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排放的限值。

根据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的排放限值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非甲烷总烃(NMHC)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制。

这些限值旨在控制重型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保持空气质量。

其次,该标准对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的测量方法进行了规定。

标准中指定了一系列的测量方法和测试过程,以确保对重型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进行准确和可靠的测量。

这些测量方法包括尾气排放采样、分析和检验等过程,以及计算和记录相关的数据和结果等。

此外,标准还包括对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的技术要求和检测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发动机排气净化系统的配置和性能要求、发动机控制系统的要求、发动机调整和校正要求等。

通过遵守这些技术和检测要求,可以保证重型车辆的排放性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的实施,有助于减少重型车辆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

通过控制和减少重型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可以降低空气中的污染程度,减少空气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同时,该标准也推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的发展。

总结起来,该标准是为了规范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而制定的。

通过控制和减少重型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可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和进步。

这项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术语定义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x )。

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5000kg9座M1M2M3 3500kg12000kgN1N2N3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E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郭文舟谭兆腾侯俊松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
(遥测法)
11
本标准规定了遥测法实时检测在道路上行驶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类、N类及G类车辆(包括燃用气体燃料车辆、两用燃料车辆及双燃料车辆)。
1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遥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C.1
检测时光路距地面高度应在
检测双光程长度不
仪器安装示意图
图C.1遥测设备安装示意图(仅供参考)
如图
调试
打开计算机和分析仪,分析仪预热30分钟,分析仪达到稳定后,执行检测应用程序。输入测试操作者的姓名、检测地点的名称及测试地点的资料(如检测点、邮编、经度、纬度、道路方向、道路类型和坡度等)。发射器和接收器应水平;调整测速、加速度发射器和接收器光路;调节摄像机焦距、光圈确保拍出清晰的汽车牌照部位图片;进入校准界面,如采用标准气体校准,打开标准气瓶,确认压力表在设备规定范围内,根据程序提示逐步操作,完成校准程序后进入检测状态。如采用其它方式校准,可以根据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校准。
红外
可调谐红外二极管激光器。
紫外光源
氘灯光源。
反射镜
用于将发射器发射的红外光和紫外光反射回接收端。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 标准简介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许拔民 2005.08.24(昆明)
1
GB 18352.3-2005
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 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 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 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 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 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 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替代GB 18352.2-2001
本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最大总质量 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不适用于根据GB 17691(第Ⅲ阶段或第Ⅳ阶段)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规定,已获得型式核准的N1类汽车
4
第Ⅲ、Ⅳ阶段的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18
OBD系统 (略)
19
燃用LPG或NG汽车的特殊要求
20
适用对象
燃用LPG或NG的汽车(单一气体燃料车) 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LPG或NG的汽车(两 用燃料车) 以上汽车在型式核准中,以气体燃料进行试 验时的特殊要求

21
源车的型式核准
源车—选择用来证明燃料供给系统在汽车上 的自适应能力的那辆车 使用基准燃料中两种极端燃料进行Ⅰ型试验 都应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2
98/69/EC的修订



1999/102/EC 完善了OBD系统内容,密闭室标定 和昼间排放试验环境温度的变化 2001/1/EC 规定了装燃用LPG和NG的点燃式发动 机汽车的实施日期 2001/100/EC 将VI型试验(低温试验)的适用范 围扩大至所有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和N类汽车,并 规定了限值 2002/80/EC 对OBD系统、基准燃料、在用车一 致性检查程序、两用燃料车的OBD要求、替代用催 化器与OBD系统兼容性、LPG和NG的λ计算公式的 重大修订或补充 2003/76/EC 对气体燃料汽车和替代用催化器的 补充要求 3

DB11_965-2013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DB11_965-2013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ICS 13.040.50Z64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965—2013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Emissions from Heavy Duty Vehicle(PEMS Method)2013-02-20发布2013-07-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排放限值及要求 (2)5 排放测量 (3)6 判定方法 (3)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整车排放测试报告要求 (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重型汽车车载排放测量方法(道路) (6)附录 C (规范性附录)重型汽车车载排放测量方法(底盘测功机) (12)前言本标准正文4、5和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孟良、徐月云、孙龙、葛蕴珊、闫岩、张春龙。

引言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EPA CFR 40 part 86中86.1370——1372和 CFR part 1065 subpartJ部分、(EU) No 582/2011 (修订草案)以及HJ439-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的部分技术内容,并根据北京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汽车整车排放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弥补了部分道路行驶工况点在台架试验中不能充分体现的缺陷。

为有效监控车辆在使用中的实际排放状况,制订本标准,作为在北京市实施GB17691-2005标准的补充。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

一、世界各地的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1. 欧洲:欧盟规定的汽车排气限值标准(EURO)一共分为6个阶段,从EURO1到EURO6,每一阶段都对不同的污染物设有不同的排放限制。

欧洲实行的检测方法是WLTP(全球普遍适用的轻型汽车排放测试程序)。

2. 北美:北美地区的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也有多个阶段,从Tier 1到Tier 3,每个阶段对不同的污染物设有不同的排放限制。

北美实行的检测方法是FTP(联邦排放测试程序)。

3. 中国:中国的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从国Ⅰ到国Ⅵ共有5个阶段,每个阶段对不同的污染物设有不同的排放限制。

中国实行的检测方法是WLTC(轻型汽车世界公认道路工况)。

二、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的重要性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环境健康、减少空气污染、缓解汽车尾气对环境的危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油品和车辆的配套升级同时实施,不仅可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还可以提高燃油效率,有效节约能源。

三、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的发展与应用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标准的不断升级,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也不断得到优化和改进。

汽车排气检测设备包括五气体分析仪、排放烟度计等,这些设备可以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实时监测,保证车辆排放污染物的合规性。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推行OBD(故障诊断系统)车载监测技术,这种技术可以实时检测车辆的运行状况和排放情况,有效地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结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是各国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具体行动,也是对公民健康的保障。

通过各项技术和政策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汽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将会得到极大的减轻,从而让我们拥有更加健康、美丽的环境。

2016新编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

2016新编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我国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大体可分为不加载试验(怠速法、双怠速法)和加载试验(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两大类。

以前检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普遍采用的方法是怠速法,即在怠速工况下测试CO和HC的含量。

这种传统的方法已趋于淘汰。

按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的规定,目前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应采用改变准规定的双怠速法检测排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按规定采用加载工况试验方法。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加载工况(试验)法中的一种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双怠速法是分别测试发动机处于怠速和高怠速(一般为额定转速的50%)两种工况下的排气情况的方法,比传统的怠速法要复杂一些。

加载试验方法也称为多工况循环试验方法,试验过程中需要经历加速、等速、减速等多种工况,以前主要用于新生产汽车的形式认证。

目前这类试验经过适当简化后已用于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所以也统称为简易工况法。

(1)双怠速法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挡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高怠速工况只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的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GB 18285-2005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

汽车处于怠速工况时,其燃烧条件比较恶劣。

怠速燃烧质量的稳定是其他工况燃烧质量稳定的前提条件,测量怠速工况下排期中各种排放物的浓度,而且可以监控因化油器量孔磨损或催化转化器转化率下降而造成的汽车排放恶化。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05 (2005-05-30发布 2007-01-01 实施) 代替 GB 17691-2001 部分代替 GB 17691-200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环境,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U) 指令 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 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V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 GB l7691—2001 的修订,与 GB l7691—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 ESC(稳态循环)、ELR(负荷烟度试验)和 ETC(瞬态循环)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用不同的试验工况;——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 OBD )或车载测量系统( OBM )的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 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 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 工况运行60s。

1.4 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 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 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 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 内达到稳定。

在5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 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 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 残留量的检查。

2.6 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 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 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 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 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 等速5s 后开始检测。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Ⅳ、Ⅴ阶段)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Ⅳ、Ⅴ阶段)
当数据通信链路异常时,车载终端应将上报数据进行本地存储。在数据通信链路恢复正常后,在发 送上报数据的同时补发存储的上报数据。补发的上报数据应为当日通信链路异常期间存储的数据,数据 格式与上报数据相同,并标识为补发信息上报(0x0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 道路识别代号(VIN)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国III、IV、V阶段) GB/T 18411 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201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GB/T 32960.2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3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HJ 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DB11/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第IV、V阶段) ISO 9141-2:1994 道路车辆 - 诊断系统 - 第2部分:CARB数字信息交换要求 ISO 14230-4:2000 道路车辆 - 诊断系统 - 关键词规程2000 - 第4部分:与发射系统有关的要 求 ISO 15031-3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3部分:诊断连接器和 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ISO 15031-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4部分:外部试验装置 ISO 15031-5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5部分:排放相关的诊 断服务 ISO DIS 15031-6:2004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第6部分:诊断 故障代码的定义 ISO 15765-4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 第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SAE J1850 MAY2001 B类数据通信网络接口 SAE J1939 推荐标准 串行控制和通讯车辆网络 SAE J1939-11 物理层,250kbps,双绞屏蔽对 SAE J1939-13 车辆外部诊断连接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8285-2000
批准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1-07-01
----------------------------------------------------------------------------------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for exhausts of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s
GB 18285-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l的在用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2-1994 轻柴油
GB/T 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T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74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T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SY/T 7546-199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SY/T 7548-199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 轻型汽车 light duty vehicles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1类车辆。

3.3 重型汽车 heavy duty vehicles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车辆。

3.4 M、N、M1和N1类车辆 vehicle type of M、N、M1 and N1
GB/T 15089中规定的车辆。

3.5 基准质量(RM) referenc。

mass
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 kg。

3.6 最大总质量(GTM)maximum total mass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L允许的最大质量。

3.7 气体污染物 gas pollutants
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初(NOx)。

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表示。

氮氧化物以一氧比氮(NO)表示。

3.8 排气污染物 exhaustt Pollutants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指排气管排出的气体污染物。

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指排气管排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

3.9 加速模拟工况(ASM)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
车辆预热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加速至规定车速,根据车辆规定车速时的加速负荷,通过测功机对车辆加载.车辆保持等速运转即为加速模拟工况。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
4.1 试验分类
试验分为装配起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和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

4.1.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
进行怠速试验.双怠速试验和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4.1.1.1 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按GB 14761通过 B类认证,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 kg的M1类车辆和按GB 14761通过 B类认证,设计乘员数超过 6人,或最大总质量超过 2 500 kg但不超过 3 500 kg的M 类车辆和N1类车辆,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4.1.1.2 除4.1.1.1条规定的其他M、N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进行怠速试验。

4.1.2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
4.1.2.1 按 GB 14761通过 C类认证的车辆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

4.1.2.2 除4.1.2.1条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4.2 试验方法
4.2.1 双怠速试验
按 GB/T 3845一1993附录 C的规定进行试验。

4.2.2 加速模拟工况试验
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试验。

4.2.3 怠速试验
按GB/T 3845的规定进行试验。

4.2.4 自由加速试验
4.2.4.1 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进行试验。

4.2.4.2 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按GB/T 3846的规定进行试验。

5 排气污染物限值
5.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
5.1.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进行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1。

表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5.1.2 装配自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