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批示精神,结合云南省地震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明确地震应急组织体系、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以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地震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地震应急组织体系
(一)云南省地震应急指挥部
1.省地震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省地震应急指挥部设在省政府地震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部门指挥员副总指挥。
三、预警信息发布
(一)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1.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评判。
公安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
四、应急救援
(一)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调动
1.地震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救援力量,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五、灾后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要求
1.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分类施策、科学施工、统筹规划、循序推进”的基本原则,确保按时间、按质、按技术、按标准完成重建任务。
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地灾防治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灾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地灾是指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地下、由地球内部热量、引力、地壳构造等地球内部因素作用而造成的灾害事件。
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地震、火山喷发、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预防和减灾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加强调度指挥,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与有关单位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协同处置工作。
第八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科研技术支持,推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九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程度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包括以下内容:地质灾害的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响应措施、救援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协同配合机制等。
第十一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完整性,及时调整和完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四章预警监测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预警监测体系要健全,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加强监测设备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确保及时发现地质灾害的踪迹。
第十三条各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要建立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警报,引导群众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监测预警技术的创新,提高地质力学和地震学等学科的研究水平,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应急管理和值班工作制度
应急管理和值班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值班值守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及时、高效处置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等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应急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快速反应,协同配合。
(四)科学决策,确保安全。
三、应急管理体系(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
(二)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管理工作。
(三)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人员到位。
四、值班工作制度(一)值班设置1.局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专门的值班室。
2.值班工作日每24小时为一班,自当天上午8:30至次日上午8:30,周末、节假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为一班,下午17:30至次日上午8:30为一班。
3.每班安排1名局领导带班,2名值班人员,1名备勤驾驶员。
(二)值班职责1.值班人员负责接收、处理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上级报告。
2.带班领导负责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人员及时到达现场。
3.备勤驾驶员负责应急救援车辆的驾驶和保障。
(三)值班要求1.值班人员24小时在值班室值班,期间短暂离开须携带值班手机,但不得离开本单位。
2.备勤驾驶员当值时段必须保持电话畅通,不得喝酒,不能离开县城范围,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用车准备。
3.带班领导在法定节假日和启动治安防控、维稳安保二级响应期间、自然灾害等级响应期间或者上级临时紧急通知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必须24小时在岗带班。
(四)值班交接1.交接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在值班室当面交接班点情况,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2.值班员在接班人员未到岗之前不得提前离开岗位。
五、应急响应程序(一)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与报告1.值班人员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上级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2•【字号】云政发[2004]203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发[2004]20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灾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急工作取得明确成效。
但随着时代进步和形势发展,应急工作也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有备无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在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基础上,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结合《总体应急预案》的印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包括地震、洪水、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第三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高效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地区设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评估;(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执行;(四)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五)组织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六)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七)其他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第七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二)组织专家论证;(三)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四)报请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三)预防预警机制;(四)应急处置措施;(五)灾情信息报告;(六)物资储备与调度;(七)人员疏散与安置;(八)应急资金保障;(九)法律责任;(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害风险的变化,定期进行修订。
第四章应急演练第十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各部门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演练方案;(二)演练时间、地点;(三)参演人员及职责;(四)演练评估。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云安监管〔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云安监管〔2016〕94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4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组织第三章应急管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内容及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全面提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科学分析决策,服务和保障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选聘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工作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应急管理专家组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跨部门、多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同时作为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并可视情况从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教授、管理人员等中选聘。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级应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工作。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增强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如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应急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自然灾害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管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条自然灾害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四)科学决策、协同应对。
二、组织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成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设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五条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一)加强自然灾害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二)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发布。
第六条制定自然灾害防治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二)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第七条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一)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处置第八条发生自然灾害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一)及时上报灾情,启动应急响应;(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三)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工作。
第九条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一)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灾害信息;(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五、恢复重建第十条灾后,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一)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救助工作;(二)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三)总结灾害应对经验,改进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已经厅党委2021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安全生产执法处。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30日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选矿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以及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坚持属地为主、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合理划分省、州(市)、县(市、区)等各层级应急管理执法事权,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云政发[2003]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第十届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作修改完善,并经200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十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使省政府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省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团结干事;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决策。
第二章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然灾难应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干旱、泥石流、森林火灾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2.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3. 上下联动,协同作战;4. 科学决策,严格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包括:1. 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2. 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各级组织职责:1. 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2. 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日常工作;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 综合应急预案;2. 专项应急预案;3. 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4. 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1. 制定和完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2.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3.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4. 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八条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报告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2. 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灾区;4. 开展灾害评估,制定救援方案。
第五章应急恢复与重建第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1. 救援受灾群众,确保基本生活;2. 修复受损基础设施;3. 开展灾后重建工作;4. 评估灾害损失,总结经验教训。
第六章应急保障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确保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物资、技术和人才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27
•【字号】云政办发〔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8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7日。
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应急预案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对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承担的职责和应对措施进行了详尽规定。
突发事件分类1.自然灾害–暴雨、洪涝、山洪、泥石流等水灾–暴风雪、冰雪灾害等雪灾–霜冻、冻害等寒潮–旱灾、水源枯竭等干旱–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等火灾2.事故灾害–电力、燃气、水利、石化、核电等事故–建筑物倒塌、地陷等事故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化学污染、放射性污染、食品安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事件的等级划分,该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含以下四个等级的预案:1.Ⅰ级(特别重大)应急预案2.Ⅱ级(重大)应急预案3.Ⅲ级(较大)应急预案4.Ⅳ级(一般)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组成每个级别的预案都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1.总则:规定本级别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领导体制及职责、指挥体制、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2.事件特征: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特征,制定对应的事件特征部分的内容。
3.应急预案:规定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需要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4.应急处置方案: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等级、现场处置组织、资源调配、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内容。
5.参考资料: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的标准、技术规范及参考文献等。
应急预案执行步骤事件发生后,应急机构需按照以下步骤执行应急预案:1.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件特征、等级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确定应急响应措施。
2.信息收集和评估–收集、汇总事件相关信息,分析评估事件的性质、危害、影响范围等,做出科学决策。
3.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和实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有序、及时、科学、有效实施。
4.停止应急响应–停止应急响应后,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总结,制定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反馈报告,为今后预防、处置和应对类似事件提供参考依据。
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为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响应等级和应急处置能力符合预案制定要求。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7•【字号】昆政办文〔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各方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自然灾害防治格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昆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昆政办〔2019〕5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昆政发〔2019〕4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昆政办笺〔2019〕33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职责调整、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各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王喜良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主任:张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周建忠省公安厅副厅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赵学农副市长高中建副市长王冰副市长周红斌副市长刘永禄副市长胡宝国市委常委、副市长郭希林市政府秘书长匡胜平昆明警备区副司令员常宏宝武警昆明支队副支队长张洪安市应急局局长成员:甘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郭沫彪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忠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目督办主任龚询木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鲁市政府副秘书长史文洁市政府副秘书长边慧夏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松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郭志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赵小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穆仁早市教育体育局局长王键市科技局局长毕昆闽市民族宗教委主任史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袁培文市民政局局长刘毅市司法局局长徐毅清市财政局局长王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赵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何毅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毕强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储汝明市水务局局长徐郑锋市商务局局长戴彬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马涛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朱伟市退役军人局局长陈静市审计局局长张晓明市外办主任陈春市国资委主任潘开平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汪明涛市广电局局长张正平市林草局局长陈国惠市人防办主任陈剑平市城市管理局局长付文市滇池管理局局长肖樱市机关事务局局长靳树才市防震减灾局局长王彦彦团市委书记张成稳市气象局局长何树升市机化轻纺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凡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李庆瑜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李孝忠市森林消防支队支队长二、调整各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刘永禄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靳树才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市防震减灾局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防震减灾局分管领导。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自然灾害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带来了沉重的损失。
应对自然灾害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制定健全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是应对自然灾害的关键。
一、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的概念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其目的在于减轻灾害的损失,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的原则1. 预防为主。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提高防灾能力和减灾能力。
2. 综合治理。
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3. 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4. 救灾优先。
救治伤员,提供急需的物资和救援,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 救灾转型。
及时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三、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灾害监测预警体系(1)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包括气象、地震、海啸、洪涝、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
(2)提高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信息传递和发布,提高公众的灾害意识和自救能力。
2. 科学防灾减灾措施(1)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抗震防灾和防洪工程。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人为破坏,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平衡。
3. 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1)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2)密切监测灾情,及时组织救援,向受灾地区运送急需物资和救援人员。
4. 灾后恢复重建(1)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
(2)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修复被毁设施和基础设施,推动灾区经济的快速恢复。
5. 国际合作与援助(1)加强国际合作,开展联合救援和灾后援助。
(2)参与国际灾害救援机构的组建和活动,提升对外救援能力和水平。
四、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路径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2. 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减灾委员会工作职责
减灾委员会工作职责
1. 组织协调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
时掌握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为采取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制定灾害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依据灾害特点和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灾害
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
地采取行动。
3. 安排和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防灾减灾知识普
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 加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灾后救援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组
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稳定。
5.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倡导和参与国际灾害防治合作和交流,提高国际合作
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6. 统筹协调各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跨部门、跨领
域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灾害防治能力。
总之,减灾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或本国的防灾减灾工作的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定期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灾害防治计划和应急预案、开展防灾
减灾宣传教育、加强灾后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统筹协调各部门的
防灾减灾工作。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与股份公司《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公司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公司各单位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协调各单位、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项目贯彻执行公司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六条各单位、项目应结合本单位、项目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七条各单位、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项目有关人员与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与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下发。
第九条各单位、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公司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2023年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应急管理实施细则 (2)
4. 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定期的会议、研讨会等形式交流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进展和应急案例,以提高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2. 应急救援资源优化配置与供需平衡 应急救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供需平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应急救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种资源的分布均衡和合理利用。通过调研评估和分析研判,委员会可以制定资源调配指导意见,明确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的需求量和分配比例,从而实现资源供需的平衡和合理利用。
PART 04
实施细则概述
PART 03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Main cont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1.制定细则,提升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管理水平为了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水平,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通过制定细则,可以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此外,细则的制定还旨在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的实施和监管,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应急救援效率提升,灾害损失减少,制定细则助力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根据统计数据,制定细则后,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的救援效率提高了30%,灾害损失减少了20%。通过细则的制定,可以建立起一个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为应对各类灾害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分配具体任务,制定时间节点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根据工作计划,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制定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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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工作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6号),参照国家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为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省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三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驻滇部队领导和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下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地质灾害应
急指挥部(以下统称各专项指挥部)4个专项指挥部,在省自然灾害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防治和较大及以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和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工作规则中明确),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担任。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自然灾害应急委成立专家组,由我省及国内从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为我省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专家组的工作制度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负责。
(一)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全体会议,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
参会人员为全体成员,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副主任、专家组组长列席会议。
(二)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专题会议,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会议议题,根据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按程序报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九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议定事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公开,相关稿件须经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为保证省自然灾害应急委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要印发以下文件:
(一)省自然灾害应急委文件,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文件,由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个职能处室负责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第十二条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评估灾情,及时向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及救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向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提供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和建议,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及时向省自然灾害应急委领导反映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
各专项指挥部印发的重要文件,抄报省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抄送省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