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对策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在发展和完善上面还是取得了一些可嘉的成绩。
比如说:为政府行政机关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确立合理的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加深了政府,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理解和支持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制度设计和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还有待于发展和完善。
主要分析了价格听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发展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标签:价格听证;制度完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开始开放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政府将一些需要政府掌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控制权移交给了地方政府。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物价指数开始上升,公用事业亏损的额度也逐渐增大,政府的财力难以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采用提高公用事业的价格这种方式以减轻国家财政补贴的压力。
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
1997年《价格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
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在中国执行。
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是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为基础的,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决策能够更多的体现民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实施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加快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 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及其重要的制度。
价格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在制定或调整产品价格时,对相关方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公众参与、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以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指标之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价格决策的公正合理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遵循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引入能够增加各方的参与度,加强决策的透明度,确保价值的准确评估,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行为。
首先,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增强决策的合理性。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政府、企业或相关机构可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市场的反馈和需求,从而更好地调整价格政策。
听证会不仅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对话,也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对话,这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价格听证会制度有助于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被公众所知晓,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增加决策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这不仅有助于树立政府和企业的形象,也能够减少各方的猜测和猜测,减少决策所带来的争议和不满。
再次,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价格决策的过程中,消费者是受到一方面影响最为直接和迫切的群体。
他们对价格的变动具有敏感性,价格的不合理调整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通过价格听证会制度,消费者能够对价格进行监督,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决策者更加关注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滥用权力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
最后,价格听证会制度能够促进各方之间的合作与共赢。
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可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价格听证会可以为不同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平等、公平的交流平台,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从而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
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8 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
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1 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
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很难保证听证会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出现主办方只选择有利于“己方”观点的代表的情况。
此外,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听证会上听不到争论的声音,质询方和答辩方“高度一致”,而真正代表群众声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则被拒之门外。
2 听证主持人公正性不足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
3 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地位不平等。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
行政主体作为价格法律规范的起草者和实施者,他们了解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熟悉价格法律规范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运用,了解政府的政策,并指导着自己对价格法的实施。
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它们知道自己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
而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是一个分散群体,每一个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角色不同,他们的利益和观念也具有多元性,这就使得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无法得以整合。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果可以利用各自的信息进行交流和对话的话,第三人则总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自2011年起开始施行,旨在通过听证程序改善国家政策和市场价格调节机制,保障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然而,长期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诸如听证程序流程繁琐、听证决策难以执行等困境,需要寻找出路。
首先,听证程序流程繁琐是最为普遍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在大量投诉涉及的行政区域较广、涉及人数较多时,听证程序往往难以顺利进行,耗费时间成本高,不利于公众利益得到及时保障。
因此,建议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较为简洁、便捷而高效的听证流程。
其次,听证决策难以执行是另一个要面对的困境。
有时候,听证组织机构所做的决定,却无法被相关利益机构或部门依法执行,使得听证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完善听证决策的法律效力,在立法和执行方面更有力度,加大法律责任和执法力度。
最后,要加强公开透明度。
听证制度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公众和企业应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听证程序进行全程录音、公开公示、公众纠错等方式,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的听证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一个更加高效简洁、法律效力更加明确、公开透明度更高的听证制度,这或许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才能使其在调节市场价格和保障公众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SWOT分析是一个常用的企业战略分析工具,旨在评估企业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等因素,为企业制定战略提供参考。
下面我们将运用SWOT分析对一家公司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该公司的内部优势,发现其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制造及营销成本较低且管理流程清晰,具有获得高利润和稳健盈利的基础。
其次,分析该公司的内部劣势,发现其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市场广告宣传力度不足,发展缺乏创新性,研发花费较高、绩效不佳。
接着,分析该公司的外部机会,发现其产品具有可行的创新方向,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其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最后,分析该公司的外部威胁,发现所在市场竞争激烈,新进入市场的品牌越来越多,并对该公司的市场份额构成威胁。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兰州价格听证会为例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一)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要调价的企业在向规制机构提出调价申请之前,至少需要60天通知规制机构,以便规制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对企业的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
递交调价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在企业的服务区域内有广泛影响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公告除了包括对调价方案的简要介绍之外, 还必须说明如何从有关机构获得更为详尽的信息。
同时,规制机构会将接受企业调价申请的决定以邮寄的方式通知各利害关系人并在出版的联邦登记上进行登记。
利害关系人通常会有 25到30天的时间来对企业的调价方案提出异议。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出现对企业调价方案的异议, 企业的提案就成为非争议性案件,这时规制机构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灵活处理, 其原则是公正和效率。
如果规制机构在 30天内没有采取行动, 企业的调价方案就会自动获得通过。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异议提出, 正式的公开听证会将不可避免。
这时, 企业要求的调价方案将会被暂停实施, 直到规制机构最后的裁决生效为止, 滞后期通常为 5到10个月。
(二)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告在听证会召开之前, 规制机构需要将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的内容通告各利害关系人。
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谁有权得到通知和参加听证。
在价格听证会召开之前都会进行公告,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通过申请要求参加听证会, 并且其申请总是会获得同意。
第二个问题是何时得到通知。
由于价格听证涉及复杂的数据核实和计算, 往往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 因此价格听证会的通告时间往往比其他类型的听证会的通告时间长很多。
美国联邦规制法典要求正式的听证必须提前至少 60天通知利害关系人, 而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通知时间往往相对较短。
(三)价格听证参与方的确定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在美国, 价格听证会的参与方包括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通知的有关政府部门。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探析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探析摘要: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然建立,但是当下我国的制度实践令人堪忧,因其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公众对价格听证并没有多少认同感。
因此完善价格听证的相关制度设计显得尤为的重要。
关键词:价格听证困境完善自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首先将听证制度引入了价格决策领域后,价格听证这一民主制度在我国全面生根开花,特别是近几年全国各地价格听证会的先后举行,使价格听证制度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项民主制度。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以至于价格听证几乎成为新一轮形式主义的代名词,实施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其美好的价值期望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价格听证制度在很多地方正在陷入困境。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面临的困境(一)听证透明度不够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
价格听证的公开,既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又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包括听证会之前的代表选拔与名单的公开、听证会代表发方与辩论的公开、听证结果的公布与质询等。
但是,现有的价格听证公开不充分,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存在着“暗箱操作”、“民主做秀”的嫌疑。
具体表现在:听证会前不公布必要的信息、不及时发放相关论证材料,即使是听证代表也无法针对性进行周密的准备,社会调查不充分、论证范围过窄,导致定价不合理,群众意见大;一些听证会采取封闭的形式进行,谢绝媒体采访;甚至于有些听证会后很长一段时间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有关情况,与听证会透明原则背道而驰。
(二)听证代表代表性不足1、产生的方式不明确。
由于对听证会代表的产生规定得较简单,导致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很不一致。
目前中国的价格听证在代表的产生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听证的组织者选择听证代表的自主性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各地物价局对听证会代表的选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选取标准不明。
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政府公务员等社会精英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有的地主则强调听证会代表要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对听证内容比较熟悉;有的地方则没有什么具体标准,完全取决于价格主管部门的喜好。
10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摘要】价格听证制度与公众生活密不可分,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1998年《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价格听证会便逐渐进入我国法制生活。
但在价格听证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听证效果,在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发言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也引起了公众对价格听证的质疑。
本文将简述价格听证制度的来源及运行机制,并结合实际案例,围绕现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国内外一些已有实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对价格听证制度完善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听证参加人;互联网价格听证一、价格听证制度概述(一)概念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有关的行政决策以前,征求利害关系人建议和意见的一种重要行政程序制度。
简单来说,听证就是听取意见。
而价格听证,又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就是指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各界进行组织,特别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制定进行讨论的活动[1]。
其中的价格听证会是价格听证的一种主要的形式,听证会的参与者包括听证主持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代表、相关利益单位代表、消费者代表等。
需要举办听证会的服务和商品,大多聚集在与人们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益性服务,比如居民用电、燃气、自来水、交通运输、通讯、教育、医疗等方面。
(二)起源长期以来听证思想一直存在于西方国家,因此听证制度是由西方传来,但在现代程序法律意义上,听政作为的一种基本制度,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则要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观点已然成为学界通说[2]。
后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逐渐深化,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德国等)逐渐完善了法律程序,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越来越成熟,这对听证制度法理基础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价格听证则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在司法领域内最早得以应用,之后于立法领域也得以广泛应用。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引言价格是商品和服务的重要属性,也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市场供需的平衡与调节。
然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带来的是价格波动幅度大、价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了避免市场价格过高或者过低导致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失灵,一些国家对价格实行了政府管制,其中包括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指的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限制时,要在商定的价格生效前,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确定和发布价格。
在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主要是围绕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的,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天然气、水利等,以及一些敏感产品如医药、化工原料等。
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提高透明度价格听证会公开、透明的过程能够提高市场价格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借助听证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能够清晰地了解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构成、分配规则、竞争状况等信息,从而科学、公正地评估价格的合理性。
维护消费者权益价格听证制度能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了解消费者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程度,听取消费者的声音以及意见,从而在制定价格政策时能够更加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平衡利益关系价格听证制度能够使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之间构建起更多元化的协商平台,促进各方面的公正和平衡,使政策制定能够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出现过于偏向特定方向的政策制定。
在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议价和决策过程中,听证会能够公开透明地处理利益分配问题,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发展。
价格听证制度的不足价格听证制度虽然有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程序上可能存在不公在价格听证的实质过程中,每一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往往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不同议价方在听证会上的不公现象。
特别是在一些较为重要的项目或者领域中,政府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影响了议价的公正性与平衡性。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代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价格听证代表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听证会程序、代表责任等方面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一、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拔制度存在不足我国的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进行代表的选拔,代表的担任期为一年。
然而,这种选拔制度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处于权力地位的部门或组织可能会存在利益游戏在选拔价格听证代表时,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通常会从所辖区域内的居民中甄选,并在最终选拔中进行评定。
这样的选拔机制可能存在着利益游戏,因为部门或组织往往具有评定代表能力的权力,他们可能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太关心代表的实际需求。
2.代表本身可能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价格听证代表是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公共人物,而广大消费者对于代表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
然而,在实际选拔中,价格主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可能会忽略代表的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因只关注个人关系而忽略其实际能力,这可能会导致代表的利益代表能力受到影响。
3.代表的代表能力难以把握价格听证代表主要是负责参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召开的价格听证会议,代表的代表能力和代表作用是受人关注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参与听证会议时,代表的代表能力难以把握,因为很多代表中智者不一定合适地发言与表现,可能会影响到听证会议的效果。
二、听证会程序存在不足价格听证代表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是居民和代表与政府或其他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机制。
但在现实情况下,听证会议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听证会议中的代表发言效果低下可以看到,很多价格听证代表发言时仅仅是简单地表达意见而已,或者是响声过大而影响到听证会议的进行,不能像议员那样有效地代表居民利益。
这也导致听证会的效果大打折扣。
2.听证会议时效性较差听证会议的开展需要时效性保证,否则整个听证会议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价格听证的制度性分析
价格听证的制度性分析一、价格听证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价格听证是兴起于西方国家的一种价格制定制度。
目前,在美、英、日等国,大量的听证都集中在行政领域。
我国听证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
在1996年我国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此之前,“听证”一词,还只是行政学著述里的学术名词,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的。
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将听证制度扩大到了行政决策领域。
正如本文作者在引言里面提到的,此后,相继出台《价格法》、《立法法》也都规定了听证制度。
2001年7月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又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应该说,到此,从名称的运用,到原则的确定,再到具体操作规则的产生,听证制度正在快速的进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之中。
二、价格听证中的三种基本关系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是问题与优势并行存在,本文作者将暂时抛开现象层面的分析,而以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固有的几种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分析价格听证过程中的几种关系,来揭示现象背后的实质。
由于是侧重理论性的分析,必然有一些与现实不符的地方,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得出的结论。
在价格听证过程中明显的存在图中所示的几种关系,这几种关系是价格听证的关键所在,而且本文作者认为其中消费者代表和企业的关系是关键之中的关键,所以我们分析的侧重点也会放在二者的关系上;价格听证之所以存在问题就是这几种关系出了问题,处理好这几种关系就能解决当前价格听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价格听证制度探究论文
价格听证制度探究论文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来强制实行价格调控的方法,它借助了政府的先进监管手段,对价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在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1年10月1日,这项政策的推行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以及实施中的问题与困境。
第一部分: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价格听证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国家政策的实施和促进市场竞争的稳定发展。
价格听证制度参照了国际先进的价格调控制度,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制止价格垄断、价格虚高、市场炒作等不良行为。
首先,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过去,企业之间通过价格的升降来进行竞争,而当出现同行业企业价格差异极大、价格不合理,就会导致出现价格垄断、价格能力过高或市场炒作的现象。
这种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将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企业之间在竞争价格上的公平性,确保每个企业都能够合理地控制自己的价格,不会滥用垄断地位,从而保障消费者与市场双方的利益。
其次,价格听证制度促进了市场的健康稳定。
通过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早发现可能会出现的垄断、价格虚高、市场炒作等不良现象,从而防止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当价格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价格听证制度能够及时进行干预,采取恰当措施进行稳定价格,从而保障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部分: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困境不过,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困境。
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价格听证制度的时效性不强。
价格变化往往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价格听证机制是需要一定时间和机制来发挥作用的。
因此,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可能会存在价格变动过快,离时间差过大导致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问题。
另一方面,价格听证制度的监管机构也存在信息不对等、权力过大等问题。
有的市场监管机构可能会滥用其权力,利用价格听证制度在市场调控中过于强硬,导致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以及政策失误。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小议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部门采取听证方式,邀请相关利益方就某一特定行业价格问题进行公开、透明、公平的协商和决策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能够在特定领域内,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经过公开协商后做出决策。
我国历史的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宏观控制中,价格听证制度已经形成并得到广泛运用。
最早的价格听证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流通领域价格听证制度”。
发生价格变动时,政府可在新老价格政策之间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公开协商,待达成共识后,决定是否减少产品价格。
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我国现行的价格听证制度主要针对公共事业领域(例如药品、医疗、水、电、气等)实行。
具体实施者是物价局或者价格管理员。
在决定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时候,政府部门会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协商,达成共识后再做出决策。
此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调控市场价格。
价格听证的优点1.提高政府的决策透明度:政府只有在广泛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后,才能做出更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2.促进产业和社会的发展:价格听证可引导市场走向合理发展,增强社会的可持续性。
3.维护公平竞争:价格听证可以确保市场定价更加公平、合理,维护竞争公平。
价格听证的缺点1.由于听证程序中有过多的利益方进入,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失衡。
2.普通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的代表权或发挥有效的接触作用。
价格听证的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价格听证制度还需加强完善。
在实施和运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控制利益方数量,避免利益方数量导致决策失衡。
此外,进一步优化制度和流程,使消费者和生产者能够有效参与,有助于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维护市场价格的正常和稳定。
总结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长期实践的一项制度,它是公共利益和市场需要的双重责任。
在运用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制度内利益方的平衡,避免产生过多发言婊子,保证决策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
并且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流程,使政府和各利益方能够充分参与,达成协议和平衡。
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指国家出台的一项涉及价格变动的重要政策。
其目的是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公正、合理地确定价格标准,维护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听证申请,任何有关价格调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利益团体,都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听证。
其次是听证组织,价格主管部门会组织相关专家和学者,成立听证组。
听证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的大小,确定听证会的具体形式和程序。
再次是听证会,听证会是公开的,在听证会上,相关利益方可以进行陈述和辩解,也可以提出对价格调整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组进行记录,保证公正和公开。
最后是听证结论,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会根据收集到的各方意见,研究和评估相关证据,形成最后的听证结论。
这个结论将成为决定价格调整的重要参考。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价格争议和纠纷。
首先,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各方都有机会陈述观点和解释立场,确保了每个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其次,听证会可以减少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最后,价格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协调,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合作意愿,稳定市场价格。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听证会的程序和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决策的延迟。
其次,听证会的成本较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不适用于一些小规模的价格调整。
此外,听证会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导致决策的偏离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首先,可以简化听证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其次,可以加强对听证会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公正和透明。
此外,可以加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减少政策决策的外部干扰。
最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价格听证制度,有选择地将其应用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价格调整。
总之,价格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制定工具,它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听证会,有效解决价格争议和纠纷。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研究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研究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以推知价格听证是指“政府在制定、调整列入听证目录中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度。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面临的困境从我国价格听证立法和学者所下定义可以看出,价格听证制度的立足点是致力于实现政府价格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以获得群众认同、提高价格的可接受度。
然而,由于价格听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参与人产生机制不健全、听证会主持人产生方式对其中立性的负面影响、信息不对称、组织者素质不符等客观原因,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往往流于形式而面临着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困境,甚至陷入“逢听必涨”的尴尬状态,极大地打击了群众参与价格听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价格听证参与人产生机制不健全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本身又是个庞大的共同利益群体,其相对于经营者而言虽然具有整体上的利益一致性与人数众多的表面优势,但其内部存在不同阶层的利益冲突,在如此庞大且内部利益参差的消费者群体中仅选择少数代表(立法仅作出消费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2/5的底线规定)或某几个阶层的代表(自愿报名方式下的随机确定)无疑极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方面代表的广泛性与代表性,难以表达各方面消费者的利益呼声,而其决策结果却又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就使得相当多数的消费者无法产生决策认同感而降低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从代表人员的产生方式来看,虽然有面向社会公众的自愿报名方式随机确定代表人选,但又同时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其他组织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以推荐的权力,也即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不是唯一的代表确定方式,这就为政府部门避开此种做法改为委托推荐、事实上绕过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难以保证权力寻租情况下行政机关滥用代表确定权而在代表人员的确定上倾向于作出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滥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抑制。
浅议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浅议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目录正文 (2)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意义 (2)(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2)(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意义 (3)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与建议 (5)参考文献 (8)浅议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摘要:价格听证制度是确保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合理的重要程序制度。
引进这样一种程序,无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有利于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
价格听证制度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民主化、法制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近几年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获得了很大发展,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旨在通过围绕着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展和完善此项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民主化建议正文: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价格决策听证是行政民主的必然要求,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涵,是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
他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价格决策行为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有利于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意义(一)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它来源于西方国家,最初仅在司法上运用,本意是在做出判决前应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随着司法听证广泛的应用和不断发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价格决策是政府经济决策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始于1993年深圳率先实行的价格审价制度。
截止到1998年,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公共政策案例分析(价格听证)
任何个人或团体 都可以参加听证 会 正式的听证必须 提前至少60天通 知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都可 以申请参加和发 言 消费者组织是维 护消费者的主要 力量
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企业生产信息申报和检 查
审计和听费用的负 担
干预者参加听证会的 补充规定
受规制的企业需要定 期向规制机构提交其 所要求的各种生产数 据,并未规制机构的 检查提供便利
1998年颁布《价 格法》。 2001年铁道部春 运涨价、广东汽 运公司春运涨价。 2001年7月《政 府价格决策听证 暂行办法》
2002年《政府 价格决策听证 办法》 2008年《政府 制定价格听证 办法》
三、案例简介
煤价上涨,召开 听证会,供暖价格 上涨50%
天然气供暖价格上 涨30%,没有开听 证会,政府说听证 会两年前已开
煤价下跌,召开听 证会,公布两种上 涨方案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煤价下跌,拒绝市 民降价听证会申请, 价格保持丌变
供暖价格丌变
四、案例分析 (一)价格听证的困境 1.听证会只是一个“美丽花瓶”,逢听必涨以成为 普遍特点。 2.政府当听证会为一种负担,座谈会何以能够取代 听证会?
3.听证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听证会不是决策会。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以兰州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为例
小组成员:安虎、黄巨臣、周莹、李心 荷、方毅、次旦卓嘎、八珍、白玛措姆
目录
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沿革
案例简介
案例分析
对策建议
一、美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程序的启动
价格听证程序的公告
参与方确定和消费者组 织的作用
根据经济法原理和标准人,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和实际效果
根据经济法原理和标准人,分析价格听证制度和实际效果一、价格听证制度的含义价格听证制度是指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价格听证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的依据首先,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价格听证制度是毫无疑问地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价格听证制度是由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所确立的,当然属于价格法律调控的领域,而作为经济法最重要部分的宏观调控法最直接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宏观调控过程所经常使用的手段有行政手段、财政手段、价格手段。
而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有着公共利益理论的基础。
公共利益论是一种传统的理论。
这种理论或明或暗的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政府的规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
对那些自然垄断部门,政府特许其垄断形式的规制,之所以符合公共利益,其基本理由是就规模经济而言,自然垄断企业是成本乃至经价格也将低一些。
第二,从价格听证制度所针对的对象来说,其也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根据《价格法》和现行《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制度所作的相关规定,价格听证所要调整的价格分为三类:一是公用事业价格;二是公益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公用事业通常是指适应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如公共汽车、地铁、g、电信等。
公用事业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
其价格的高低与人民群众的整体福利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而公用事业价格的波动是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垢稳定。
因而公用事业的价格特别是重要公用事业的价格应当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
而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
所谓公益是为社会公众或者公众中的某些特定对象提供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如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这些行业由于是直接关系到大部分甚至是全体的社会成员的福利,所以一般由政府负责投资兴办,而其用于日常的运作成本,则通过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和获得相关的政府的补贴,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颁布,中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价格听证制度推进了政治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但实践中,价格听证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使它的运行陷入了困境。
本文对价格听证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缺陷建议在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具体情况如下:□新闻背景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
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
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
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高级工程师、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
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
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
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1]不止这些,在其他方面听证制度也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更好的了解和解决问题,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发展历史。
听证(Hearing)一词,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事实或法律问题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以保证审判的公平,从而实现正义。
[2]价格听证制度,又称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程序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客观要求。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01年7月,原国家计委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详细规定了听证会的具体操作细节,使得价格决策听证有具体章程可循。
但是,根据各地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有许多不便操作之处,于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其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并于2002年11月22日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价格听证办法》)。
至此,我国全国性的价格听证制度全面建立。
[3]价格听证制度的成立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差距的,多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让社会公众无不感到从“价格听证疲劳”到“价格听证厌倦”的变迁。
“逢听必涨”令人闻“听”色变。
价格听证会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公众对听证会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的怀疑。
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是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着缺陷,本身不够完善,以及组织者和决策者的失职:1、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
[4]价格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
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
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2、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5]作为利益的调节者,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
但是《价格法》第23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的主持人。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往往也是价格决策部门的成员,由于价格决策部门同时包含有企业主管部门,这样政企不分的联系,使得主持人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人,其独立、公正的可能性令人怀疑。
3、听证会中公众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不明,代表性不足,发言时间受限,公开性不够,专业性程度偏低,组织化程度和参与效能不高。
价格听证会是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定价博弈的平台。
保证听证代表具备充分的代表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公开听证代表的身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听证办法也明确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求听证会代表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价格听证会一般只举行一天就结束。
在这短短的一天时间之内,扣除主持人宣布纪律、介绍到场人员等所占用的时间,代表的发言时间就很短。
不能充分的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就遑论对价格行政决策的影响。
价格听证会代表从事的工作专业性很强,代表不仅要能够客观地表达自己代表的民意,还要对价格调整提出中肯的意见。
同时,在参与听证会方面,社会公众是一个分散的群体,缺乏组织和协调,这不仅分散了参与者讨论的主题,降低了参与过程的效率,也使社会公众对垄断集团的对话能力下4、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
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也不具有事实信息。
这样,在各方代表能否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就听证的主要议题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辩论决定听证制度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的前提下,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
倘若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充分,那么听证的科学性和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扣。
5、听证记录对决策结果的作出没有约束力。
听证记录记录了听证会的实况及对听证会上所提出的各种证据和所发表的各种意见。
我国《价格听证办法》中第二十四条是对价格听证记录的规定,但其中并没有规定听证记录对价格决策的约束力,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无须依据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作出,只需“充分考虑”即可。
6、价格听证缺乏完备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价格听证是听证会各方利益的博弈,因而难免各种争议的发生。
听证过程中的争议都应当适时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之中,无论是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还是确保听证的公开施行,都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代表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任何救济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
[6]针对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给出几点建议:1、建立梯级听证制度,实现定价听证功能的回归。
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建立起以非正式听证为主导、正式听证为补充的梯级听证制度。
首先非正式听证不需要展开充分的辩论和高度司法化的程序,但仍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比如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公布听证材料,采取非正式蹉商、会议咨询、网上互动等方式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的意见要进行登记并在媒体上公开,供社会公众互相讨论,关键还要进行回应,说明各种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
其次是建立并适当应用正式听证制度,对非正式听证中社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预期调定价对社会公众生活、社会安定稳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就要召开正式听证会。
[7]2、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行政法官的集中使用制度,建立一支相对独立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化价格听证主持人队伍。
依法赋予价格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一方面确保其独立、中立的地位,另一方面保证充分发挥其作用。
3、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
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结构布局)、代表性(民意基础)、专业性(代表能力)和独立性(立场取向)等4项内容。
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4、完善信息公开,推进“阳光听证”。
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有效参与公共管理过程并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透明度越高,善治程度也越高。
5、明确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为了避免听证会走过场,必须进一步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政府应依据听证笔录做出价格决策。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引入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或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否则,行政决定无效。
6、完善价格听证的保障与救济机制。
为避免价格听证流于形式,要依法确立价格听证的救济与保障机制。
结合我国情况,原则上,除了设置行政复议等解决途径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此之外,还应依法确立价格听证专项费用支出保障机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民众对特定价格决策的直接参与,确保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价格决策机关的权力。
要真正实现价格听证制度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科学界定听证事项范围,明确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健全价格具体听证制度,使之具有操作性,将民主参与价值与行政效率价值相结合,将公开原则贯彻于听证过程的始终,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1] 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8日朱宁宁《各地水价听证会屡出状况价格听证制度遇信任危机》[2] 丁煌. 听证制度: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J]. 政治学研究,1999(1):57[3] 付宇程北方经济2010年第18期《公众参与视野下的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及其困境》[4] 郑礼招2010年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fjwjj/jgyjs/fjwj/webinfo/2010/12/1291791572634301.htm[5] [6] 论文网在线浅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7] 郑礼招2010年福建物价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fjwjj/jgyjs/fjwj/webinfo/2010/12/12917915726343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