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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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