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2014版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流程
引产药品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均书写通用名)开具医嘱后应同 时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填写患者身份证号码) ,凭处方到中心药房 领药,中心药房应在处方上注明药品批号,作为特殊药品管理,处 方由中心药房管理。
收入病房按引产常规进行引产 (介绍信一联粘贴于手术同意 书反面,另一联由孕妇送至计划 生育部门)
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组织至少三名江阴市“两禁止”诊 断专家组成员进行集体审核,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
申请人携带《江阴市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鉴定申请书》 和《医学诊断意见书》及申请材料至江阴市妇幼保健 院审核盖章,相关材料存档。
妊娠 14 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流程
孕妇至门诊就诊并进行相关检查
孕妇提供相关证明 (无相关证明材料者一律不许施术)
14 周以上需终止妊娠,收入病房
计划外终止妊娠
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县区级或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开 具介绍信
孕妇本人向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提出终止妊娠申请并填 写《江阴市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鉴定申请书》 ,并夫妻双 方签字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是一个女性独特的生理过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令人兴奋和动容的事情。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女性可能会面临决定终止妊娠的困扰。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着需要终止妊娠的紧急情况。
然而,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人权,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首先,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身体的安全。
随着妊娠的进行,孕妇的身体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包括子宫的增大、荷尔蒙水平的变化等。
在手术终止妊娠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刮宫手术或者吸宫手术等干预措施,这些手术可能对孕妇的身体产生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因此,对于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来说,必须进行详细的身体检查和评估,以确定她是否适合手术终止妊娠。
第三,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可以保障女性的人权。
妊娠终止是一个极其个人化的决定,涉及到女性的身体、心理和生活等各个方面。
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做出具体决定。
然而,根据个人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也需要考虑到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建立审批制度,可以确保女性可以在合法和安全的环境中行使她们的权利,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潜在的滥用。
最后,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在制定审批制度时,应该设立一套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各种因素的全面考虑和权衡。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该基于科学的医学知识和伦理原则,并经过充分的专家和社会讨论。
此外,应该确保决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使妇女和医生能够了解决策的依据和程序,并有机会提出异议和申诉。
总之,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制度是为了保障女性身体、心理健康以及人权的重要举措。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确保女性能够在安全、合法和透明的环境下做出关于终止妊娠的决定。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也有助于社会对妊娠终止问题的理解和接纳。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终止妊娠申请及登记报告制度一、全区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经西秀区卫生局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终止妊娠”许可项目后,方可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包括药物流产术、负压吸宫术、中期引产术、晚期引产术等);二、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做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收取并保存一下资料:(1) 孕妇《身份证》;(2) 省级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3) 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4) 手术病历文书档案。
三、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报备案后,方可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四、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并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五、妊娠14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经依法批准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终止妊娠。
六、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应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经辖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盖章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备案后,凭《终止妊娠审批表》到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
七、对怀孕14周以上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查验其《终止妊娠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检查终止妊娠者是否持有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手术。
对未经西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同意而对已婚育龄妇女实施了人工终止妊娠术的,一律按照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查处。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终止妊娠审批管理程序
沙洋县终止妊娠审批管理程序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出生性别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荆门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管理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怀孕14周(中期)以上妇女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以下审批管理程序进行。
一、终止妊娠审批程序(一)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需终止妊娠的1、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对象提交省“八家医院”或“荆门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终止妊娠的诊断证明”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镇计生办签署意见、盖章——将终止妊娠诊断证明、《终止妊娠审批表》、B超报告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县人口计生局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放弃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需终止妊娠的:由夫妻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填写《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镇计生办签署意见、盖章——持《放弃生育二孩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到县人口计生局签订《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后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离异、丧偶以及出国(境)学习需终止妊娠的:由对象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分别提交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丧偶证明,省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习证明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填写《终止妊娠审批表》——村(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镇计生办签署意见、盖章——将《终止妊娠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县人口计生局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终止妊娠的1、政策外怀孕的:由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镇计生办核实、审批——向施术医院出具《同意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篇一: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篇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检验制度之答禄夫天创作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另外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份或计划生育行政部份批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必需办现住院手续
, 须持有计划生育部份的证明, 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 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 必需检验相关证明并挂号.
检验和挂号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自己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检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份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检验受术者自己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份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 检验和挂号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份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②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③属于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四川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④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经省卫生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四川省产前诊断证明书;》⑤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有,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上医疗保健出具的医学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手术对象)、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整齐地粘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的对应面备查。
3、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施术,并即刻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获准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报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遵循其工作流程。
4、凡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施术医生必须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胎儿性别。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开展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必须在术前查验受术者的身份证和相关证明(证件)。
妊娠14周以上者无医学需要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不足20岁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无误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二)未婚的在校学生怀孕的,在查验其身份证、有效学生证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三)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要查验受术者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XX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同意引产审批证明或计划外怀孕证明,施术机构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二、对因医学需要需施行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要严格实行负责人签名制度:凡在施术机构施术的,由妇产科1名医师和科室负责人签名后,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三、为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施术的机构,要将受术者的身份证及所需查验的证明(证件:如外省的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的要提供XX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登记、原件复印并妥善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一式两份的同意引产证明要保存原件)。
按要求做好终止妊娠手术相关资料的专册登记。
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材料如在病
案外另行保存的,保管年限至少3年;与病案一并保存的,保管年限按病案的保管年限执行。
四、开展引产业务的医疗单位应每季度做好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并报卫生、计生部门。
五、各医疗单位认真做好终止妊娠相关证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分类汇编。
终止妊娠工作制度(16K)
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二、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证》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需要终止妊娠的,要认真查验手术对象身份证,施术机构出具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诊断报告以及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实行终止妊娠证明等材料,术后将以上证明材料连同病历存档。
三、妊娠14周岁以上的妇女未能提交出相应证明,要求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四、对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需要立即终止妊娠的施术机构在终止妊娠手术后48小时内向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终止妊娠手术统计,每月统计抄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14周终止怀孕审批程序
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程序
事项名称: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申请
办事依据: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妊的规定》第七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办理条件:非进行过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
办理材料:1、孕妇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2、孕妇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由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检证明。
5、《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申请表》。
办理程序:1、《申请表》由孕妇或镇(街)、林场计生办负责填写。
2、由孕妇或镇(街)林场计生办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审核。
3、经审核后视其情况分别出具《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和
《从化市计划生育手术费记账证明》,医疗机构凭《同意
终止妊娠证明》施术后存入医疗档案。
受理窗口:从化市各镇(街)、场计生办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办结时限:即场办结
收费方式:无需付费
其他事项: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可按有关结算标准记账。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凭单位有关证明实施引产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要求终止妊娠者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施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等证明施术。
政策外(计划外)妊娠需要终止妊娠者,凭本人身份证、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其中未婚的只需提供相关本人身份证明。
三、在引产时,要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
医务人员在施术前应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批证明或医学证明,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案一并存档。
填写《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
四、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施术后对没有规定的证明材料者,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第一篇: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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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
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镇街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
人口计生局审批。
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七、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卫生局,并同时抄送区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区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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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文档交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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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应当及时终止。
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十、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