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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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商务内贸〔2011〕375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等文件精神,对预付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我市购物卡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用途预付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单用途卡仍进行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若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
卡,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报请人民银行批准,不再实施我市的备案程序。所有已备案的涉及第三方支付的购物卡,在9月1日后相关购物卡公示信息将全部撤消。
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仍按照我市《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厦贸发内贸〔2008〕617号)的要求执行备案。如商务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按照新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发卡行为
各发售单用途预付卡的有关企业要尽快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是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三、防范资金风险,维护持卡人权益
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经备案的购物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及第三方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接受银行及第三方监管机构对预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开展专项检查,做好预付卡管理
各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要尽快落实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等制度,要按照《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见附件),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表格于2011年9月1日前反馈市商务局内贸处。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市商务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落实相关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请各企业予以支持配合。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