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

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3]5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3〕51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自主重建的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自主重建是指芦山地震灾区除统规统建之外农村分散农房的自建。统规统建的农房重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本省其他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灾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灾区农房重建的统一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要分清先后、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科学统筹,全力加快农房重建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地震灾区农房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民政等部门负责农房重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举、推荐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重

建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农房重建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标准,注重地方建筑特色和使用地方建筑材料,实现农房重建安全、科学、有序推进。

第二章规划选址管理

第五条农房重建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和行洪泄洪通道。

农房重建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