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文号】•【施行日期】201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2013年12月本细则仅供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阶段使用。
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期间,各参与主体依据本细则进行的个股期权模拟交易及其成交结果,以及本所根据本细则对各参与主体模拟交易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均不产生实际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正常进行,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结算互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进行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采取分级收取方式,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向客户、非结算参与人收取,非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
第六条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为了期权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以现金形式缴纳,且设置最低余额。
第七条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公布的最新结算价格计算并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其应当缴纳的维持保证金。
每个交易日开盘时,中国结算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可用余额数据。
上交所接受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卖出开仓申报时,在保证金可用余额中记减初始保证金额度。
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的,其卖出开仓申报无效。
第九条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每张合约的初始保证金最低标准的计算公式为:(一)认购期权合约(以下简称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初始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 Max(25%×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合约单位;(二)认沽期权合约(以下简称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初始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25%×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上交所股票期权风险控制业务介绍
18
8. 风险处置
强行平仓 临时调整保证金水平、结算价及持仓限额 限开仓或停牌 盘中限制出入金 盘中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盘中暂停或限制合约账户交易权限 交割方式调整(现金结算) 取消交易
21.97%
最大涨幅 7.18 下月 0.36 0.89 0.12 3.98 78.41 -46.34
23.12%
最大跌幅 -6.19 下季 0.42 1.26 0.10 -10.97 85.34 -47.19
17.62%
平均
1.85 隔季 0.43 1.25 0.11 3.77 87.73 -38.02
熔断制度
目的是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给市场一个冷却和反应的时间,也可有效防范过度炒作或 错单交易导致的剧烈波动。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0%,且价格涨 跌绝对值大于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
13
4. 前端控制
系统性风险监测
风险压力测试 敏感度分析 资金变动分析 风险结构分析
持仓风险
持仓额度使用比例 持仓超限 临近到期持仓 严重虚值合约持仓 持仓集中度
交易行为异常风险
价格波动 会员交易差错/错单
结算价跟踪 交易集中度 交易活跃度
投机程度与VIX健指康数 指数监测
价格冲击指数
认购/认沽量比
交易周转率
7. 风险警示
28
期权经营机构合规与内部控制要求
(三) 内控制度范围
1、交易系统的内部控制,如交易委托管理和交易系统管理; 2、风险监控、风险处置与应急管理的内部控制; 3、客户选择与资信记录; 4、客户档案与客户投诉的内部控制; 5、客户回访及客户服务的内部控制; 6、行权、清算与结算过程的内部控制; 7、财务、审计的内部控制; 8、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9、信息报送的内部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业务方案(第二版)
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业务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V2.02013年9月合约条款与方案要点目录1 合约标的 (6)1.1 概述 (7)1.2 试点期间标的选择标准 (7)1.3 标的选择方法 (7)1.4 标的调整 (8)1.5 标的选择工作机制 (8)2 合约条款 (9)2.1 概述 (10)2.2 标的证券 (10)2.3 合约类型 (10)2.4 合约单位 (10)2.5 合约到期月份 (11)2.6 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 (11)2.7 履约方式 (12)2.8 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12)2.9 合约交割 (13)3 运作管理 (14)3.1 合约新挂 (15)3.2 代码与简称 (15)3.3 合约加挂 (17)3.4 合约调整 (18)3.5 合约停牌 (20)3.6 合约摘牌 (22)4交易制度 (23)4.1 交易机制 (24)4.2 交易时间 (24)4.3 买卖类型与交易指令 (25)4.4 涨跌幅限制 (27)4.5 断路器 (28)4.6 申报 (28)4.7 开盘价、收盘价与结算价 (29)4.8 交易信息 (32)4.9 流动性服务商制度 (34)5风险控制 (35)5.1 保证金制度 (36)5.2 限仓、限购制度 (40)5.3 大户报告制度 (42)5.4 限开仓制度(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43)5.5 前端控制与盘中试算 (44)5.6 强行平仓制度 (44)5.7 结算互保金制度 (46)5.8 合格投资人制度 (47)5.9 风险警示制度 (50)5.10 交易权限控制 (52)附录一相关术语 (53)1 合约标的1.1 概述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合约标的(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或ETF)的标准化合约。
合约标的是期权合约的基本组成要素,是影响个股期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
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股票期权风险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防范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第三条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建立包括风险识别、测量、监控、报告、管理和检查在内的一整套程序。
(二)定性与定量原则:合理运用恰当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透明性原则:确保业务部门清晰、透明地传达衍生品交易、策略等相关信息,中后台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交易簿记、估值和风险监控。
(四)独立性原则:在前台业务部门和中后台部门间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风险管理部门独立地评估和监控衍生品经纪业务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建立清晰、相对独立的期权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风控执行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分工:(一)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所属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评估,严把客户准入关。
对客户触及公司预警标准的情况及时与客户联系,提示风险,询问客户下一步操作,并及时向期权经纪业务部反馈。
(二)期权经纪业务部负责分支机构业务准入管理,营销、服务环节的合规监督;负责客户管理,统一审核客户分级、权限、额度;(三)结算部负责建立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对各业务部门风控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四)合规审计部负责统一管理合同文本、业务凭证,对股票期权业务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合规检查、督导、考核。
第五条分支机构、期权经纪业务部、结算部应设置专门的股票期权业务风控岗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期权合格投资者制度,分支机构不得受理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业务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四条交易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七)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五条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净资本、产品的资产总额等情况,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交易所。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其最高额度内,向交易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的自设额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七)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条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五条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三)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分别向上交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给上交所。
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实际额度控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2013年8月16日)第一章概述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第三章客户保证金管理第四章限仓、限购制度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六章平仓管理第七章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规范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会员开展个股期权交易业务,须向本所申请,并应遵守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风险控制部门,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有效管理客户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风险与自身风险,并接受本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会员进行个股期权风控业务,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期权交易风险较高,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会员单位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期权市场特性,引导客户开立账户和参与交易。
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一)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南制定个股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个股期权交易。
上海证券交资料易所个股期权经纪商业务指南(PDF 102页)
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会员个股期权业务经纪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13 年11 月8 日(V1.0)目录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5)第一章基本原则 (5)第二部分客户管理 (8)第二章账户体系 (8)第三章帐户管理 (11)一、投资者账户开立 (11)二、会员账户开立 (15)三、客户资料的维护 (17)四、销户 (18)(一)销户步骤 (18)(二)销户的特殊规定 (19)五、账户冻结和解冻 (21)(一)账户冻结和解冻的分类 (21)(二)账户冻结和解冻的分类的相关规定 (21)六、协助司法执行 (22)第四章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 (22)一、基本要求 (22)二、合格投资人制度 (23)(一)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23)(二)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与分级 (24)三、信息报送 (27)四、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准入 (28)第三部分交易 (28)第五章期权合约 (28)一、期权合约要素 (28)(一)标的证券 (28)(二)合约类型 (28)(三)合约单位 (29)(四)合约到期月份 (29)(五)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交割日 (30)(六)履约方式 (30)(七)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30)(八)合约交割 (31)(九)合约编码 (31)(十)合约交易代码 (32)(十一)合约简称 (33)二、合约管理 (33)(一)合约新挂 (33)(二)合约加挂 (34)(三)合约调整 (35)(四)合约停牌 (38)(五)合约摘牌 (41)第六章交易处理 (42)一、交易机制 (42)(一)开盘集合竞价 (42)(二)连续竞价交易 (42)(三)交易时间 (43)(四)涨跌幅限制 (43)(五)断路器 (44)(六)申报规定 (45)二、买卖类型与交易指令 (46)(一)买卖类型 (46)(二)交易指令 (46)(三)非交易指令 (47)三、交易前端控制 (48)(一)交易指令检查和处理 (48)(二)限仓 (49)(三)限购 (50)(四)限账户 (51)(五)限开仓 (51)(六)行权申报 (51)四、资金、持仓处理与举例 (51)(一)买入开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1)(二)卖出平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4)(三)卖出开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5)(四)买入平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7)(五)备兑开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59)(六)备兑平仓资金和持仓处理 (60)(七)持仓日终对冲处理 (62)第四部分结算、行权、资金管理 (63)第七章结算与行权交割流程 (63)一、结算规则 (63)二、日常清算 (63)(一)日常清算流程 (63)(二)日间盯市流程 (65)三、行权结算 (66)(一)行权申报 (66)(二)异常情况下的行权交收处理 (66)(三)行权指派原则 (67)(四)保证金释放原则 (68)(五)行权交收与违约的处理 (68)第八章资金管理 (71)一、投资者出入金管理(银衍转账) (71)二、会员主要资金管理业务 (75)第五部分风险管理 (78)第九章保证金标准制定与调整管理 (78)一、保证金原则及种类 (78)(一)基本原则 (78)(二)结算参与人保证金 (79)(三)客户保证金 (80)二、保证金管理 (80)(一)保证金收取 (80)(二)保证金计算原则 (81)(三)保证金计算 (81)第十章动态风险管理 (84)一、风险值设计 (85)二、限仓 (86)(一)基本要求 (86)(二)持仓限制缺省值 (87)(三)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 (88)三、限购 (89)四、大户报告制度 (90)(一)基本要求 (90)(二)报告内容 (90)五、限开仓制度(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91)六、前端控制与盘中试算 (91)(一)前端控制 (91)(二)盘中试算 (92)七、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权限控制 (92)八、结算互保金制度 (93)九、风险警示制度 (93)第十一章强行平仓 (95)(一)强行平仓情形 (95)(二)强行平仓执行原则 (96)(三)结算参与人执行 (96)(四)交易所执行 (96)(五)强行平仓的其他规定 (97)为方便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会员有效控制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 规范会员经纪业务管理操作,根据本所个股期权交易业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公司”)结算业务方案,制定本指南。
{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目录说明及声明5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6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6一、准入6二、分级6第二章投资者交易与持仓额度管理及监控8一、限购8二、持仓限额9三、单日买入开仓限额11四、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11第三章保证金管理13一、客户保证金管理13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24第四章资金风险管理27一、资金盯市管理27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30第五章强行平仓管理32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32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35三、持仓超限平仓37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38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39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39第六章行权交收管理40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40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40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42第七章投资者数据报备43第八章程序交易报备45一、程序交易报备范围45二、报备内容45三、程序升级报备46四、报备时间46第九章风险警示和大户报告49一、风险警示制度49二、大户报告49第十章应急预案53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53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53三、交易异常事件54第十一章合规、内部控制与岗位设置55一、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合规制度的要求55二、证券公司期权业务内控制度的原则和范围56三、相关岗位设置57四、风险管理岗位联系方式报备58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控制60第十二章持仓限额管理60一、持仓超限监控60二、限额占用预警与调整61第十三章保证金管理63一、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63二、备兑开仓自营账户保证金管理66三、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67四、强行平仓双人复核机制68第十四章市场风险管理69一、建立风险限额体系69二、盘中动态监控70三、定量定性分析71第十五章投资管理73一、交易策略及分工73二、证监会规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监控74第十六章其他风险管理75一、信息隔离墙管理75二、建立压力测试机制75附件1:经纪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76附件2:自营业务风险监控指标汇总(仅供参考)78附件3:上交所风控联系人78说明及声明为提高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和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能力,推动股票期权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6.19•【文号】上证会字[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58号)各会员单位: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二、交易权限开通三、业务规模申请与变更四、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专用EKEY申请五、股票质押回购合格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三章交易流程一、交易前端控制二、业务协议签署三、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四、标的证券权益处理第四章违约处置第五章会员内部控制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三、会员对标的证券质押率的管理四、会员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五、会员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制度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文件接口附件3:合格投资者联系信息文件接口附件4: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附件5:股票质押回购接口规格说明书为方便本所会员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推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开户指南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开户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3月为简化股票期权业务开户流程,提升期权投资者开户体验,实现一次临柜即可完成开户,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 管理指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通知制定,供期权经营机构参考。
各期权经营机构在“不降低标准、尽量简化流程”的原则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特点,按照本指南精神,制定各自的期权业务开户规程。
自本指南发布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之前发布的《关于股票期权投资者开户相关问题的说明》、《关于期权投资者开户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做好股票期权投资者临柜开户服务的通知》中关于开户的规定,与本指南不一 的,以本指南为准 与本所已发布规则不一 的,以本所发布的规则为准。
根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开户指南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经纪业务关系以其与客户签订的经纪合同中约定为准,本指南不作为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为更好地服务期权经营机构,解决股票期权业务相关问题,本所已于2月6日开通股票期权业务市场服务电话。
相关问题可拨打021)68810390进行咨询,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每日上午9点 下午5点。
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户一、个人投资者股票期权开户投资者开户需要准备的资料一 投资者开户需要准备的资料1. 身份证2.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证明 已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投资者 或期货公司出具的金融期货交易结算单3. 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二 营业部资格初审营业部资格初审1、核对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必须投资者本人持有效证件临柜开户。
2、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证券账户(1)若在本期权经营机构已有A股账户,核对通过(2)若无本期权经营机构A股账户,需首先开立A股账户。
3、核对托管资产托管在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 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合计不低于50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模板】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申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二)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三)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四)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五)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六)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上证发〔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0〕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某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控制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操纵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1月目录讲明及声明为提高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和自营业务风险治理能力,推动股票期权业务顺利开展,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那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风险操纵治理方法?〔以下简称?风控方法?〕,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参考。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风险操纵与治理事宜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风险操纵与治理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那么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那么为准。
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证券公司实施风险操纵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定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证券公司依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治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担当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要紧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交易的风险操纵与治理事宜而制定。
上交所将依据股票期权业务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局部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操纵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治理相关要求证券公司总部需对客户开户资格和交易权限设置进行核准,并对过程进行监控。
一、准进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的准进资格进行严格的治理,上交所对个人投资者与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置了相应的准进条件。
假设发觉未满足准进条件的投资者参与交易,应向上交所提交相关讲明及整改报告,对该投资者限制开仓并督促其平仓〔证券公司能够不进行强行平仓,未平仓持仓到期自动失效,投资者到期亦可提出行权〕,待没有持仓后,应及时注销该投资者合约账户。
上交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二、分级证券公司应结合投资者知识测试结果、模拟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规模等,确定投资者的分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一条为了便利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风险揭示书制作和签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旨在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集中汇编,并按照相关交易品种进行分类列示和连续编号,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本所业务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第三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相关业务的风险。
第四条经营机构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本指南列示的相应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第五条风险揭示书中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项1业务的所有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第六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参与此项业务的普通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细化分类和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在线签署等电子化方式,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参与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经纪商运行与风险管理要点v
1、账户管理要求——投资者分级
➢ 会员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情况, 对投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 会员单位应将客户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 会员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等级,按照要求开通相
应的交易权限
1、一级客户只能有备兑开仓、买入认沽期权以及平仓的 权限。
2、二级客户可以进行期权的买入开仓、卖出平仓以及行 权。
➢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 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 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
5、强行平仓要求
强平情况一:客户维持保证金不足 (1)按合约品种(同一合约标的)计算所需保证金(备兑开仓持仓除外),按所需保证金金额对合约品种进行排序,先
平保证金多的合约品种; (2)对同一合约品种,按流动性(最近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张数)、持仓量(流动性一样,按持仓量)进行排序,先平
6、会员进行盘中盯市,全面监控投资者维持保证金以及持仓情况,并针 对相关预警信号及时作出反应。
7、如果合约交易或合约标的出现大幅价格波动,则应对客户持仓风险再 次进行评估,相应提高保证金比例。
8、会员应对行权临近日的合约开仓或义务方持仓提高初始保证金和维持 保证金比例。
1、保证金管理要求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管理要求——
➢ 结算参与人应按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及客户未平仓义务仓合约数 量对其收取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应不低于交易所收取金额。
➢ 如客户维持保证金余额不足,结算参与人应通知客户在规定时间 之前补足,对于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的客户进行限仓或强平。
➢ 结算参与人应制定对于客户结算交收违约处理的办法。
5、行权要求
– 风险管理部:管理和控制会员的经纪业务经营风险,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 强行平仓等风险管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职能包括保证金 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对衍生品业务的相关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盘中交易风险实 时动态监控、结算后对客户账户风险的分析预测及风险客户的通知、强行平仓、 违约处理等。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20一五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6)说明及声明 (6)第一章总体要求 (6)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7)二、岗位设置 (8)三、制度与流程 (9)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9)一、申请材料 (10)二、申请流程 (11)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2)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2)二、适当性评估 (14)三、期权知识测试考试 (15)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16)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17)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19)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19)第四章账户管理 (20)一、账户体系 (20)二、账户开立与管理 (21)第五章额度管理 (22)一、持仓限额管理 (22)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24)第六章交易信息及提醒 (25)一、交易信息内容 (25)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26)第七章协议行权 (27)一、协议行权策略 (28)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29)第八章客户结算 (29)一、日常交易清算 (29)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30)三、日常交易交收 (31)第九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32)一、投资者教育 (32)二、客户投诉处理 (33)附件一: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36)附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联系人 (41)第二部分证券公司股票期权自营业务指南 (42)说明及声明 (42)第一章总体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 (42)二、制度与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金)=上一交易日可用余额(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前交易日结 算后提供,具体时间另行协商)+当日入金-当日出金-当日新 开合约占用保证金+当日平仓释放的保证金+权利金收入-权利金 支出-相关费用。
第四章 限仓、限购制度 一、限仓 (一)个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结算参与人和客户 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 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 按单边计算是指: 对于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或认沽期权的各 行权价、各到期月的合约持仓头寸按看涨或看跌方向合并计算。 具体而言,认购期权多头与认沽期权空头为看涨方向,认购期权 空头与认沽期权多头为看跌方向。 (二)本所将对交易参与人进行总持仓前端控制,缺省为五 百万张,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所申请对其不同交易参与 人进行不同限额持仓限制。 (三)会员必须通过柜台系统对投资者持仓进行前端控制, 对不同类型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设臵不同的持仓 限制。具体如下:
8
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 合约 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 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15%×合约标的 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Min{权利金结算价 +Max[15%×合约 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三)各会员单位对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信誉良好的 客户,在充分了解客户,并由客户签署调整保证金申请表和承诺 书的情况下,可执行特殊保证金标准,但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标 准。 (四)如果盘后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则第一时间通知客 户,务必使客户在第二天 11:00(暂定)前补足保证金。如果 11:00 没有补足保证金,券商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 客户下达强行平仓要求,则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应进行盘中盯市,全面监控投资者维持保证金以 及持仓情况,并针对相关预警信号及时作出反应。如果合约交易 或合约标的出现大幅价格波动, 则应对客户持仓风险再次进行评
证券公司参与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参考资料之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 会员风险控制业务指南
2013 年 8 月 16 日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 第三章 客户保证金管理 第四章 限仓、限购制度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六章 平仓管理 第七章 行权管理及违约处理
附件一: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附件二:个股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4
二、投资者准入 会员可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一) (二) (三) (四) 通过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经验; 申请开户时证券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组
织投资者参与交易所的测试,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个 股期权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 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 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 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在继续 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五) 拥有个股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只开户无交易记录
7
开仓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的标的做保证金。对非备兑开仓,交易 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保证金计算公式如下: 1、对股票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初始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合约标 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标的前收盘价) 认沽期权初始保证金=Min{权利金前结算价+Max[25%× 合约 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 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盘后维持保证金计算如下, 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 位: 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权利金结算价+Max (25%× 合约标的收 盘价-认购期权虚值,10%× 标的收盘价) 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 Min{权利金结算价 +Max[25%×合约 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10%× 行权价],行权价}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合约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合约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2、ETF 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初始保证金计算如下,每张合约保证金需再乘以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初始保证金=权利金前结算价+Max(15%×合约标 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3
(四)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 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五)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 上限分别为 10 分与 5 分, 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六)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期权模拟交易经历、融资融券资 格或其他金融期货的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都为 10 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投资经历得分。 (七) 会员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 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 50 分。投资者可以提供 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 作为财务状况证明。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结算 参与人应当在分别评分后, 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 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投资者金融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 (八)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会员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 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 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九) 会员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或者复印件、 投资者的测试试卷和综合评估表等作为开户资料予 以保存。
6
第三章 客户保证金管理
个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入开 仓需缴纳权利金,卖出开仓必须按照一定规则缴纳初始保证金, 保证金不足,不允许开仓;收市后,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对持持有 义务方头寸投资者计收维持保证金。 个股期权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 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 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 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收 取的保证金。 会员应对客户保证金及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进行有效管 理。 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 结算参与人规定, 但要高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对结算参与人收取 保证金的水平,属于客户所有,用于客户缴存保证金并进行交易 结算,严禁挪作他用。结算参与人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其专用自 营结算账户进行,其自营业务保证金必须与经纪业务分账结算。 (二)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标准不得 低于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公布标准。 备兑卖出认购期权开 仓(简称备兑开仓)需要足额合约标的进行担保。一张认购期权
不算),并且模拟交易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交易笔数 10 笔以上;同时参与了认购、认沽期权交易,进行了有效行 权申报; (六)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个股期权交 易的情形。
5
(七)
投资者进行个股期权交易账户开立之前, 须签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股期权投资风险揭示书》 (见附件二) 。 三、投资者分级管理 1、 会员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情况,对投 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 认购期权); 二级投资人: 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 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人: 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 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 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2、投资者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开立时或对投资者分级进行 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将客户分级结果以表格形式提交本所。 3、 本所将根据投资者分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违反 相关规定者进行口头警示,严重者可进行相关处罚。 四、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准入 会员组织参与本所个股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应有融 资融券业务资格或期货交易资格, 不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 满足其他相关准入条件。
9
估,相应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 会员应对行权临近日的合约开仓或义务方持仓提高初 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比例。 二、会员作为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管理 (一)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是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向结算参与人 收取的, 存放于结算参与人在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开立的衍生品保 证金账户,收取标准由中国结算上海公司规定,属于结算参与人 及其客户所有,用于结算参与人的交易结算,严禁将保证金挪作 他用。 (二)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均 存放于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为了交 易结算在保证金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占用的保证金 (也称可用资金余额) 。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保证金账 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三)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必须是现金,且设臵最低余额 (初期设臵为 200 万,此部分资金应由结算参与人自有资金承 担)。结算参与人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结算准备金补足至 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 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上海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该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 仓。 (四)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结算准
第二章 投资者准入与客户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