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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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质监[2003]4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3.25
【实施日期】1999.1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3月25日深质监[2003]4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现决定将《关
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6日深质技监[1999]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我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锅炉司炉工人;
(二)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
(三)气体充装工及充装检验工;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五)锅炉化学清洗操作工。
第三条凡在深圳市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高中文化程度;
(三)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四)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六)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